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和违法收益的界定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尊敬的请示对象:您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处置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给执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违法所得”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案件,特向您请示以下几个问题。
一、“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是仅将直接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物认定为违法所得,还是将与违法行为有密切关联的间接收益也纳入其中?又如,在违法行为中产生的合理成本,如原材料采购成本、正常的劳动力支出等,是否应当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于这些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不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也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是按照违法活动的总收入减去直接成本来计算,还是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如涉及多个环节的违法经营活动,如何准确计算每个环节的违法所得?此外,对于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违法所得,如非法生产的产品、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如何进行价值评估和折算?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导致违法所得数额的巨大差异,从而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三、“违法所得”的处置程序在依法认定和计算“违法所得”后,如何进行处置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是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还是可以部分返还给受害人?如果需要返还受害人,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和标准?在处置过程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等?同时,对于违法所得的处置是否应当设置监督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处置的情况发生?四、“违法所得”与其他法律概念的关系“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财产”等法律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和区别。
联合国反腐公约_12月14日在中国生效国际公约推动中国深入反腐

国际公约推动中国深入反腐■文/本刊记者 林碧琦 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中国反腐走上国际合作轨道,用国内、国际两个“轮子”推动深入反腐。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公约要求成员国把腐败分子引渡回国,并将非法所得从逃逸的去处追回,归还给受害国。
”12月18日,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约在法律制度上将有助于中国打击惩治腐败行为,推动中国深入反腐。
中国反腐有了国际法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去年10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字,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12月14日正式生效。
“在国际法上,签署只代表一个国家对公约内容的认证,是‘初步同意’态度的表达。
”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批准则意味着一国承担《公约》义务,接受《公约》拘束。
”饶戈平教授说,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就会按照公约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为此,中国的银行监管、外汇监管体系,财政、分配体系,以及打击走私、贩毒、洗钱的机制、国际合作的机制等都将出现一些调整。
“当然,不可能先都调整到位了,然后才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是有些准备工作要做在前面。
”腐败现象存在于全球的各个角落,据世界银行全球治理研究所所长丹尼尔•考夫曼的计算,腐败每年给各国经济所造成的损失达1.5万亿美元,占世界GDP 的5%。
保险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的思考(上)

保险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的思量(上)保险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的思量(上)1. 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流动和参预人员众多的行业,为了维护行业的稳定和公平,监管机构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
2. 违法所得的定义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经济利益,包括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和避免或者减少应当支付的费用或者费用差额等。
在保险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是作为处罚的依据之一,用于确定处罚金额的大小。
3. 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保险行政处罚机构在认定违法所得时,通常会运用以下几个标准:a) 实际收益标准:根据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规行为的直接影响程度,确定违法所得的金额。
b) 正当成本标准:将以合法手段获得的成本列入考虑范围,将违法所得与正当成本进行对照。
c) 恢复原状标准:即将违法所得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相抵销,以恢复原状为目标,确定违法所得金额。
d) 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特定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已有明确规定,应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认定。
4. 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进一步细化违法所得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a) 相关银行账户和财务记录:通过调查相关银行账户和财务记录,获取违法所得的证据。
b) 支付凭证和合同文件:追溯违法行为涉及的支付凭证和合同文件,确定违法所得的来源和金额。
c) 监管机构的调查报告和认定意见:参考监管机构的调查报告和认定意见,作为违法所得认定的依据之一。
d)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5. 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一旦违法所得被认定,保险行政处罚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罚款:按照违法所得的大小,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罚款。
b) 暂停或者撤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许可证。
c) 停业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停业整顿,限制其业务活动。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仅仅在市场监管领域有争议,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也一直以来都存在有很大分歧,主要争议在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一种意见是“收入说”,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不考虑扣除成本;另一种意见是“利润说”,即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
