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环境标准
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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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引言:核能作为当前主要的替代能源之一,具有高效、清洁和低碳排放等优势。
然而,与此同时,核能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与环境放射性污染相关的问题。
基于此,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和监测报告几个方面来介绍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
一、监测目标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的目标是对核电厂周边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放射性物质进行准确、全面的监测和评估,以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
1. 常规监测:对核电厂周边土壤、水体、大气中的放射性物质进行监测。
监测点的设置应考虑到不同的地形和气象条件,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 偶发事故监测: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点位,对周边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以避免事故对环境和人群的不可逆转的伤害。
二、监测方法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应采用科学、准确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真实性。
1. 样品采集:采集不同污染源、区域的环境样品,包括土壤、水体、大气、植物等,确保代表性和可比性。
样品采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避免污染和样品变质。
2. 样品预处理:对采集的样品进行预处理,如样品的制备、分解、浓缩等操作,同时根据不同的分析要求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样品前处理,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
3. 分析测定:根据监测目标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放射性物质的测定。
常用的分析方法包括γ射线分析、β粒子分析、α粒子分析等。
应确保分析设备的性能和操作人员的技能符合相关要求。
三、监测周期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的周期性很重要,可以有效把握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1. 常规监测周期:建议每年进行一次常规监测,以全面了解核电厂周边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状况。
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环境变化、核电厂运营情况、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因素。
2. 偶发事故监测周期:对于核电厂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应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并在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事故发生时的监测频次。
辐射的安全标准
![辐射的安全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d28e15b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65.png)
辐射的安全标准
中国的辐射安全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核安全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
以下是中国辐射安全的主要标准:
1.环境辐射安全标准:
* GB 50884-2013《环境辐射防护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环境中的电离辐射剂量、浓度等指标的限值,以及对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源和辐射事件的防护措施等。
2.职业性辐射安全标准:
* GB 18871-2002《职业性暴露防护射线工作人员辐射安全标准》:主要针对职业性暴露于辐射工作的工作人员,规定了辐射工作者的个人剂量限值、工作场所剂量限值等。
3.食品辐射安全标准: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限量》: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限量标准,确保食品中的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4.医疗辐射安全标准:
* GB 18871-2015《医疗机构诊疗科室诊疗设备辐射防护规定》:针对医疗机构中使用的放射性设备,规定了辐射防护的要求和措施。
5.辐射应急管理标准:
* GB/T 20492-2006《辐射应急监测工作规程》:该标准规定了辐射应急监测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在辐射事故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这些标准是为了确保辐射活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提供了监测、测量和应急管理的规范。
标准中规定的辐
射限值和防护要求是基于国际上的相关标准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
在具体操作中,相关行业和部门应该遵循这些标准,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请注意,标准可能随时间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版本的标准文档。
2023年新版放射性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2023年新版放射性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b9e368cd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b1.png)
2023年新版放射性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
标准详解
本文旨在详细解释2023年新版放射性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以下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简介
新版放射性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
定制定的,旨在控制和管理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和人
体健康的危害。
2. 排放限值
新版标准对不同类型的放射性污染物设定了排放限值,具体限
值请参考相关法规文件。
企业和机构在排放时应严格遵守这些限值,以确保排放达到要求。
3. 监测和检测要求
根据新版标准,排放单位需要建立监测和检测系统,对放射性
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
监测和检测结果应及时报
送相关部门。
4. 排放申报和审批
企业和机构排放放射性污染物前,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排放申报,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排放。
未经审批的排放行为将被视
为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处罚和监管
对于违反新版标准的排放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
措施,并进行监管和检查。
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和机构将受到更严
厉的处罚,包括停产整顿、罚款等。
6. 相关支持政策
为了促使企业和机构更好地遵守新版标准,相关部门将制定相
关支持政策,包括经济奖励和技术支持等,鼓励和引导排放单位合
规运营。
以上是对2023年新版放射性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的简要
解释。
详细的内容请参阅相关法规文件和指南。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
要进一步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阅读本文。
辐射检测标准
![辐射检测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76f200e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e3.png)
辐射检测标准
不同类型辐射的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1.电磁辐射安全标准:一级标准(安全标准,对人体没有任何影响)高频辐射小于10μW/cm²,低频辐射小于10V/m;二级标准(中间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高频辐射小于40μW/cm²,低频辐射小于25V/m。
2.地面辐射测试标准:用于评估地面辐射源(例如土壤、岩石、建筑物等)的辐射级别。
常用测试方法包括γ射线测量、α、β射线测量以及放射性气体测量。
3.水体辐射测试标准:用于评估水体(例如河流、湖泊、海洋等)中的辐射水平。
常用测试方法包括水样采集和分析,测量水中的放射性同位素浓度。
4.环境辐射测试标准:用于评估大气中的辐射水平和环境中的辐射污染水平。
常用测试方法包括空气测量、尘埃采样和分析。
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ad96cb8af1ffc4fff47acb1.png)
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放射性损伤有急性损伤和慢性损伤。
如果人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的X射线、γ射线和中子的全身照射,就会产生急性损伤。
轻者有脱毛、感染等症状。
当剂量更大时,出现腹泻、呕吐等肠胃损伤。
