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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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1、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和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1.1、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
费: 包括国家科技攻关、863、973、高技术、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即攀登计划),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科委、市社科联等规划项目经费。
1.2、横向经费是指经医院批准申请获得民间学术机构、私人基金会和企业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内外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1.3、专项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人才培养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
1.4、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指院级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
2、凡是以医院名义争取到的各级、各类研究经费,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畴。
3、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4、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医院按规定予以一定比例配套资
助。无特殊要求,各种级别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比例分别为:国家级项目1:2 ;省(部)级项目1:1 ;厅(市)级项目1:0.5 。
5、对获准立项的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医院根据情况按同类项目平均资助额的10-30% 予以资助;项目下达单位对自筹经费有明确要求的,依其要求酌情予以资助。
6、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6.1、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表中所提供的经费支出内容。
6.2、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査费用等;与本专业或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业务资料费、查新(检索)费、论文版面费、科研成果的评审和鉴定费;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专业或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讲座;交通、通讯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和电话费。
6.3、仪器设备费:指仪器的购置、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6.4、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调查等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6.5、科研津贴:项目成员津贴,津贴提取应在每年度科研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分配津贴。
6.6、科研管理费: 用于项目单位管理与科研活动有关的费用。
6.7、所有院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以每次到医院账面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入医院科研基金。外单位与我院合作申请的科研项目或由我院牵头负责的科研项目经由我院转拨的科研经费部分不收管理费。
7、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一律按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开支手续。
7.1、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医教科监管,财务科核算监控。
7.2、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前,要按照项目核准的经费额度制定出详尽的经费使用计划,交医教科审核和监管,以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8、经费批报程序。科研经费由医教科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费审扣: 权限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依据财务制度报销。经费支出情况由财务科负责人签名确认。
8.1、论文版面费的报销。项目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与项目无关或发表时未标明资助项目的论文版面费不准在该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论文版面费时必须出示论文原件。
8.2、通用设备的购置。严格控制用科研项目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由项目组申请,经医教科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所购
设备应按照医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登记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医院所有,由项目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8.3、科研学术会议费用报销。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应当依据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医教科提出申请,参会所需经费报销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参会人员在返院后至少举行一场相关的学术报告会。
8.4、通讯费用的报销。科研通讯费实行限额报销,即科研通讯费原则上在项目总经费5%的范围内分年度核报。
8.5、业务交流费的报销。鉴于研究工作对外交流的需要,项目组可以在项目经费中适当报销一定的业务交流费,业务交流费的报销按有关规定在项目结题前一次性核报。科研业务交流支出不能突破总经费的10%。
8.6、通讯费和业务交流费在年度科研检查后一次性报销,其它时间不予报销;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通讯费和业务交流费不予报销。
9、项目人员津贴的管理
9.1、津贴发放标准:院级项目津贴不得高于该项目科研总经费的5%; 纵向和专项科研经费,津贴总额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0%; 横向科研经费津贴原则上不得高于该项目科研经费总额的15%或依据该科研基金管理要求执行。
9.2、发放办法
9.2.1纵向、专项及横向联合项目的津贴,由项目负责人分批提取、发放。一次提取不
得大于津贴预算的20%;在项目完成前,项目津贴发放不能超过总津贴的60%。院级项目每年底依据项目进展考核情况,经医教科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项目负责人可得津贴总额的30%,余下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对项目贡
献的大小分发,发放结果交医院财务科备案;
9.2.3科研项目未能按预期进行则停发津贴,待项目完成后,一次性补发剩余津贴的80%;
9.2.4由于项目负责人个人的原因,致使项目中途终止,则停发津贴,并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酌情扣除既往所获津贴;
9.2.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迸行期间出国或进修三个月以上(学习内容与本项目无关)者,停发津贴,返院后,如项目如期进行,可继续享受津贴。
10、为鼓励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组可以从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位经费中提取20%作为争取横向项目的业务开支。
11、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和项目结题时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送医
教科。
12、调离医院的项目主持人,若委托其他人主持,按程序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