之所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一直有争议,是因为国家此前一直没有对此有过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相关规定就相当杂乱。
做得最好的当属原工商总局,其于2008年11月21日以总局第37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规章止纷争”。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领域目前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还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原质检总局2011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3月8日《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原国家食药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国家法律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了。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

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摘要:一、背景介绍二、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1.法律依据2.违法所得的定义3.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三、违法所得认定在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中的作用1.保障公共利益2.促进依法行政3.维护市场秩序四、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遵循法定程序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五、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住建领域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日益增多,行政处罚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违法所得认定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对于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针对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进行探讨。
二、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1.法律依据在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违法所得的定义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财产性利益。
在住建领域,违法所得通常包括非法所得款项、非法所得财物等。
3.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有多种,通常包括:实际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
三、违法所得认定在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中的作用1.保障公共利益通过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可以确保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2.促进依法行政违法所得认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助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
3.维护市场秩序违法所得认定有助于打击住建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遵循法定程序在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在违法所得认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违法所得认定涉及多个部门,执法人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阐释,明确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面设置兜底条款,未做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
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
不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学术界对于违法所得内涵的解释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执法人员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对于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入流出,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着违法所得应否计算、能否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困惑,以下,笔者从梳理法律法规、违法所得内涵、行政执法实践三个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对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冲突和危害后果(一)规范冲突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对违法所得做出确定并予以执行。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
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种类:1.获利说。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利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么规定的任何⼈都不能因为犯罪⾏为获利,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除了判决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外,还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那么,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第六⼗四条规定:“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律上缴国库。
”但是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各持⼰见,没有统⼀认识,⽬前理论界对违法所得的观念主要有犯罪所得说、⼀般违法所得说(⾮犯罪所得说)、犯罪所得和⾏政违法说、⾮法所得说、违法犯罪所得说等。
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经常与赃款赃物、违法收益、被害⼈损失、犯罪⼯具、违禁品、犯罪数额等各种不同的⽤语混合使⽤,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违法所得的含义。
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既使⽤违法所得,也使⽤赃款赃物,⽽司法解释中多称为赃款赃物。
《法学词典》对赃款赃物的解释是“犯罪分⼦⽤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私、投机倒把等⾮法⼿段取得的⾦钱和物质”。
⽬前对赃款赃物的理解主要有以下观点:1、赃款赃物就是犯罪所获取的财产。
因此,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是⼀种包含的关系,违法所得包含赃款赃物,赃款赃物是违法所得的⼀部分,⽽且是最重要的⼀部分。
2、赃款赃物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赃款赃物指⼀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利益及⽤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都属于赃款赃物的范畴。
狭义上专指犯罪活动获取的财物和⽤于犯罪活动的财物。
3、赃款赃物是指⾏为⼈通过⾮法活动所取得的⼀切财物。
4、违法所得指通过违法包括犯罪所获得的财物。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违法所得广泛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违法所得的不同认定和处理,会产生不同的行政处罚效果。