在极高的剂量照射下,发生中枢神经损伤至直死亡,那么,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呢?就让的除了《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广泛采用的“三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废物处置”等制度外,还实施了特有的更加严格的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与核技术利用的批准许可制度、放射源编码管理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质和射线的标识规定、安全保卫制度、核事故应急制度、核设施退役环境评价、核设施退役管理制度、核设施双轨监测制度、高中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代为处置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废物进境和过境管制制度等严格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所实行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各位新老朋友,看了上述对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介绍后,我想大家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吧。
如果您想要掌握更多关于放射性污染有多大危害的常识知识和辐射污染小知识及环境污染小知识,尽在
我们!。
放射性环境标准
![放射性环境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d2ab7cbb8f67c1cfad6b8e0.png)
GB 11216-89
1989-3-16
1990-1-1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GB 11217-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GB 11218-89
1989-3-16
1990-1-1
土壤中钚的测定萃取色层法
GB 11219.1-89
GB 11223.1-89
1989-3-16
1990-1-1
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激光液体荧光法
GB 11223.2-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GB 11224-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钚的分析方法
GB 11225-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钾-40的分析测定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 9136-88
1988-5-25
1988-9-1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 6763-86
1986-9-4
1987-3-1
二、电磁辐射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
1988-3-11
1988-6-1
三、的分析方法
GB/T 13273-91
1991-10-24
1992-8-1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
GB 12375-90
1990-6-9
1990-12-1
水中钋-210的分析方法电镀制样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八章第一节讲义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八章第一节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e6acd0aff524ccbff12184bb.png)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八章第一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概述自然界中某些原子核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元素或物质会自身发生核衰变现象,即自发地改变核结构从而转变成另一种物质。
在核衰变的过程中,这些元素或物质会放出由粒子或光子组成的射线,并辐射出原子核里的过剩能量,变成原来物质的较低能态。
这些元素或物质在核衰变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放出射线的属性即为放射性。
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产生放射性以及辐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
由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科技关联性,很多概念是常人所不了解的,所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附则中对相关概念做了立法解释:(1)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2)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3)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4)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5)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6)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8)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1e2131c61711cc7931b716f3.png)
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 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3、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 )表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https://img.taocdn.com/s3/m/36a46a6033687e21ae45a916.png)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12]38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83号)省环境保护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山西省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接受企业和环境评价机构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
三、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自1 / 2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环境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四、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照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五、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属于“环境监测服务费”的内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收费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价格、财政部门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10]340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18日附件:山西省放射性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2 / 2。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e356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93.png)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正文:----------------------------------------------------------------------------------------------------------------------------------------------------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以下简称为伴有辐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区域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建设单位、营运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环境管理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放射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和组织落实。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拟定放射环境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放射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指导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放射环境管理工作。
放射环境管理的具体任务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主要是:(一)对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设施除外)进行审批;(二)对伴有辐射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三)对伴有辐射项目运行时的环境影响实行监测与监督;(四)核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五)对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收费;(六)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七)调解因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八)会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放射环境管理的宣传、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伴有辐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环境核辐射标准
