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武汉、襄阳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通知》(鄂编办文〔2016〕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下放、取消审批事项
(一)提高行政审批集中度。20个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事项,全部划转由市行政审批局集中审批;逐步增加适合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一枚印章管审批”的集中度。对专业技术性较强、审批和监管联系非常紧密的事项,市审改办要协调市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衔接紧密、协同配合的审批流程。集中审批的事项中,涉及年度检验或校验等日常监管事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到期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市行政审批局依据监管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等行政审批事项。对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明确由审批转为备案、由行政许可转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市审改办按程序调整公布。调整后的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合理调配充实审批力量。由市审改办测算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审批事项与专业审批人员数量之间的匹配关系,按照同级同类城市的标准和规模配齐配强专业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
二、明确审管分离的职责分工
(四)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责任。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对审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