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集团下属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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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XX集团X处有限公司员工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员管理
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四章工人管理
第五章项目部员工聘任与管理
第六章员工的考核与奖惩
第七章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第八章招聘录用、调配借调、辞职
第九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章下岗待岗内退离岗退休退职
第十一章工资待遇及劳动保险
第十二章档案与统计
第十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四章附则
(共计十四章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与公司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逐步实现人事管理制度民主化、科学化,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和管理人员,建立公平竞争和激励机制,确保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推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依据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中铁XX集团X处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管理,以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和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国家的有关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在合理编制机构岗位定员的基础上,严格按岗位标准任用(聘任)员工,使人才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全面打破干部与工人、正式工与合同工、协议工、临时工的身份界限,实行统一的员工管理制度,建立新的员工职位分类和管理体系,按工作性质与岗位,将员工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管理人员按层次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职员为:公司经营者、经理层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中级管理人员为:机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立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负责人;
初级管理人为:除高中级管理职员以外从事管理工作的人
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职务的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技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人是指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外的各类工作生产人员。
第四条员工的选拔、聘任。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注重实绩,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按程序办事和定编定岗、按岗聘任的原则;
6、双向选择的原则;
7、公司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员的管理
第一节任用(聘任)制度
第五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职员的产生、任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程序执行。企业产权代表任职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由选举产生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及经理层的高级管理职员和经营者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公司各级党组织、纪委、团委的正副书记,工会正副主席,分别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和任职期限按照有关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除选举产生的各级管理职员、经营者及党群领导外,公司其他管理职员(包括党群部门各级职员)实行聘任制。
第九条公司新聘任的中级管理职员(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基层单位班子成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
第二节管理权限
第十条公司和公司党委管理:
1、协助集团公司人事部(党委干部部)管理部门,进行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高级管理职员及其后备职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公司所属单位党群和行政的中初中级管理职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员、后备管理职员的管理。
3、公司人事部(干部部)是公司各级管理职员、专业技术管理职员的日常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党委和公司行政会议决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各级管理职员及专业技术管理职员的考核、选拔、任免、调配、调资、教育培训、技术职务评聘、内部退养、退休、离休、辞职、辞退、奖惩及其离休老干部管理等日常业务。
第三节选拔及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选拔聘任管理职员的工作程序
1、必须坚持群众路线,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提出选拔对象。
2、按照职员管理权限,职员的选拔和任用由党政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确定考察对象。在讨论决定任用前,必须由干部人事部门按规定按程序进行考察。未经考察的,或考察不符合格的、不全面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3、各级管理职员的聘任必须严格按照定员和岗位要求的条件进行聘任。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按考核名次实行末位淘汰制。
4、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员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先考察后上会,任前公示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制度,对考核不称职达不到任职条件的测评末位者给予免职或降职使用。
5、管理职员的聘任、任用、调动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按公司人事部门聘任文件确定的职名安排其岗位。公司下属各单位不得随意设岗,随意使用、随意安排职管理人员和代职管理人员。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由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考核推荐;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召集人、监事和“三总师”、经理层等高级管理职员人选,由公司党委呈报,经集团公司及党委考核后推荐,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依规定程序聘任。
7、中级管理职员由公司党政领导提名或单位组织推荐,经人事(干部)部门考核后提交公司党委会或党政联系会研究决定
确定人选,依规定程序聘任。
8、初级管理职员由公司所在的职能部门或基层单位呈报,公司人事(干部)部门考察,分别由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办理聘任手续。
9、单位或部门对管理职员的任用报告,应写明任用管理职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工种)等基本情况和单位的集体意见,加盖党组织和行政公章。并附党组织考核鉴定材料和本人近期(两年)工作总结。报告、鉴定、个人总结三项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受理。
10、讨论高中级管理职员任免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保留或暂缓任免的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职员,应暂缓作出决定。
11、对纪委、工会主要领导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纪委和工会的意见;对监察、组织、人事(干部)、审计、财务、公安等部门领导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共青团主要领导的任免,也要事先征求上级团组织的意见。
12、发布任免通知前,党政领导或人事(干部)部门应同本人谈话。
13、公司党委、纪委、团委、工会及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工会、团委等组织的正副书记、正副工会主席、正副团委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人选,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