![环境核辐射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00e470d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5d.png)
环境核辐射标准一、概述环境核辐射标准是针对核设施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核辐射在安全范围内,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以下是环境核辐射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核辐射测量方法、核辐射安全标准、核辐射排放标准、核辐射防护标准、核辐射监测标准、核辐射废物处理标准、核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标准和核辐射影响评价标准。
二、核辐射测量方法核辐射测量方法用于评估核设施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的量。
测量方法包括放射性物质的采样、分析、测量和计算。
测量设备包括高纯锗谱仪、多功能数字辐射测量仪、伽玛相机等。
测量方法应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内相关法规要求。
三、核辐射安全标准核辐射安全标准是为了确保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
这些标准包括:1.核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应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内相关法规的要求。
2.核设施的运行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3.核设施的退役应制定退役计划,确保退役过程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最小化。
四、核辐射排放标准核辐射排放标准是为了限制核设施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的量而制定的。
这些标准包括:1.核设施正常运行期间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核设施在事故情况下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应进行限制,确保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最小化。
3.核设施的退役废物应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核辐射防护标准核辐射防护标准是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放射性物质的危害而制定的。
这些标准包括:1.工作人员在操作核设施时应佩戴个人剂量计,监测个人受到的辐射剂量。
2.工作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评估其对放射性物质的健康影响。
3.公众在生活和工作环境中应受到合理的保护,避免受到过高的辐射剂量。
4.在事故情况下,应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减少公众受到的辐射剂量。
六、核辐射监测标准为了评估核设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对其进行监测。
核辐射监测标准包括:1.在核设施周围应设立监测站点,定期监测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
环境级x、γ检测标准
![环境级x、γ检测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2ee25c6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2e.png)
环境级x、γ检测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环境级x、γ检测标准是指在环境监测和辐射防护领域中对X射线和γ射线进行监测的标准规范。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确保环境安全,以及避免辐射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环境级x、γ检测标准对于各种行业和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核电站的辐射监测到医疗设备的辐射检测,都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标准。
环境级x、γ检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辐射监测范围:标准规定了需要监测的X射线和γ射线的范围,包括不同能量范围和辐射剂量范围。
这有助于确定需要监测的具体辐射源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和设备。
2. 辐射监测方法:标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辐射监测方法,包括实时监测、定点监测、定时监测等。
这些方法旨在全面监测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3. 辐射监测设备:标准对于用于辐射监测的设备和仪器的性能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检测灵敏度、准确性、稳定性等。
监测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参数,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4. 辐射剂量评估:标准规定了辐射剂量评估的方法和标准值,旨在评估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中的辐射剂量水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这有助于做出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调整工作环境。
5. 辐射监测报告:标准规定了辐射监测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必须包括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建议措施等内容。
监测报告是对辐射监测工作的总结和总结,有助于对环境辐射状况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监测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培训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进行环境级x、γ检测工作。
监测人员必须熟悉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做好辐射监测工作,共同维护人类和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在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环境级x、γ检测标准可能会不断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环境监测和辐射防护需求。
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
![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0b5e8df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58.png)
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规范近年来,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核能的特殊性质,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成为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要工作。
因此,建立规范、科学的监测体系,确保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的范围主要包括核电厂周边环境以及核电厂内部的放射性物质排放和浓度。
核电厂周边环境监测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的放射性物质浓度,以及食品、农产品等人类摄入食物途径的放射性物质摄入量。
核电厂内部监测主要集中在燃料元件组件、冷却和蒸汽环路等关键部位的放射性物质浓度。
二、监测方法和技术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方法和技术的选择应基于科学、合理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监测方法包括采样、分析和测量等环节,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γ射线测量、α射线测量和β射线测量等。
同时,在选择监测方法时应考虑到环境介质的特殊性,如水样和土壤样品的不同处理、前处理等。
三、监测设备和仪器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需要使用高精度、高灵敏度的仪器设备,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监测设备和仪器需要经过定期的校准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监测过程中,还应采取适当的质控措施,如并行采样、复检等,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四、监测频率和报告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应按照一定的频率进行,并及时生成监测报告。
监测频率的确定应考虑到核电厂运行状态、环境变化和环境介质的敏感性等因素。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结果、监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和改善措施等内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公示和共享。
五、应急响应和处理核电厂环境放射性监测中应设置应急响应机制和处理方案,在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应对。
应急响应和处理应基于科学、规范的原则,并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此外,应对不同程度的放射性事故制定相应的预案和紧急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公众的损害。
