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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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部门规章(续)
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比较多。如
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
规定》,公安部制定的《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原国
家经贸委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等。
14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指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地方规 范,是法律地位、效力最低的一个层次。 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东省重大安 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
4
《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 定
⒈《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
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⒉《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
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
和休假制度”。
⒊《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
15
主要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 ▲《职业病防治法》 ▲《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6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 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 施行。
方向,分析法律目的性有助于正确制 定、
理解和执行法律。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在《安全
生产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进行规定: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
19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了安全 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行为规
范。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方范围内有效,其法
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
定和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
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0
26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 律制度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27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①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四 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②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 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③工会组织的权利(第五十二条)。 33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有15条, 规定了6个方面的问题:
11
地方性法规(续)
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 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法〉办法》 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⒋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12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 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规 章、命令等,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 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9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⑤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 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十四 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第 十二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 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 度(第十三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 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
30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24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 般法律规范,它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立法和实 施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思路,是统帅各项 法律制度的纲领,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 的规范。
25
安全生产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
•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 预防为主的原则 • 权责一致的原则 •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 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原则 • 奖惩原则
•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 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 职责和行为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 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 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第五十九条);
34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 施宪法和其它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行为准则,其法律地 位与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7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续)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 护条例》 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 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
主的方针”。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这个 著
名的安全生产方针也是《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指导思想。
23
《安全生产法》 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国家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 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 有28条,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
• 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 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调查处理。 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
• ①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②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 条、第七十五条)
• ③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第七十六 条)。
• ④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实施监察(第六十一条);
• ⑤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第 六十二条);
• ⑥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 方面的监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35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3
《宪法》中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 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 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的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法规 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 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 定,是最高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也是制定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 ⑥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⑦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 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32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有 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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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续)
⒍《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 定》
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⒏《工伤保险条例》 ⒐《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⒑《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⒒《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⒓《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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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
地方性法规(续)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制定地方 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 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安全生产法》分为七章,共97条。就各章 内容可作如下概括说明:
第一章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 方面的问题:
• ①《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一条); • ②《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 • ③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三条);
28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④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责任(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 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 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 六条、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36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第6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 题:
• ①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 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 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37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的权利和利益”。
5
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 宪法,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的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 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 《消防法》、《质量法》等,这些是普遍适 用于各行各业的。
6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20
安全生产法与其他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关
系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 度普遍适用于各行各业各类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法律 对特定行业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适用于 特定行业,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是互补的关系。
21
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一 个 内涵广泛的概念,包括工矿、商贸和各类服务行 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中外合作 合资、外资和个体投资者等各种经济成份,包括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合伙、个 体工商户,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 产行为都要遵循《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2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学习辅导
1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 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是指 其制定的方式和外在的表现形式, 即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 式制定的,表现为何种法律规范的 形式。不同的层次结构,法律效力 不同。
2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
⒈《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⒉ 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 ⒊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⒋ 地方性法规 ⒌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③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十 九条、第三十八条);
31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④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 训、考核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
• ⑤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
17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 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 道,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 碑。《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 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8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决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
• 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 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 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续)
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比较多。如
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
规定》,公安部制定的《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原国
家经贸委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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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指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地方规 范,是法律地位、效力最低的一个层次。 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东省重大安 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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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 定
⒈《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
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⒉《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
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
和休假制度”。
⒊《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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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 ▲《职业病防治法》 ▲《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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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 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 施行。
方向,分析法律目的性有助于正确制 定、
理解和执行法律。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在《安全
生产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进行规定: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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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了安全 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行为规
范。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方范围内有效,其法
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
定和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
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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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 律制度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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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①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四 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②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 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③工会组织的权利(第五十二条)。 33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有15条, 规定了6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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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续)
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 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法〉办法》 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⒋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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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 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规 章、命令等,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 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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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⑤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 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十四 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第 十二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 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 度(第十三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 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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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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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 般法律规范,它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立法和实 施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思路,是统帅各项 法律制度的纲领,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 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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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
•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 预防为主的原则 • 权责一致的原则 •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 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原则 • 奖惩原则
•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 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 职责和行为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 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 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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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 施宪法和其它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行为准则,其法律地 位与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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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续)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 护条例》 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 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
主的方针”。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这个 著
名的安全生产方针也是《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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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国家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 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 有28条,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
• 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 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调查处理。 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
• ①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②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 条、第七十五条)
• ③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第七十六 条)。
• ④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实施监察(第六十一条);
• ⑤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第 六十二条);
• ⑥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 方面的监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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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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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 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 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的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法规 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 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 定,是最高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也是制定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 ⑥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⑦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 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32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有 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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ຫໍສະໝຸດ Baidu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续)
⒍《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 定》
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⒏《工伤保险条例》 ⒐《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⒑《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⒒《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⒓《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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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
地方性法规(续)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制定地方 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 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安全生产法》分为七章,共97条。就各章 内容可作如下概括说明:
第一章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 方面的问题:
• ①《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一条); • ②《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 • ③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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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④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责任(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 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 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 六条、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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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第6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 题:
• ①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 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 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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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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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 宪法,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的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 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 《消防法》、《质量法》等,这些是普遍适 用于各行各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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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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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与其他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关
系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 度普遍适用于各行各业各类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法律 对特定行业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适用于 特定行业,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是互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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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一 个 内涵广泛的概念,包括工矿、商贸和各类服务行 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中外合作 合资、外资和个体投资者等各种经济成份,包括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合伙、个 体工商户,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 产行为都要遵循《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2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学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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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 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是指 其制定的方式和外在的表现形式, 即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 式制定的,表现为何种法律规范的 形式。不同的层次结构,法律效力 不同。
2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
⒈《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⒉ 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 ⒊ 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⒋ 地方性法规 ⒌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③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十 九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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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 ④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 训、考核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
• ⑤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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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 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 道,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 碑。《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 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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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决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
• 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 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 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