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及交付的若干法律问题
商品房的竣工验收与交付

除此之外,这些规定还存有一个重要的疑义:这里所指的“交付”究竟是承包人(施工方)向发包人(建设方)交付建设工程的法定条件,还是开发商(建设方)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法定条件?从上述法条的表述来看,建设工程要通过竣工验收后方能交付,但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以汉语语言学的标准审视,立法时仅规定了竣工验收后就可以交付,但缺少了“宾语”,不是一个完整的意思表达。立法的语焉不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故而有必要予以澄清。
一、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疑义
如果以“竣工验收”和“交付”作为关键词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检索,我们会发现,主要涉及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业主房屋验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验收是业主在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质量、面积、配套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的重要环节。
房屋验收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誉和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房屋验收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屋验收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业主房屋验收的法律规定。
二、房屋验收的定义房屋验收是指业主在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质量、面积、配套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的活动。
三、房屋验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该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的一份书面文件,详细列明了房屋质量保证期限、保修范围等内容。
四、房屋验收的主体1.业主:房屋验收的主体是业主,业主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房屋验收,并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房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房屋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4.相关行政部门: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对房屋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五、房屋验收的程序1.验收申请业主在房屋交付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验收申请。
2.验收准备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包括房屋质量检查、配套设施验收等。
3.验收实施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房屋验收。
4.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房屋质量、面积、配套设施等。
关于验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验收,是指对工程、产品、服务等进行检验和确认其符合规定标准的过程。
在工程建设、商品交易、服务质量等领域,验收是确保质量、保障权益的重要环节。
我国法律法规对验收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验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验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合同履行、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调整建筑活动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建筑工程的验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专门法律,其中对产品质量的验收作出了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生产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书等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调整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其中对招标投标项目的验收作出了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对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资料、设备、材料等进行验收。
三、验收主体及程序1.验收主体(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验收主体为建设单位。
(2)买受人:对商品、服务的验收主体为买受人。
(3)招标人:对招标投标项目的验收主体为招标人。
2.验收程序(1)建筑工程验收程序①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②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③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浅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法律风险及应对探究论文

浅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法律风险及应对探究论文浅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法律风险及应对探究论文工程竣工验收是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但实务中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法律问题仍然较多,尤其关于竣工日期、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交付后如何保修等问题纠纷较多。
本文从以上三个角度分析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政府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进行全面的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业主使用。
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按期提供质量合格的建筑是其最主要的义务和责任,工程质量问题不仅关乎承包方能否获得工程款,更重要的是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关乎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1 竣工日期争议的风险及风险应对1.1竣工日期发生争议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列举了达到竣工验收的十一个条件,达到这十一个条件,工程即可办理竣工验收。
在实务操作中,有些情况下对于工程竣工的日期会有很大的争议,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经常会不一致,究竟以哪一个时间为准至关重要。
因为竣工日期与工程款的支付、起算利息的日期、风险转移等问题有很大关系。
1.2竣工日期发生争议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工作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
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承包单位虽然完成了项目并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却会出于种种原因不予组织验收,其中最主要是由于发包方的资金紧张,从而故意拖延。
1.3竣工日期确定的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
对于双方之间因逾期竣工违约产生的`纠纷,首先需要对承包人的施工时间即工期作出正确的认定,据此判断承包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事实。
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规定

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规定在房地产领域,房屋交付验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履行。
本文将探讨房屋交付验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讨论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合同约定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规定首先体现在购房合同中。
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和验收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付的时间、方式、房屋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以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平等和合法。
二、房屋质量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房屋交付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且能够达到使用和安全的要求。
房屋质量问题包括结构安全、装修质量、材料选用等方面。
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时应当进行验收,如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修复或者替换。
若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安全,买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