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2017
![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2017](https://img.taocdn.com/s3/m/c804952ab90d6c85ec3ac63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99-2017
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gross beta activity —Thick source method (发布稿)
1
3.3 厚源法 thick source method 根据不同直径的测量盘,当铺盘厚度达到放射性射线的有效饱和厚度时,对应的取样量
为铺盘量的“最小取样量”,此铺样方法即为厚源法。
4 方法原理
缓慢将待测样品蒸发浓缩,转化成硫酸盐后蒸发至干,然后置于马弗炉内灼烧得到固体 残渣。准确称取不少于“最小取样量”的残渣于测量盘内均匀铺平,置于低本底α、β测量仪 上测量总β的计数率,以计算样品中总β的放射性活度浓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12379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T 11682 低本底α和/或β测量仪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2-21 发布
2018-02-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2 5 试剂和材料................................................................................................................................... 2 6 仪器和设备................................................................................................................................... 2 7 样品............................................................................................................................................... 3 8 分析步骤....................................................................................................................................... 4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5 10 精密度和准确度......................................................................................................................... 6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 12 废物处理..................................................................................................................................... 8 13 注意事项.....................................................................................................................................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总α、总β放射性同时测量时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校正.................... 14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0bdf96a6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0e.png)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5.29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2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4年第18号
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
环境管理技术规定》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2024)。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93)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4年5月29日。
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之放射性与电磁辐射
![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之放射性与电磁辐射](https://img.taocdn.com/s3/m/9185dd45e45c3b3567ec8bfc.png)
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之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摘要:本文介绍放射性与电磁辐射强度、照射时间及总剂量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程度,并对电磁辐射的环境监测方法进行了介绍。
主题词:放射性电磁辐射危害监测一、电磁辐射1、基本概念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雷达系统、电视和广播发射系统、射频感应及介质加热设备、射频及微波医疗设备、各种电加工设备、通信发射台站、卫星地球通信站、大型电力发电站、输变电设备、高压及超高压输电线等都可以产生各种形式、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场区一般分为远区场和近区场国际规定,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2、电磁辐射背景介绍2.1电磁辐射的来源电磁辐射涉及的相关系统有:广电系统(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电信运营商(通讯基站、移动电话等);电力系统(输变电设备);工科医设备(高频碎火机、高频理疗仪、微波烘干设备、微波炉等)军事(雷达)。
2.2电磁辐射的各国标准由于对电磁辐射造成的健康危害不同理解,不同国家制定的电磁辐射标准差别很大。
标准较严的国家:俄罗斯、中国、意大利等(考虑了电磁辐射对人体神经效应方面的长期影响)。
标准较松的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采用了ICNIRP推荐标准,只考虑已有明确研究结果的热效应,未考虑EMF对人体神经效应方面的长期影响)。
2.3中国标准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促进电磁技术的科学运用与发展,相继颁发国标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国标GB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卫生部)。
我国制定的微波辐射标准均分为居民(公众)标准,即每天24小时连续照射和职业标准,即每天照射时间不超过8小时,具体规定为下表。
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限值频率(MHz)单位居民(公众)职业GB8702 GB9175(一级) GB8702 GB9175(二级)0.1-3 v/m 40 10 87 253-30 v/m 67/150/30-300 v/m 12 5 28 12300-3000 uW/cm40 10 200 403000-15000 uW/cmf/75 f/1515000-30000 uW/cm200 1000表中:f为频率(MHz), v/m为电场强度单位, uW/cm 为功率密度单位。
空气中核辐射含量标准
![空气中核辐射含量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bc5a43e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9c.png)
空气中核辐射含量标准
空气中核辐射含量的标准通常是指放射性物质的浓度限值。
这些标准
一般由国家或国际机构制定,旨在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核辐射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制定核辐射标准的
重要机构之一。
根据IAEA的指导,通常根据单位时间内核辐射的剂量
来衡量辐射水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核辐射含量标准:
1. 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标准:通常以放射性同位素的浓度表示,例如放
射性碘(I-131)的限值为每升100贝克勒尔(Bq/L)。
2. 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标准:例如氡(Rn-222)的限值为每立方米
100贝克勒尔(Bq/m³)。
3. 土壤中放射性物质的标准:通常以放射性同位素的含量表示,例如
铀(U)的限值为每千克1毫克(mg/kg)。
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标准:根据不同的食品种类制定有不同的标准
限值,例如牛奶中放射性碘(I-131)的限值为每公斤100贝克勒尔(Bq/kg)。
这些标准可能因地区、国家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考虑到放射性物质对
人体的潜在危害,监测和控制核辐射含量的合规性对于保护公众健康
至关重要。
放射卫生标准常用标准类型
![放射卫生标准常用标准类型](https://img.taocdn.com/s3/m/3242e1b2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89.png)
放射卫生标准常用标准类型放射卫生是对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健康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的学科。
放射卫生标准是确保人们在工作环境和日常生活中不会受到放射性物质的辐射超过安全范围的措施。
常用的放射卫生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
