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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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监督,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各部门合规、稳健、高效经营,根据《审计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本行内部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的部门,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状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标:通过审计发现内控缺项及薄弱环节,改进提升防控风险能力。
使本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严明纪律,确保正确行使权力;廉洁从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各部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受本行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勤勉正直、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接受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和本行管理层的指导。
第二章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一)专业水平。
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审计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二)从业经验。
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三)道德准则。
审计人员应具有客观公正、正直廉洁的职业操守,从事银行工作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九条承担专项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审计工作,提供防控风险基础信息。
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检查监督纪律执行情况,受理、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及职能部门工作情况;(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控系统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六)与风险相关的资产评估系统情况;(七)营业机构运营业绩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银行内部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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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的操作流程控制。
第三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本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本规程对被审单位或个人(统称“审计对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一般分为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三种类型。
(一)专项审计,是对某一具体业务或事项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本行各级领导或担任重要岗位人员在任期内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
具体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和履职评价审计。
(三)内部控制审计,是对本行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审计项目按操作流程划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后续审计和审计档案五个阶段。
第二章审计准备阶段第六条审计准备阶段的操作程序为: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召开审前准备会议→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拟定并下发审计通知书→拟定审计告示。
第七条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部对年度计划完成的审计工作或具体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部编制,报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主管领导签发,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后续审计安排;(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审计任务书或主管领导临时指令实施审计。
在年度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临时追加审计项目,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审计方案。
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临时追加审计项目),确定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等,确定审计组成员,计划审计实施时间。
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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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银行内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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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确保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全行各项业务、各项财务收支、各项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银行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行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全行各项业务、各项财务收支、各项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审计意见和改进建议。
(二)对全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合规性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措施。
(三)对全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四)对全行信息系统安全进行审计,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对全行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全行外部审计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审计计划(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审计实施(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二)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八条审计报告(一)审计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给被审计单位。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内部审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四章审计结果处理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内部审计人员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政策和银行业务。
(三)具备较强的审计业务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2020年(金融保险)农业银行审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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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农业银行审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X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审计报告制度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第八章审计考核和问责第九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X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运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益,促进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X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且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壹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且改善全行运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X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
对本行控股机构,受其董事会、监事会邀请,履行相关X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评价,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壹)促进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在全行风险管理框架内,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X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三)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运营和管理活动不断改善,增加本行价值。
第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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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内控的有效运作。
2. 审计目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包括:- 检查和评估银行内部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程序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发现和预防潜在的风险和安全威胁;- 提供对银行内部运营情况的准确和可靠的评估;- 促进透明度和合规性,提高管理层对业务流程的监督和控制。
3. 审计职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审计计划和程序;- 进行内部审计,并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 根据需要进行特定领域的审计。
4. 审计程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审计准备和计划:确定审计范围、目标和方法,并制定审计计划;- 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并审查相关的业务数据和文件,并进行数据分析;- 现场调查:对关键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 发现和评估:发现问题和风险,并评估其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报告和建议:撰写审计报告,并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 建档和追踪:建立审计档案,并追踪改善措施的实施情况。
5. 审计报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审计结果的总结和分析;- 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的描述;- 改善措施和建议的提出;- 审计发现的证据和数据支持。
6. 审计监督与改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审计监督与改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 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和专业发展;- 定期评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及时跟踪和实施审计报告中的改善措施;- 不断优化和改进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以上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以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运行和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34f5dacdf90f76c661371a5b.png)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健康进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对独立和垂直治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意监事会的指导,同意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全行经营活动、风险治理、内部操纵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进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同意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照本章程同意审计监督。
对本行控股机构,受其董事会、监事会邀请,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一)促进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在全行风险治理框架内,对本行风险治理、内部操纵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操纵在可同意水平;(三)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运营与治理活动不断改善,增加本行价值。
第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爱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九条本行审计机构由总行审计局和若干审计分局组成。
