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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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现龙会会 20104101001247 法硕(非法学)10级2班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能够使法院、检察院及被追诉的公民、法人平等对话,使诉讼向更民主的方向发展。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试图从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及司法等方面的欠缺着手就我国如何全面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加以探讨,并提出若干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可行性

一、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未经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推定无罪。

1996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该条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下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状况进行分析。

(一)现行立法中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之处

1.沉默权的缺失

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和陈述的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了这些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样极容易导致有罪推定。

2.对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的控制措施不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的法律后果,相关司法解释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论实践中对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单从司法解释本身而言,这些规则就是不完善的。仅仅通过无罪推定理念的灌输并不能杜绝非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的发生。

(二)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之适用状况

目前,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司法人员的观念中仍残留着有罪推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人犯”这一带有强烈有罪推定色彩的词语变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但一些司法人员思想观念中旧的观念根深蒂固,在他们眼中这只是称呼的改变,他们仍用有罪推定的逻辑去司法。无罪推定原则首先在司法者的头脑中打了折扣,在司法化过程中必然大打折扣。

2.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的案件仍然是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如1998年的云南省昆明市杜培武案。而在许多不为人们关注的他案中,隐性的刑讯逼供不计其数。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实践中还是大量存在着这一现象,这使无罪推定大打折扣。

3.未决羁押措施的滥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羁押不是等待判决结果的常态,对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国家强制性手段的使用应当考虑被追诉人尚未被定罪的地位,遵循适度和比例原则。与该原理相悖,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未决羁押措施被滥用,超期羁押现象屡禁不止。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现的途径

(一)理念层面

更新思想观念,加强对无罪推定的认识,为无罪推定在我国的实现创造意识条件。必须加大刑事诉讼法的宣传、教育、落实力度,尤其是促使立法者和司法者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真正从思想上完成由重惩罚向惩罚与保护并重、由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树立起“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立法层面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对它的重视现今多数国家将该原则规定于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如伊朗等国的宪法中都有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将无罪推

定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载入我国立法,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它的重视,对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也会具有深远的影响。

2.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完全是无罪推定的本来含义,因此,我国法律确认了无罪推定精神是没有疑问的。既然刑事诉讼法已宣言式地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就应消除自身的理论矛盾,必须从法律上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以真正全面在立法中突出无罪推定的原则。

(三)制度层面

加大制度上的革新。首先,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坚持和发展沉默权制度,仍然是当前世界的一种国际性趋势。因此,吸取法治国家多年实践和理论探讨的经验,必须取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并赋予其沉默权。其次,我国应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文规定运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原则上排除作证资格。承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就等于给非法取证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公民的权利相应折损,这与无罪推定精神背道而驰。我国可考虑借鉴国外成熟立法例,允许紧急状态例外等,达到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之间的平衡。

为被指控人利益而设计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不容置疑的法律,是公理性和基础性的,该原则的实行是执行刑事法律的基础。无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背离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和做法,不仅与世界刑事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势相悖,也使我国公民的底限权利得不到保障。尽管在我国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着许多困难,但是随着越

来越多的立法者和普通公民认识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相信无罪推定原则终将在我国找到植根的土壤,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彭红杰,尹璐.论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机制化塑建.理论新探.2005(10).

[3]续志红.试论无罪推定原则.理论探究.2003(4).

[4]王敏.论无罪推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

[5]程远.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命运.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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