基于此,本文拟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做出梳理,指出在其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建议,以利于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弊端;建议结合目前的行政处罚立法来看,还没有全面、准确的关于违法所得的定义,这让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适用结果存在差异,产生了不少负面评价。
因此,如何明确违法所得概念,统一违法所得标准,让违法所得适用于相关规定更科学合理,在实践与理论上显得更加重要。
一、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我国法律中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中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但在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违法所得做出明确的定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即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虽然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但对于这一定义,到底是否应该包含成本等仍然存在争议,并在学术界形成了利益说、收益说与财产说等观点。
本文更倾向于利润说,笔者主张违法所得首先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所获的财物,其中成本不能当作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其表现形式不仅是货币,还有以货币为衡量的实物、劳务、债务等形式。
也就是说,违法所得应该是违法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除成本后的货币化收入。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第一,妨害了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仅不利于执法办案单位依法办理行政案件,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仅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规定得不统一,甚至违法所得作为一个跨部门法的概念,在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中的适用都有所差别。
这种部门法之间的不统一破坏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同一概念的统一性。
第二,不利于违法行为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违法所得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违法所得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不断推进,违法所得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违法所得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分析其中的难点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和建议。
关键词:烟草专卖;执法过程;违法所得认定;适用法律顾问研究1.烟草专卖执法的基本内容首先,烟草销售许可的监管是烟草专卖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烟草销售许可是指烟草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持有的许可证,只有取得了烟草销售许可证,才有合法经营烟草产品的权利。
其次,烟草广告和宣传的监管也是烟草专卖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广告和宣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误导消费者,不能鼓励吸烟行为。
此外,烟草产品的质量和标准也是烟草专卖执法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对烟草产品的生产、质量检测、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监督,是确保烟草产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措施。
最后,烟草价格的监管也是烟草专卖执法的内容之一。
烟草专卖执法应对烟草价格的涨跌进行监管,防止价格虚高、哄抬等不正当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
1.烟草专卖违法所得认定的难点与挑战2.1烟草专卖违法所得的界定问题首先,对于违法所得的界定应该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
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可以包括非法销售、生产假冒伪劣烟草产品、逃税等多种形式。
对于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其所得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界定违法所得时,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性质进行分类和界定。
其次,违法所得的界定还要考虑到主体的参与程度。
在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中,可能存在多个参与方,包括非法销售者、制造者、经销商等。
这些参与方的行为对于违法所得的大小也有影响。
所以,在界定违法所得时,需要根据不同主体的参与程度进行区分。
2.2烟草专卖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和证据要求首先,在计算烟草专卖违法所得时,需要明确的是违法所得的界定范围。
“违法所得”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举案释法责任编辑:李哲| 38|中画总疥酉THE CHINESE PROCURATORS“违法所得”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成懿萍7文摘要:违法所得的界定、没收、追缴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因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违法所得数额采用"毛利”还是"纯利”计算、适用罚金刑基准和没收、追缴违法所得范围等在司法实践中分歧大,适用不一,给办案造成很大困惑。
为办案实践之需,有必要理清其界限,准确计算其数额,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违法所得犯罪所得罚金刑基准没收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违法所得作为刑罚附加刑、罚金刑基准、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没收程序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违法所得与犯器所得、违法所得数额计算、适用罚金刑基准和没收违法所得范围等分歧大,适用不统一。
为准确指导办案,笔者拟结合相关案例,明确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是否区分“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案例一]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徐某等人共同商议,分别投资入股,租用民房开设健身足浴和包含发生性关系的"全套”服务项目,并招揽技师数10名在民房内从事色情按摩、卖淫等活动。
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提供服务共计5531次,收取违法所得313万元,获利157万余元。
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违法所得不是犯罪所得,且应当扣除房租成本、提成、工资。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提供服务5516次,犯罪所得312余万元,扣除技师工资、技师提成、房租费172万元,获利140万元。
111从字面上看,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是两个不同概念,但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两者实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具有同义性,并无本质的区别。
