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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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结婚结婚是指男女自愿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这里所谓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各国在结婚问题上的立法歧异,也主要表现在这两方面。
如何解决各国在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面的法律冲突,正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结婚关系的任务。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前者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等;后者如男女双方不得在一定范围内的亲等间通婚、不存在有碍结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不得重婚等。
在结婚的实质要件上,各国立法差异甚大,这些立法上的差异,势必导致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
对这类法律冲突的解决,从各国立法及实践看,主要有以下法律适用原则:(一)婚姻缔结地法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是指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婚姻缔结地之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均应认为有效;反之,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缔结地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也无效。
美国和拉美国家现多采用这一原则。
如美国1971年《冲突法重述》第283条第(2)款规定“婚姻符合缔结地州要求规定的要求的,其有效性得为普遍承认”。
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有多种理论依据。
如有的学者认为,结婚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其实质要件当然应受婚姻举行地法的支配;也有学者从“既得权”学说出发,认为应将当事人依婚姻举行地法缔结的婚姻也视为一种既得权,其他国家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还有学者认为婚姻的缔结,事关缔结地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而且,结婚实质要件依缔结地法简便易行,能减少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的麻烦。
但反对者认为,单纯依缔结地法,容易导致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会使移住婚姻(migratory marriage)大量增加。
(二)当事人属人法这一原则即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
这里的属人法同样有住所地法和本国法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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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txt32因为爱心,流浪的人们才能重返家园;因为爱心,疲惫的灵魂才能活力如初。
渴望爱心,如同星光渴望彼此辉映;渴望爱心,如同世纪之歌渴望永远被唱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民法典与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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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观念的转变,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也愈发重要。
而近期通过的民法典对于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新的规定和指导,为社会提供了更加清晰和全面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民法典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法律适用。
首先,民法典赋予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法律认定,而家庭是个人成长、成才和幸福生活场所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婚姻的原则、方式和作用。
这样一来,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外界,都能够准确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其次,民法典通过规定财产制度,明确了夫妻财产和婚姻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在婚姻家庭中,财产问题常常是引发矛盾和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通过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强调了婚姻家庭财产的共同性和个人性,并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财产分割规则。
这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合理划分财产归属,有利于夫妻之间的互信和共同财产的合理利用。
此外,在离婚问题上,民法典对法律适用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离婚是一个敏感和复杂的问题,民法典的规定让离婚变得更加合理和有序。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双方达成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对于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这使得离婚程序更加规范,减少了争议和纠纷的发生,为离婚夫妻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然而,尽管民法典在法律适用方面做出了大量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家庭婚姻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领域,涉及到人们的情感、观念和习惯等方面。
因此,法律的适用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和情况,结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实际,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民法典对于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全面的规定。
它赋予了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和权益,通过规定财产制度维护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对离婚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为社会提供了更加清晰和公正的法律保护。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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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纠纷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结构的演变,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频率也不断增加。
这些纠纷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将就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1. 法律适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律适用原则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适用原则是指法律规范在适用到具体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在我国,婚姻家庭纠纷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应当具有适用性、适当性、公正性等特点。
2. 夫妻财产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之一。
在夫妻财产纠纷中,涉及到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归属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前财产由法律规定婚前财产的主体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3. 子女抚养与教育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子女抚养与教育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子女抚养与教育纠纷中,涉及到抚养费的支付、监护权的归属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由父母共同行使,而监护权则由法律规定的相对人行使。
在解决子女抚养与教育纠纷时,应依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家庭暴力和婚姻破裂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家庭暴力和婚姻破裂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敏感问题。
在家庭暴力和婚姻破裂纠纷中,涉及到暴力行为的处罚、离婚程序的规定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而在婚姻破裂纠纷中,应按照离婚程序进行处理。
在解决家庭暴力和婚姻破裂纠纷时,应依法适用相关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5. 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的途径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
举例来说,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即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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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10第十三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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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两个人的城堡,旁人只能像卡夫卡那 样,看得见它,却走不进去。 • 有人曾经问上帝:“什么是婚姻?”上帝就 又指着前方不远的树林对撒旦说:“你去找 一棵最好的树来,就知道了!”, • 婚姻是男女双方约定放弃原有的独立人格, 以共同新人格来经营永续性的共同生活的契 约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上看,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婚姻有 四大收益” “四大收益”——
• 参考答案:我国《民法通则》对我国公民 之间在国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未作明文规定。 根据《意见》第188条的规定,对于婚 姻效力的认定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 条规定表明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 都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因此该案中所摄 婚姻关系既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 就应该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二)关于领事办理结婚的规定
渡边骗婚案
