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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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15]47号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达市府办[201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新要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一)加快返乡创业基地建设。鼓励返乡农民工从事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和机械制造及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行业、产业领域创新创业。支持各行业领域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种养殖园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按照依

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村产权向有资金、有项目、懂技术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解决规模经营的用地问题。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建立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引领和带动更多返乡人员创新创业。

(二)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紧密结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大力开展劳务品牌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定点机构组织培训、用人单位自主培训、政府部门支持并监管培训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优势,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创办的企业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依托现有创业培训机构免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创业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升农民工返乡创新创业能力。

(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补贴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经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或创业主体,依法设立、免于注册登记的创业主体,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家庭农场,发展种养殖小区等,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同一创业主体含多个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安排。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五)落实财政资金。市和各县(市、区)财政要通过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扶持力度,确保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措施落实。

(六)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落实好对农民工返乡

创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七)实施奖励扶持。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从企业通过创业审核的年度起,当地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三年内合计以不超过创办企业投入金额的70%为限额给予奖励扶持。

(八)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的涉农、科技、就业、培训、工业发展等资金,向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倾斜。农业产业化政策性奖补资金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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