首先,《刑法》总则条文规定的违法所得即犯罪所得。
从《刑法》第64条规定看,违法所得针对的是特定主体即犯罪分子,而不是一般的违法人员,为此,这里的违法所得即为犯罪所得。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针对违法者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的一项处置措施。
对于这类非法收益的没收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证明标准来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用。
一、事实证明标准事实证明标准是指在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证据来证实收益的非法性。
具体来说,需要对涉案违法行为的犯罪事实、相关人员的身份和行为、资金流向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证明,以确保所得收益为非法来源。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首先,对于涉案行为的证明,可以采取调取证人证言、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来确定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在进行贪污受贿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可以调取涉案人员和目击证人的证言、银行账户和财务报表等资料来证实涉案人员存在受贿等违法行为。
其次,对于所得收益的证明,可以采用反证法来证明其非法性。
如果所得收益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就可以推断该收益存在非法性。
例如,通过银行账单、财务报表等资料可以证明涉案人员的收入明显低于所得收益,从而推断所得收益存在非法性。
最后,对于收益的流向证明,可以考虑追踪资金流向等方法来了解收益的真实去向。
例如,在进行洗钱行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可以通过追踪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手段来证明涉案人员的资金流向存在非法性。
二、证据标准证据标准是指在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定进行证明。
具体来说,在进行证据鉴定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被认可和采纳,同时也要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其次,需要注重证据的充分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相关的事实,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更好地证明收益的非法性。
最后,需要注重证据的权威性。
权威性是指证据来源的专业性和可信度,只有专业的证据来源才能更好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法律证明标准法律证明标准是指在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证明。
《刑法》第六十四条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的理解与适用

2019年第2期第29卷总第140期2019No.2Vol.29Serial 140铁道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刑法》第六十四条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的理解与适用刘权(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46)摘要:《刑法》第六十四条涉及对涉案财物“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等多项法律行为,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均有体现,适用时容易混淆。
违法所得、涉案财物、涉案资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涉案资产是从处置角度对涉案财物的称谓,涵盖集资款项及延伸资产、集资行为产生的利息分红、担保财产、退赔的合法财产等。
涉案延伸资产应通过资产变现、盘活等方式实现追缴,在此基础上确立返还的主体、对象、方式和程序,完成涉案资产的处置分配。
关键词:非法集资;涉案资产;追缴;返还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19)02-0084-07DOI :10.19536/ki.411439.2019.02.015收稿日期:2018-09-04作者简介:刘权(1973—),男,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经济犯罪侦查。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该条文兼具刑事、民事双重属性,旨在对刑事犯罪涉及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非常广泛,尤其在涉众型的非法集资犯罪中最为典型。
《刑法》第六十四条几乎就是为非法集资犯罪量身打造,该条文涉及的“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等法律行为在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追缴处置中都能得以体现。
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资金数额庞大,资金流动频繁,涉及众多不特定群体,涉案财物追缴处置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动荡,危及国家的金融经济安全与社会秩序稳定。
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

从行政法视角界定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将没收违法所得列为行政处罚的形式之一,但对何为“违法所得”并未作出明确解释。
如何理解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对“违法所得”的界定错误,不仅会使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行政处罚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出现行政处罚不当的情况。
1我国违法所得的现状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方式,在法律法规中多有规定,但对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将违法所得从语义角度出发作为不言自明的概念,模糊适用;或是自行对违法所得进行界定,使得界定标准不一、概念、范围不明确,容易导致执法不公、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质次价高”、“滥收费用”、“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中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多获取的非法收益。
该定义本身就是同义反复,既没解释违法所得的概念,也未说明违法所得的范围,根本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再如《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退还多收期限届满3日内,当事人应当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提交价格主管部门。
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仍没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处的违法所得不包括应当退还给被害人的费用,只有在多收价款无法退回的时候才以违法所得论处。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该法中可以看出,此处的违法所得并非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减去该商品本身价值后的余额,而是把消费者多付的价款也包括在经营者的违法所得之内。
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的“违法所得”

如何认定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的“违法所得”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 王 玉 邬建明
一、案例
2012年11月,某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查处一起非 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案情:赵某将多年使用的渔 业养殖场18亩土地(国有未利用地)未经审批租赁给