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73岁 已丧偶10余 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73岁,已丧偶10余 73 10 宋的两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 年。宋的两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在日本的 两个女儿于恩嘉、 两个女儿于恩嘉、于恩英放心不下在中国的 老母, 老母,再三劝说母亲在日本找个老伴到日本 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色对象。1994年初 年初, 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色对象。1994年初, 经日本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65 65岁的 经日本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65岁的 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 我不知你是什么想法,我提出几个观点: • 1,我无法选择出身,我可以选择生活 • 2、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话,结婚?相爱? 带有了肮脏的气味。没有也罢 • 3、坚持和放弃,是考验爱的最好方法。真 爱能坚持,错爱自然会放弃。 • 4、结婚就要忍、忍、忍,理解,包容,恋 惜对方,作好准备 • 5、好好赚吧,没钱,就没家!!!!!!!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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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
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的属人法:(1)本国法;(2)住所地法。
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时的做法。
3.混合制(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1.民事登记方式2.宗教方式(三)领事婚姻1.领事婚姻的概念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2.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的结婚。
3.各国对领事婚姻的做法(四)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政部1983年《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的规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英美法系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二是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
1970年《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的海牙公约》规定有条件的由原告、被告的习惯居所所在国管辖。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1.法院地法2.属人法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三)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我国法院的管辖权。
1)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法院认定一方在中国有住所的,行使管辖权。
2)华侨———国外结婚并定居,但定居国规定由国籍国法院管辖。
———受理。
3)华侨———国内结婚,国外定居,定居国规定由登记地法院管辖。
———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在国内起诉——管辖;一方在国外起诉,另一方在中国起诉——管辖。
5)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提起离婚,中国法院管辖。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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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具有相同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所属国
法律办理结婚。
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适用法院地法 理由:离婚的法律具有强行的性质,离婚
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密 切相关,应适用法院地法。 缺陷:会产生挑选法院或“跛脚婚姻”的 情况。
国均应该承认,行政管辖机关所作离婚或分居决定, 如依夫妻各自本国法为有效,各缔约国也应该承认。
——《通则》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法律。” ——《解释》188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 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以举行地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 人法。 在瑞士举行的婚姻,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 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 规定的要件, 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 举行。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 行地法。 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依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 的共同属人法。 如果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越的障碍, 则不能在匈牙利缔结婚姻。
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在国 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符合当事 人的预期。
2、四种做法: (1)适用男方属人法。 (2)男女双方各依自己的属人法 (3)同时适用男女双方的属人法
(4)适用内国法。按照有的国家的法律规 定,结婚的当事人有一方为内国公民,或 者在内国有住所或习惯居所,则依内国法 确定婚姻的实质要件 。
婚姻家庭法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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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的程序
• (1)涉外离婚登记。 • 涉外离婚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上述民政部门确定 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2)涉外离婚诉讼。 • 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 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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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 (一)基本原则方面的规定 • 1.关于婚姻自由。
• 各民族自治地方在变通或补充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并针对本地区的 具体情况作了更为具体的补充规定
• 2.关于一夫一妻制。
• 由于民族习惯和历史原因,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还残存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 婚姻关系。对此,必须加以改革和从实际出发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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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一 般要求
• 根据国家的民族政策,处理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应从总体上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 1.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2.民族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原则 • 3.不同民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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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 的变通规定
• 由于少数民族婚姻的特殊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50条具体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 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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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变通规定的立法原则有二: • 一是必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二是必须适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以满足调整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需 要。
• 《收养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该法第32条的要求制定变通 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13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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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 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 法。 不过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 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些国家法采用以 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法的方式来决定婚 姻形式要件。
跛脚婚姻
国际私法中的跛脚婚姻,又叫跛行的婚姻即在一个国家 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者解除的婚姻。
香港的注册条件
婚姻缔结申请人应向婚姻注册管理处的注册官递交
结婚申请书,并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 内与另一方结婚”字样。
注册官收到申请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 告。经过15天的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给予注册 登记。
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目前,有关缔结婚姻的方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 教方式。
不管那种婚俗都得举行一个古老的仪式,叫
“藏巴啦”,意思是:敬灶神菩萨和拜祖宗。 在女方家举行这个仪式,时间一般在傍晚,不 请客、不送礼,朋友们也不参加。这个礼仪是 由男方家请一证人把求婚者领到女方家,当然 母舅之命。
是男女青年早已有了感情了,不存在媒妁之言,
“阿夏走婚”:
每当夜幕悄悄降临后,这个家庭中成年男人们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男女之间即因夫妻而发生彼此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关
系。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实行“夫妻一体主
义”的制度,即妻的法律人格为夫所吸收,从而完全丧 因资本主义的发达。夫妻关系中也渗入了契约观念,认 为男女因结婚而结婚而结合为婚姻共同体,承认了妻一 定的独立人格。
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
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
婚姻的法律适用(2篇)
![婚姻的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5fcfe36b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66.png)
第1篇一、引言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自古以来就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我国,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婚姻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适用范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婚姻法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我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婚姻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即男方和女方均年满22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婚姻关系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法定程序。
