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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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改规则须备案并公示_冯程

电商改规则须备案并公示_冯程

电商改规则须备案并公示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合理与否,不仅会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同样也涉及电商利益的保障。

近日,记者获悉,由商务部发布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

届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须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在交易规则实施的7日内须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进行相关备案。

据了解,《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7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做出说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同时,《交易规则》还指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利益相关方责任的内容。

此外,《交易规则》中还强调,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进行备案。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让规则制定更加规范透明如今,京东、当当等电商正在把自己打造成网络上的Shopingmal,为众多网上卖家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

而其交易规则,则成为了网络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

交易规则,泛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制定和实施的关于本企业及其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则、约定。

电子商务平台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规则
第十四章
电子商务平台规则
1
第一节
平台规则概论
2
平台规则的法律性质
▸ 平台规则在单方性和不可协商的属性上类似于格式条款, 但是其根据复杂性、广泛性和全球性,不能简单等同于合 同法中的格式条款。1法律属性究竟应当如何定性,目前有 几种观点,如交易习惯说、软法说等。
▸ 交易习惯说主张,平台规则具有这样一些特征:“第一, 适用领域是交易行为;第二,是适用的地域为当地或者某 一领域、某一行业;第三,规则的内容是通常采取或者经 常使用的做法;第四,确定的标准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以及双方经常使用。”2
▸ 2. 但平台对商户的监管同时要符合法律规范。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进行 直接监管、再通过电商平台自治来间接监管线上交易。我国电商监管的 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平台自治为主,行业引导和政府监管为辅。这其 中对平台交易规则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监管部门希望在爆发风险 之前,就通过对交易规则的控制预先排除隐患。
16
基本规则举例
▸ 网络零售平台:《淘宝规则》分为五章,包括“概述”、“定义”、 “交易”、“市场管理”、“通用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其中“定义” 部分定义了“淘宝”、“用户”、“会员”、“卖家”、“买家”等淘 宝网系统(包括天猫、一淘、飞猪)的关键概念。“交易”部分规定了 交易成就的基本规则。这些事项中有的如“评价”,创设了专门的规则。
▸ 电商平台还会在基本规则中根据自己的商业模式做一些特别规定。 ▸ 网络零售平台会在基本规则里明确信息展示和订单的法律意义。 ▸ 团购平台往往特别重视用户注册的资格,通常要求用户应当是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否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法定代理 人代理。 ▸ 众筹平台上发起的众筹项目通常是非金融类实物或服务,项目是否能够 成功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因此目前较大的众筹平台都在基本规则中对项 目的变动、回报周期、退款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12月1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4年12月24日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一)基本规则,指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二)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2021年中国童装零售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童装零售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童装零售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童装零售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F)”之“零售业(F52)”。

1、行业管理体制和主管部门
(1)服饰行业管理体制
显示,中国服饰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行业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完全以市场化方式运作。

从产品角度来看,童装零售行业主要销售产品为童装和童鞋,而童装、童鞋行业是服饰行业的子行业,其监管体制与服装行业、制鞋行业相同,由政府部门负责对行业发展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行业内的自律管理。

(2)零售行业管理体制
中国零售行业所属的行政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其中中国商业联合会是全国性行业组织,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
组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系由千余家连锁经营相关企业、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主要职能是协调成员单位之间以及成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

(3)行业主管部门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童装零售行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童装零售行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主要标准和相关产业政策如下所示:
(1)主要法律、法规
(2)行业主要标准
(3)相关产业政策。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保障用户隐私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向用户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商品及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六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强化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的交易安全。

第八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根据用户需求合理设计交易流程,简化交易操作。

第九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定期公示平台交易数据,并与用户进行交流互动。

第二章用户权益第十条用户有权了解商品真实信息,包括商品的产地、品牌、质量等。

第十一条用户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退换商品,并获得相应的退款。

第十二条用户有权享受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不受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了解平台的评价体系,参考他人的评价进行购物决策。

第十四条用户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和滥用。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举报违规行为,维护交易平台的秩序。

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六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方便快捷的用户注册和登录方式。

第十七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保障交易安全。

第十八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搜索和筛选功能,便于用户查找所需商品。

第十九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用户评价和商户信誉体系,为用户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提供订单跟踪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问题。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定期开展商品促销活动,满足用户购物需求。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玖隆在线采购平台在线招标收费规则

玖隆在线采购平台在线招标收费规则

玖隆在线采购平台在线招标收费规则第一条:收费对象经玖隆在线注册的采购组织下合格供应商。

第二条:收费方案采取会员年费与标书费相结合的收费模式。

供应商可缴纳1000-5000元不等的会员年费(见表一),并享受到平台提供的在线投标、市场行情、短信推送等服务,同时针对不愿缴纳会员年费的供应商的可选择按招标次数缴纳200-1500元不等的标书费(见表二)。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表一:会员年费收费标准会员类型普通会员高级会员VIP会员收费标准1000元/年3000元/年5000元/年会员权限最高投标金额100万元500万元不限制招标信息短信推送提供提供提供备注:对于采购组织邀标的客户投标金额如果超过会员权限,可选择升级会员等级或者按所投项目的标书费进行缴纳。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表二:标书费收费标准标书参考价(万元)标书费金额(元)10以下010-3020030-100300100-10005001000-50008005000以上1500:收费方式供应商将相关费用电汇或转账至张家港玖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建议尽量使用公对公转账方式。

