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举证常识
了解民事诉讼法常识明白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原则
了解民事诉讼法常识明白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原则了解民事诉讼法常识:明白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原则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法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原则,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起诉和答辩的要求、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当事人以起诉书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特定的民事纠纷。
随后,法院对起诉书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法院受理了案件,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质证对方证据,并进行辩论。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并在判决生效后执行。
二、起诉和答辩的要求在起诉时,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明确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并提供证据。
起诉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不得含有对法院、法官或其他当事人的侮辱、诽谤内容。
同时,当事人应支付案件受理费。
对于被告,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会发出传票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答辩意见,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否认、辩解或抗辩。
三、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举证是指当事人根据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
举证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前完成,但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据。
举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材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进行质疑。
当事人可以通过质证提出异议或提出反驳意见。
质证的方式可以是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交质证意见书。
四、判决和执行在经过充分审理后,法院会依法对案件进行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判决结果、理由和当事人的上诉期限。
民事法律小常识100条
民事法律小常识100条一、民法物权法�7�41、所有权转移民法上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依登记。
例:买房的时候没有登记,你已经住进去了,此时你没有房屋所有权,却承担房屋灭失的风险。
动产所有权转移依交付。
例:买车时,没有办理车辆登记,但已经把车给你开着了,此时车辆归你所有,对方不能以没有付钱为由要回车辆。
▌以上延伸出一个问题:丢弃的东西能要回来吗?不能。
你抛弃物时,你对物的所有权已消灭。
丢弃的东西变成无主物,谁先捡到,谁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所以,如果你抛弃的东西被别人捡到,你反悔了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
�7�42、善意取得没有物之所有权的人处分物与不知情之第三人,且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
在第三人完成前述所有权移转形式之后,第三人取得物之所有权。
▌例:你老公(老婆)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你的房子(车子)给不知情的路人甲,路人甲支付了合理价钱,房子已经过户给他(车子交给他开),此时路人甲取得房子(车子)的所有权,你无法追回。
盗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7�43、房地一体在办理土地抵押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视为一并抵押。
但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但拍卖时,新增建筑物会一并拍卖。
建筑物抵押亦然。
合同法�7�44、加害给付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你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但是只能二者选一个,不能都选。
▌例:乘坐出租车,司机过失驾驶造成你受伤,你可以选择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你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
�7�45、风险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交房后你取得房屋钥匙,房产证还没办,此时房屋因地震损毁,你仍需承担房款。
�7�46、赠与之任意撤销权在转移赠与财产权利给受赠人之前,你可以随时反悔。
但是,公证或因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捐赠不得反悔。
▌例:某地地震,某公司承诺捐款xx元,后来没捐,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当我们就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在立案后会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关条款,那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律师通过采集的相关民诉法知识,给大家重点介绍下。
当我们就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在立案后会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关条款,那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的小编通过采集的相关民诉法知识,给大家重点介绍下。
▲一、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三、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
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常识:民事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法律常识:民事纠纷常见问题解答1. 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指的是个人、组织或者其他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产生的争议。
它与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民事纠纷是针对侵权、合同履行、财产归属等民事权益争议。
2. 民事纠纷的常见类型有哪些?•合同纠纷: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问题导致的争议。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
•不当侵害: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损害等问题。
•财物归属: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债务追偿: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债务导致的争议。
3. 如何解决民事纠纷?解决民事纠纷通常有以下几种途径:•协商和谈判:当出现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妥协,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法律程序,通过仲裁员的调解来解决争议。
•告诉法院:如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或者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通过审判来做出裁决。
4. 民事纠纷起诉的要素有哪些?民事纠纷起诉的要素包括:•原告: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具备请求权和诉讼能力。
•被告:被原告指控的一方,需要具备适格性接受诉讼。
•违约事实:指引发纠纷问题的具体行为或事件。
•法律依据:官方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合同条款。
5. 如何收集证据用于支持自己在民事纠纷中的立场?在您参与民事纠纷时,积累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您可以考虑以下方法来收集证据:•文件记录:保留并获取与争议相关联的书面文件(例如合同,信函等)。
•目击证人:寻找目击事件的证人,并向他们寻求书面陈述或召唤他们出庭作证。
•物证:保留与争议相关的物品(例如损坏的财产)并将其用作证据。
•录音或录像:如果有上述权限,您可以通过录音或录像记录相关对话或事件。
6. 在民事纠纷中如何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裁决?为了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裁决,您可以考虑以下建议:•找到一位专业律师代表您,他们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准备充分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并确保它们清晰、准确地呈现给法庭。
民诉法民事诉讼证据PPT
六、证人证言
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了解情况的语言表 达。
1、特征 不可替代性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为基础
客观真实性容易受影响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叙述 —受制于当事人与证人之间的关系 —受制于外界主客观环境
2、证人的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法新旧比较
201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细化,可操作性强; 证人的地位提升,体现法律对证人的尊重。
第72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73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 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 式作证:
