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刑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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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外籍罪犯监狱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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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罪犯的监狱管理,保障外籍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外籍罪犯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服刑的外籍罪犯。
第三条外籍罪犯的监狱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人权,保障外籍罪犯的合法权益;2.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确保监狱安全稳定;3. 严明纪律,文明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4.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第二章入监与安置第四条外籍罪犯入监前,监狱应当依法对其进行体检、评估,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五条外籍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将其安置在专门的监区,与其他罪犯隔离。
第六条外籍罪犯的监舍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七条外籍罪犯的劳动改造应当根据其身体条件、技能水平和监狱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第三章教育改造第八条外籍罪犯的监狱管理应当注重教育改造,提高其改造质量。
第九条外籍罪犯应当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教育课程,包括法律法规、道德伦理、职业技能等。
第十条外籍罪犯的劳动改造应当结合其劳动技能,提高其劳动效率。
第十一条外籍罪犯在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申请减刑、假释。
第四章监狱秩序第十二条外籍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监狱管理。
第十三条外籍罪犯在监狱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 携带、藏匿、传递违禁品;2. 散布反动言论,煽动他人违法犯罪;3. 侮辱、殴打他人;4. 聚众斗殴;5. 其他违反监狱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外籍罪犯违反监狱规章制度的,监狱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监狱医疗第十五条外籍罪犯的监狱医疗应当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第十六条外籍罪犯患有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第十七条外籍罪犯的监狱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狱安全第十八条外籍罪犯的监狱安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外籍罪犯的监狱应当加强巡逻、检查,防止罪犯逃跑、自杀、行凶等事件发生。
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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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刑罚执行第一节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94、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95、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1)依法执行原则;(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96、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97、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
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
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
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98、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
(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
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
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
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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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减刑的程序
16. 死亡的分类
17. 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时要在一个月内进行审理,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一个月
18. 十年以上的罪犯减刑的间隔时间是两年
19. 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20. 监狱释放证明书,正本给本人,副本给公安机关,存根留在监狱
3. 罪犯有哪些特征?有四个。
4. 监狱在刑事执行中的地位体现在哪几个方面?5
5. 罪犯患有的严重疾病指的是那些?3
6. 收监程序6
7. 重大立功表现
8. 保外就医的步骤5
9. 离监探亲的条件
论述题
1. 试述中国刑罚执行机关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意见。(本题自由作答,无标准答案)
2. 减刑中的悔改表现包括哪些内容?
3. 检察机关对监禁刑执行监督的范围?
4. 减刑的幅度
第六章 第二,三,七,八,九节为考查重点。
Hale Waihona Puke 6.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为一年半
7. 累犯和故意杀人犯(判重刑十二年以上的)不得减刑
8. 社区矫正的适用的罪名(管制,假释,缓刑)
9. 附加刑,主刑的分类
10. 我国监狱的分类
11. 执行刑法人员分为监狱人民警察(主体)和社区矫正人员
12. 收监的对象
13. 罪犯 从主观上分为故意和过失
21. 罪犯一天的劳动时间为八小时,学习时间两小时,学习并非自愿,是强制学习。
22. 监狱的三道防线,内部警戒,外部警戒,社区联防
23. 检察机关监督监狱的活动
24. 教育改造是对罪犯实施的以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为核心内容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https://img.taocdn.com/s3/m/adc249d6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1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狱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一节 收监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 监外执行第四节 减刑、假释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第四章 狱政管理第一节 分押分管第二节 警戒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节 通信、会见第五节 生活、卫生第六节 奖惩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监狱法学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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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监狱法学是以监狱法和监狱行刑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监狱法学与监狱学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是1、监狱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2、监狱的行刑实践即监狱法的实际运用3、有关监狱和监狱行刑的学说和理论。
监狱法学的学科性质属于刑事执行法学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是监狱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通常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监狱学诞生的标志是霍华德于1777 年出版的《监狱的状况》一书1954 年9 月政务院颁布的《劳改条例》1994 年12 月颁布了《监狱法》第二章监狱法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监狱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监狱法、封建制监狱法、资本主义监狱法、社会主义监狱法我国监狱法与剥削阶级监狱法的区别答1、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剥削阶级的监狱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我国监狱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2、反映的阶级意志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剥削阶级的监狱法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我国监狱法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3、是什么性质的工具不同剥削阶级监狱法是少数剥削者镇压广大人民群众的暴力工具而我国监狱法是惩罚和改造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的重要工具。
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四种类型的监狱法:奴隶制监狱法、封建制监狱法、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监狱法、社会主义监狱法我国监狱法的几种表现形式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地方性法规、规章5、法律解释6、国际条约我国监狱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2、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监狱改造罪犯的三个基本手段监管、劳动、教育论述监狱工作的方针答监狱工作方针是指监狱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和目标。
我国监狱工作方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先后有过四种提法1、“三个为了”方针为了改造这些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人吃闲饭。
刑事案件法律速查手册(3篇)
![刑事案件法律速查手册(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0a0c1ec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6f.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刑事案件的管辖一、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节刑事案件的立案一、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三节刑事案件的侦查一、侦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九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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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监狱的起源1、监狱的产生条件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2、监狱的产生时间奴隶社会3、监狱的演变过程。