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张家港玖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锦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锦丰支行322502327:供应商在线招标应严格遵守会员权限限制,对于年费会员超过会员最高投标权限报价的、非年费会员未缴纳标书费报价的,其报价信息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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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购组织自身原因导致招标取消的,采购平台将退还供应商本次招标缴纳的标书费用(年费会员除外)。

:因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质量不合格等单方面原因而被招标方取消投标资格的,本平台不予退还标书费。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会员年费有效期为一年,按供应商首次年费缴纳的日期开始计算。

第八条:玖隆在线为供应商提供基础服务的同时,供应商还可自愿选择各项增值收费项目(如下表所示)。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网上企业商铺针对非VIP会员可开设网上企业商铺,发布产品信息、线上交易,由玖隆电商代为设计网页2500元/月28000元/年招标信息短信定制针对未缴纳年费的会员通过短信推送获得招标信息、报价提醒等业务节点提醒30元/月300元/年贴身指导服务对于不熟悉平台业务操作的会员,可享受一对一网络远程操作培训和指导,以及贴身现场服务(限江浙沪地区)500元/年网页广告服务玖隆在线采购中心首页(图片大小428*165px)500元/月玖隆在线交易中心首页(图片大小520*256px)800元/月玖隆在线其他页面广告位(小广告)300元/月会员产品信息推送平台以短信形式将会员的可供产品发送给其他潜在客户0.5元/条:本规则自2016年3月1日起生效。

2015年4月1日时事政治

2015年4月1日时事政治

2015年4月1日时事政治2015年4月1日时事政治(国内)1、习近平4月1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他强调,必须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拿出勇气和魄力,自觉运用改革思维谋划和推动工作,不断提高领导、谋划、推动、落实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

会议指出,发展乡村教育,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会议强调,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会议强调,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施工图和总台账。

2、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盘活和统筹使用沉淀的存量财政资金,有效支持经济增长;确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措施,培育经济新动力;决定适当扩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更好惠民生、助发展。

3、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4月1日发布,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1%,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

4、据统计,2014年,五大行共实现净利润9273.07亿元,同比增长7.5%,各家银行的净利润增速均跌入个位数。

与此同时,银行业信用风险继续上升,不良贷款率均超过1%。

未来随着民营银行开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以及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银行业将全面步入市场化时代。

5、国家税务总局4月1日宣布,作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4月1日起在全国分步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多年探索推行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基础上,从发票的信息源头进行管理,保证发票本身及内容的真实性,假发票的顽疾可望得到根治。

商务部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3.09.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商务部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网络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网络零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我部起草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

1.2 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范适用于国内注册并运营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2 本规范适用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商品购买、销售、物流配送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定义3.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指在网络环境下,为卖方和买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的平台机构。

3.2 交易参与方: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卖方: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参与方。

3.4 买方: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的交易参与方。

3.5 商品:指实物商品、虚拟商品以及其他交易对象。

3.6 交易活动:指买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卖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行为。

3.7 物流配送: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商品配送服务。

第二章平台责任第四条客户信息保护4.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交易参与方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4.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合理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安全可控。

第五条交易规则制定5.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并公开向交易参与方说明。

5.2 交易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程、商品信息发布规范、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商品信息审核6.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对卖方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建立有效的商品信息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信息。

第七条交易监管7.1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确保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中国小家电行业相关政策汇总电子商务兴起促进家电产业发展

中国小家电行业相关政策汇总电子商务兴起促进家电产业发展

中国小家电行业相关政策汇总电子商务兴起促进家电产业发展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家电行业分类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8。

1、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小家电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各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进行产业宏观调控,行业协会进行自律规范管理。

目前小家电行业的宏观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为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具体包括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等事项。

2、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1)主要法律法规显示,目前小家电行业处于持续稳定发展阶段,现行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以及安全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行业有序发展。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线上销售为主的家电企业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同时,小家电行业扩充产品品类、提升产品质量、创造自主品牌也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小家电行业主要法律法规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对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活动进行规范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应符合限量规定,包括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7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1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以及相关退货程序,并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规,做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8住建委、卫计委2016年4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9国务院201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修正)》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0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10月《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11商务部2014年12月《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等行为进行规范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说明与规范13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7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识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2)行业主要产业政策目前,对小家电行业产生影响的政策主要有:电子商务创业环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6
【摘要】第一条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总页数】3页(P15-17)
【关键词】第三方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络零售;交易规则;程序规定;规则制定;公共信息服务;合法权益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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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十大政策政策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涉及领域】跨境电商【颁发部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14年1月政策概述:《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以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四项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政策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涉及领域】电子商务【颁发部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时间】2014年2月政策概述:《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名人、明星、网络“大V”等在为产品进行推广等并因此取得酬劳时,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等。