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即专家的证人证言。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 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只负责 法律问题的审理。陪审团制度的基础就是让一般民众根据他们朴素的法 律知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但它有天生的不 足,当案件中设专门性的问题时,一般民众无法认定,此时就需要专家 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来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专家证言制度便产生, 专家证言也就是鉴定意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内容:(文字、符号♀、图案) 载体:纸张、石碑、布、竹木
1、特征 相对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口说无凭;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先于诉讼;)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
实,而非物质载体。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证明标准则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事实的标准,二是证明证据的标准。
证明事实的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真实性。
而证明证据的标准则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关系合理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还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来判断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评价证据的价值和证明事实的可信度,从而作出裁决。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便在法院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也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条:下列事实,当事⼈⽆需举证证明:(⼀)⾃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项⾄第五项的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天晴了,⾬停了,我再次觉得我⾏了。
我⼀直在想,怎么学知识才能提⾼效率呢?总结出三种精进知识的路径,供各位参考,也许对你的学习有裨益。
第⼀种路径就是针尖对麦芒的实战中总结出的知识,你⼀定会铭记于⼼;第⼆种路径是针锋相对的争论研讨中得来的知识,你也会印象深刻;第三种路径就是刻⾻铭⼼的喜爱所学的知识,你肯定会终⾝难忘。
其他路径学来的知识,估计就是过往云烟,灌灌⽿⾳,流通⼼脑⽽已,关键和核⼼的地⽅你是展⽰不出来的。
所以,我们要喜爱,要敢于实战,要讨论争吵,这样学的知识才扎实,才能内化为⾃⼰体系的⼀部分,才能随时信⼿拈来。
本律师在做讲座的时候,因为有1000多件诉讼案件的积累,案例和⼼得脱⼝⽽出,听众听的很受⽤,很⼊戏。
这都是在实战和喜爱中积累起来的,装不出来的。
当然,在具体讲授技巧上还可以精炼和提升。
证据规则第⼗条⽐较复杂,光是理解与适⽤这本书就有近⼆⼗页的内容,我们还是⽼规矩,从实战和⼼得来解读。
说实在的,这⼀条很难,我的功底对有些条款解读起来肤浅,请⼤家谅解。
⾸先,本条就是民事法司法解释第九⼗三条的修正,⼤部分保留了。
1、⾃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因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个就如仓央嘉措那⾸著名的诗《见与不见》‘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不悲不喜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就在那⾥不来不去你爱,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不增不减你跟,或者不跟我我的⼿就在你⼿⾥不舍不弃来我的怀⾥或者让我住进你的⼼⾥默然相爱寂静欢喜’哈哈,这⼀条也可以说,你举证与不举证,⾃然规律、定理、定律就在那⾥,不增不减。
打官司需要了解的8个诉讼常识
打官司需要了解的8个诉讼常识现代社会经济纠纷、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
有纠纷,找法院成为了一种常态。
因此,对一些诉讼的常识也应当相应了解,小编也将陆续为大家总结归纳。
1.立案时以原告诉状中确定的房屋、车辆价值收取诉讼费。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车辆等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额。
2.胜诉方已经预交的诉讼费可以让法院退还,不用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
3. 不是谁都能当诉讼代理人。
律师、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特定单位推荐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理人。
4.民事案件请律师不是必须的。
民事案件可以自己起诉、应诉、答辩。
如果觉得案件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可以自己处理不一定都要请律师。
5.审理期限原则上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从立案次日起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民事审判审限指从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6.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光有单位公章。
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证据,除了应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外,还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这里要求是负责人、证明制作人这两类人都要签名或盖章。
7.法院收取证据应出具收据。
当事人把证据交给法官时,特别是借条、欠条、银行单据、合同等证据原件时,请务必要收据。
8.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以当事人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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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 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 “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 状态的“证据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D、制作方式和来源:
种类: a、原本(原件); b、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对外具 有与原本同等效力; c、副本:照正本……; d、复印件; e、节录本。 相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20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 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2、程序法要件事实:
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 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 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 范:
“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 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 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 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 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 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
高中政治人教版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6.4用证据说话(共29张PPT)
补充:证据的主要种类:
(1)物证: 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 案工具、指纹、脚印、赃款赃物。 (2)书证: 指以其文字、符号、图表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如:合同文本、各 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 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像带、录 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X光片等。 (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情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 陈述。 不适合做证人的情形: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诉讼代理人 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做证人;陪审员、审判员、书记员等作证人可能 影响审判公证的。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④ 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 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⑤ 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
⑥ 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⑦ 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⑧ 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解析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解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的具有真实性、可信性的证明材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员作出裁决的基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法院确定事实,推导出案件的真相,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的分类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可以直接推定案件的真伪。
如视频、录音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推断得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需要间接推定案件的真伪。