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古代监狱的主要特点是残酷、野蛮、落后,很难谈及监狱管理制度,监狱行刑理论更是无从谈起。
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始于18世纪。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的原则,对监狱的改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英国人约翰霍华德《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监狱事情》),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目的、矫治手段以及奖惩措施都作了详尽而科学的论述。
被称为西方国家监狱改良运动的鼻祖。
20世纪后,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监狱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技术化等趋势。
第二节监狱的历史类型4、监狱历史类型的概念监狱历史类型是根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作的划分。
5、监狱的几种历史类型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6、奴隶制国家监狱的本质奴隶制国家监狱的本质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实行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7、奴隶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奴隶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1)刑罚观念及刑罚执行以复仇主义为目的;(2)刑罚手段主要是生命刑和肉刑;(3)监狱是关押等待执行刑罚的罪犯和未决罪犯的机构,监狱不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
8、封建制国家监狱的本质封建制国家监狱的本质上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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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3号
发布日期: 2012.10.26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劳改劳教监所狱政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3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刑事执行法学第六章 监禁刑执行制度
![刑事执行法学第六章 监禁刑执行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0dd0d0408a1284ac85043cb.png)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 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被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 1.时间条件 2.实质条件 (三)被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的提请程序 监狱对被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 期满时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 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接到上级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的法律文书 后,应依法为罪犯办理出监手续。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完善
在我国,虽然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制度已经建立 起来,但是,其还不完善。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制 度建设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需要进 一步明确,女性罪犯收监后,如果怀孕或者生产, 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需要进一步明确暂 予监外执行使用的条件,如被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者是否必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3)需要规定统 一的、明确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一)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提出
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是指监狱在审查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之后提出的建议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与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接到监狱暂予监外执 行书面意见后,依法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f7a2ee2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7a.png)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5.14•【文号】公安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5号)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期限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羁押第八章立案、破案、销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破案、销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二节补充侦查第十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第三节对罪犯的监督、考察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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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基础第六章 刑法
![法律基础第六章 刑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f5c822e2bd960590c6772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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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 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 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 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 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 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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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 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实施抢劫。届时甲 因事离不开身未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 走了7万多元。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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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人
主 犯 从 犯 胁从犯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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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未到作案现场是否构成犯罪? 一天,马某趁本村一户村民男主人不在家之机, 让两名外地青年化装,并指引他们来到该户村民的住所 ,让他们冒充债主,以索债为名将该户村民家的彩电拿 来给他。两青年进入该户,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 ,将该村民的妻子、女儿绑起,而后,劫走彩电一台, 交给马某。不久,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你认为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谁是共同犯罪人 马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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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案例
被告人甲,男,18周岁;被告人乙,男,19周岁;被 告人丙,男,14周岁;被告人丁,男,16周岁。1996 年4月9日,四被告人在公路上遇见两名行人,甲、乙 、丙将二行人拦住,甲和乙手持匕首,威胁二行人拿 钱,遭拒绝后,甲、乙、丙对二人拳打脚踢,甲抢走 手机一个,乙抢走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站在一旁 没有动手也未帮腔,尔后一起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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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也称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 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状 态,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犯罪 的动机等内容。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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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司发通〔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意义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从严惩治腐败行为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依法从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减刑、假释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重要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部署,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监狱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全局高度来看待和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六章 警察权力设置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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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权力与警察权威