2. 适用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法也适用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在此类婚姻关系中,我国法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保护,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尊重外方国家的法律规定。
3. 适用于婚姻登记、离婚、收养等婚姻法律事项婚姻法适用于婚姻登记、离婚、收养等婚姻法律事项。
这些事项涉及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婚姻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婚姻对象,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 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即每个公民只能与一名异性结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3.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明确规定,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4. 公正、公平原则婚姻法在处理婚姻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男女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
2.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https://img.taocdn.com/s3/m/8fd85a12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6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我国婚姻的法律适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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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婚姻的法律适用,分析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婚姻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法选择配偶,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 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法行为。
3. 女性权益保护原则:我国婚姻法强调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4. 婚姻登记原则: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未经登记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姻的成立1. 结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结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3)男女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4)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 结婚程序: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结婚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四、婚姻的效力1. 有效婚姻: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为有效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2. 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婚龄。
3. 可撤销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可以撤销:(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申请;(2)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提出离婚申请。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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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引言婚姻家庭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的管理和调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对于各类纠纷和问题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程序、婚姻关系的执行和解除、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方面。
I. 结婚程序1. 结婚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结婚的基本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合法婚龄、双方是否有某些禁止婚姻的情形存在等。
具体的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
2. 结婚的登记程序我国对于结婚的登记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双方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视为合法夫妻。
II. 婚姻关系的执行和解除1. 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有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也有相互尊重、忠诚、扶养等义务。
夫妻可以在意愿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决定家庭事务,但也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2. 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是离婚或宣告无效。
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宣告无效是指婚姻是非法的或违背道德原则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判决宣布婚姻关系无效。
具体的离婚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可参阅相关法律法规。
III. 夫妻财产关系1.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可根据当地的法律进行分割或公正分配。
2. 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关系中,双方也会拥有个人财产,即在婚前已经存在的财产。
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一般是不受共同财产的影响的,可以由个人自行支配。
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划归到共同财产中。
3. 夫妻财产纠纷的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之一,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合理的权益,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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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结婚结婚是指男女自愿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这里所谓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各国在结婚问题上的立法歧异,也主要表现在这两方面。
如何解决各国在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面的法律冲突,正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结婚关系的任务。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前者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等;后者如男女双方不得在一定范围内的亲等间通婚、不存在有碍结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不得重婚等。
在结婚的实质要件上,各国立法差异甚大,这些立法上的差异,势必导致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
对这类法律冲突的解决,从各国立法及实践看,主要有以下法律适用原则:(一)婚姻缔结地法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是指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婚姻缔结地之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均应认为有效;反之,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缔结地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也无效。
美国和拉美国家现多采用这一原则。
如美国1971年《冲突法重述》第283条第(2)款规定“婚姻符合缔结地州要求规定的要求的,其有效性得为普遍承认”。
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有多种理论依据。
如有的学者认为,结婚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其实质要件当然应受婚姻举行地法的支配;也有学者从“既得权”学说出发,认为应将当事人依婚姻举行地法缔结的婚姻也视为一种既得权,其他国家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还有学者认为婚姻的缔结,事关缔结地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而且,结婚实质要件依缔结地法简便易行,能减少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的麻烦。
但反对者认为,单纯依缔结地法,容易导致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会使移住婚姻(migratory marriage)大量增加。
(二)当事人属人法这一原则即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
这里的属人法同样有住所地法和本国法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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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对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应依什么
法律确定是否承认其效力,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法律 规定。如参考《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国公民 同外国人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定,则对结婚的实质要 件和形式要件均可类推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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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
一、离婚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按照以下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出现夫妻双方没有共同 国籍的情况,依《公约》第8条规定应适用夫妻双 方最后共同本国法。
《公约》第7条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离 婚或分居判决,各缔约国均应该承认,行政管辖机 关所作离婚或分居决定,如依夫妻各自本国法为有 效,各缔约国也应该承认。
三、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
受 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
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根据该规定,我国法院对其受
