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量调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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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量调查规范
篇一:交通量调查车型分类标准小客车
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
篇二:交通量主要指标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
(一)交通量及交通量调查1.交通量
是指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公路某一断面的实际车辆数。计算单位:辆/小时或辆/日。
由于交通量具有时间分布的不均匀性,需以时间平均值来确定同一衡量基准。按照不同的时间取值,在本制度中使用了以下交通量概念:
平均日交通量adt:观测期间的交通量总数除以观测天数。月平均日交通量madt:月交通量总数除以当月的天数。年平均日交通量aadt:全年交通量总和除以全年总天数。2.交通量调查
是指对选定公路的某路段的交通流量及其特性的调查。
通过交通量调查可掌握公路网、各条路线、各路段交通流量的大小、构成、时间分布、空间分布、道路拥挤状况等特性。
交通量调查分为连续式调查和间隙式调查。每年分小时不间断进行的交通量调查称为连续式交通量调查。按规定的时间定期进行的交通量调查称为间隙式交通量调查。(二)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
在交通量调查中,应按不同车型进行交通量分类统计。为准确衡量道路的通行能力,还需要把不同车型的交通量换算为标准车当量交通量。
交通量调查中,目前按表1规定划分车辆类型。
交通量观测时,应采用自然车量数(自然数)计量。在统计分析中,可根据需要采用自然车辆数及换算标准车当量数(当量数)计量。自然车辆数的单位以V表示;换算标准中型车当量数的单位以mte表示;换算标准小客车当量数的单位以pce表示。
标准中型车指解放ca-1013型载货汽车;标准小客车指桑塔纳型小矫车。公路交通量换算标准车当量数一般应以标准中型车当量数计算。但在单独评价高速公路交通量时,可根据需要采用标准小汽车当量数计算。各类车辆换算成当量车的换算系数见表2。(三)路况资料
路况资料是计算公路通行能力的重要依据,在本制度中需用公路路面宽度、路基宽度、技术等级、桩号和观测路段
长度及起讫点名称等路况资料。
本制度中的路面宽度、路基宽度和技术等级等,是指在对应观测路段的各技术等级分段中,其里程最长路段的对应路面宽度、路基宽度和技术等级。
路面、路基宽度应填报到米;桩号填报形式为xxxx.xxx,单位公里;技术等级按高速(8)、一级(1)、二级(2),三级(3)、四级(4)、等外(9)表示。
表1交通量调查车型划分及车辆折算系数
(四)车速及调查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国道(含国道主干线)、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车速调查。
车速是车辆在单位时间内驶过的距离。一般可分为地点车速、行驶车速和行程车速(区间车速)等。本制度指行程车速(区间车速)或地点车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选定的路线、路段上,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行程车速观测,并结合连续式或间隙式交通量调查进行地点车速观测。
进行车速调查的路段应与交通量调查的路段相一致。为特定目的进行的车速调查,可视情况选定调查路段。
车速的测量方法包括:地点车速——人工观测、仪器观测、车辆检测仪等行程车速(区间车速)——跟车法、记车号法、浮动车观测法等。
普通公路的车速调查应以东风bq-140型中型载货汽车
为典型车型;高速公路的车速调查应以桑塔纳型小轿车为典型车型。
观测日期应选在正常气候条件下(无雨、无雪、无雾)、日交通量相当于路段年平均日交通量的日期,要避开节假日、赶集日等。观测时间应为观测日早高峰小时至晚高峰小时时段。(五)四类公路比重调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应进行一次国道(含国道主干线)、省道、县道、乡道交通量比重调查,简称四类公路
比重调查。
四类公路比重调查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区域内国道(含国道主干线)、省道、县道、乡道的交通量及四类公路里程,
其中四类公路里程为调查当年年底的里程统计数据。
比重是指各行政等级公路上通行车辆(路线交通量)与全路网总交通量的比值。
四类公路比重调查中交通量调查的站点设置、路段选择、方法及内容,参照交通量调查的有关内容执
行。
对新建、改建公路,原来未设交通量观测站的各类公路,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均应设站进行观测。
四类公路比重调查日宜选择运输旺季中的间隙式交通
量观测日为调查日,同一地区(市)的比重调查应安排在同
一日进行。(六)交通量观测站点设置
一般公路路段,应设置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在路段交通量特性能够反映某一区域或路线交通量特性的主要干线
路段上,应设置连续式观测站。间隙式和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应考虑在公路网上分布的均匀性、合理性和代表性。高速公路路段,一般应设置连续式观测站。设置交通量观测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全面反映公路网交通流量及特性出发,结合公路网布局、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及公路规划建设等因素,在充分利用原有公路交通量观测站点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2.观测站点应设在交通流比较稳定,流量和特性可代表某个路段区间交通流量和特性的地点,这个路段区间称为观测里程,也称代表路段长度。
代表路段长度应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不小于5公里,最长不宜大于50公里。代表路段的分界点一般设在交通量明显变化处。原则上各行政区划的分界处应作为代表路段的分界点。省际行政区划分界处必须作为代表路段的分界点。
3.比重调查、车速调查站(点)设置应尽量与交通量观测站(点)合并设置。4.各行政等级公路设置交通量观测站原则:
(1)在国道(含国道主干线,下同)与国道相互交叉点(具有交通量分流功能的交叉口,下同)之间的国道路段上,
应设置交通量观测站;
(2)在每条高速公路上,应至少设置一个交通量观测站;在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相互交叉点之间的高速公路路段上,应设置交通量观测站;
(3)在每条省道上,至少应设置一个交通量观测站;在省道与国道交叉点前后的省道路段上,均应设置交通量观测站;
(4)在县道和专用公路(非高速公路)上,原则上应设置一个交通量观测站;(5)乡道设有交通量观测站点的路线数应不少于乡道路线总数的10-20%;
(6)在处于两个县城(或县级以上城市)之间的国道、省道及其它行政等级高速公路之间的路段上,应设置交通量观测站。
5.交通量观测站的位置应选择在视线开阔、便于安装观测仪器、公路路线纵坡小于2%的直线路段处。6.高速公路可利用收费站、监控系统站、养护管理站等设置交通量观测站点。否则,应另设交通量观测站点。
7.国道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调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交通部批准。省道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确定。县道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调整,由地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乡道交通量观测站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