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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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2020)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及《浙江省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监督〔2019〕1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杭州市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5日
杭州市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政策和项目科学立项和决策,根据《中
《浙江省事前绩效评估管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或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等内容,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依据充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客观公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拟新出台且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2亿元及以上的基建投资项目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政策和项目。
部门单位拟新增上述政策和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分别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策。
应急、抢险、救灾等急需项目可不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现有决策程序开展。
基建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内容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为: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与相关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及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遵循谁提出政策和项目,谁负责评估的原则。原则上事前绩效评估由拟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部门(单位)开展。特别重大的、涉及多个领域的提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职责部门开展。
第十二条部门(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规则;对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和审核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和审核意见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和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财政重点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规资局、市委组织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基建投资、信息化、会展、规划、人才等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评估。
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及专家等参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应用
第十八条对于基建投资、信息化、会展、规划、人才等项目,分别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提出项目立项意见和资金安排的建议。
除以上专业性项目外,其余由财政部门牵头审核,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意见。
项目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十九条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建议不予支持。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部门(单位)应按要求予以调整完善;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基建投资项目,以及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的政策、项目不予支持。对需要作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的项目,若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
第二十条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市)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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