沈某,签订合同后并收取了沈某两年租金65万元,在 转让之前,赵某花费了25万元,其中包括原养殖场地 租金和有关的基础建设。沈某拿地后投入了200万元进 行厂房建设,现被人举报被查处,已停工。该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已被立案处理。赵某和沈某的行为违 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非法转让土
(二)根据刑法的目的和保护的法益原则应当采用 第二种观点方法认定违法所得
在涉及移送司法处理的案件中必然涉及《刑法》的 适用,刑法的目的和保护的法益就成为了我们分析有歧 义的概念时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我国刑法典第二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 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 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中可以看 出,我国的刑法要保障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惩罚 的是犯罪人对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犯而不是犯罪人 由此获得的收益,这也是我国刑法界的共识。在本案 中,刑法要保障的是土地使用权合法的流转秩序,对于 犯罪人在其中收获了多少纯收益,并不是刑法所关注的 范畴。由此可知,在解释“非法所得”确定的标准时, 应当从侵犯的法益的角度入手,计算非法转让土地中所 产生的所有收益。
杭州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的6例司法强 制执行“钉子户”案件实践证明,在法院主导下的“裁 执分离”总结吸收了过去长期以来积累的成熟经验,是 缓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司法强制执行工作压力的有效 途径,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意义。县(市)、区人民政 府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实践证明较好地实现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由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裁定,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既强调 了司法监督的作用,又考虑到了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优 势,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协调互补、良性互动,更利于依 法拆迁、和谐拆迁,不失为一条理性选择的路径。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和服务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
然而,你是否曾遇到过价格不合理、被商家欺诈或者价格行为不规范的情况?这背后可能涉及到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多种多样,比如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等。
当这些价格违法行为发生时,会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责令改正。
这意味着要求违法经营者停止其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比如,如果是因为标价不清晰导致的价格误解,那么就会责令经营者重新明确标价。
其次,会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经营者通过价格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
没收违法所得,能够有效剥夺违法者的非法收益,使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再者,还会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而定。
对于情节较轻的,罚款数额相对较小;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罚款数额会大幅增加,甚至可能达到违法所得的数倍。
除了上述常见的处罚方式,在某些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这对于经营者来说是极为严厉的处罚,意味着其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资格。
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强,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也是对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
违法所得应当统一标准

违法所得应当统一标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工商局杨海松作者简介:男1975年生人大学学历1995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没收违法所得是许多现行法律中的罚种之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
但什么是违法所得?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具体实践时如何操作?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政出多门,庞杂凌乱,修改频繁,规定不一,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对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把握的也不一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判决的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违法所得应否包括实施违法行为投入的经营费用。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希望能够对我们工商部门的执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在《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对没收违法所得有个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将行为人的违法所获得的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
没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财产罚,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才可以实行这种财产罚。
对违法所得的概念,我查阅了大量书籍和网络文件,都没能得到标准统一的答案。
有的认为,违法所得是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是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获得的收入;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得到的获利额。
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有人认为,当事人由于违法而取得的利益。
参考各种定义的合理成份,我认为行政法上的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
构成违法所得有两个要素,一是违法行为,二是因违法行为获得的收入。
对违法所得还要明确以下几点:1、获取违法所得的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但不一定是适格的处罚对象。
比如一个12岁的孩子卖冰棍儿,收入了200元钱,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孩子不够行政责任年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但200元钱应该算违法所得。
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

一、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
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二、违法犯罪所得如何处理
1.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法院都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2.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予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3.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犯罪所得和违法所得的区别
