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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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政府鼓励创新创业,但如果创始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

有效保护,将是对创业发展的打击。本文从宝万之争的案例分析中提出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创新创业;创始股东;公司章程;宝万之争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8月26日,宝能系旗下公司通知万科,截至当天,增持了万科504的股份。加上此前的两次举牌,宝能系合计持有万科1504股份,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这是自2000年万科创始人王石引入华润集团作为万

科第一大股东后,万科第一大股东的首次易主。这也是作为创始股东的王石始料未及的,更被王石形容为野蛮人的入侵。面对宝能系的收购行为,王石作为创始股东,与其高层管理团队持股总数仅为1,无法得到应有的创始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万科陷入控制权

之争。后因安邦保险对万科管理团队的支持,该事件没有进一

步升级,这一结果得益于万科在其行业中的龙头地位,以及王石管理团队的优秀业绩,万科和王石是幸运的。与万科这类大公司相比,每年都有很多中小规模公司的创始股东因为控制权之争而遭受经

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创始股东吴长江1998年创立该公司,之后因在资本市场中违规经营多次出现控制权

之争,以及恶意收购等侵害创始股东权益的问题,时至今日,三名创

始股东均已离开公司,吴长江作为公司任职时间最长的董事长,也因在公司并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招至刑罚。当前政府鼓励创新创业,但是如果创始股东的权益及经营成果缺乏完善机制的有效保护,历尽艰难创业成功,最终因为法律和制度的原因,而被他人恶意侵害

权益,无疑是对双创行为的打击,势必阻碍双创行为的发展壮大。

通过上文分析的两个典型案例,在双创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创始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二、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的不利后果1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不利于公司文化的传承每一家

经营成功的公司,都有其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对于公司的创立、持续发展、改革创新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企业文化的内涵和外延不是一天或者某个时段制定出来的,通常是从创业初期开始积累和总结而形成的,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补充。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形成了自己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会成

为一种正能量,指引着员工在工作中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公司稳健持续的运营贡献力量,优秀的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之间会形成良性互动。创始股东在公司文化形成和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

以万科为例,如果创始股东的权益被侵害则意味着公司经营风格理念

的彻底改变,将会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不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2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存续重要价

值在于持续不断地创造财富,增加利润,从而回馈投资人。此外,公司也承担着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员工创造就业机会的社会责任。但是公司目标的实现取决于管理层有效地发挥决策、

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职能,如果创始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公司的管理职能将不能有效行使,公司的价值目标也将无法顺利实现。雷士照明在控制权之争中,创始股东为了维护其地位,其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而是在斗争中内耗着各种资源,公司的经

营业绩直线下滑。设想在宝能系和万科之争中,宝能系如顺利

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宝能的管控能力与万科是否匹配?2014年,宝能系旗下宝能地产完成销售额90亿元,与其之前200亿元的销售目标相去甚远。另外,因管理上的不足,地区项目部存在着严

重的财务问题。万科作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标杆企业,其业绩

有目共睹,拥有业界最受认可的管理团队。如真是易主成功,对于万科未来能否可持续发展是否要画上一个大问号?3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不利于创新机制的发展创新作为管理的重要职能,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公司获取经济增长的源泉,是公司谋取竞争优势的利器,是公司摆脱发展危机的途径。创新作为一个过程,不是一种偶然性的行为,创始股东作为公司的设立者、决策者,对于公

司创新机制的制定和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创新过程中包含的目标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环境创新等环节都会受到创始股东管理理念的

影响。中外成功的企业,无不是在创始股东带领下走创新之路

的楷模,美国的微软、中国的淘宝、格力电器等。创始股东权益被侵害,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都难以维持,何谈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唯有创新,公司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丧失创新机制,公司各系统的运行将难以维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投

资者的盈利目标无法实现,最终难以摆脱经营失败的结局。三、保护创始股东合法权益的对策1培育创始股东的保护机制培育创始股东保护机制是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事关一个国家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首先,在文化与制度方面,

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没有形成相应的商业文化氛围和制度保障体系,

从国家到监管部门到企业,都应该建构起这样一种保护创始股东的机制。创始股东通过自己的智慧与勤奋创建了公司,不仅为社会

提供了产品和服务,而且为投资人增加了财富,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创始股东的氛围,才能鼓励人们积极贡献才智,参与创新创业。

例如,在美国当上市公司一旦发生恶意收购事件,证监会往往会调查恶意收购者的资金来源,是否能真正保护投资人利益等等,因为保护创始人才能创造最大效益,这是一种文化上的共识。一家企业在美国上市之时,专业律师就会告诉他如何建构创始人的权利保护机制。其次,在公司法体系方面,目前我国公司法缺乏针对创始

股东的特别保护,由于体现公权力的公司立法一直缺少创始股东保护

条款,体现私权利的公司章程也就难免忽视创始股东保护问题。

公司章程属于自治性规则,股东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制订、修改公司章程来完善公司法规则。如对于《公司法》第71条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内容就是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对于第101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章程内容就是对《公司法》规

定的补充;对于第43条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

内容就是对《公司法》规定的替代,而且排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适用。因此,创始股东在学会运用《公司法》保护自己的同时,

也要认真总结和运用公司章程来保护自己的各种权益。2加强立法规制恶意收购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之间的收购重组行为对于促进经济活力、优化资源配置起着积极作用,但前提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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