三、交房时间与方式交房时间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一个重要条款,卖方应当按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如果卖方未按时交房,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交房方式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述,比如是否包含物业配套、公共设施等。
双方应当确保交付的财产符合约定,并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房屋交付的验收程序房屋交付的验收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买方验收和卖方配合。
买方应当在交房当天对房屋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问题和瑕疵。
若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买方应当立即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进行修复。
卖方则应当积极配合买方的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进行正式的房屋交付手续。
五、争议解决如果在房屋交付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买卖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仲裁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维权。
六、维护买方权益在房屋交付验收的过程中,买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维护和保障。
如果卖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买方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交付条件和标准的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交付条件和标准的法律分析内容摘要:在实务中,人们通常把商品房交付看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重视建设单位不能正常交付的违约责任;而对买受人的受领义务,并未予以充分的关注。
买受人以质量及各种争议为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领的,往往被作为正当的维权,这是不正确的。
交付纠纷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更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交付对于双方来说,都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交付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混淆了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前者是法定的,决定了房屋能否交付使用,后者是约定的,只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条件的核心,但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验收合格的标志是不正确的,等于变相设立行政许可;以书面通知作为交付的要件不合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约定规避该风险;交付时买受人有权查验房屋,但质量争议不应当影响交付的完成;除非房屋本身具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重大缺陷外,即使买受人有客观原因,也不是对抗交付的正当理由。
关键词:交付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付条件交付标准一、交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债务履行角度来讲,交付是出卖人的义务。
但出卖人在交付中是否就没有任何权利了呢?显然不是。
交付是标的物的风险与负担转移的节点,交付之前,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日常管理的费用(如物业费与采暖费)由卖方负责,而交付后,风险与负担都随着房屋的权利一起,转移给了买方。
所以,及时交付能够及时转移风险,这就是出卖人的利益所在。
对买方来说,交付前只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只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并不具有业主的权利;而在交付后,尽管还没有办理登记,但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业主,即将成为房屋的所有人,这是他的根本利益所在。
在享受业主权利的同时,它也必须把业主的义务承担起来。
因此,买受人的及时受领是一项义务。
只看到出卖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只看到买受人的权利而看不到其义务,都是片面的。
二、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的混淆,是产生交付争议的重要原因。
交付商品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房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付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付商品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交付的定义商品房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的行为。
商品房交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现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完成商品房建设,买受人可以立即入住的商品房。
2. 期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商品房建设,但已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
3. 尾房交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中,剩余部分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商品房交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约定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当符合该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基石性法律,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2)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交付商品房。
”3.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商品房交付的相关规定有:(1)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交付商品房。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商品房。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验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验收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购房人权益的关键步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房屋验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验收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验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房屋验收的相关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交易行为。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办法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
5.《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文件,其中包含了房屋验收的相关内容。
三、房屋验收的程序1.合同约定:购房人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2.通知:开发商应在约定的验收时间前通知购房人,告知验收的具体事项。
3.验收:购房人应在开发商通知的时间内进行房屋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修质量等方面。
4.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购房人应填写验收报告,记录验收结果。
5.争议解决:若购房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可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若整改后仍存在异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四、房屋验收的法律责任1.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证房屋质量。
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购房人责任:购房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房屋验收。
若购房人未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可能影响自身权益。
3.第三方责任:若房屋验收过程中出现第三方责任,如施工方、监理方等,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五、房屋验收的具体规定1.房屋结构:房屋结构应符合设计规范,无安全隐患。
2.设施设备: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应齐全、完好,符合使用要求。
3.装修质量:房屋装修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质量问题。
4.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应齐全、合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建设项目尚未竣工前,就以签订预售合同的方式,提前向购房者销售未完成的房屋。