犯罪所得和违法所得的区别体现在二者的法律概念不同。
犯罪所得就是因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如常说的“赃物”、“赃款”,豪宅、高档轿车、珠宝,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名誉、损害他人的精神健康。
法律快车提醒您,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获利额。
在司法上,对于判刑确定的不法所得,大多会没收,或加征罚锾。
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会被视为受益人,而视同共犯。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迅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操纵市场的行为,其中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该犯罪行为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连续进行大额交易、频繁涨跌停板操纵、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规则,扰乱了市场发展秩序,对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了严重损失。
这些犯罪行为所得的违法所得也需要经过司法认定,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权益,并惩处犯罪者。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票交易获取的非法利润、非法操纵股价带来的违法所得、从虚假信息中获得的违法所得等。
追回和认定这些违法所得,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司法认定违法所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需要明确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违法所得的性质一般为非法获取的财产,其来源是通过操纵证券市场获取的非法利润。
其次,需要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可以结合市场价格波动、交易量等指标,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
第三,在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需要排除正当收益,即除去合法的投资收益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益,只认定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非法所得。
最后,同时需要考虑到违法所得的追回,即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冻结,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需要建立起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力度。
各相关部门如公安、证券监管机构、法院等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交易信息,共同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其次,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操纵市场犯罪的惩处力度和力度,对于涉及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采取追缴、冻结等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司法认定违法所得中,需要注意法律适用、证据保全和程序公正等问题。
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

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工商部门适用的大多数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一些同志在执法实践中,对有关违法所得的证据不够重视,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不准确,主观色彩浓重。
特别是在办理无照经营案件和超范围经营案件时,在证据中往往没有体现当事人违法所得的内容,或是虽有体现但计算不准确。
本文就违法所得的计算谈点看法。
一、关于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1995]3号)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虽然上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中有关违法所得数额问题的答复,但笔者认为对我们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生产经销伪劣产品案件时也可以作为参考性依据。
在工作中,我们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时,违法所得计算时应计算当事人获利的数额,即销价与进价之差,而不能以全部伪劣产品的售价为违法所得。
二、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规定:“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是:凡有进销价的(包括批发价、零售价),以销价和进价之差作为违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和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三、投机倒把违章违法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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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国检察官 2007 年第 2 期
J IAN CHA QIAN YAN · 检察前沿 ·
获取时和追缴时物质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 比如获取 时为现金, 而行为人以该笔现金投资不动产, 追缴时违 法所得的存在形式以不动产的形式存在。从刑事诉讼 上看, 违法所得不仅包括有罪判决生效情形下可以确 认 的 违 法 所 得 , 还 包 括 其 他 三 种 情 形 :( 1) 根 据《刑 事 诉 讼 法》第 15 条 所 规 定 的 不 予 追 诉 的 情 形 ;( 2) 根 据《刑 事 诉 讼 法》第 124 条 规 定 , 存 在 法 定 不 起 诉 和 存 疑 不 起 诉 的 情 形 ;( 3) 法 院 作 出 无 罪 生 效 判 决 时 , 仍 存 在 违 法 所 得 的 情 形 。在 这 三 种 情 形 , 虽 然 依 照《刑 事 诉 讼 法》和 《刑 法》的 规 定 , 不 再 追 究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的 刑 事 责任, 但是仍有存在违法所得的可能, 因而从应然的角 度有必要进行追缴, 或者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损失。
一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收 益 的 理 论 界 定 2004 年《宪 法 修 正 案》明 确 载 入“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条 款 , 从 而 将 之 确 认 为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之 一 , 并 成 为 一 条 重 要 的 权 利 保 障 原 则 。与 此 原 则 相 关, 在刑事法领域关注违法所得及违法收益的问题, 其 意义在于: 一方面要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出 发, 通过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 对违法收益的没
