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于公司客户流动资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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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于公司类客户)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您与除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电话向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甲方的借款申请,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金额

(一)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乙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壹: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择“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贰: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择“上浮”或“下浮”) %,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计息。

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放款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利。

(四)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壹: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贰: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叁:其他方式。

(五)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种方法确定:

壹:以基准利率调整日为调整日。

贰: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

叁: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

肆:。

第五条提款

(一)甲方提款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2. 甲方已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有关文件;

3.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至提款时,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6.至提款时,甲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7.甲方在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处开立账户。

(二)甲方应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按本合同约定至乙方处办理提款手续,并与贷款人签署贷款凭证(借款借据)。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凭证(借款借据)所记载的要素与合同约定或提款申请书不一致时,以贷款凭证(借款借据)所记载要素为准。贷款凭证(借款借据)及双方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其他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向甲方发放借款后,无论甲方是否存在不满足提款条件等情形,均不构成甲方的抗辩事由,甲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四)提款期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年月日,所有提款均应在提款期内进行。甲方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首次提款申请最早可以于合同生效当日向乙方提交。甲方的提款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提款。

(五)甲方每一次计划提款之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所有提款条件必须已经得到满足,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任何借款。

第六条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与资金监控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方式发放与支付:

□甲方自主支付方式。

□乙方受托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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