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常见销售模式,商品房预售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
本文就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主题——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基本要素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当事人应明确包括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身份信息,并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清晰。
合同的内容要详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配套设施等重要事项,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
此外,预售合同在法律形式上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二、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虽然商品房预售在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满足购房者个性化需求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预售合同的霸王条款、非法捂盘、无证预售等。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的资质审查和项目备案审核,严厉打击不当行为。
另一方面,购房者在签署预售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可委托律师参与合同谈判,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商品房预售中的履约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的履约问题时有发生。
对于购房者来说,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期延误、房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可能导致其权益受损。
此时,购房者可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
同时,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加强对履约问题的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商品房预售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商品房预售纠纷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愈发普遍,尤其是在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需要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法律适用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摘要:文章着重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商品房通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预购商品房的转让问题等有关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经济管理;房地产;商品房;预售;法律商品房预售是房屋买卖的重要形式,在房屋买卖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预售房与现售房最大的区别在于商品不确定性和预期性。
因此,高度重视和正确解决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问题,对于保护购房人的购房热情,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我国对商品房的预售采取许可证制度。
采取商品预售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商品房预售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的预售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基础,是第一要件。
1.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开工建设的前提,商品房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商品房交付之法律问题浅析培训课件

应对难点
在处理商品房交付法律问题时,开发商和购 房者都可能面临一些难点,例如证据收集难 度大、法律法规变化快、司法实践中同案不 同判的情况多等。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趋势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商品房交付的法律问题将更加复杂,涉及的领域更广,处理 难度更大。
展望
未来,开发商和购房者都需要更加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以 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延期交付
总结词
延期交付是商品房交付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给购房者带来额外的经济和时间 成本。
详细描述
开发商未能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可能是由于施工延误、资金链问 题等原因导致。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 可协商延期交付的时间和赔偿方式。
房屋面积争议
总结词
房屋面积争议是商品房交付中常见的法 律问题之一,涉及到购房者的实际利益 。
催告
首先应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 ,要求其尽快交付房屋。
解除合同
若催告无果,且延期交付已构成根 本违约,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 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
若解除合同后开发商仍不履行义务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 偿损失。
房屋面积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
首先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解 决方案。
在遇到纠纷时,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 径解决,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01
总结与展望
商品房交付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应对难点总结
复杂性
商品房交付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产权登记、质 量保修等,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深厚的法律 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的特 征 二
证 书 。预 售 方 必 须 是 通 过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 交 付 了全 部 土 地使 用 权 让 金 , 并 取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预 售 方 交 付 全 部 土 地 出 让 金 并 取 得 土 地使 用 权 为 商 品 房 预 售 的基 础 性 条件 。只 有 具 备 该 条 件 , 土 地 上 所 建 设 的 房 屋 才 能 进 入 房 地 产 在 市 场 流 通 , 购 人 才 能 最 终 实 现 获 取 受 法 律 保 护 的房 屋所 有权 。 预 () 2 预售 方 必 须 取 得 建 设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是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的 必 备 文 件 , 商 品 房 建 设 的 前 提 条 件 。 按 是 照 《 市 规 划 法 》 规 定 , 市 的 基 础设 施 和 房 屋 建 设 , 应 服 从 城 城 的 城 都 市 规 划 。否 则 , 是 违 法 建 筑 , 此 而 订 立 的商 品房 预售 合 同是 无 就 就 效合 同。 () 售方投入建设 的资金 , 照提供 预售 的商 品房计 算 , 3预 按 已 经 达 到 了工 程 建设 总 投 资 的 2 % 以 上 , 且 已 经 确 定 了施 工 进 度 5 并 和竣 丁交 付 日期 。 由于 预 售 合 同标 的物 房 屋 的 远 期 性 , 律 规 定 法 该 条 件 的 目的 在 于 抑 制 预 售 人 的投 机 行 为 , 护 预 购 人 的利 益 。 保 () 售 方 已 经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制 4预 度 是 我 国 对 商 品 房 预 售 进 行 管 理 的 必 要 措 施 , 售 方 必 须 向县 级 预 以上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预 售 登 记 ,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取 可证 明, 是商品房预售 的法 定凭证 。另外《 市 房地产 管理法 》 这 城 规 定 预 售 方 必 须 是 经 过 批 准 设 立 ,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并 册 的房 地 产 开 发企 业 。
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法律探讨

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法律探讨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在房屋交付的环节上的法律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交房,购房人认为该房屋未达到交付的条件而拒绝受领,二是购房人接受房屋后认为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主张开发商违约。
第一、对“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正确理解首先,必须提前界定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
