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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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浙教电传〔2012〕309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浙教电传〔2012〕309号各本科院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推动我省高校更好地开展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12所高校的工作方案已经教育部专家组论证通过,现全部确定为我省首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高校。

请各校对照专家组论证高校工作方案的总体意见再进一步修改本校工作方案并报我厅备案。

我省第二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校和项目的遴选将在明年上半年进行。

二、为确保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目标和计划项目水平,我厅对各校国家级项目均按照1万/项的标准予以资助。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进行经费配套支持。

各校具体资助立项项目数见附件2。

三、各校应在9月底前确定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并于9月28日前报我厅备案。

具体做法参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其中三类项目的比例由学校自定。

四、每年12月,我厅将参照教育部高教司的评价方案对参加训练计划的高校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将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

年度评价不合格的高校,将取消其参加训练计划的资格。

五、希望各校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契机,以项目为抓手,统筹国家级、省级、校级训练计划,切实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鲍铁虎,电话*************,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箱:****************。

浙江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样表

浙江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样表

浙江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样表)
一、项目简介(500字以内)二、拟解决的问题
三、创新点与项目特色四、预期成果
1.论文级别及篇数:或授权发明专利:项2,“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一项五、项目基础(简要说明项目已有的基础,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 已具备的条件,尚缺少的条件及方法等)
1.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己具备的条件,尚缺少的条件及解决方法
六、项目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包括:(创业项目可另附详细商业计划书)
1.项目背景(简要说明项目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2.项目方案、技术路线与组织管理(包括技术路线、拟解决的问题、思路方法、组织实施、进度安排等)。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大学生科技创新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大学生科技创新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修订)根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团浙联〔2010〕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与对象(一)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人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项目必须在本省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项目可采取个人或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每组人数不超过5人,且须指定一名低年级(本科一、二年级,研究生一年级)学生为第二负责人,鼓励专业年级交叉融合。

2.项目实施周期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

3.申报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科技成果,或者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创新创业创意。

项目无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二)申报对象1.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申报对象为在校本专科生及其团队。

旨在培育一批大学生创新研究成果,鼓励申报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大学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申报对象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及其团队。

旨在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商业潜力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3.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

申报对象为在校研究生及其团队。

旨在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指导、服务、交流平台,为研究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场地环境、创业指导和培训等相关服务,培育和发现优质的科技经济项目和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二、项目申报与执行管理(一)项目申报与审批1.校团委每年2月组织项目申报,采取限额申报方式,各学院申报指标确定依据如下:(1)根据近四年浙江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下称“挑战杯”)和“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下称“创青春”)成绩计算各学院积分(以第一负责人所在学院认定作品归属)。

“挑战杯”省级特等奖每项积100分,一等奖每项积70分,二等奖每项积40分,三等奖每项积20分,报送省赛每项积10分;“创青春”省级金奖每项积100分,银奖每项积70分,铜奖每项积30分,报送省赛每项积10分。

(2)总积分排名前3名的学院可申报不超过12个项目,4至6名的学院可申报不超过6个项目,7至10名可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11名至13名11名可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14名之后的学院可申报不超过1个项目。

浙师大学生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浙师大学生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协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协会,简称“科协”;第二条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科协是由有志于科研的同学自愿组合而成的全校性学生学术团体。

第三条科协的宗旨:以“营造科研氛围,提高科研水平,培养创新人才”为原则,着力在校内积极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开展丰富多采、灵活多样的学术性、知识性、实践性的活动,为更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创造条件,努力促进我校向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

第四条科协的基本任务:以学术团体活动为载体,激发会员的科技创新意识,培养会员的科研能力、提高会员的创新意识,促进学术交流,培养团队协作精神,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新型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科协的会员第五条学生科协采用会员制1、凡本校学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志愿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成为本协会成员。

2、会员主要从历年课题立项及各项科研大赛获奖者中选拔,经个人申报并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产生。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1、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各种培训指导服务。

2、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4、参加本协会开设的学分制课程,经考核合格可修得一定的学分。

5、会员完成义务后可获得资格证书,在学生科协的作为均可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6、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关心协会发展,参与协会活动,遵守协会纪律,维护协会荣誉。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4、定期交流、汇报科研情况及成果。