合理界定违法所得的范围, 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所 得 , 英 文 为 proceeds( 又 译 为 收 入 或 收 益 ) , 按 照 《元 照 英 美 法 词 典》的 解 释 , 是 指 因 出 售 财 产 或 从 事 其 他 商 业 活 动 所 得 的 收 益 。 我 国 现 行《刑 法》第 64 条 规 定 :“ 犯 罪 分 子 违 法 所 得 的 一 切 财 物 , 应 当 予 以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对 于 这 里 的 违 法 所 得 , 顾 名 思 义 , 应 指 通 过 违 法( 包 括 犯 罪) 所 获 取 的 财 物 。 产 生 违 法 所 得 的 犯 罪主要是带有财产性和经济性的犯罪 , 从违法所得来 源 区 分 , 可 将 产 生 违 法 所 得 的 犯 罪 区 分 两 大 类 :( 1) 取 得 利 益 型 的 犯 罪 , 如 盗 窃 罪 、贪 污 罪 、受 贿 罪 等 ;( 2) 经 营 利 益 型 的 犯 罪 , 如 高 利 转 贷 罪 。由 于 这 两 类 犯 罪 中 违 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 因而在追缴时, 其计算方式也 不 同 。对 于 前 者 , 其 所 取 得 的 非 法 财 产 本 身 即 是 违 法 所 得; 而对于后者, 必须进行相应的计算, 如在高利转贷 罪 中 , 即 应 以 所 谓 的“ 利 差 ”所 得 作 为 违 法 所 得 。 从 法 律规制的方式看, 区分绝对型的违法所得和法律拟制 型 的 违 法 所 得 : 前 者 即 指 从 行 政 法 、民 法 等 刑 法“ 前 置 法 ”即 可 以 判 断 行 为 人 所 得 是 违 法 的 情 形 , 后 者 则 需 要 法 律 特 别 的 拟 制 性 规 定 , 才 可 以 确 认 其 是 违 法 , 如《刑 法》 第 395 条 关 于 巨 额财 产 来 源 不 明 罪 的 规 定 ,“ 本 人 不 能 说 明 其 来 源 合 法 的 , 差 额 部 分 以 非 法 所 得 论 ”。 从 物质形态上区分, 违法所得可分为物质载体没有改变 的违法所得和物质载体改变的违法所得: 前者指获取 时和追缴时物质形态没有发生的改变的情形; 后者指
投 资 证 券 而 获 得 的 收 益 。就 投 资 证 券 本 身 而 言 , 该 行 为 并非违法, 但是由于其是基于违法所得的经营而形成 的, 因而其合法性问题值得考量, 也就是说, 应否对其 进 行 没 收 的 问 题 。 对 此 , 根 据 现 行《刑 法》、《刑 事 诉 讼 法》和 司 法 解 释 , 都 无 法 给 出 明 确 的 答 案 。 笔 者 初 步 的 意 见 认 为 , 应 视 为 违 法 而 应 予 追 缴 。理 由 有 二 :( 1) 同 样 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 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出发, 禁 止 任 何 人 从 犯 罪 行 为 及 相 关 行 为 获 取 利 益 ;( 2) 将 直 接 通 过 违 法 犯 罪 所 得 的 财 物 , 用 于 保 值 、增 值 的 , 可 以 看 作是犯罪行为的事后行为, 虽然不能将该行为作为独 立评价的对象, 但是仍不能视其为合法, 对此可以结合 《刑 法》第 312 条 窝 藏 、转 移 、收 购 、销 售 赃 物 罪 进 行 类 比。 下文中除特别强调之外, 所涉及的违法所得的概 念均是在狭义层面使用的。
检察前沿
违法所得和违法收益的界定
时延安* 刘 伟**
内容摘要: 违法所得及收益问题在现行刑事法中存在空白状态, 考虑到对该问题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从完善刑事 法制的角度出发, 应当对其合理地界定, 并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制。
关键词: 违法所得 违法收益 规制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在 中 国 国 内 所 引 起 的 反 响 , 是以往任何一个具有刑事法内容的公约所不能比拟 的 。 虽 然 1988 年 《联 合 国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公 约》和 2000 年《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在 国 内 也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 但 是 与《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相 比 , 后 者 所 产 生 的 积 极 响 应 更 为 广 泛 、深 远 。对 这一现象的解读, 除了可以看到刑事法学界对国际法 律文件更强烈的认同和积极的参与意识, 更为重要的 是, 它折射出中国对腐败问题的深沉忧思和路径探索。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的 出 台 , 恰 恰 是 给 处 于 困 境 的 反 腐 败 斗 争 提 供 了“ 他 山 之 石 ”。 由 此 对 整 个 反 腐 败 机 制 及 中 国 刑 事 法 制 的 反 思 , 则 不 仅 是 对《反 腐 败 公 约》的 单向呼应, 实际上更像是对中国反腐败及相关刑事法 制 的 一 次“ 检 阅 ”。 本 文 探 讨 所 探 讨 的 违 法 所 得 及 收 益 的 问 题 , 仅 仅 是 这 一“ 检 阅 ”中 的 一 个 十 分 具 体 、微 观 的 问 题 , 不 过 , 它 与 目 前 围 绕《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研 究 最 热 点 的 腐 败 所 得 的 没 收 、缺 席 审 判 等 问 题 都 紧 密 联 系 。 而由于违法所得是任何财产性或大多经济性犯罪都可 能涉及到的问题, 因此, 本文也将研究视野扩大, 而将 违法所得及收益作为一般问题进行探讨。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00872]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157000]
收, 使犯罪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益, 同时也使其他人 通过犯罪获益的念头得到抑制; 另一方面, 区分合法财 产与违法所得, 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不受侵 犯具有重要意义, 而如此也是合理约束国家权力的客 观要求。
违法所得及收益的计算问题比较麻烦, 而且会根 据 犯 罪 种 类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一 般 而 言 , 对 于 取 得 利 益 的 犯罪, 直接计算取得财物的价格即可以衡量; 对于经营 利益型的犯罪, 则需要比较复杂。比较集中的问题在 于 , 对 于 行 为 人 投 入 的 原 材 料 成 本 和 经 营 成 本( 包 括 人 工 成 本) 应 否 扣 除 的 问 题 。 对 此 , 既 有 法 律 文 件 有 不 同 的 态 度 。 1995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审 理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刑 事 案 件 如 何 认 定“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的 批 复》中 指 出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关 于 惩 治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犯 罪 的 决 定》规 定 的“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 是 指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获 利 的 数 额 。 从 字 面 意 义 看 , 这 里 的“ 违 法 所 得 ”应 扣 除 相 应 的 成 本 。 1997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关 于 查 处 制 造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案 件 违 法 所 得 计 算 问 题 的 答 复》 中 则 指 出 :“ 擅 自 生 产 加 工 假 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计算行为人 非 法 所 得 , 不 应 扣 除 生 产 加 工 成 本 。 ”1999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关 于〈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23 条 和 第 30 条“ 质 次 价 高 ”、“ 滥 收 费 用 ”及“ 违 法 所 得 ”认 定 问 题 的 答 复》 中 也 采 取 类 似 的 观 点 。 虽 然 后 三 个 法 律 文 件 属 于行政性的, 但是刑事法与行政法在判断违法所得的 计算上应保持一致。对于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 在计算 违法所得时, 应当扣除必要的成本, 其理由在于: 行为 人从事违法经营利益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 并非获取 的 利 益 , 因 而 就 不 能 称 其 为 违 法 所 得 。对 于 象《刑 法》第 140 条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罪 等 以 销 售 数 额 作 为 定 罪 量 刑数额的犯罪, 能否以该销售数额作为违法所得而根 据 第 65 条 予 以 追 缴 呢 ? 笔 者 认 为 , 也 应 扣 除 相 应 成 本 后 计 算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当 然 , 行 为 人 用 于 犯 罪 的 本 人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