即在当前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商品房交付条件”,也就是商品房交房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就目前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基本如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屋预售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房 几售 度若干 屋 制 预 法律问 析 题探
郭巍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3 级 3 班 116023 )
摘 要: 房屋预售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房 屋认购定金的处理、 违约金数氛的调整、 按揭合 同的法律属性、房及预售合同的解除以及房屋 预售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是房及预售制度
的关健性法律 问题 。 关键词 : 房崖预售制度 ; 法律 ; 关健 问题 ; 探析
许可证》如果具备” 。 五证即 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 。 2.2 、 房屋认购定金的处理 关于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问题 ,目前有 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房屋 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 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 购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是独立的合 同。 通常第三种观点被广泛接受。 认购书的内容 应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 ,确定条
1、 房皿预售制度简迷
房屋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 新事物,由于这种销售方式能为房地产开发企
债务时 ,银行既可以将该房屋折价 、拍卖或变 卖, 以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可以事前与出 卖人签订回购条款, 当买受人不履行债务时, 要 求出卖人回购。 因此 , 我国内地的按揭其法律属 性仍为抵押 ,其内涵与英美法系和我国香港特 别行政 区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制度不 同。事先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是英美法系中按揭 的基本特征, 也是该制度与抵押、 质押的根本区 别。 2.5、 房屋预售 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
款是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并具约束力的条款 , 一 般应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 不确定条款是 业筹集资金 ,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的 因事实和法律的障碍而需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不足,因而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竞相采用 定金从理论上分为立约定金 、 的售房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人口 时再确定的内容。 证约定金、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中 《 数量的增加 , 我国在未来 巧 年里需要 200 亿平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具有违约定 方米商品房,而现在每年供应仅为4 亿平方米 金的性质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左右 ,因此当前房地产业的主要问题就是供需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 司 不平衡。政治经济学批判》 《 中说道:社会的物质 法解释》 )规定了立约定金的效力。 房屋认购协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 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 于 议中的定金一般是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 的, 属立约定金。 司法解释》 4 条除了规定 该《 第 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 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 同 的栓桔。 这样看来,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潜力至少 还能发挥 10 年。 的, 应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外 , 还根据认购书的内 容包括不确定条款需当事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 目前, 房屋预售已经是房屋买卖的重要形 同时协商的特点 ,规定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式, 在房屋买卖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预售房与现 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 出 售房最大的区别在于商品不确定性和预期性。 因 此, 高度重视和正确解决房屋预售中的法律问题, 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3 、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对于保护购房人的购房热情, 维护购房人的合法 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 ,首先是对守约 权益, 以及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 维护整个房地产 方的补偿 , 其次还可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 , 补 业的长期利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房 屋预售在我国刚出现不久, 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偿性和惩罚性可并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违 国 约金数额的确定 :一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 , 尚不完善, 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 没有约定或损失额 2, 房且预售制度的几个关健法律问皿 难于确定的, 根据《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1、 房及预售合同 有效性的认定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逾期付 按照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 按照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 , 参照中国人民 条的规定, 开发商预售房屋应当申 请取得预售 款的, 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许可,否则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 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 效, 不受法律保护。 不具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 , 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开发商 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逾期办证的 , 按 所签订的预售房屋合同、 应确认其无效, 这有利 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于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以促使开发商规范 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 、 开发、 依法预售, 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 金以补偿性为主、 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 决定了当 是有益的。 但是, 对那些已具备《 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 只 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绝对的,是依法可 是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房许可证的 作调整的,合同法》对此已作明确规定 ,司法 《 《 房屋开发经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应如何确认 解释》 对违约金如何调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4 、 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 其效力呢? 这种情况下的预售房合同应当属于 房屋的担保贷款 ,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房 效力待定的 一种合同, 合同 果当 人发 这种 如 事 屋即 按揭”按揭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 。 是英美 生纠纷以后,但在起诉前预售房开发商能及时 法系中物的担保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本质与大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预售房屋许 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相同,系指债务人或 可证, 也应当确认合同的效力。 这样有利于保护 第三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 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房 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清偿期限内得到清偿的担 屋买卖中有些开发商与承购人,由于对预售房 保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 按揭1这一 1 屋要领的不理解 ,将已建成的成品商品在签订 合 同时承购人不能一次支付金额价金而签订 概念 , 但这一概念在近几年的房屋买卖特别是 各类报刊楼市信息中已得到广泛的引用。我国 “ 预售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 。 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 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即 五证”即《 , 固定资产 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按揭主要包括现楼按揭 投资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 和楼花按揭两种。 在现楼按揭中, 买受人将所购 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 ,当其不履行 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销售