第八条会员实行淘汰制,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会员资格:1、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参加科协组织的活动。

2、在一年内无学术论文或阶段性科研成果。

3、参加学分制课程上课,考核不合格者。

第九条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学生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

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为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根据有关精神,学校决定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的建设,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促进我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具有我校鲜明的应用型创新人才。

二、基本原则“大创计划”遵循“兴趣驱动、学生自主、导师指导、学研联合、服务社会”的原则,按照“公开立项、自愿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实行过程管理。

学校以过程为导向,建立并逐步完善从实施过程到结果均能得到客观评价的综合评价体系。

三、项目形式“大创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3至5人),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主要成员3至5人),在导师指导下,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掌握创业基础、创业流程和方法、创业法规和政策。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主要成员3至5人),在校内外双导师共同指导下,自主寻求商机、自主整合资源、自主创办企业、自我管理企业,真实体会创业中注册、创建、融资、运营及风险管理等所有过程,掌握创业理论、创业方法和创业法规。

四、项目立项1.申报条件(1)申请者为我校二、三年级全日制本科生。

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2)申请者以团队形式申报,团队人数3-6人。

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的小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

申请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2.指导教师“大创计划”实施导师制,指导教师应具有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奉献精神,并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指导工作。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欢迎共阅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学校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建设要求,规范创业基地的管理,保证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基地通过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鼓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整体规划、年度安排、立项与结题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计财处、学生处、研工部、设备处、后勤处、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指导办公室的职责:1、根据上级团组织和校党委关于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发展规划;2、了解国家、地方以及我校相关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学生积极创业;3、招募学生组建创新创业团队,受理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基地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入驻团队名单;4、负责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5、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整体形象设计、宣传和对外联络;6、代表校方与创新创业团队签订创业基地使用的相关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创业基地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实施权利、履行义务;7、负责对入驻创业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考核;8、学校交办的其他需要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第五条?入驻条件: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2、创新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3、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4、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5、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创业基地正常开展工作;6、创新创业团队应有本校的指导教师;7、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所在学院和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8、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具体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委员会进行认定,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训练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2.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3.创业教育及实践;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5.各类技能证书;6.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1.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

同类证书按就高认定学分,已获其他学分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2.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院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核对学分和成绩。

4.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5.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计超过本专业修读要求的,可以申请替换相关的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学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师教字〔2009〕46号)同时废止。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国家奖学金评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国家奖学金评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抄送: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计财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综合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个方面。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一)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两个部分。

基本评价=品德素质评价*20%+知识水平评价*75%+身体素质评价*5%。

发展评价=知识水平评价*50%+能力评价*50%。

(二)毕业生的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为各学年相应成绩的平均合成,并以“(基本评价+发展评价)/2”的得分及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品德素质评价第五条评价依据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评价方式及结果品德素质评价=基本分80分+记实。

记实指根据第五条评价依据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加减分标准,对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价,给予相应的加减分。

品德素质评价上限100分。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浙师教字〔2013〕65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3年12月31日—1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修订)为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科技文化氛围,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团队协作意识,培养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展示我校大学生风采,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科技创新与竞赛的范围和组织形式类型名称学校主办部门承办学院/部门学科竞赛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委员会经管学院大学生财务信息化竞赛经管学院大学生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竞赛法政学院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教育学院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外语学院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美术学院大学生广告艺术竞赛文传学院大学生摄影竞赛文传学院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理信息学院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数理信息学院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数理信息学院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应用竞赛数理信息学院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数理信息学院大学生力学竞赛数理信息学院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生化学院大学生化工设计竞赛生化学院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地理环境学院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工学院、职教学院—2 —类型名称学校主办部门承办学院/部门大学生工程训练竞赛工学院、职教学院大学生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信息实验中心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竞赛学生处大学生创业计划/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团委文体比赛大学生运动会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学院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教育委员会音乐学院美术学院美术作品展览美术学院中华经典诗文诵读大赛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人文学院国际学院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美术学院科研训练学术论文、专利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和学院科研训练项目二、科技创新与竞赛的奖励办法1.学科竞赛竞赛级别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分/项)学分奖励(分/项)学生奖金(万元/项)备注国家级特等奖15 6 1 1.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与学分奖励两者选其一。

