香港的法律制度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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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MACAO AND TAIWAN
C I A LAW
評估時過於嚴苛,有時會重新評估個案。 《1969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在1970年1月
1日生效,以取代《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下的1962年規則,並由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接 管刑事案件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根據新規則,刑 事法律援助範圍保持不變,仍限於最高法院的審訊、 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刑事上訴,以及裁判司署的上 訴。新規則亦加入經濟審查,審查準則與民事法律援 助案件的相同。就死刑案件而言,即使申請人的經濟 狀況超出限額,署長仍可批准法律援助。此外,法庭 有酌情權就署長拒絕的申請批准法律援助,並對死刑 案件行使酌情權.批准法律援助及/或豁免此等案件 的被告人繳交分擔費用。
展至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的申索,再於2012年 11月大幅擴展至涵蓋更多類別的訴訟及申索。
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1、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执行和解释法律,把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的制度。
2、监禁:监禁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
3、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4、庭外和解:双方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并撤消诉讼。
5、庭内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转化为法院的命令,这样一旦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对方便可透过司法程序执行法院命令而毋须就案件重新进行诉讼。
★1.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1、★判例法(case law)——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2.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3.“雷兰与弗莱彻法则” 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4.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
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1.衡平法是指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
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 3. 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4. 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普通法源自英国。
它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香港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律师在香港立法和司法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香港普通法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体系,其源于英国殖民时期的法律体系,并在1997年香港回归后得以继续有效实施。
香港普通法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具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
背景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自1842年起过渡到1997年香港回归前一直有效实施。
在这段时间里,英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逐渐在香港建立起来,并深深影响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法律体系香港普通法制度采用的是以判例为主的法律体系,也被称为普通法或英美法系。
与之相对的是大陆法系或大陆法,即以法典和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体系与中国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香港始终保持着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保持了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
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法律的根源主要来自于法院的裁决和判例。
司法判例在香港的法律中具有很高的约束力,对未来类似案件的解决具有指导作用。
这种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使得香港的司法决策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保障和独立性香港普通法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和确立。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规定了香港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和特殊待遇。
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独立性得到了保障,特别是在司法独立方面。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和压力。
这一原则的保障使得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声誉。
发展与适应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回归后仍然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和持续发展。
香港的法律制度不仅需要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需要适应香港本身的发展和变化。
为了保持法律制度的稳定和适应性,香港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并在司法判例中形成新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这种法律的发展和适应能力使得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现状与挑战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扰。
与香港特殊的地位和政治情况相关,香港的法律和司法体系遭遇了一些争议和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
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香港法律援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另一类是当值律师服务。
法律援助署专门负责为具有合理依据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师,以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确保他们不会因无经济能力而无法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经费由政府拨款。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刑事法律援助计划、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主要针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包括家事及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申索、劳资纠纷等。
申请人须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
经济审查是审查申请人财务资源是否超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确实需要法律援助。
案情审查是指申请人提供所有有关个案的材料,证明自己具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辩理由,使署长相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有关个案或抗辩有合理的胜诉机会。
刑事法律援助计划,主要针对各类刑事案件,涵盖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诉庭、上诉庭及终审法院聆讯案件。
申请人也须通过经济审查,满足与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相同的财务资源准则。
但是,如果署长认为,为了司法公正而给予刑事诉讼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是合宜的,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财务资源限额,署长仍可运用酌情权批准申请。
