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发电运行部的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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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发电运行部的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1.1本细则属运行部的管理制度。
1.2本细则是运行部全体人员工作中的行为规范,运行部全体人员的一切工作行为均受本制度制约。凡违反本细则者,均应受到经济或行政处罚。
1.3运行部全体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有自觉遵守本细则的义务和制止他人违反本细则的权力。
1.4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必须改变本细则的某些条目时,值长、单元长有权做临时决定,但事后必须尽快向运行部汇报。
1.5运行部的行政管理体系、调度指挥体系与技术监督体系。
1.5.1运行部的行政管理实行总监领导下的值长负责制。运行值为基本行政单位,值内行政管理与调度指挥体系合一。全体值班人员应自觉接受值长发布的行政、调度指令。
1.5.2运行部设化学室、燃油室和化验室,各室分别对其
本专业实施行政、技术领导,但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仍须接受值长、单元长的调度指挥。
1.5.3运行部各专业工程师对运行各值实施技术指导、监督并发布宏观技术指令。全体运行人员必须接受各专业工程师的技术指导。
1.5.4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若遇发令人的指令与各种管理、技术法规有抵触时,应向其申述自己的意见。若发令人坚持其指令时,应立即执行其指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令人负责。如执行该项指令,确会威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时,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立即汇报发令人及上级领导。
1.6本细则的编撰依据是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南海发电一厂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并参考了广东电网公司《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本细则所载内容,应无悖于上述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和精神。
1.7本细则中所称岗位主值是指:机炉电操作员、化
学、燃油及网控主值班员。
1.8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