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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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大学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一)从入库的协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聘人员);

(二)通过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等主管部门、兄弟高校或省内部审计协会协调会员单位及从安徽大学内部单位借调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借人员)。

以下同时涉及到外聘人员和外借人员的统称为外部人员。

第三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徽大学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安徽大学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并严格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且不宜让单位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外聘、外借人员参与审计。

第四条根据学校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要求,安徽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进入安徽大学协审库,各部门需要聘请时,应从协审库名单中选择。

第五条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安徽大学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处根据必须和必要的原则,提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列明项目名称、聘请人员的数量、工作天数和协审经费预算,简要说明聘请原因及工作安排情况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六条根据采购结果,安徽大学统一与中标的协助参加审计单位(下称协审单位)签订入库协议。入库协议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对协议服务时间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付费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业务实施前,由安徽大学审计处与协审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或下达协审任务单,工作协议(或协审任务单)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助审计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借调人员时,必要时应当由安徽大学审计处(一个月以内)或人事处(一个月以上)代表安徽大学与其签订有关协议。

第八条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单位和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对外部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政教育。

第十条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八不准”“四严禁”等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在参加审计项目前,要与审计组组长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外部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时,一般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并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审计组中外聘人员数量应区分不同类别项目适当控制、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的督导、业务复核和廉政监督,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和廉政情况的监督,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和廉洁从审。对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审计的外聘人员有权要求更换,并相应扣减外聘费用。

第十三条根据审计项目的涉密情况和审计事项的敏感程度,审计组应对审计组成员合理分工,对外聘人员合理安排审计内容和工作范围,主要参与对企事业单位和投资项目等的审计。外聘人员不得参加下列事项的审计:

(一)直接查阅党政部门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敏感事项;

(二)调查领导干部的存款、房产等个人敏感事项;

(三)讨论研究重大违法违纪涉及移送的敏感事项;

(四)其他不宜由外聘人员参与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但外部人员因审计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单位调查时,应当有安徽大学审计处人员参加。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单独会见或交换意见。

外部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组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审计组相关人员阻止外部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部人员可直至向审计处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外部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外部人

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其审计结果必须同时有安徽大学人员复核签名,审计组应对外部人员的工作结果资料审核把关,审计处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应当组织对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将考核优良的外部人员列入备选库,并作为以后选聘的重要依据。对外借人员参与审计表现优异、审计成效明显的,必要时可给予感谢信表扬。

第十八条对参与审计的协审单位和外部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结论材料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报告,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违反廉政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参与办理外聘工作的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一)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要求外部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外聘、外借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徽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安徽大学采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委托等其他方式组织外部专业人员实施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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