在香港,大部分刑事被告人常因罪行严重且可能被判处重刑而获得法律援助。
如谋杀罪名成立的上诉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有理由上诉,香港法律规定必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有些刑事案件,不必经过经济状况审查也可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主要针对财务状况既不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又不符合刑事法律援助计划的人群,包括伤亡索偿案件、医务、牙科、法律专业人员因疏忽造成损失提出的索偿诉讼等,案件索偿额必须超过6万元。
申请人也须经过经济审查、案情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辅助计划,需要交纳一定的申请费,接受援助时还需提供中期分担费。
如诉讼成功,获得赔偿,除支付法律援助署代付的诉讼费用外,还需按赔偿额的15%提取法律援助辅助基金。
但如果以虚假陈述骗取法律援助,申请人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维护
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维护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维护:加强安全措施的重要性引言:香港特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拥有独立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秩序,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香港特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并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
本文将对香港特区法律制度和维护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并深入探讨如何加强安全措施保护社会的稳定。
一、完善法律制度1.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香港特区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在基本法框架下建立起来的,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并提供了一个公正、可靠的司法体系。
2. 提高法律教育: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制度,关键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香港特区应加强法律教育,提供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教育,使人民了解自己的权益与义务,并懂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二、加强维护社会安全的措施1. 加强警力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香港特区应加强警力建设,增加警力数量,提高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建立完善的警务系统,确保警察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2. 健全安全监控体系:香港特区应加强安全监控体系的建设,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等设施,加强公共场所和重要区域的监控,提高预警和处置问题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香港特区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个部门之间及时分享信息资源,加强协同作战能力,使得维护社会安全的工作更加高效和有力。
三、加强网络安全保障1. 设立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要。
香港特区应制定完善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2. 增加网络安全意识教育: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是预防网络犯罪的关键措施。
香港特区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网络安全问题的认知,增强对网络风险的防范能力。
结语: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和维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香港的婚姻制度
香港的婚姻制度香港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城市,拥有独特的婚姻制度。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婚姻制度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结婚的夫妻才享有合法婚姻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香港的婚姻制度遵循西式的婚姻模式。
在香港,一对夫妻必须在婚姻注册处登记结婚,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
通常,准备结婚的夫妻需要预先申请婚姻登记和预约结婚日期,然后在婚礼当天准时到达注册处,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结婚证书是夫妻法律上的证明,记载着夫妻关系的合法性和两人的婚姻状况。
其次,香港的婚姻制度允许不同性别的人结婚。
这意味着男女之间可以合法结婚,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性婚姻在香港尚未合法化,无法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的婚姻关系。
然而,最近几年,香港社会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这一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此外,香港的婚姻制度还保护妇女的权益。
在香港,婚姻法律规定,妇女不受歧视,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妇女享有与丈夫平等的财产和财富分配权,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且在离婚时拥有公正的财产分配。
此外,香港的婚姻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婚姻中的任何形式的虐待都是禁止的。
妇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香港的婚姻制度还允许联合姓氏。
在传统观念中,妻子通常会携带丈夫的姓氏,成为夫姓。
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联合姓氏,将双方的姓氏合并在一起,体现夫妻双方平等的意义。
总之,香港的婚姻制度是一个合法并且灵活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的权益和平等。
尽管目前香港尚未合法化同性婚姻,但社会对此议题的讨论和支持逐渐增加。
随着时间的推移,香港的婚姻制度也将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的社会需求。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
香港普通法制度指的是香港自英国殖民时期以来一直沿用的普通法体系,它是以英国的司法体系为基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香港普通法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司法独立:香港普通法体系的基石是司法独立,即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审判程序公正、客观。
2. 以判例为基础:香港普通法体系以判例为基础,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做出的判决会成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参考,法律逐渐得到精确和完备的规范。
3. 尊重英国法律:香港普通法体系是源于英国法律,因此在制度和过程上有很多类似之处,一些英国法律和惯例在香港也同样适用。
4. 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香港普通法强调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保护人民免于受到任意逮捕、拘禁、审讯和惩罚等违法行为的侵害。
5. 强调法律正确的适用和执行:香港普通法体系强调法律正确的适用和执行,即审判者必须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不受任何政治或其他压力影响。
总体来说,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一个完备、公正、有自主性的
司法体系,它对维护香港的独立、稳定和繁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香港司法制度
• 资格的主要内容 • 资格取得的程序
三、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代理权及拒绝代理权、出庭权和拒绝出庭权、会 见权和取证权、不负诽谤罪的权利、示默权和保 密权、获酬权、转聘大律师权、向法庭提议更换 陪审员的权利 对当事人忠实坦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尊重法庭的 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接受律师行业管理 部门监管的义务
谢谢! 谢谢!
