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件【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一份重要标准文件,旨在保障国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本标准是依据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以及管理实践经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份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首先,本标准主要包含六个方面的要求,即水质指标、有害物质及指标、微生物指标、辅助性指标、感官要求和卫生要求。
其中,水质指标是对水中各种化学物质含量的要求,有害物质及指标是对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的限制要求,微生物指标是对水中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的限制要求,辅助性指标是对水中某些特定成分的要求,感官要求是对水的味道、气味、色度等感官特征的要求,卫生要求是对水源、水厂、供水设施等相关设施的卫生管理要求。
然后,本标准对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细致,以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在水质指标方面,标准规定了15种不同的化学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限值,如总大肠菌群、氨氮、砷等。
有害物质及指标方面,对于16种有害物质,标准规定了每种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限值,如铬、铅、汞等。
微生物指标方面,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和有可能引起肠道传染的其他病原微生物。
辅助性指标方面,标准对水中硬度、氟化物、亚硝酸盐等成分进行了要求。
感官要求方面,标准规定了水的味道、气味、色度等特征。
卫生要求方面,标准详细规定了水源保护区、水厂卫生管理要求、供水设施的消毒要求等。
此外,本标准还对水质检测方法和监测频率进行了规定。
标准规定了常规检测项目和方法,并对监测频率给予了明确的要求,以及变更的流程和要求。
最后,本标准的发布和执行对保障公众健康和提高生活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统一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以确保生活饮用水源的安全可靠,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本标准还能够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消毒、储存和使用环节中,采取适当的措施,从而减少水源污染和传播病原微生物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卫生健康。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色度不超过15度并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
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剪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货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2006年8月1日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一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国家标准。
标准主要包括水质要求、评价方法、水质调查、消毒技术要求、管理措施等,旨在保证我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包括总有机碳、可溶性硅、悬浮物、铁、锰、氰化物、汞、砷、氟、甲烷、氯阳离子、硝酸盐等十二项指标,其中总有机碳、硝酸盐、可溶性硅和悬浮物是饮用水的主要污染物。
对于各项污染物,《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了它们的最大允许值,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
此外,《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还提出了水质监测、消毒处理等管理措施,以确保饮用水的卫生质量。
水质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检测水质的指标,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消毒处理,则是通过对饮用水加入消毒剂,来消除其中的有害物质,保证水质达到卫生标准。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实施,为我国提供了安全饮用水,保护了我们的健康。
为了落实标准的要求,我们应该加强饮用水的监测,严格消毒处理,确保其卫生安全。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是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国家标准,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和监测方法。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和遵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GB5749标准,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一定的卫生要求,包括水质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浑浊度、色度、气味、味道、重金属含量、有机物含量、细菌和病毒的数量等。
只有当水质符合标准要求时,才能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性。
除了水质指标外,GB5749标准还规定了对生活饮用水的监测方法和频率。
监测是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的重要手段,通过定期监测水质,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水质问题,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
标准中规定了监测的项目、方法和频率,以及对检测结果的评价标准,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遵守GB5749标准对于保障人们的饮用水安全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人们的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同时,公众也应当关注自己所使用的饮用水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维护饮用水的安全。
总之,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障人们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依据,遵守这一标准对于维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关注自己所使用的饮用水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共同努力,确保人们的饮用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该标准针对的是居民生活饮用水,包括自来水和其他供水单位提供的
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直接饮用、烹调和洗涤的水源,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因此,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
于确保人们饮用安全和卫生的水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标准分为8个部分,分别是:范围、规范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水源地保护与水源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生
活饮用水水质限值和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这些部分共同构成
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内容,并为相关部门提供了具体的监测和检验方法。
标准规定的水质指标包括了各种有害物质的浓度限值,比如重金属、
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等。
同时,还对水的物理性质和微生物性质进行了
规定,包括水温、PH值、浑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
通过对这些
指标的监测和检验,可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杜绝对人
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的存在。
标准还要求生活饮用水的供应单位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水质监控,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水质监测报告。
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源,要及
时进行改造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水源可以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以防止环境污染对生活饮用水质量造成的影响。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推动供水高质量发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镇水务与工程研究分院副院长张志果《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我国开展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3月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落实标准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标准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措施、组织实施等。
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落实了标准化改革的有关要求。
从涉及范畴看,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新标准延续原标准属性,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发布主体看,原标准的发布主体是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标准的发布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从标准的内容看,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层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聚焦在技术要求层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3、水质监测
• 2022版标准删除了“9水质监测”的内容,(包括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9.1.1~9.1.5和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9.2.1~9.2.3。原因是,作为技术标 准, 不宜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但是,水质监测工作不会缺失。 • 3.1 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05 等规范规定了卫生监督监测的水质指标和监测频次。 • 3.2住建行政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规定了供水单位水质采样点设置、检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
1、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2、删除了水质监测的内容。
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 下的渠中式供水。
水质卫生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指标和一般 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1985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2022)替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于
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 供水水质和卫生安全评判的技术标准
★ 各级政府卫生执法、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行政部门对饮用水卫生与质量监督
• 在实际操作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须注意——谁来作风险评估? 谁 批准?是卫生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是人民政府? 例如,当发生原水水质突发性污染时,经水质应急处理技术和措施处置后, 嗅和味仍然不能符合标准规定。嗅和味虽然对人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的直接 危害,但对广大用户、媒体舆论、社会稳定及城市形象均有较大的负面影 响。这个责任和担当不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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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自2022年3月发布,时隔1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指标很多且事关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标准》正文中的水质指标由GB 5749—2006 的106项调整到97项,修订后的文本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
文件属国家级强制性标准,对饮用水供水、水源水、制水、输水、储水等多项内容的规范性控制要求,并进一步加强了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供水全过程管控。
同时,新标准强化了对消毒副产物的管控要求,并增加了消毒副产物的检测方法等。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更加关注感官指标色度、浊度、气味、口感与饮用水的口感和舒适度密切相关。
近年来,由于水污染的影响,一些水源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藻类暴发,导致饮用水异味、异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
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延伸指标。
◆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新标准进一步将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6种检出率较高的消毒副产物的指标由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控制。
◆更加关注风险变化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指标做了调整,体现在“一增一减”。
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另一方面,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等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
上述调整,有利于提高水质管控的精准性,有利于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区域视本地情况开展持续的评估、监测。
安全饮用水是人类健康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卫生资源。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我国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的监测和评价标准,其
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预防水源污染和水质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农村和工矿企业的自来水、井水、泉水、河湖水和地下水等各类生活饮用水。
首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包括对水质
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有机物指标、放射性物质指标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对人体健康的保护和对水源环境的保护考虑而制定的,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和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水质监测,标准规定了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等多个方面的要求,确保了对生活饮用水的全面监测。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对水源地、水厂、管网和用户端的卫生管理要求,保证了从水源到用户端的全程卫生保障。
此外,GB 5749还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评价和分类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
水质的监测结果,将生活饮用水分为优质水、合格水、不合格水三类,并对不同类别的水质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总的来说,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我国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管理的重要
依据,其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一标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活饮用水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我们的饮用水安全。
同时,也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水质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水环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2007-07-01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GB 5749-851985-08-05批准1985-08-06实施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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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
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出厂
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
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
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
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
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
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
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石棉(>10m,万/L)
萘酚-(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