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校外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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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校外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不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也不属于在校期间,学校当然没有义务专门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
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和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协议,学校负责接送的,无论是否单独收费,学校都有义务将学生负责安全接送到学校和法定监护人
约定的或者临时指定的地点。学校未能做到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
全部赔偿责任。
2、学校偶然提前放学导致校外人身损害问题
未成年学生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充分的监督与保护。所以学生上学和放学时间一般都提前制定和公布,以便学生家长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学校不应当出现提前放学,
指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除非学校事先在合理时间内明确通
知到了学生的监护人,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必须经过监护人
同意。
学校偶然提前放学如果没有履行在合理时间内事先通知,没有经过监护人同意的,导致学生的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在校外受到人身
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学校组织教学、游览、参观、表演等一切群体性或者单独性
活动在校外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一切活动负有管理职责,无论活动设施、场地的来源是租用还是借用,或者是利用公共的设施和场地。
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一般取决于特定的
活动场所及其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
准也有所不同。学校未履行或及时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照管职责,
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或者延误处理导致伤害结果趋于恶化的,应
根据其过错大小或者是否属于导致伤害结果的直接因素来承担责任。
4、学生由于不堪忍受学校教师体罚、侮辱、漫骂、猥亵、强奸
等伤害,导致或者引发、诱发在学校之外出现精神疾病或者导致学
生在学校以外自杀的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学校方面的过错是导致以上后果发生的因素,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其中有可能包含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