如物证、书证等。
3. 认证证据:认证证据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或者官方看法进行证明。
如公证书、鉴定书等。
四、证据的采信原则1. 原则一:法定采信。
依法认定的证据必须采信,除非存在充分的理由推翻其证明力。
如公证、鉴定等法定的证据。
2. 原则二:合法采信。
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否则将无效。
如非法获取的证据。
3. 原则三:真实采信。
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法院应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如伪造的证据将被排除。
4. 原则四:综合采信。
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不能仅凭一种证据作出判决。
五、证据的核实和举证责任1. 核实证据: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进行核实,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者进行补充的调查。
2. 举证责任:原告方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方可以提出反驳证据。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将判决支持被告。
六、证据的排除和推定1. 证据的排除: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排除某些证据,如伪造证据、非法获取证据等。
排除证据的目的是保障合法证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证据的推定: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经验和常识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
如可以推定某种行为具有某种后果。
七、不当证据的后果和责任1. 不当证据的排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不当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推定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纠纷也难以避免,因此民事诉讼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而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规则是两个非常关键的概念,对于案件的胜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举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被告则需要举证来辩驳原告的主张。
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是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要求,也是保证案件公正和平等的基本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既是基于公平原则,也是基于事实实际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有两个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谁知道谁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指谁要求法庭支持或者追认某个事实,谁就应当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而谁知道谁举证原则,则主要用于那些事实具体情况只有一方了解的情况下,由那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还会受到证据推定规则的影响。
证据推定规则是基于常识和推理,根据一些特定的事实,从而推定其他存在的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推定规则是一种法定的推定,它可以对举证责任进行补充和调整。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证据推定规则,即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为对方主张的事实属实。
这就意味着,当被告方明明掌握相关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法庭可以根据这一事实进行推定,从而有利于原告方。
当然,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规则并不是绝对的。
法庭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证据推定规则的适用。
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法庭可能会对举证责任进行调整,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除了举证责任和证据推定规则,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则和规定也对民事诉讼起着重要的影响。
比如,公平原则、合法原则、证据保全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和规定,相互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共同维护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如何运用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如何运用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起诉材料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时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
因此,对于规则中“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应理解为起诉时的证据材料原则上须符合上述的四个条件。
实践中,一般包括:①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是公民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核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被告的身份证明;③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和初步的,表面的证据材料,如离婚案件的《结婚证》,损害赔偿案件的损害事实等;④法院有主管和管辖权的原因事实证据。
通过上述起诉材料的审查,一方面可以制止不必要的滥诉行为,另一方面便于使提交给法院解决的纠纷相对明确化、特定化、避免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
同时还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诉讼双方主体的适格性。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贯彻立审分离的原则,因此对起诉材料的审查即立案审查非常重要,它是诉讼程序能否真正启动的关键环节,从这种意义上说立案庭是法院的过滤器,它将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推入诉讼程序,而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拒之门外,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立案审查毕竟只限于程序事项的审查,而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因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应作限制解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主要证据支持,属于诉讼过程中举证问题,不能要求在审查立案时就要求原告提供。
二、举证期限的确定与开庭举证时限制度是新证据规则的一个伟大创举,是我国适应世界民事诉讼立法普遍趋势的一个大胆尝试。
其包含如下诉讼理念:第一、举证责任。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承认与否必须以一定举证责任与分配为基础,如果对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后果不作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将形同虚设。
民事法律常识100条
民事法律常识100条第一条:民事法律的定义民事法律是指调整私人关系、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合同、侵权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条: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律意识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它能帮助人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遵纪守法,与他人和谐相处。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每个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要履行。
第四条:法律要公正公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对每个人都应一视同仁。
第五条: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要素。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合意的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合法的标的,合同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责任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金、租期、租赁物的使用标准和归还条件等重要条款。
第九条: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原因、侵权结果和侵权责任等方面。
第十条: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技术、艺术等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婚姻家庭的法律保护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应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法律对离婚、抚养、继承、婚前财产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十二条:人身损害的赔偿对于他人因自己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法拥有财产权合法占有的财产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其财产权益。