商品房竣工验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房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房屋质量的安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竣工验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阐述商品房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以帮助相关当事人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二、商品房竣工验收的定义商品房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房屋工程的质量、安全、功能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确认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定标准的过程。
三、商品房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四、商品房竣工验收的程序1.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确认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规定标准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监部门等组成。
3.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3)建筑工程的功能性和舒适性;(4)建筑工程的消防、环保、节能等方面;(5)建筑工程的配套设施和公用设施。
4.验收结论验收组根据验收内容,对工程进行综合评定,形成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5.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商品房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工程进行自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规定标准;(2)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验收组的工作;(3)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工程符合验收标准。
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

不 完 善 , 实 践 中预 售 商 品 房 履 行 期 限 长 、 资 数 额 大 , 而 投 因此 买 卖 双
方对 商 品 房 预 售 制 度缺 乏 比较 清 楚 的认 识 从 而 经 常 产 生 纠 纷。
同时要求开 发 商确定 工期和 交房 日期 。 此规定 是 为 了避免 不 法开 发商投 机倒 把 的行 为 , 保 障 了合 同 的全面 及 时的 也
未 很小 , 一般 购 买预 售 房 的公 民 , 可 以成 为 商 品房 预 售 的 同登记 的效 力 看法是 不一 样 的 ,有 人 认为是 生 效要件 , 都 买 受人 。 经 登记 的预 售合 同视 为 无效 , 但这样 不利于 保护 买 方 的合 还 按 该种 合 同也 123 商 品房 预 售 的房 屋 必 须 是作 为 商 品 买 卖 的房 法权 益 。 有房屋 的租赁 合 同 , 照法律 规定 , __ 应登 记 , 现 实 中没 有登 记 的租 赁 合 同有 许 多 , 也 没 有 可 但 屋 , 能是 单 位 内部 的集 资 房 或者 是 福利 性 房 屋 , 不 能 不 更
理部 门办理 取得 商 品房预 售许 可 证 , 产管理 部 门经 审查 房
房地 产市 场 发展有 紧 密 的联 系。此种 制度 对房 地产 开发商
有 很大 的好 处 , 其开 发商 更热 衷于 此种 制度 的形 式。. 使 它
2 商 品房预 售合 同 中的法律 问题
21 商 品房预售 合 同 的性 质。商 品房预 售合 同在 一般 .
浅 议 商 品房 预 售 制 度 的 法律 问题
孟妇 ( 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 : 着 我 国 商 品 经 济 的 发展 , 售 商 品 房 成 为 目前 普 遍 流 行 随 预
商品房交付之法律问题浅析培训课件

我想生成一个标题为《商品房交付之法律问题浅析培训课件pptx》的xx年xx月xx日•商品房交付制度概述•商品房交付的程序和标准•商品房交付的法律责任目录•商品房交付的纠纷处理•商品房交付的优化建议01商品房交付制度概述商品房交付指完成房屋转移占有和使用的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交付。
商品房交付的内容包括交付房屋钥匙、场地交接、房屋质量验收等环节。
商品房交付的含义与内容《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等。
《物权法》中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商品房交付适用的法律有《房屋登记办法》等。
商品房交付的法律依据商品房交付的基本原则交付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强制性规定。
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交付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交付行为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双方利益。
交付行为必须平等自愿,不得强迫对方接受。
02商品房交付的程序和标准1商品房交付的基本程序23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交付通知,购房者进行房屋验收,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商品房交付的流程开发商可以通过快递、挂号信、电话等方式向购房者发出交付通知。
交付通知的形式交付通知应当以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送达购房者,并明确房屋交接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交付通知的内容03购房者验房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交付时对房屋进行验收,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商品房交付的标准和条件01交付标准商品房交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02交付条件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完成相关的配套设施和验收手续,并获得相关的批准文件等。
商品房交付的常见问题开发商因各种原因延迟交付房屋,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时接收房屋。
延迟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
质量问题因购房合同产生纠纷,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交付。
合同纠纷因物业服务产生纠纷,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

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预售商品房成为目前普遍流行的商品房销售办法。
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其产品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我国立法制度的不完善,而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履行期限长、投资数额大,因此买卖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缺乏比较清楚的认识从而经常产生纠纷。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制度法律纠纷1 商品房预售制度1.1 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近年来,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预售房销售的形式占最大的比例,究其原因,商品房的预售的确立与我国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有紧密的联系。
此种制度对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大的好处,使其开发商更热衷于此种制度的形式。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的还尚未完成建设而且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出售给购房者。
因为商品房预售不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聚拢资金,搞活经营,避免各种风险等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它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活跃房地产市场有重要意义。
相比与现房买卖,商品房预售要比其复杂得多,因此商品房预售有其自己明显而独特的特征。
1.2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征1.2.1 一般商品房交易的标的物是将被建设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售的房屋必须是正在处于施工建设和尚未竣工的状态,预售的房屋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候并没有完成,属于期房,这是最主要和最明显的特征。
1.2.2 商品房预售的出卖人的主体要求比较严格,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开发企业,而对于购房人的要求限制很小,一般购买预售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受人。