• • • • • 1、终审法院 2、高等法院 3、区域法院 4、裁判署法庭 5、专门法庭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上诉庭
最高法院原诉庭
地方法院
裁判司署
土地 院
小额钱债 审裁处
劳资 审裁处
图表10-1 香港原有法院体系(表中↑表示向上级法院上诉)
终审法院
第四节 律师制度
• 一、概述 • 二、分类以及资格的取得 • 三、权利与义务(包括监督与处分)
• 四、律师组织 • 五、公证制度 • 六、法律援助与服务
一、律师制度的概述
• 香港律师制度与英国律师制度一脉相承。从 1844年香港律师制度产生之日起,就采用了英 国律师制度的模式,接受英国传统的影响,从 而使之至今仍带有浓重的英国传统和色彩。 • 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系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在 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只担当“被动仲裁者”的 角色,有关案件的询问和答辩完全由双方当事 人或他们的律师进行。因此,律师在诉讼中的 作用特别重要。
– – – 诉讼文书的送达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相互承认与执行各法域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
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
– – 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香港:警察总署、保安局、律政司、廉政公署、海 关和各级法院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一、序言二、法系(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1、普通法系2、普通法(common law)(1)普通法的定义(2)普通法的特点3、衡平法(Equity)(1)衡平法的定义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本科06年7月判断题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1、成文法 (legislation)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香港的司法制度,是由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确立和运作的。
香港的司法制度与英国的共同法制度有着深厚的渊源,但在香港回归中国后有所修改和调整。
香港的司法独立是其司法制度的核心特点之一。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其独立性不受任何干预。
法院只受法律的约束,行使审判权。
这意味着香港的法院能够对政府和立法机构采取独立的立场,保证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香港的司法制度依法治国原则也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香港司法制度的运行以香港的法律为基础,根据这些法律,法院可以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的法治性保证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香港的司法制度包含了多个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等级别。
终审法院担负着最高法律审判职责,主要审理最高法院判决上诉,是香港司法制度的最高权力机构。
高等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重大案件,而区域法院负责审理较为轻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香港的司法制度还采取了多元审判机制。
除了香港本土法官外,香港的法院还接纳非本地法官或外籍非永久居民担任法官。
这种多元审判机制确保了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香港的司法制度还设有公诉机构和非常委员会等机构。
公诉机构负责进行刑事追诉,而非常委员会则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而设立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存在和作用为香港司法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香港的司法制度以司法独立、依法治国和多元审判机制为特点,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然而,近年来香港的司法制度遭受了一些挑战和争议,包括政治干预和与中国法律的冲突等问题,这使得香港的司法制度面临着一定的考验。
保护司法独立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努力仍然是香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任务。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香港基本法23条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本文将介绍香港基本法23条的相关内容以及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影响和意义。
香港基本法23条主要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并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同时配合中央政府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对于香港社会,应当增强对于国家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同时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全部所需的信息和协助。
香港基本法23条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这个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律、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多个方面。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应当配合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保障国家安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际形势和经济竞争愈趋激烈,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也日益增加。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大计,因此香港基本法23条的设立框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界限。
其中,对于国家安全的认知和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面对和深刻认识到安全威胁和挑战,积极推进国家安全教育和宣传,着力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起集体的安全意识。
在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方面的措施,确保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同时,需要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协调和配合的工作机制,集中人力物力进行国家安全保障的工作。
在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和协助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中央政府和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为国家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总之,香港基本法23条的《国家安全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期稳定发展而设立的。
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发展
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发展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法律制度与发展情况。
这两个地区的法律体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的约束,但也具备了相对独立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权力。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发展。
首先,香港和澳门都是基于“一国两制”原则来行使各项权力的。
这一原则保证了中央政府对于中国整体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管辖权,同时也为香港和澳门保留了高度自治的权力。
两个地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财政制度,以及行政机构。
这个制度安排为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制建设已经相对成熟。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的法律制度透明、稳定,并且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
香港法律体系主要基于普通法制度,从英国殖民时代遗留下来,并在回归中国之后得以保留和发展。
澳门的法律制度则是以民法为主,受到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的影响,同时也融合了中国大陆的法律要素。
这两个地区的法律体系在国际交往中保持着高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再次,港澳地区的法律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一些法律和制度出现了适应性不足的情况,需要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例如,香港在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与政治和社会问题相关的法律争议,引发了一些社会不满与争议。