第十四条:民事责任的主体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每个人都有享受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十六条:公平竞争和商业秩序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应该公平、有序,不得有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十七条:过失责任和故意责任对于过失行为,应承担过失责任,对于故意行为,应承担故意责任。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在中国,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 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 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 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第三节 待证事实
一,待证事实的概念
待证事实,又称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 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二,待证事实的范围
待证事实的范围,是指哪些事实属于待证事实. 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 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 (1)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案件的实体 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无关的 事实不是待证事实; (2)是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事实.民事诉讼是解决 纠纷的,法院作出判决,需要对有争议的事实予 以确定,无争议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证明,因此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属于待证事实; (3)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基于一些公理和 常识,法律上规定一些事实不需要证明,这些事 实不属于待证事实.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
我们认为,基于目前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有必 要对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1. 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实; 2. 证据材料,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收集到欲 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待证事实主要包括下列几个 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3.证据事实 3.证据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的。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反驳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损坏的物品、照片、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的鉴定结论。
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即"充分证明"和"足以推定"。
"充分证明"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足以推定"是指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标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对于被告来说,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事实,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举证责任倒置重要知识点总结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暑期特训系列之行测常识判断:举证责任倒置重要知识点总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一、理论范畴及构成因素(一)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前提条件,面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近现代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被称为配置举证责任归属的基本规范。
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律要件分类说又成为“规范说”。
只有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恰当地落实举证责任的负担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和必要。
所以,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逻辑上乃是以举证责任分配具有一般性原则为前提的,如果缺少这个一般性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则无从谈起。
(二)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现象的案件,绝对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某此特殊案件中的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相对方当事人承担。
一般只有在侵权领域才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要得到法院的判决满足,必须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受到损害;3.侵权行为的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此四个要件事实均负举证责任。
(三)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举证责任之所以称“倒置”,原因在于这种对特定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不仅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举证责任所指向的客体上,也即证明对象上,也发生了性质的变化。
所“倒置”的举证责任客体和“正置”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客体,在事实的自身性质上恰好呈正反对立关系。
民事诉讼法常识:声明标准.doc
民事诉讼法常识:证明标准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
在诉讼中,如果该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证明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证明标准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及证明责任问题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当有争议的待证事实一旦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后,紧接着的问题就是,证明应当达到怎样的程度,才不至于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如果证明没有达到这一状态,便要实际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对当事人来讲,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知道应当具有哪些证据或如何证明才能达到证明的要求,而不至于使当事人证据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或者在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时仍未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反证的运用也与证明标准有密切的关联。
当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法官有可能认定时,就必须提出反证推翻本证,这样可以避免反证的盲目性。
对于具体认定案件的法官而言,只有明确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此衡量待证事实是否已经得到证明,进而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加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常识: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
待证事实的确定,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只有案件的待证事实确定了,相关的证明活动才有可能展开。
待证事实只有在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予以证明,法院查明该事实成立并予以确认时,方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
若待证事实无法得以证明,法院也无法查明该事实时,则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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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常识
民事诉讼的举证常识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方能打赢官司。
因此,当事人必须树立很强的证据意识。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3)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
(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吗?
有些证据,由当事人提交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由法院负责调查收集。
这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由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以上证据经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民事经济诉讼由谁负责举证?
一般来说,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即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四、是否所有的案件事实都要举出证据加以证明?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五、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当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力强弱的问题。
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强弱应注意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