理 的涉外离婚案件,即使离婚的双方不是分别为中国 公民和外国人,也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中国的法 律。 2.其他有关规定。 (1)1983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 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
(3)1998年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 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大陆居民与 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第9条规定:
“离 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 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 务处理等协议事项。”第10条规定:“申请离婚登
记 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 予登记:①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②一 方要求离婚的;③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 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 项未达成协议的;④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4)1997年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出国人 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一方为出国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是《民法通则》的第147条。它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法律。可见,同第147条仅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结婚的法律适用相对应,它也仅规定了中国公民和 外国人离婚的法律适用,而没有覆盖其他情况下的 涉外离婚,这显然是个欠缺。作为必要补充,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指出:“我国法院
民 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 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 记。”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
女抚 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 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
原则确定准据法: 1.适用法院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4.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二、关于离婚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在海牙的国际私法公约中,关于离婚及分居的
有两个:①1902年的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 管辖权冲突公约》;②1970年的海牙《承认离婚和 分居公约》。前者规定了离婚和分居的法律适用及 管辖法院;后者集中在离婚或分居判决的承认方 面,属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现仅对 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关于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定作 一简介。
和 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而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是允许自愿离婚的
夫 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
(2)1983年民政部《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 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 1条指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节 收养 第六节 扶养 第七节 监护
第一节 结婚
结婚也称婚姻的成立,指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是文明 社会的基础,一国的法律制度对其国民至关重要 者,莫过于有关结婚、离婚的条件和方式的规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依《公约》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只有当夫妻 本国法和起诉地法均有允许离婚或分居的规定且其
均认为当事人具有离婚或分居的理由时,才可以提 出离婚或分居的请求。可见,当事人请求离婚或分 居,必须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法院地法。但《公约》 第3条也规定,如果起诉地规定或允许适用当事人 本国法,则可以仅依当事人本国法处理离婚或分居 请求。
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分别采用以下 不同原则确定准据法: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4.采用领事婚姻制度。
三、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一)1902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二)1980年海牙《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 四、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男女结婚必须具备的条 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 用,综合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以下一些确定 准据法的原则: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将婚姻缔结地法与当事人属人法结合起来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成立有效婚姻必须遵循的 程序或方式。根据各国的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可以 概括为三种基本类型,即登记制、仪式制和普通法婚 姻方式。采用何者,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
习惯居所地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财
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 确认和保护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夫妻财产 制,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 指在婚姻当事人婚前或婚后未订有关于处理其财产 关系的有效契约时依法律规定所实行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或婚后订立有 效契约的方式来决定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各国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巴西、 荷兰等国规定夫妻婚前与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 共有,法国、意大利等国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 为夫妻共有。
(二)其他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的结婚。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 的几项规定》第2条指出:“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 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 条款。” (2)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要缔结有效婚姻,其实 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人 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 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 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 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 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2条规定:“双方均为出国
人 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 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 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
(3)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公民在内地登记结婚。 根据民政部《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
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 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 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 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 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关于涉 外结婚法律适用的最高层次的立法规定。
从《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看,它没有区分 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而可以理解为结婚的
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规定的,我国不能承认该 婚姻有效。可见,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使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其居住国法律,也不得违反 我国《婚姻法》有关实质要件的规定。 (3)出国人员在中国境外结婚。
出国人员在国外结婚,采用领事婚姻的方式则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依我国法律,如在居住国登 记结婚,实质要件也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 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 密的人员,不得在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 理结婚登记。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既然 立法意在将同样的冲突规则适用于结婚的实质要件 和形式要法律。
必须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47条所规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只是涉
外 结婚的一种,因而该条并未覆盖所有的涉外结婚, 例如外国人和外国人结婚,中国人和中国人缔结涉 外婚姻(例如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 民或港、澳、台居民)。对于《民法通则》第147条 未涉及的涉外结婚,其法律适用问题的理想解决当 是同等层次立法的补充完善。在此之前,有关问题 的处理主要依据前面提到的民政部等部门发布的一 系列有关规定。
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 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 国办理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 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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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合法婚姻的男女双方在家庭
及社会中的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权、同居义务、相互忠实及 协助义务、住所决定权、自由从业和参加社会活动 的权利等。各国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多有不同。 例如姓名权,瑞士等国规定妻从夫姓,瑞典等国则 在妻从夫姓原则下允许妻子保留本姓之权利,德国、 日本等国规定夫妻双方应确定共同的婚姻姓氏,我 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