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法律制度与社会的相互作用,需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来寻求解决。
除此之外,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境。
由于历史文化和制度差异的存在,港澳地区与中国大陆在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如何在维护“一国两制”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港澳地区与中国大陆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复杂性的问题。
在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时,港澳地区需要保持对法律制度的积极创新和改革。
这包括在全面维护法制建设稳定性的同时,注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推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此外,港澳地区还应加强与中国大陆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交流合作,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的法治经验,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香港回归后如何维护香港的独特法律制度
香港回归后如何维护香港的独特法律制度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归祖国的怀抱,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香港回归后,维护其独特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保障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推进“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香港的法律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特点。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逐渐形成了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并在长期的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回归后,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法律制度基本保持不变。
维护香港独特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为香港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要加强对基本法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香港居民充分了解基本法的内容和意义,增强遵守基本法的意识。
同时,要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权力,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要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必须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官应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是维护香港独特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
香港应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以解决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的制定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公众利益。
同时,要加强与内地法律制度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内地的有益经验,促进香港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
法律的执行是维护法律制度的关键环节。
香港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执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确保法律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
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
从港剧看香港的司法体制
从港剧看香港的司法体制我看了多年的港剧,映象最深刻的就是香港法律题材的电视剧,包括专门描写警察和破案的《刑侦系列》,《鉴证实录系列》,《保护证人组》和《反黑先锋》等等,还有专门刻画法官,律师形象的《一号法庭系列》,《法网伊人》,《律证新人王》《老婆大人》等等.此外,其他港剧中也大量涉及警察戏和法庭戏,如《大时代》,《创世纪》,《流金岁月》.可见,法律是港剧中一个比较活跃的元素,也为多姿多彩的剧情锦上添花.因此我想结合港剧通过对几个关键字的解读剖析一下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顺便谈内地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警察。
香港建立的是比较单一的警察体系.其中央机构是警务处.警务处长是最高领导并向行政长官负责.香港的警察总部共分为5个部门:1.行动处(甲部门)包括行动部和支援部.行动部由行动课,警察机动部队(ptu),特警队和爆炸品处理组【拆弹专家所属部门】组成.在行动课中有观众比较熟悉的反恐活动组和警犬队【《宠物情缘》里戴展硕所属部门】.支援部由支援课,警察公共关系科【《谈判专家》里叶可人所属部门,《扫黄先锋》中江楚凡所在部门】及交通部【《陀枪师姐3,4》里陈三元和卫英姿所属部门】组成.2.刑事侦缉及保安处(乙部门)包括商业罪案调查科【《笑看风云》里包文龙所属部门】,毒品调查科,总部科,刑事支援科,刑事记录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刑事情报科【《刑侦4》里文婉兰和《无名天使3d》里杨sir所属部门】.3。
人事及训练处(丙部门)包括人事部和警察训练部。
警察训练部由警察训练总部,警察训练学校及侦缉训练学校组成。
所有加入警队的警员必须在警察训练学校接受一系列的关于法律法规,搏击技巧,体能训练,枪械技术等知识的训练,为期27周课时。
此外《陀枪师姐》里陈小生所属的军械组隶属于警察枪械政策委员会,负责枪械的设计和战术训练。
1995年首次出现了佩枪女警。
4。
监管处(丁部门)包括资讯系统部和服务素质监察部。
服务素质监察部里有观众熟知的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扫黄先锋》里欧阳枫开始做在的部门】。
香港回归日的中港法律体系与互动
香港回归日的中港法律体系与互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香港从英国殖民地重新成为中国的一部分。
回归后的香港依然保留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即“一国两制”,与中国内地保持着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香港回归后中港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两地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
一、中港法律体系的特点1. “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的基本法下,香港拥有高度自治权,保留其独特的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体制。
这意味着香港与中国内地在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2. 高度自治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具有立法、行政、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并拥有自己的货币、海关、外交等权力。
香港的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常法和普通法的基础上,与中国内地的大陆法系有所不同。
3. 基本法的保障香港回归后,中央政府在香港实施的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这一法律为香港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准则和制度框架。
二、中港法律体系的互动1. 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但必须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的人选。
中央政府对香港事务具有最高管理权和最高决策权,但同时也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2. 中港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协作为了确保中港两地的法律体系有效运作,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之间建立了各种机构和合作交流的渠道。
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司法互助机制,以保障两地法律体系的衔接和互动。
3. 法学交流与研究中港法律体系的互动也体现在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方面。
香港的法律界与中国内地的法学界保持着密切联系,进行着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交流与探讨。
这种交流不仅有助于加深相互了解,还促进了两地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中港法律体系的挑战与前景1. 挑战香港回归日的中港法律体系面临着一些挑战。
香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与中国内地的法律差异和不同解释等问题都可能对中港法律体系的运行带来一定的挑战。