审计局统一组织、治理和报告全行审计工作,审计分局是审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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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和检查,以提供合理保证,增强管理层的决策有效性,提高银行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结构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于其他部门。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具备适当的组织地位和专业能力,能够不受限制地接触和使用银行的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和文件资料。
第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对银行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定期审计;2. 对重大事件、重大风险和重大损失进行专项审计;3.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估;4.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5. 参与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6. 履行其他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赋予的审计职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第七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计划,编制详细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间安排。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评估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报告。
银行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范本
![银行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7444df76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e6.png)
银行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银行内部审计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银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保证银行运营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五条银行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银行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银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银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内部审计政策和程序;(二)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三)对银行的各项业务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其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四)对银行内部管理的各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五)对银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计划,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并对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包括检查、询问、分析、评估等,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被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审计报告与整改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向银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银行审计规章制度
![银行审计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566e0e9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c9.png)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审计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财务报表审计: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计。
(二)内部控制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三)风险管理审计:对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四)合规性审计: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遵守情况进行审计。
(五)专项审计: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开展专项审计。
三、审计程序第五条审计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审计计划:根据审计范围和内容,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时间、人员、方法等。
(二)现场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三)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和改进建议,进行整改。
(五)审计后续跟踪: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审计人员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审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
(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审计信息。
(二)公正无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等。
五、监督与责任第八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计质量。
第九条审计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3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f4732e7c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68.png)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3年版)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加强对银行内部运营情况的监督,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确保银行的合规运营和稳健发展。
二、审计职责1. 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向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审计结果。
2. 审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时限,并定期对计划进行评估和调整。
3.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4. 审计部门应当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和合规情况进行审计,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审计程序1. 审计部门应当结合银行的风险特点和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
2. 审计程序应当包括审计准备、风险评估、审计测试、审计调查和审计报告等环节,并对重大风险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计。
3.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适时开展特别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报告给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四、审计报告1. 审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报送给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2. 审计报告应当准确、全面地反映审计结果和问题存在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3.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认真研究审计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主要内容,具体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文件和政策。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dd278be616fc700aba68fc07.png)
XX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等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条本行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和评价,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定期与高级管理层沟通审计情况。
第四条本行内部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内部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本行内部审计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与评估。
第二章审计目标与范围第七条本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1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本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行战略目标。
第八条本行建立与业务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
第九条本行各级机构与各类业务(包括分支机构及外包的业务活动),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章审计职责、报告与沟通机制第十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银行内部审计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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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审计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保障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内部审计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银行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确保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有效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银行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公正、风险导向、持续改进、保密原则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五条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向银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计划,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二)对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三)对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对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六)其他与内部审计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设立内部审计岗位,配备具备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项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等。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采用风险评估、抽样、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
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公正,遵循专业准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给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章审计质量控制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公正和风险导向。
《农行内部审计章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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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责 任的六种情况 ,第六十条规定
了应给 予审计人员纪律 处分 的四种故
和评价 。根据 《 审计章程 》对 内部 审
计 的定义 。开展各 类审计和评价应 以 风险 为导 向 ,选 用适当的审计方法 对
意不 当行为 ,以确保审计合法依规 。 5 实现 审 计 目标 体 现 审计 价 、 值 。审计机 构和审计人 员所做 的各项 工 作 ,其 最 终 目的是 要 实现 审计 目 标 ,体现 审计价 值。 《审计章程 》第
六条从三个层 面阐述了审计 目标 ,第
一
评先创优 、岗位层级 晋升等方面 予以
1 具 备 独 立 履 职 的 能 力 。 当 、
《 审计 章 程 》第 七章 “ 审计 质 量 控
制” 的规定 。审计机构应建 立全 面质 量控制体 系和 项 目质量控制措施 ,对 审计质量进行 日常监督 、定期评价和 外部评价 ,持 续监督审计工作效 果 。 提高 审计 质 量 ,以确保 审计 优 质 高
层是促进 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部 门
员的经费保 障及物质待遇的权利。 《 审
规章和本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 行 。这
湖 北 农村 金 融研 究 Q 1 o1年 第1 5 期 1
是 审计 的最基 本 目标 ,也是审计监督
职 能的体 现 ;第二层是对本行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和公司治理提 出意见和
高。 《 审计章程 》第十 三条对审计人