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权威与权力
密切有关,但有权力未必有权威。单纯的武力强制 也可以导致服从,但不能产生权威;警察只有赢得 公众信赖,得到公众的自愿服从和主动支持,才谈 得上执法有权威。
警察权威树立的三个层面
一是“委托——忠诚”关系平衡
即警察权来源及行使具有合法性,群众信赖警察;
第六章 警察权力设置与行使
私人侦探
福尔摩斯
柯南
警察权
警察权的概念和性质
警察职权的内容和限制
警察权的行使原则与监督
第一节 警察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警察权概念界定
1、警察权界定的争议
“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序而进 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 “所谓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 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
警察权的国家性是警察
权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这一特征集中表现为: 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 要内容;警察权的主体 是国家。
(四)法定性
警察权具有严格的法
定性。警察权与国家 法律是融为一体的, 不存在无法律规定的警察权。而且,警察权同时与 公安机关的职能、人民警察的职责密切相联,警察 权只能由法定的机关和人员行使,公安机关及人民 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目的、 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不得越权和违法。
狭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
其任务和职责的实现所享有的权力范围,也就是警
察职权。
2、国家权力与警察权
警察权属于国家权。国家权
力从总体上可划分为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就广义的 警察权而言,它被分解分别 归属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 政权。但由于警察权主要是
刑罚体系课件
![刑罚体系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44aa082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2d.png)
第十六章 法律后果的消灭:时效、赦免
法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刑
第四编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概念、功能、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五章 刑罚的轻重 第六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七章 刑的执行 第八章 刑的消灭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刑的适用
日本内田文昭《刑法1(总论)》 第三章 刑的执行
第三编
第四章 刑罚的消灭
2
2、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的刑罚论体系
第一章 刑罚的观念
第二章 刑罚的种类
第三章 刑罚的适用
第四章 刑罚的执行
日本九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 第五章 未决拘留
6
二、刑罚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1、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2000年版: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由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
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 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五种。这种刑罚体系彻底告别了以责打人体
为惩罚目的的笞刑和杖刑,扩大了徒刑的领域,正式把财产刑作为刑罚,标志着同
西方刑罚的初步接轨。以上两部法典的颁布,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
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六章》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六章》](https://img.taocdn.com/s3/m/2eee37cc5fbfc77da269b109.png)
第六章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第一节公安刑事司法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部分刑罚执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2)正确应用法律;(3)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5)维护社会主义法制;(6)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4)对侦查终结应当提出起诉意见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依法给予处理;(6)对被判处拘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二、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安刑事司法的十大基本原则:(1)依靠群众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则;(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解析:(1)依靠群众的原则具体体现:①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②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③在执行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①以事实为根据,指必须在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凭空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②以法律为准绳,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即司法适用上的平等:①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予以追究;②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给予保护;(4)公、检、法三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逼供信:指审讯人员对被审人施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胁手段逼取口供,一有招供即信以为真,据以定案;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原则的基本要求:①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②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③废除肉刑和变相肉刑,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废除一起法西斯式的审判方式,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④凡有违法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7)保障诉参诉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诉讼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包括: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③诉讼参与人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提出控告,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限制、剥夺等形式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控告,任何人不得阻止;如果查证属实,应当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特别保障: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给予特别保障;①全面调查原则;(该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不但要调查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鉴定;)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审讯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监狱行刑管理制度范本
![监狱行刑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91dca956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f8.png)
监狱行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行刑管理,保障监狱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监狱对罪犯的行刑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狱行刑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互相监督、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监狱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纪律,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罪犯收押第五条罪犯收押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身体检查,办理收押手续。
第六条罪犯收押时,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告知监狱纪律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罪犯收押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基本情况登记,建立档案。
第三章罪犯管理第八条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狱应当设立互监组,实行罪犯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控制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监狱应当设立积委会,由改造积极分子组成,协助监狱管理罪犯。
第四章罪犯教育改造第十一条监狱应当坚持三课教育,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根据女性罪犯的特点,开展特色教育,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第十三条监狱应当开展劳动改造,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罪犯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第五章生活卫生管理第十四条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生活水平符合国家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住宿条件。
第十五条监狱应当加强罪犯的生活卫生教育,提高罪犯的生活卫生水平。