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即“新高教40条”)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制度,切实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一流”本科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分由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创新创业课程学分是指学生通过修读包括创新创业基础课程、创新创业专业类课程和全校性通识教育创新创业网络选修课所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发表论文或著作、作品,取得专利授权,参加学科竞赛,获取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证书,进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实践实训、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通过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创新创业课程学分按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修读。

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必修要求的部分,可申请转换与创新创业成果内容相关的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类课程学分或替代全校性选修和专业任选课程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六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一)论文、著作、作品。

学生以XX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在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发表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及表演等。

(二)专利。

学生以XX师范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国家、省、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专业能力提升等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

体育、艺术类专业竞赛参照学科竞赛执行,由相应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学分认定标准和细则。

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我校审核评估整改方案,深入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遵循:“鼓励创新、培养能力、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充分利用各类实验室设施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学校成立“大创项目”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教务处、设备处、计财处等职能部门协同开展工作。

学院成立“大创项目”指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制订本学院的实施细则,全面组织和落实本学院的“大创项目”,包括项目的宣传、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管理、指导教师团队建设、档案管理等,负责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创业训练或实践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等条件。

第三章申报立项第四条选题要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鼓励在原有项目成果的基础上做深入研究。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合作研究。

第五条项目内容应符合、XX省教育厅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主要包括: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未参加国家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六条项目类型A类:创新训练项目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B类:创业训练项目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C类:创业实践项目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 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谢谢阅读浙江师范大学文件浙师教字〔2013〕13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2013年5月15日谢谢阅读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修订)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的确认。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具体负责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委员会进行认定,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结果。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并负责学分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训练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2.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3.创业教育及实践;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5.各类技能证书;—2—谢谢阅读6.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1.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学分值。

同类证书按就高认定学分,已获其他学分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2.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院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核对学分和成绩。

4.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

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浙教办高教〔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2〕141号各本科高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本科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2〕170号)的要求,结合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精神,计划开展浙江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高校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建立高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推动高校加强实践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二、建设任务1.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等(以下统称有关单位)共同建设,并由学校和有关单位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负责人。

各实践基地应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2.改革校外实践教育模式。

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各类学生的实践教育要求,积极推动校外实践教育模式改革,由参与共建的高校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质量。

3.建设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

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高校教师和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浙教高教〔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浙教高教〔2015〕15号各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49号)精神,结合“十二五”期间我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目标,在学校推荐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遴选立项31个浙江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各有关高校要加大支持力度,明确共建双方职责和义务,规范实践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共同制订教学目标、培养方案和评价标准,共同开发课程体系和实践项目,共同指导实践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共同管理实践过程,共同评价学生,形成校企共建、共管、共评的校外实践教学模式,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实践基地建设期为2年,每年12月底各有关高校提交年度建设情况报告。

实践基地列入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内容。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李凤;联系电话:0571—88008979;邮箱:**************;邮编:310014;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省教育厅高教处。

附件:2014年浙江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名单浙江省教育厅2015年2月10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高校建设创业学院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高校建设创业学院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高校建设创业学院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浙教学〔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高校建设创业学院的意见浙教学〔2015〕98号各普通高校:近年来,我省高校积极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多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对照各方面要求,也还存在不少差距。

为进一步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要求,强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责任,现就在全省各个高校建设创业学院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创业学院是高校对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载体和实践平台,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为目标,全面系统地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着力培养、培育具有企业家精神与创业能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二、基本原则1.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

把建设创业学院作为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突破口,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灵活学制、优化方式,全面提升广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能力。

2.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教学改革。

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开展创业学院建设的着力点,通过创业学院建设,完善培养体系,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着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薄弱环节。

3.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各方合力。

以创业学院为平台,集聚校内外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汇聚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各界力量,协同推进、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工作目标2016年3月底前,全省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除公安类等特殊类型高校外,普遍建立创业学院,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浙教办学〔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学〔2018〕56号各普通高校:近年来,我省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号)精神,坚持以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积极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持续深化创新创业课程教学改革,大力拓宽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培养途径,实现了全省高校创业学院建设和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全覆盖。