国际标准是放射卫生领域最广泛采用的标准。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是国际放射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机构。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国际标准一般是指导性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采用。
国家标准是各国根据国际标准和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的放射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卫生和安全机构颁布,并用于指导各行各业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和使用。
各国的国家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但都旨在确保人们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时不会超过安全范围。
行业标准是特定行业制定的放射卫生标准。
不同行业的放射卫生风险和管理需求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标准。
例如,医疗行业常用的放射卫生标准包括X射线设备使用和放射治疗的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患者和医疗人员在接受和提供医疗服务时不会受到放射性物质超过安全范围的辐射。
职业卫生标准是保护从事放射性物质相关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一般由雇主、工会和政府共同制定和实施。
这些标准旨在限制工作场所中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暴露,并通过合理的工作场所设计、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和培训来保护工作者的安全。
除了以上常见的标准类型外,放射卫生标准还包括环境标准和食品标准。
环境标准用于评估和管理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例如土壤、水和大气中的放射性物质排放限值。
食品标准用于评估和管理放射性物质在食品中的含量,以确保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放射卫生标准是确保人们在工作环境和日常生活中不会受到放射性物质辐射超过安全范围的重要措施。
常见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并确保辐射水平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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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848-1995
1995-12-13
1996-8-1
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GB 14317-93
1993-4-20
1993-12-1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4500-93
1993-6-19
1994-4-1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GB 14585-93
一、放射性环境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6249-2011
2011-2-18
2011-9-1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
GB 14569.1-2011
2011-2-18
2011-9-1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
GB 14587-2011
GB 12377-90
1990-6-9
1990-12-1
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TBP萃取荧光法
GB 12378-90
1990-6-9
1990-12-1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 12379-90
1990-6-9
1990-12-1
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
GB 11214-89
1989-3-16
1990-1-1
2011-2-18
2011-9-1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HJ 53-2000
2000-5-22
2000-12-1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
HJ/T 23-1998
1998-1-8
1998-7-1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9133-1995
1995-12-21
1996-8-1
GB/T 14582-93
1993-8-30
1994-4-1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GB/T 14583-93
1993-8-30
1994-4-1
牛奶中碘-131的分析方法
GB/T 14674-93
1993-10-27
1994-5-1
水中碘-131的分析方法
GB/T 13272-91
1991-10-24
1988-3-11
1988-6-1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 9132-88
1988-5-25
1988-9-1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 9134-88
1988-5-25
1988-9-1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 9135-88
1988-5-25
1988-9-1
1989-3-16
1990-1-1
土壤中钚的测定离子交换法
GB 11219.2-89
1989-3-16
1990-1-1
土壤中铀的测定CL-5209萃淋树脂分离2-(5-溴-2-吡啶偶氮)-5-二乙氨基苯酚分光光度法
GB 11220.1-89
1989-3-16
1990-1-1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 9136-88
1988-5-25
1988-9-1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 6763-86
1986-9-4
1987-3-1
二、电磁辐射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
1988-3-11
1988-6-1
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
GB 11223.1-89
1989-3-16
1990-1-1
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激光液体荧光法
GB 11223.2-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GB 11224-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钚的分析方法
GB 11225-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钾-40的分析测定
GB 11221-89
1989-3-16
1990-1-1
生物样品灰中锶-90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萃取色层法
GB 11222.1-89
1989-3-16
1990-1-1
生物样品灰中锶-90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离子交换法
GB 11222.2-89
1989-3-16
1990-1-1
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固体荧光法
GB 11338-89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HJ 681-2013
2013-11-22
2014-1-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61-2001
2001-5-28
2001-8-1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规定
HJ/T 21-1998
1998-1-8
1998-7-1
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
HJ/T 22-1998
1998-1-8
1998-7-1
铀加工及核燃料制造设施流出物的放射性活度监测规定
GB/T 15444-95
1995-1-12
1995-10-1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
GB/T 15950-1995
1995-12-21
1996-8-1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 11216-89
1989-3-16
1990-1-1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GB 11217-89
1989-3-16
1990-1-1
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GB 11218-89
1989-3-16
1990-1-1
土壤中钚的测定萃取色层法
GB 11219.1-89
1992-8-1
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的分析方法
GB/T 13273-91
1991-10-24
1992-8-1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
GB 12375-90
1990-6-9
1990-12-1
水中钋-210的分析方法电镀制样法
GB 12376-90
1990-6-9
1990-12-1
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激光荧光法
1993-8-30
1994-4-1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14586-93
1993-8-30
1994-4-1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14588-93
1993-8-30
1994-4-1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规定
GB 14589-93
1993-8-30
1994-4-1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
GB 13600-92
1992-8-19
1993-4-1
核燃料循环放射性流出物归一化排放量管理限值
GB 13695-92
1992-9-29
1993-8-1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
GB 11215-89
1989-3-16
1990-1-1
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