第十六条监狱应当定期对罪犯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罪犯的健康状况。
第六章刑罚执行第十七条监狱应当严格执行刑罚,确保罪犯服刑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等活动,鼓励罪犯改造表现。
第十九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狱内侦查,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第七章监狱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条监狱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住宿规定、分配规定、请假规定及学习规定等。
看守所汇报讲话发言稿
![看守所汇报讲话发言稿](https://img.taocdn.com/s3/m/a90db289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50.png)
看守所汇报讲话发言稿章节一:引言-介绍看守所的基本情况-阐述本次汇报的目的和意义-概述本次汇报的内容和结构章节二:看守所总体情况的汇报-介绍看守所的基本情况-汇报该看守所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数据统计看守所囚犯总数,犯罪类型,收押期限,收监者的性别、民族、年龄等相关信息章节三:看守所教育改造工作的汇报-介绍看守所的教育改造理念和实施情况-汇报看守所开展的教育改造活动,如教育培训、文化艺术活动等-数据统计看守所教育改造项目的覆盖率、受益人数等相关信息章节四: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的汇报-介绍看守所的医疗保障理念和实施情况-汇报看守所的医疗保障设施和医疗服务能力-数据统计看守所医疗保障项目的覆盖率、受益人数等相关信息章节五:看守所精神文明建设的汇报-介绍看守所的精神文明建设理念和实施情况-汇报看守所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如心理疏导、宗教服务等-数据统计看守所精神文明建设项目的覆盖率、受益人数等相关信息章节六:看守所刑罚执行的汇报-介绍看守所的刑罚执行理念和实施情况-汇报看守所的刑罚执行情况,如惩戒措施、特殊罪犯管理等-数据统计看守所刑罚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如惩戒措施能力、罪犯复犯率等章节七:看守所对外交流合作与社会服务工作的汇报-介绍看守所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与社会服务的理念和目标-汇报看守所的对外交流合作与社会服务项目,如义务劳动、聘任专家等-数据统计看守所对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覆盖率、受益人数等相关信息章节八:总结和展望-对本次汇报的内容进行总结-对看守所管理工作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分析和展望-阐述看守所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第一章引言尊敬的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代表本看守所向大家汇报我们的管理工作,以及教育改造、医疗保障、精神文明建设、刑罚执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成果。
我们的汇报旨在展示我们的工作成效,同时也更好地回应广大群众对看守所的关心和期望。
第二章看守所总体情况的汇报本看守所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容纳四百五十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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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刑罚执行第一节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94、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95、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1)依法执行原则;(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96、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97、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
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
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
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98、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
(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
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
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
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
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第二节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99、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100、收监的条件(1)一般条件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③执行通知书;④结案登记表。
(2)身体条件暂不收监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1、收监的程序(1)审查法律文书;(2)身体检查;(3)人身与物品检查;(4)入监登记;(5)通知家属。
102、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使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103、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1)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2)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3)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4)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特别措施:监狱动用提请处理权帮助罪犯申诉。
104、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具体方法?105、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一)控告的处理要求:(1)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2)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3)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4)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二)检举的处理要求: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106、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107、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对象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2)实体条件①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08、减刑的概念和种类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的种类:(1)可以减刑。
可以减刑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的考核结果,予以减刑的一种制度。
(2)应当减刑。
应当减刑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的制度。
109、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1)可以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确有立功表现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罪犯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减刑的程序:1、减刑的提请。
①集体评议;②专职部门审查;③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④公示;⑤审议决定;⑥提请;⑦特殊审核。
2、提请减刑的通报。
3、减刑的审理。
4、减刑的司法监督。
110、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和间隔的规定(1)减刑的起始时间: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时间适当缩短起始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
(2)减刑的幅度:对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对于应当减刑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其减刑的幅度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减刑的间隔: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条件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10年。
11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①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的,必须在缓期二年期满之后进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程序监狱对被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112、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13、假释的条件和程序(1)假释的条件1、假释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累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适用的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3、假释适用的行为条件。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其中,悔改表现与减刑条件中的悔改表现相同;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2)假释的程序1、关于假释的提请①集体评议;②专职部门审查;③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④公示;⑤审议评定;⑥提请;⑦特殊审核。
2、关于假释的通报3、关于假释的审理4、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114、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1)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
(2)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程序:1、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2、根据有关规定,对罪犯脱逃在社会上犯罪的案子,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115、释放的概念和种类释放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
释放的种类:(1)刑满释放;(2)裁定释放;(3)特赦。
116、刑满释放的程序(1)出监教育;(2)安置准备;(3)办理释放审批手续;(4)发给回家费用并发还监狱保管的物品与现金;(5)发放《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