1.2.3 商品房预售的房屋必须是作为商品买卖的房屋,不能是单位内部的集资房或者是福利性房屋,更不能是社会保障性房屋,商品房预售的房屋具有明显的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1.2.4 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的时候,开发商没有义务立即交付房屋,而购房人也无权要求开发商立即交付,这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所区别。
1.3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条件1.3.1 预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开发商必须取得该土地的合法的使用权,房地产建设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为了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保护购买人的门槛,因为在此种制度中购房人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国家就会对开发商要求严格,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在某种程度处于弱势的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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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
课程作业
题目:浅析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及交付的若干法律问题
姓名:郑*
学号:*********
专业:经济法
科目:房地产法
任课老师:薛克鹏
浅析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及交付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在商品房的买卖中,预售商品房的交付问题比较突出。
本文从预售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预售商品房交付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提出了提高我国预售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进一步保障预购人的利益。
【关键词】验收;预售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相关规定的及其法律性质
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则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预售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关于商品房的交付的法定条件,如上述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为“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对“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是质量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还是综合验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与理论界争论不休,主要有三种理解。
第一、商品房的验收合格仅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的竣工验收。
第二、商品房的验收合格应指包括工程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等在内的验收合格(以下统称项目竣工验收)。
虽然国家规定一定条件下的住宅小区应当进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未经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应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而非工程质量验收或综合验收合格。
第三,商品房的验收合格应指综合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认为从购房合同的性质及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的目的等多种因素考虑,以综合验收作为房屋的交付条件更符合合同目的,更能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002年,建设部、国地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交付应以综合验收为标志。
笔者认为,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上述《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该条调整的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该条的竣工验收无疑是工程质量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要求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但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经过综合验收才能交付给买受人,因而,综合验收的完成可以在交付之前或之后。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来看,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的条件应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工程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等项目。
三、关于预售商品房交付纠纷
(一)交付商品房的内涵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因而,开发商的交付便包含了两层内涵:第一是按时交房(交付的时间);第二是,交付的商品房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交付的条件)。
开发商的交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层面的要求,才构成有效交付。
许多购房者,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在开发商的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时也签署了房屋交接单。
那么此时,是否能认为双方对商品房交付的条件进行变更,或者是购房者放弃了对开发商违约的追究呢?合同法第157条及第158条规定,买受人有及时检验商品质量及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的义务,买受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实践中,有很多开发商便是以这条规定为借口,在隐瞒商品房验收情况下让购房者签署交房单进而推托自己已履行了交付的义务。
笔者认为,在购房者不明知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能视购房者签署了房屋交接单,就是对房屋质量的认可,对商品房交付条件进行了变更,这是因为双方并未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进行协商,购房者是在不明验收情况下进行的签署,双方并无协商的合意。
而在购房者明知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则因双方协商的条件低于法律的规定的标准,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而且,开发商作为拥有专业技术人才的一方,明知自己的房屋未通过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房屋,在法律上属于交付的商品有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因此购房者在接受房屋后仍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
(二)在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开发商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①如果购房者签署了房屋交接单,那么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时间就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计算到开发商拿到验收合格文件的那一天。
②如果购房者没有签署房屋交接单,那么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时间就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一直计算到开发商拿到验收合格文件并书面通知购房者来收房后的合理期限。
四、进一步明确预售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为了有效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的验收合格应指综合验收合格。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原建设部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2002年,在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指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则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交付应以综合验收作为标准,受此影响,山东省及杭州市等一此省市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上述关于综合验收的规定,都只是部门或是地方性规范,尚缺乏法律层面的保护。
同意备案或责令建设单位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最终有审查和监督权的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证才是唯一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其效力具有确定性。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应当房屋建成并办理初始登记后,才具备法律要求的处分权能。
有学者提议,废止商品房预售,施行商品房现售,也同样是基于对购房者的保护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