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材料调差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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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材料调差的补充协议

甲方:江西省交通厅武宁至吉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根据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08〕74号)的精神,以及《江西省武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办法》。武吉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路面工程与房建工程的材料价差调整工作,经各标段经理部的申报、监理代表处(高驻办)的复核、以及项目办的审核现已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武吉项目标段的材料价差调整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1.本协议是武吉项目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权利与义务同主合同。

2.仅对用于高速公路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油料进行价差调整,调整价格以江西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为准,施工期间的价格波动幅度在水泥为5%、钢材与油料为3%范围内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超出此范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工程数量以最终实际完成的(包含审计核减的工程数量以及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数量)实体工程数量为准。

4.材料调差金额为元(小写¥元)。

5.调差金额按计量支付程序办理计量支付,列“其他应付款”项计量。

6.本协议共6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监理单位执1份。

甲方:江西省交通厅武宁至吉安乙方: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地址: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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