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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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所有员工有关职业健康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 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

GB/T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4.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4.2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3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监管处负责

a)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b)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

改方案,监督整改。

c)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d)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

e)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f)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

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职业健康管理的贯彻实施工作。

6.工作内容和要求

6.1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以下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2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

6.3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

6.4依法履行向员工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危害的防范意识。

6.5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审、验收和认可等程序。

6.6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6.7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尘、防毒、防辐射设施,监控报警装置及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并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6.8应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离岗时的体检。对职业病患者应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6.9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6.10每年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6.11对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2)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产生粉尘、毒物等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3)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4)对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

测仪表。维护和检修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5)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b)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配带检测仪表,及时检测和统计、建档,以控制其接受剂量不超标。

6.12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6.13组织新员工、全体员工及相关方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6.14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6.15在生产场地设置的防寒、降温、排气、排烟、防尘、防毒、防辐射装置均为防护设施,各部门要维修保养,需大修改造每年可向总经办申报,由总经办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立项,确保防护设施的完好率。

6.16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6.17对现场急救物品、设备和防护用品等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校验其性能,确保发生事故时可靠有效。

7.相关记录

7.1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汇总表

7.2 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记录表

7.3 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7.4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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