香港司法制度讲义(PPT 28张)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审判制度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 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他除行 使司法以及法官的权力外,还 担当司法机构的行政以及其他 可随时合法赋予他的职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 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构成的高等 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裁 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 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淫秽物品 审裁处。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刑事检 控案件,并就个人与个人或政府与 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 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 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 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 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 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 及律师等多项职能。从其性质 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 法部。
•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 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 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 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 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 政府。
• 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 符合资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服
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 和案件情况或减或免。
•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审理的 案件。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 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
• 除了“经济审查”,法律援助 申请人还要通过“案情审查” 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 助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 人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对法 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 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 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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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司法制度概况
• 在香港,狭义司法制度仅指审 判制度。广义司法制度包括审 判制度、刑事侦缉制度、检控 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惩教制 度等一切为实施法律而设立的 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发展起来的,包括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确立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保障了市民的法律权利。
首先,香港法律体系强调法治的原则。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治理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公民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基本原则。
香港法律体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保障市民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
其次,香港法律体系保障了市民的法律权利。
香港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市民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
同时,香港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香港法律体系注重保护私人财产,维护商业法律秩序。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法律体系保护了私人财产的权益,保障商业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香港的商业法律不仅保护了本地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也吸引了大量外商在香港开展业务。
此外,香港的法律体系还包括行政法,旨在确保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合法。
行政法规范了政府的权力行使,保护市民不受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的侵害。
行政法还规定了市民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救济途径,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香港的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了市民的权利和自由,维
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香港的法律体系坚持法治原则,保护私人财产,维护商业秩序,以及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这使得香港成为一个稳定、繁荣和富有活力的社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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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序言這本小冊子的初版於1991年刋印,旨在幫助公眾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的運作。
冊中強調,法治是香港過往成功和未來希望所繫的重要因素,並且重點指出,公眾如果認識香港的法律制度,便可發揮作用,確保此制度繼續發揚光大。
2007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十周年。
自這本小冊子初版以來,香港法律制度的憲制架構已有重大改變,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下,香港原有的法律得以保留,而由於有獨立的司法機構,對法治的恪守亦能維持不變。
隨着終審法院於1997年設立,終審權現已在香港行使,而《基本法》則為香港市民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提供在憲法上的保障。
本人希望這本指南的最新版本,如同之前各版一樣,有助闡釋香港的法律制度,加深公眾認識此制度對大家的重要性。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法治取自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法治"是指一些基本法律原則,這些原則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
法治一詞具有多個不同的涵義和推論,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
香港的政府系統內貫徹著一個原則,就是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會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為的法律根據,受影響的人可訴諸法院,法院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獲賠償損失。
這方面法治的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其中一個合法性原則的推論可概述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
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
法院若要大公無私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合法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兩個基本要素,但法治的原則並不僅限於此,否則只要賦予政府不受限制的酌情決定權,法治的要求即可達到。
所以,法治一詞的另一個涵義可見於限制酌情決定權的一套規則之中。
為此,法庭制定指引,以確保法定權力的行使不會違背立法機關的原意。
這些指引關乎行政權力的本質和行使程序。
屬前者的例子:對於一項聲稱是根據法定權力而作出的決定,法院可認為是明顯不合理,並且本非立法機關所設想者。
屬後者的例子:在決定作出之前,受影響一方不獲申述的機會,而立法機關設想在有關情形下,受影響一方本應有申述的機會。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法院均會裁定有關決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保證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會使法治得以繼續實施。
香港法律的來源取自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全國性法律若干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憑藉《基本法》第十八條在香港適用。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條款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有關條款時,應以該解釋為準。
