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
通常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50% 以上1.5 倍下列罚款。
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轻微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通常违法行为
吊销药品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下列罚款,且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书。
轻微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吊销许可证,按照《退出规则》执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正文:----------------------------------------------------------------------------------------------------------------------------------------------------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2009年3月2日)第一章生猪屠宰管理第一条违法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认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一)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1、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以下的(含4头),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2、未经定点屠宰生猪5头到7头的(含7头),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8头到10头的(含10头),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4、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0头以上的,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或者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1、情节轻微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元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哈尔滨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无。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下(不含3个月)的。
警告,责令停止使用。
无。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或受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二万元的罚款,吊销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无O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他处理措施
3
检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
2.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生产、使用不合格动物的,一经核实,发证机关有权收回其许可证,并予公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J
有此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
3.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J
4.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J
5.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J
(一)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J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较轻
一般
较重 特别重
大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亩以下的
擅自开垦公益林亩以下或 其他林地亩以下的
擅自开垦公益林亩以上亩 以下或其他林地亩以上亩以下 的
擅自开垦公益林亩以上或其他 林地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 方米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 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 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 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 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 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 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
面积在亩以下的;(三)除国家 任务;
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
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 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倍
到,面积在亩以下的;(四)植 罚款
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
造林任务的,面积在亩以下的。
备注
7 / 66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成造林任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 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 款
按较重情形最高幅 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项行政 许可审批 已暂停实 施,违法 经营加盗 伐、滥伐 木材的依 照非法收 购盗伐、 滥伐的林 木行为进 行处理
6 / 66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擅自开垦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 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只是一部区域性质的法律规范,对于当地的民事主体,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当地的行政机构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规定的,一般来说,被判处行政处罚之后,会留下案底。
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一般都会守法,但是不少人还是会实施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了维护各地的安定,需要制定一些惩罚性质的法律规范,各地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不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轻微违法行为已办理登记,个别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存在个别漏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已办理登记,但危险化学品登记存在较多漏项,或未按规定时间登记,超过期限少于6个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且超过期限超过6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按本条规定执行(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轻微违法行为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企业注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单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企业注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企业注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企业注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轻微违法行为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超过重新登记期限不足1个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超过重新登记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超过重新登记期限超过3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轻微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超过规定申请复核期限不足1个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超过规定申请复核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超过规定申请复核期限超过3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河南省农业厅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6)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8)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3)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5)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47)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53)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六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八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九章《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轻微违法行为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但缺少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一般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轻微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但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承担安全培训费用但未支付工资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且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轻微违法行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轻微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5千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轻微违法行为
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发生1至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
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
一般违法行为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一般违法行为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8.10.12•【字号】济司通[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济司通〔2008〕55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2号),市局制定了《济南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具体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和市局教育法制处联系。
联系人:张教华,联系电话:66608189传真:66608190,邮箱:***************附件:制定《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济南市司法局二○○八年十月十二日济南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局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正当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以市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局执法机构为在编业务处室。
第四条市局教育法制处负责对局机关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郑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郑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郑公消[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郑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郑公消[2009]117号2009年6月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全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过罚相当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与消防违法行为人的过错,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相一致,做到过罚相当。
(三)公平对待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罚,做到同类情况相同对待,实现公平公正。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要坚持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规则第四条根据消防行政处罚实际情况,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处罚项目,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基本处罚阶次,具体适用参照《郑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条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实施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的情节。
对建设工程规模大、投资额大的,可从重处罚;对规模较小或者投资额较少的,可要从轻处罚;对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可从重处罚;对办公楼、商住楼等火灾危险性小的场所可从轻处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鲁司〔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
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司法局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东省司法厅。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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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权力名称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处罚基准处罚权限名称条款1 行政处罚《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给其他公证机构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下,情节轻微的;2.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给其他公证机构造成损失在一万元(含)以上不足三万元,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给其他公证机构造成损失在三万元(含)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11.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不足一年,情节轻微的;2.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超过一年(含),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从事时间不足一年,情节轻微的;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从事时间超过一年(含),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3.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2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经及时发现未出具公证文书,情节轻微的;2.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已出具公证文书,未给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停止执业、停业1.私自出具公证书,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5件以下,情节轻微的;2.私自出具公证书,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5件以上,不足10件,情节严重,经教育后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5件以上,不足10件,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3行政处罚整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改正的;3.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10件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未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额在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4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情节严重,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未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给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数额在八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数额在八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5千元(含)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下,情节轻微的;2.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含)以上不足八千元的,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3.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在八千元(含)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未开展具体业务的,被投诉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6行政处罚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活动,或以律师名义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时间较长的。
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屡教不改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投诉人谅解的;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消极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1.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2.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消极。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首次违反,认错态度较好的;2.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后,怠于履行援助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提供的法律服务不符合通常标准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私自接受委托,未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2.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能纠正违法行为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情节一般的;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83.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拒绝纠正违法行为,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行政处罚《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情节轻微的;2.多次违法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可以处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6 行政处罚《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