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干部选人用人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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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导向 严把入口 强化监督
不断提高干部选人用人公信度
张恒
公信度,就是只指公众的信任程度,选人用人公信度则是指在选人用人上取得公众信任的程度。干部的选人用人公信度是人民群众对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人用人过程和结果的综合评价。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是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执政目标顺利实现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所在。中央颁发的四项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有力保障。作为区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我深感以“四项监督制度”为纲为鉴,选好人、用对人是职责所托、使命所赋。选好人、用对人要有一种责任意识。选人用人关系到事业的兴衰和人民的福祉,影响到发展的效果和改革的步伐。用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人就会多起来,不用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人就会少下去;用对一个人,可以鼓舞一批人,带动一批人,社会风气就会好起来,用错一个人,可以误导一批人,伤害一批人,社会风气就会败下去。通过科学、民主的机制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好干部,可以对所有干部形成正向的激励;否则,就可能“提拔了一个干部,凉了一批人的心”。中央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为亟待规范的选人用人工作套上了一道“紧箍咒”,为颇受关注的用人不正之风问题筑起了一道“防火墙”,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要准确把握政策,坚持正确导向,突出选拔重点,强化监督执行,自觉用好这道“紧箍咒”和“防火墙”,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
一是要注重品行的导向。必须选拔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也就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的干部。二是要重视实绩的导向。干部的基本职责是干事,是为人民谋利益,因此选人用人必须注重实绩。围绕发展选人用人,让那些有发展思路、有发展本事、有发展办法、有发展业绩的干部脱颖而出。三是要面向基层的导向。把是否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多关注,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多留意,对那些埋头苦干、注重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多厚爱。四是要注重公论的导向。要善于借助群众的慧眼来选人用人,把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
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标准。工作中在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坚持走好群众路线,充分征求各个层面群众的意见,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必须严把选拔入口
一是要坚持以德为先,选拔任用政治上靠得住的干部。德是国之基,人之本。选人用人当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用的干部无德,党和人民的事业必受损,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肯定也高不了。干部“德”的标准,应当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实际,提出一些具体化、可操作化的标准,不能大而化之、空空洞洞、无从考核。就 而言,当前,考察干部“德”的标准,首要的一条,是看他是否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否能坚定不移地推进“生态立区、产业兴区、多经富民、科学发展”战略,是否能为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和才智。二是要坚持实绩为重,选拔任用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实绩是干部综合素质的直观体现。评价一个人是否有本事,主要还是看其工作实绩,看其能不能干成事。坚持选人用人看实绩,既公道、科学,群众服气,又可以避免发生大的偏差。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实绩考核和评价标准,真正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三是要坚持民意为上,选拔任用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干部的评价,群众有发言权。干部选拔任用后,也只有得到群众的认可、取得群众的支持,才能真正干成事业。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机制上、程序上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全面系统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干部政策、用人导向、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选任程序等。建立全面系统的公示制度,完善公示内容,扩大公示环节。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力度,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扩大推荐范围和谈话范围,拓宽监督渠道,建立信访、电话、网络“三位一体”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对推荐、考察、民主测评、讨论决定和任职等环节的监督,真正选拔出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
三、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必须强化监督追究
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必须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问责。监督和问责是保证选人用人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只有严格地监督和有力的问责,才能防止和克服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的失误和偏差,保证选拔任用干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构成了选人用人系统的“监督问责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列出了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5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7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这四项监督制度相互配套衔接,共同构成选人用人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科学界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特别是用“问责制”的形式规定了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当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形,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规定动作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和会受到追究的,为公正规范选人用人,制定了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四项监督制度从制度上、性质上、内容上对选人用人的责任及责任追究进行了详细划分和明确,构建了选人用人责任追究体系,关键还是要动真格。要签订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状,每一环节、每一关口、每一材料,都由相关责任人签名具状,以便按图索骥追究责任,让受追究责任人口服心服。要严格“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发生一起,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选人用人违规失责追究结果,接受监督,取信于民。
四项监督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重要的制度创新,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
的质量,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