《基本法》《基本法》的性質《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儼如香港特區的小憲法,於1990年4月4日公布,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區成立時實施。
香港特區的所有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及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必須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此外,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便是"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
在這原則下,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
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雖然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但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也負責管理香港特區的防務;維持社會治安的責任,則由香港特區政府承擔。
《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基本法》詳細載列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
有關權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言論、新聞和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遷徙的自由;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基本法》也保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
香港特區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策。
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議,並委任其成員。
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政府的主要職權包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編制擬定並提出財政預算及法例。
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是立法會,而《基本法》有對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作出規定。
根據《基本法》,立法會的職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通過財政預算及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整體工作。
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見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級法院的判決。
追溯歷史,至少自十五世紀以來,法官判詞的紀錄已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律原則,規管國家與公民之間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
現時,源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已盈千累萬,形成普通法。
有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監禁的權利,已於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載列。
這些權利現在由《基本法》的條文保障。
普通法最獨特的地方,在於所依據的司法判例制度。
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限於某一司法管轄區的判決。
《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
此外,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和司法機關有權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香港制定的成文法香港絕大部分的現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訂立並載於《香港法例》中。
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稱為附屬法例。
例如,某條例可轉授權力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即行政長官經諮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就條例實施的細節訂立規例。
中國習慣法部分中國習慣法適用於香港。
舉例來說,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3條,法庭可以認可並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而在《婚生地位條例》(第184章)中,中國法律和習俗也得到承認。
國際法現時已有超過200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香港。
條約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響普通法的發展。
舉例來說,法庭可引用某條約,以助解釋法例。
發展迅速的國際慣例法的規定,也可納入普通法內。
刑事法取自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刑事檢控香港的檢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
應否對某宗案件或某類案件提出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及代其提出檢控者決定。
在檢控案情嚴重或複雜的案件或涉及艱深的法律論點的案件時,警務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可向律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政府律師徵詢意見。
律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會考慮兩點: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起法律程序?第二,如果是有的話,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在作出決定時,律政司司長無須受制於行政部門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實際上,簡易層次的檢控工作大多涉及簡單的案件,可由警方或其他調查機關處理,無須律政司司長特別介入,而且所有上述案件均在裁判法院經由高級法庭主任代律政司司長審閱。
陪審團制度極嚴重的刑事罪案,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陪審團通常由7人組成,但也可經法官下令由9人組成。
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審團決定。
法官會籲請陪審團在作出裁決時力求意見一致,然而,陪審團可按5對2或7對2的大多數票作出裁決。
死因研訊的目的是要確定死者的身分、死因和與死亡相關的情況。
某些案件必須由死因裁判官會同陪審團進行研訊。
至於其他案件,死因裁判官也可決定是否有需要與陪審團一起進行研訊。
死因研訊的陪審團由5人組成。
《基本法》明文規定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辯護原則多項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已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適用於香港)第14條的辯護原則,已納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D)內或被普通法所吸納。
《基本法》保證這些權利予以保留,它們是:•法庭上人人平等;•受獨立無私依法建立具管轄權的審裁機關公平公開審訊的權利;•極嚴重案件須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假定無罪;•舉證責任在控方;•以無合理疑點作為舉證的準則;•獲迅即詳細告知控罪的性質及因由的權利;•獲給予充分時間準備辯方的案;•可由律師代表的權利;•不得無故推延受審的權利;•獲得法律協助的權利;•到庭受審的權利;•傳召證人並確使證人出庭的權利;•盤問控方證人的權利;•免費獲得傳譯服務的權利;•法庭上保持緘默的權利;•針對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的權利;•不可因之前被判有罪或無罪的同一罪行再次受審或判罰的權利;以及•在候審或上訴期間獲得保釋的權利(批准與否,須視乎被控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各有關情況而定)。
民事法取自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提出,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討回財產及強制履行義務。
雖然民事訴訟經常由政府向個人(包括公司)提出,以及由個人(包括公司)向政府提出,但更常見的還是由個人向個人提出的民事訴訟。
民事案的舉證責任較刑事案易於履行,舉證準則是基於可能性的權衡。
民事法主要包括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行政法、家事法及稅法。
合約法是關乎個人(包括公司)之間就日常業務訂立的各種協議。
香港是世界主要的金融及商業中心,每年有很多公司協議和財務協議都在香港訂立。
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要確保這些合約草擬得清楚,力求避免引起爭議。
侵權法是處理因某人違反自己對另一人所負有的謹慎責任而引起的申索。
財產法對財產(包括土地及建築物)和知識產權(例如商標、專利及版權)的所有權及權利,都有所規定。
制定行政法是為了保障個人,以防政府或公共機構濫用權力。
家事法範圍廣泛,其中涉及離婚、子女管養權爭議、配偶及子女贍養費,以及財產分配。
稅法是關於評稅和追稅事宜。
法律語文取自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之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基本法》第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