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搅拌桩_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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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身份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总则
1.1、施工工程内容:水泥搅拌桩。其中包括水泥搅拌桩、配合钻芯取样、资料等完成合格产品所必需的一切工序。
1.2、工程施工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角美镇台商投资区市政规划七路。
1.3、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甲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同样必须履行,甲方受到的约束乙方也同样受到约束。质检站、业主、监理等对甲方的指令、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执行。
1.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后3天时间内肆台搅拌桩设备进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场处以10000元罚金。
第二条工程质量及检验
2.1、乙方必须按照提供的施工图纸、由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监理细则、设计技术交底、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国家及交通部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配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试验、测量放样、现场记录、资料申报等工程技术工作。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2、乙方须服从甲方委派的现场质检员管理。乙方未按规范施工或存在隐患质检员有权决定其停工及返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3、业主对甲方的各项要求及监理程序乙方同样须遵照执行。
2.4、乙方对其施工的水泥搅拌桩桩身质量的完整性和桩长负责,并满足设
计要求。如出现桩身质量问题,不能达到设计要求,造成甲方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安全施工
3.1、在施工中,乙方施工范围内安全及防护设施由乙方负责,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过失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包括危及第三者)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工程结算
4.1、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水泥搅拌桩6.5元/m×完成工程量(本单价为综合单价,已考虑各种因素)。
4.2、以上单价包括乙方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有设备费、劳务费、临时工程和利润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施工用电、用水由甲方免费提供。
4.3、工程结算按乙方完成工程量为准,中期支付按照当月完成工程量的60%计量,在甲方拿到计量款后付给乙方。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在30天之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80%,剩余工程款在甲方在获得该工程验收书后付给乙方15%,5%做为项目质保金扣留一年,一年后无质量为题,付给乙方,如遇到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乙方必须根据要求返工,至达到验收标准,如果乙方不予返工,甲方有权另找队伍返工,所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如超出质保金金额,超出部分有乙方承担,如有剩余,退还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本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优良工程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若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工期要求
6.1、本合同全部工程内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完工。
6.2、乙方未能按时开工或延误工期,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延误,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其他上述未包括事项,均按照相应的业主与甲方签订的条款办理。
7.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第争议、合同修订及补充。
8.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后仍未能取得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可向合当地法律机构请求仲裁。
8.2、本合同如遇有与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发生抵触时,应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通过协商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条款内容。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结束、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
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