员的基本条件提 出了明确 要求 ,这 既 是今 后新人行审计人 员的门槛 ,也是 对现 有审计人 员的激励 鞭策 ,所有 审 计人 员都 应对照条件不 断 自我完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248868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6c.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6.14•【文号】银发[1999]196号•【施行日期】1999.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银发[1999]19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自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内审部门,依据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行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依法行使内审工作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内审部门和人员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在行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内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设置内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内审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内审工作人员。
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内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管理部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内审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时,内审工作人员应自行回避,被检查单位也有权申请内审工作人员回避。
某银行内部最新审计管理办法(8个doc)
![某银行内部最新审计管理办法(8个doc)](https://img.taocdn.com/s3/m/07b6c08ea6c30c2258019e3d.png)
目录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4-8现金管理制度9-12支票及印章的管理制度13-16(二)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17-21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22-25材料管理制度26-36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7-48 (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49-57(四)工程项目管理制度58-67(五)筹资内部控制制度68-73(六)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74-79(七)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80-86(八)成本与费用内部控制制度87-98(九)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99-105内部会计制度(一)会计核算 106-120(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21-160 1.资产类科目 121-139 2.负债类科目 140-147 3.权益类科目147-150 4.成本类科目150-151 5.损益类科目151-160(三)财务分析161-178(四)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79-184(五)财务组织与职能185-198(六)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199-226 1.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99-200 2.会计电算化操作使用管理制度 201-202 3.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203-205 4.会计电算化软件维护管理制度 206-209 5.会计电算化帐务管理制度 210-211 6.会计电算化报表管理制度 212-213 7.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214-2168.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 217-220 9.会计电算化基础工作整顿和岗位培训管理制度 221-222 10.计算机机房安全卫生制度 223-223 11.预防计算机病毒措施制度 224-225附录:1.发票开票流程图2262.发票领用申请表2273.发票开票月统计表(表一)2284.发票开票月统计表(表二)229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目标本制度用以规范××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集团的资金管理适用范围××集团及分公司、所属投资控股企业内容本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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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全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
对本行控股机构,受其董事会、监事会邀请,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一)促进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在全行风险管理框架内,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三)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运营与管理活动不断改善,增加本行价值。
第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九条本行审计机构由总行审计局和若干审计分局组成。
审计局统一组织、管理和报告全行审计工作,审计分局是审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根据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审计局局长的聘任,并对审计局局长进行考核。
审计人员编制按照监管要求配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薪酬水平由董事会决定,不低于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审计委员会可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构建职业化、专家型的内部审计队伍,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内部审计与经营管理层的人员交流。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
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之一;(二)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理解本行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知识;(三)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等能力;(四)遵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总行本部预算。
审计经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的支出,由审计机构根据授权进行管理;超过授权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六条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本行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本行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分局在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对其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有效性和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可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辖范围内的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以风险为导向,对本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
主要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情况;(二)执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及经营方针、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发展目标等情况;(三)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四)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完整性、组织功能的健全性和组织效率的能动性;(五)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以及各管理部门的管理效果和效率;(六)风险管理状况及实施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七)各项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八)各项资产的管理、运营、处置情况和效果;(九)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风险管理、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十)总行本部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一级分行(含境外机构,下同)负责人和拟提拔为总行本部部门、一级分行负责人的责任和离任审计;(十一)内外部监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除本章程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构对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应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事先需征求审计机构意见),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可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督促其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审计局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含国家审计署)和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开展的审计检查工作;协助董事会就聘请、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等事宜开展工作,并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有权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会议信息,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参加。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资料、工作文件,以及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资料、文件、会议记录和电子信息数据等,现场查验被审计单位贵金属、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实物,观察有关设施、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等。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构。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构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仅限本行内部)的有关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构应提请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处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有权向管理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在本行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检查、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高级管理层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按程序立项后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构应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五条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样本,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测试,现场查验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报告在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构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意见书、审计提示等审计结果文本,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据此进行整改和处理,整改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构应及时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做出评价。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档案的要求,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存储介质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审计报告制度第四十条本行审计工作实行双线报告制度,第一报告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报告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一条本行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并报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年向全行工作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通报上一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审计分局每季度向审计局报告包括审计履职、工作开展、审计发现及审计整改等内容的工作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局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家监管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报告及其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