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襄樊政办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5〕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117号)的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我市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1995年以来,市政府先后积极探索并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和执法公示制工作,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襄樊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工作实施方案》、《襄樊市行政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
全市各地、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普遍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多次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审查和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评议考核,对执法违法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改善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
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识不够,工作发展不平衡,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细化工作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与相关制度衔接不够;三是组织实施工作时紧时松,走过场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尚需在科学化、常态化上狠下功夫等。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襄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襄办发〔2014〕24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发〔2014〕7号)精神,结合襄阳实际,现将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公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县乡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确保下放给市场、社会的权力真正放到位。
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对中央、省、市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要不折不扣地放给市场、社会,任何部门不得变相保留,不得把权力放给行政化的社会组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依申请及公共服
务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01
•【字号】襄政办函〔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
的通知
襄政办函〔2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下放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70项。
调整后,市本级保留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共1030项,其中,行政许可451项、行政确认82项、行政奖励13项、行政裁决9项、行政给付6项、其他行政权力140项、公共服务329项。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下放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衔接和承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襄阳市下放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021年7月1日附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30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武汉、襄阳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通知》(鄂编办文〔2016〕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下放、取消审批事项(一)提高行政审批集中度。
20个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事项,全部划转由市行政审批局集中审批;逐步增加适合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一枚印章管审批”的集中度。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审批和监管联系非常紧密的事项,市审改办要协调市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衔接紧密、协同配合的审批流程。
集中审批的事项中,涉及年度检验或校验等日常监管事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到期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市行政审批局依据监管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取消、下放审批事项。
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等行政审批事项。
对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明确由审批转为备案、由行政许可转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襄樊政办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鄂政发[2003]4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4]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全面清理、依法审定、规范管理”的原则,参照国家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精简,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再精简40%的改革目标,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同类城市中行政许可事项最少的城市。
二、清理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实施主体、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和承诺时间。
在清理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是指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项目的所有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襄阳市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3日襄阳市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实施方案根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鄂办发〔2012〕26号)和《2013年度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考评细则》(鄂源治领〔2013〕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工作,为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供统一、完整的数据保障,特制订方案如下:一、建设目标充分整合市级各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加快建立包含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人口、法人等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库。
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数据提供,确保2014年底完成全市数据共享交换任务。
(一)建立数据交换中心。
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数据交换中心机房和网络建设,部署数据交换前置服务器,开发数据交换软件,为各部门数据交换提供网络及技术支撑。
(二)制定数据共享目录。
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制定数据标准,明确数据共享目录,并按照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在完善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人口、法人等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库的同时,全面建设各类政务专题数据库,满足各单位不同业务应用的需求,实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的全面共享。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襄政办函〔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函〔20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5日襄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是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执法权限、范围等发生争议,提请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保证政令畅通;(三)提高行政效能;(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争议;(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就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而发生的争议;(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的争议;(四)行政执法部门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而发生的争议;(五)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因涉及各行政执法部门“三定方案”职能调整或职能划分的行政职能争议,应报请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不涉及法律规范适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46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5日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82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事项,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变动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办事窗口予以第四条政务服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梳理和政务服务事项变更等工作;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负责本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认领、发布、应用等工作。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承接省级下放、委托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4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承接省级下放、委托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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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承接省级下放、委托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20〕10号),襄阳市本级承接省级下放和委托行政许可事项8项,其中,下放市委统战部1项,下放市行政审批局3项,委托市行政审批局4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14项,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调整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委托和调整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与省直部门及时做好业务对接,制定和公开办事指南、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承接省级下放和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20年7月27日
——结束——。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襄政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14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法〔2015〕70号)和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法制办出台的《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法办〔2016〕4号)要求,我市被列为全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市。
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严格依法、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探索形成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379号令),通过进一步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提高审查能力,完善审查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为我市建设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襄樊政办发[2004]101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1.17【实施日期】2004.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4〕10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襄发[2003]24号)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襄樊政办发[2003]72号)精神,为加快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逐步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按照“以块为主,重心下移,事权下放,强化督察”的指导思想,下放城管事权,市级主要承担指挥、督察、人员调配、资金核拨等职能,区级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二、明晰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1、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检查、监督、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挥跨区域的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1)负责对阶段性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和专项执法活动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协调、人员调度和检查督办。
(2)负责有关管理标准的制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负责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证件、装备、标志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2、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媒体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工作;负责东街(十字街至环城东路)、西街(十字街至陵园路口)、南街、胜利街(十字街至岘山)、檀溪路(陵园路口至轴承厂)、滨江路(一桥至复聪路)、长虹路(环山路至邓城大道)、前进路(人民路至三元路)、中原路(火车站至长虹路)、长征路(解放路至三元路)、大庆路(清河一桥至长虹路)、春园路(清河二桥至华中制药厂)、汉江大道(二桥至鱼梁洲桥)、解放路(炮铺街至一桥涵洞)、火车站广场、人民广场、鼓楼广场、诸葛亮广场、南湖广场等市区主干道、重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目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3]136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目录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目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3]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市(州)和县(市、区)行政权力及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纪发〔2012〕1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县两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襄办文〔2012〕104号),市行政权力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直69家单位15大类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目录进行了审核。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目录经审核,确认各单位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4668项,其中,行政处罚3181项,行政征收30项,行政强制131项,行政给付36项,行政奖励70项,行政确认50项,行政征用9项,行政裁决7项,行政监督检查307项,行政备案120项,行政划拨7项,政务服务586项,其他权力134项(详见附件)。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另行公布。
