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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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ຫໍສະໝຸດ Baidu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 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以资证明的制度。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 9000系列国 际标准。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 ISO 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CB/T19000—ISO 9000。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 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6、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 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 注意事项。 7、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 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措施 (一)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一)生产许可证制度
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
(一)对缺陷产品本身 及其造成损失的责任追查
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 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 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但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 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 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 的免责条件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承担赔偿 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
现缺陷的存在的。
(五)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算起。 产品质量责任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 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三)法律禁止情形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标志; 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 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应采取措施,保持销 售产品的质量,产品标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 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 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 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 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 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 相应予以标明;
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该法同时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 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质量的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20《质量— 术语》这一标准中,对质量的定义是: “产品和服务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 和特性的总和。”
我国有关立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三十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 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内容提要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 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 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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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如果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不 符合用户的特定用途,以致使用时发 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买方就可以 用违反默示担保为理由控告制造厂, 要求赔偿损失。
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三)侵权的严格责任原则
– 也叫侵权行为无过失原则,是指 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或消 费者存在不应有的潜在危险,当 使用者在使用时发生事故遭受损 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就应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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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规划和组织。产品质量抽查的结 果应当公布。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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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 技术要求,经国家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 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 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 安全认证 – 合格认证
二、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 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 查。
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一)疏忽原则 疏忽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储运者、销 售者有疏忽以及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 费者和使用者在使用这种产品的时候, 人身或者财产遭受到损害,对此,生产 和储运、销售者,应该对其疏忽承担赔 偿受损害者的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二)违反担保原则 违反担保原则是指卖方违反了对产品的 质量、性能以及使用安全的明示担保或 默示担保,提供了有缺陷的产品,使消 费者在使用时遭受了损害,应承担陪偿 责任。
(二)违反担保原则
明示担保即明白表示担保,包括:
–卖方向买方对商品作出允诺,并成为 成交的基础;
–卖方对商品的介绍、宣传成为成交的 基础;
–卖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模型。
(二)违反担保原则
默示担保包括适销性和特殊适用性, –适销性是指产品必须具备作为商品销
售的基本性能,如电风扇能够扇风。 –特殊适用性是指产品必须适应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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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缺陷产品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 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损害的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两者负有连带 责任。
(三)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 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 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 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 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同时遭受其他重大损失 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损害赔偿
(一)对缺陷产品本身及其造成损失 的赔偿方法
–产品本身有缺陷的,修理、更换、退 货;
–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对缺陷产品本身 及其造成损失的赔偿条件
1、不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