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女性意识的觉醒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国女性意识的觉醒

中心论点:

妇女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古代父权制牢不可催的统治,封建礼数的摧残,使得女性地位下降到了一个令人骇然的地步,这一点在宋明体现的尤为明显。在明代,皇帝和皇后甚至亲自编写《女戒》之类的书来提倡"女德",极力表彰妇女贞节.随着封建社会步入晚期,礼教日益严酷细密,对妇女的压迫日甚一日.直到19世纪末,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洋人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西方的价值观念与意识形态随之而入,这种异质东西的传入与经几千年沉淀于中国人头脑中的意识发生了最为激烈的碰撞,人们被约束的思想也随之被打开,人们对女性的认识不再仅仅局限于贤妻良母,辛亥革命后,社会政治趋向民主,人们思想得到空前解放,女子学校制度、课程等不断变革,因此,一批知识女性不断觉醒,在教育、婚姻、职业、参政等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并在这些领域有了一些作为。由此看来女性的社会作用社会地位并不亚于男性,甚至于在某些方面女性之作用比男者更胜一筹。

主要事例:

一、从古代到近代,女性是受压迫最深的一个群体。父权统治将女性降低为附庸于男性的第二性,《系辞》曰“天尊地牢,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又曰“乾道男,坤道成女”。女性所能受到的教育,也只有《女儿经》、《女戒》、《女训》等等。(古代女性被迫害的事例)

二、甲午战争后,面对严重的民族危机,少数率先觉醒的女性也开始将自己的命运与推翻清政府统治,实现民族振兴相联系,林宗素在《女界钟》中指出:"顾亭林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岂独匹夫然哉,虽匹妇亦有责焉".薛素贞认为:"夫一国兴亡,匹妇亦有责任;同仇敌忾,吾咸具感情".随着妇女问题的提出,女性意识也开始觉醒,开始追求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主要表现在:(20世纪初中国女性意识的开始觉醒事例)

1、兴女学.要争取权利,必须接受良好的教育,女子自己开始创办学校.如1904年杭州的惠兴女士创办了贞文女学堂。

2、办女报.她们认识到舆论宣传的重要性.这时期创办的报刊主要有《女学报》,《中国女报》,《神州女报》,《女界钟》等报纸。

3、建立组织,争取参政权.除了在舆论上鼓吹外,她们还认识到,必须"合群".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建立后,为争取参政权,成立了"中华民国女子参政同盟会",要求"男女平权之实现,女子教育之普及,家庭妇女地位之向上,妇女政治地位之确立".

4、废缠足,1901年清政府颁布禁止缠足谕旨,要求废除缠足陋习.在1907年颁布的《女子小学堂章程》中清政府再次强调指出:"女子缠足最为残害肢体,有乖体育之道,各学堂务一律禁止,力矫弊习".规定在新学堂上学的女生一律禁止缠足,以为社会表率.

三、女子意识的觉醒主要表现在教育、职业、婚姻、参政等等之上。在女子教育观上,知识女性把女学看作是强国之本,认识到女子教育可以使女子从业自立,正如西方的男女平等和教育造就了职业女

性一样,可以促进社会经济整体水平和国力的强盛。因此,先进的知识女性不遗余力地倡导女子多读书,坚持女子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全面发展,最终成为能够自立、自强的国民。在女子婚姻观上,不再绝对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追求自由择偶,离婚自愿,更有宣扬独身者。在女子职业观上,清末时传入西方妇女就业状况,辛亥革命也极大地鼓起女性走向社会的勇气,众多知识女性意识到就业有利于她们自立,不再依赖于男子,广大知识女性开始探索就业途径,追求职业平等。在女子参政观上,受西方天赋人权学说的影响,辛亥革命以后,知识女性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参政观,中华民国的建立进一步进步女性参政的希望,主张女子以渐进方式参政。

民国成立后,首任教育总长蔡元培于1912年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规定"初等小学校可以男女同校"。追求男女平权.新文化运动对纲常礼教的抨击,使之强加给妇女的种种束缚不再天经地义,婚姻自主的开始流行,就业机会的增加,一定程度的参政权利的获得,表明在追求男女平等方面已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和195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妇女在结婚,离婚,财产,就业,选举等方面的平等地位,妇女解放运动翻开了新的一页.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妇女的权利作了充分的规定.如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1986年颁布,2006年修改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女孩与男孩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如第4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