政策三: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涉及领域】跨境电商【颁发部委】海关总署【发布时间】2014年2月政策概述: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政策四:《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涉及领域】第三方支付【颁发部委】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时间】2014年4月政策概述:10号文延续了此前银监会的86号文和央行的5号文的基调,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政策五:《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领域】医药电商【颁发部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4年5月政策概述:2014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确定的内容包括:B2B第三方交易平台、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网上药品购销活动无需审批或备案;B2C牌照不再审批,采取备案制;B2C第三方交易平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批;暂定以正面清单形式逐步放开处方药网售;允许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

网络交易平台规章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规章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网络交易平台下所有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网络交易平台所有。

第四条买卖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信守承诺,并依据本规章制度进行交易。

第二章注册与认证第五条所有使用本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用户必须进行注册,并进行实名认证。

第六条用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进行注册,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用户须保管好账号密码,不得将账号密码透露给他人。

第八条用户因忘记密码等原因需重置密码时,应遵循平台规定的重置流程。

第九条网络交易平台有权对用户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用户身份。

第十条用户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交易相关的使用,不得泄霩于第三方。

第三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用户在进行交易时应按照交易规则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交易,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三条当出现交易纠纷时,用户应通过平台提供的解决渠道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应及时确认收款或发货,否则有可能影响交易进程。

第十五条在交易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平台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用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违规的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用户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虚构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用户不得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非法活动。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若用户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有权对用户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用户违规行为如情节严重,平台有权永久封禁用户账号。

第二十一条用户对网络交易平台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所有交易记录和通信记录均可作为证据,用于调查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如用户对本规章制度有任何疑问,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咨询。

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的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或“平台”)。

第三条第三方平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市场化运作、自愿公开和自律管理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认证和信息安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压制商品和信息的虚假宣传、欺诈交易、侵权盗版等行为。

第五条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应提供齐全、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披露,保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七条第三方平台应加强对相关交易主体的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防范和减少不合法经营活动的发生。

第二章用户服务第八条第三方平台应提供便捷的注册和登录服务,要求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第九条第三方平台应提供多样化的商品展示和搜索功能,方便用户浏览和搜索商品。

第十条第三方平台应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并保证支付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一条第三方平台应提供及时、准确的订单确认和物流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第三方平台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退货退款、维修保养、质量投诉等。

第十三条第三方平台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

第十四条第三方平台应建立用户评价制度,鼓励用户参与商品和服务的评价,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三章交易活动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应准确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产地、价格、库存等。

第十六条第三方平台应加强对卖家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应规范促销活动行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第三方平台应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方式,保护消费者的支付安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
规则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关于开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要求,北京市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企业经营者应及时对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进行备案。

为做好备案工作,商务部在“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
()上开通了“网络零售第三方交易规则备案系统”,企业须先注册成为“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用户,再进行规则备
案;已利用该系统定期填报交易和经营情况数据的平台企业,可直接登录备案系统进行规则备案。

特此通知。

业务联系人:电子商务处宋志雷
联系电话:010-65254773
技术支持热线:021-51077672/51077655
技术支持邮箱:**********************:****************
支持业务QQ群:191754185
附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企业使用手册
.doc。

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探讨

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探讨

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探讨作者:柴振国赵晨光王晶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03期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互联网+”战略。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更加敦促我们高度关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有的位置和归属。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注意义务的特殊主体,对其平台使用者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行规制十分必要。

在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用良法实现网络交易的善治,同时借助法律手段不断完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以及各方主体利益平衡需要的规则,是现代民商法、经济法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民法典;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消费者中图分类号:F270;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7)03-0104-06我国网络交易产业发展迅猛,网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与此同时网络交易纠纷也随之出现。

近日“京东商城的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经营”案件引起了法学界和消费者的极大关注,更引发了人们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深入思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企业法人,是新型的民事法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的载体,然而网络交易平台仅是技术概念,真正作为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行理性的审视与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搭建的是虚拟的数字化平台,交易双方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缺乏面对面沟通,因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责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以及其注意义务的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依据不足,从而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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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
(一)基本规则,指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二)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四)信用评价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以及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指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六)信息披露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七)防范和制止违法信息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防范和制止在其平台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网络广告等规则。

(八)交易纠纷解决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规则。

(九)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指交易规则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十)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指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交易规则或与规则相关的措施。

第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交易规则;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7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十一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利益相关方责任的内容。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7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将修改部分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免费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向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交易规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举报内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举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提醒利益相关方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内容的;
(二)未按本规定备案交易规则的;
(三)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八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指导建议书(范本)(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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