为使有创业意向的在校大学生能得到更深入和更系统的培训,根据浙政办发〔2016〕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至2020年,各校每年不少于在校生人数2%以上的学生得到专门的创新创业培训,全省高校大学生每年得到创新创业专门培训的创新创业骨干人才达2万名。

二、认定范围以下项目或培训可以纳入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参加项目或累计参加培训不少于40学时)。

1.已注册成立公司且股份占比在30%以上的;2.有创业项目且入驻校级以上(含校级)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并在持续运营的;3.参加学校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培养班的;4.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中创业项目的;5.参加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且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项的;6.参加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免费创新创业培训的;7.参加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与有关高校合作举办的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培训示范班的;8.参加学校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培训的。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协议书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协议书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协议书编号:甲方: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乙方:为更好开展浙江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基地相关工作,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鼓励、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尝试的原则,就甲方授权在浙江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基地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1)对乙方进行的创业项目经营拥有指导、监督权。

考核乙方业绩,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授权期限和奖惩办法;(2)对乙方未经授权用甲方名义开展的其它工作,有追究其责任权。

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3)代表学校督促乙方遵守创新创业基地相关工作规章制度。

2、甲方义务(1)负责业务培训及协助办理入驻团队的资格证件,以便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2)负责联系、考察、发放创业、就业信息和服务项目,并协助乙方拓展其它服务项目;(3)提供便于乙方开展工作的证件及证明,协助和指导乙方开展相关工作。

(4)保守乙方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己方商业计划中所涉及的内容;(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对其授权的活动区域拥有唯一的使用权;(2)享受甲方实施的奖励政策;(3)有权向甲方提出接受业务培训的权利;(4)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方案,独立开展经营,自负盈亏;(4)有权向甲方提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使用方面的建议。

2、义务(1)执行甲方管理标准和业务规范,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2)保守甲方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3)积极配合学校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开展的各项活动;(6)按时向相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7)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取利润的5%作为大学生创业基金,支持其他在校生创新创业。

三、财务问题甲方授权乙方在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区号,面积,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共计个月,乙方需按每平米5元/月向丽泽花园物业管理部门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每年收取一次;协议签订时,乙方需按规定每年向相关部门缴纳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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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要求,规范创业基地的管理,保证学生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基地通过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鼓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整体规划、年度安排、立项与结题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计财处、学生处、研工部、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指导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上级团组织和校党委关于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
2、了解国家、地方以及我校相关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为同学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同学积极创业;
3、招募同学组建创新创业团队,受理创新创业团队进入创业基地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入住团队名单;
4、负责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5、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整体形象设计、宣传和对外联络;
6、代表校方与创新创业团队签订创业基地使用的相关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创业基地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实施权利、履行义务;
7、负责对入驻创业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的考核;
8、学校交办的其他需要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入驻条件:
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新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创业基地正常开展工作;
6、创新创业团队应有本校的指导教师;
7、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第六条入驻程序:
1、团队提交《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将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进驻基地团队;
4、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5、创业团队与指导办公室签署进驻基地协议书、交纳保证金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6、经指导办公室审核批准,按批准方案进行装修装饰;
7、团队正式进驻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七条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成员由本校学生组成,能吸纳本校贫困学生参加,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第四章创业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创业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批准后按方案施工;
3、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创业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在创业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指导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6、创业基地免收创业团队的场租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创业团队自行缴纳;
第九条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创业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指导办公室签订的协议;
3、各团队在的指导办公室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指导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指导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创业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6、创业项目和经营范围不包括饮食业、娱乐业、化工类、畜牧饲养类行业等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等项目。

第十条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创业基地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指导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五章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

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进驻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指导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的效用:
1、评估合格的创业团队,根据《浙江师范大学本科生创业创新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学分。

2、创业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并给予奖励;
3、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4、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创新创业基地。

第六章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退出
进驻创业基地团队与创业基地合同期满,到指导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五条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指导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孵化期满退出
创业基地为评估优秀的创业团队创造续用创业基地的条件,负责人毕业一年内可在基地进行孵化,一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十七条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指导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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