“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由市监察局等部门依据《襄阳市“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襄纪发〔2012〕4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公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目录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在政府网站“行政权力公开”专栏公布各单位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目录。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15
•【字号】襄办文[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的情况通报
(襄办文〔2013〕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鼓励和推动全市各部门积极主动向国家和省争取改革创新试点,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平台为襄阳争取发展资源,现将市直部门争取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情况予以通报。
截止2012年底,全市共申报国家级试点66项,其中已获批准的国家级试点26项;申报省级创新试点25项,其中已获批准省级试点19项。
希望市直各单位再接再厉、积极推进,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将争取国家、省级改革试点工作做实做细,为加快“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市直各部门申报的国家、省级改革创新试点汇总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5日附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5]38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8【实施日期】2015.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8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潜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及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高新区“三个一”改革经验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总体目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努力打造全国审批体制最优、审批流程最规范、审批服务最高效的城市,为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精简下放。
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下放基层政府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坚持清单管理。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建设。
(四)坚持规范高效。
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法制化建设。
(五)坚持放管并重。
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三、主要任务(一)科学规范行政审批事项1、承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函[2016]13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函〔2016〕1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改善发展环境,较好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和廉政建设,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为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再取消下放一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审批事项,对量大面广、市县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实质性下放,并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彻底下放终审权和发证权,对关联性强的审批事项,推进同步取消下放,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度。
适时取消、下放、调整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职权事项。
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相关证照的年检,改革部分年检管理方式,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全面推广网上审批和网上办事,实行网上咨询、申报、受理和办复,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态调整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中介机构清单,制定出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平台,从严整治“红顶中介”,推进脱钩改制,规范服务行为。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城管执法体制的意见-襄办发[2010]2号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城管执法体制的意见正文:----------------------------------------------------------------------------------------------------------------------------------------------------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城管执法体制的意见(襄办发〔2010〕2号2010年1月20日)根据省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执法过硬、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形象良好”的城管执法队伍,为文明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城管执法机构设置(一)将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再加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大队)牌子。
根据市编委关于开发区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批复的文件精神(襄机编[2004]7号、襄机编[2006]11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不再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派出机构进行管理。
(二)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加挂城市管理信息指挥中心牌子。
主要职责:受理群众求助和投诉举报;负责城管信息的汇集、处理与反馈;运用数字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实时监测与动态控制,对执法队伍及市容、环卫作业进行统一指挥调度;承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门户网站及网络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调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职责,强化城管执法督察。
主要职责:负责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队容风纪等事项进行督察;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效果、执法效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规划批后监管,承办需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处理的规划执法案件;组织全市跨区域专项执法行动;督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转交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的案件;不再承担城市管理信息指挥中心职能。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襄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办发〔2013〕35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襄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8日襄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以分类管理为重点,紧密结合襄阳实际,统筹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建立起与“四个襄阳”建设相适应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眼发展,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实现襄阳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改革创新,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实施各项配套改革和管理,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社会承受度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襄政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襄政发〔20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22日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打造全国、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区,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关于加强法治中国、法治湖北、法治城市建设的要求,特制定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以建设法治城市为重点,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通过领导干部学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法治政府建设研讨班等多种形式重点学习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梦,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城市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上来,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汉江流域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区为抓手,积极推进省级法治政府试点建设(二)组织开展“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
制定《襄阳市依法行政示范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命名表彰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区先进单位”,树立标杆、以点带面,重点解决基层依法行政短板问题。
(三)适时召开2014年全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指导谷城县、襄城区开展基层法治政府试点建设,确定南漳县为省政府法制办“联基层、办实事”联系点;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落实《襄阳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襄政办函〔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3日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我市政务服务效能,营造“全国领先、省内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据政府授权,集中办理本级政府范围内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
包括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室。
第三条政务服务窗口是指对外提供本级政府范围内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窗口。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中心设立窗口,选派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进必进原则。
具有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其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进入中心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二)坚持便民高效原则。
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能,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民高效服务。
(三)坚持规范廉洁原则。
建立内控运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勤政廉洁。
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五条中心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在区位较优、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公共设备较完善的地点。
第六条中心建筑面积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总量、业务办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参考省内外其他同一层级地区的政务服务大厅办件量、办件效率、人流量等数据,按照集中、高效、规范、便民的原则确定本级服务中心规划及建筑面积,满足进驻部门窗口办公及服务对象办事需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7]70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0【实施日期】2017.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0日襄阳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全省“二十七证合一”的基础上,按照“事项能减尽减、项目能合全合、程序能改都改、告知一次到位、管理全面创新”的思路,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涉及企业证照事项(涉及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备案事项等,不含“准建”事项。
下同)中的备案事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审批事项实行“一窗受理、一网联办”,并积极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激发投资创业活力。
二、改革范围和时限(一)改革涉及企业范围襄阳市区(不含襄州区)范围内的各类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完成时限2018年1月31日。
三、改革内容(一)清理、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一是现有审批事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下同)“减”、“改”。
按照“能减尽减”、“能改尽改”的原则,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依法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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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武汉、襄阳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通知》(鄂编办文〔2016〕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下放、取消审批事项
(一)提高行政审批集中度。
20个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事项,全部划转由市行政审批局集中审批;逐步增加适合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一枚印章管审批”的集中度。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审批和监管联系非常紧密的事项,市审改办要协调市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衔接紧密、协同配合的审批流程。
集中审批的事项中,涉及年度检验或校验等日常监管事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到期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市行政审批局依据监管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取消、下放审批事项。
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等行政审批事项。
对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明确由审批转为备案、由行政许可转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市审改办按程序调整公布。
调整后的事项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合理调配充实审批力量。
由市审改办测算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审批事项与专业审批人员数量之间的匹配关系,按照同级同类城市的标准和规模配齐配强专业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
二、明确审管分离的职责分工
(四)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责任。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对审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