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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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X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中X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X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精准管理体系》《中X集团固体废物管理暂行规定》《中X股份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上级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承包方以及在我公司区域内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环保障部(安环)是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大气、水、噪声、固(危)废、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对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场所的运行、维护、检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参与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的环保设施选型。
第四条各单位应合理选择和利用原燃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取先进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推广应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提高原燃料、能源和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完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和检维修规程,强化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保持平稳运行;加强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原燃料、工艺、设备,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项目管理部门在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时,组织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或监督实施,不断提高公司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条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内容和频次,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第七条公司各污染物排放口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标准规范设置,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
第八条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其中预焙阳极生产过程中的煅烧炉烟气排放口、焙烧炉
烟气排放口为公司主要排放口,其它大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第九条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分析,公司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氟化物等。
第十条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X集团的监控设备联网,应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
自动监测设备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第十一条对自动监测以外的其它大气污染物,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其中主要排放口的其它污染物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季,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半年。
第十二条严禁私自设置烟气旁通或旁路,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利用事故烟道排放废气。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生产运行过程的管理,加大现场跑冒滴漏的治理力度,避免和减少无组织排放,每年至少监测1次厂界大气污染物。
第十四条运输、装卸、贮存、输送沥青等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时,必须采取密闭措施。
运输、装卸、贮存、输送石油焦、冶金焦、收尘粉、石灰、石膏、残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采取密闭、苫盖、围挡及喷淋等防止遗撒和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工地应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第十六条厂区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硬化或者遮盖;加强厂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定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厂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料。
第十八条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及时报请公司负责人启动应急预案,各单位按照预案中明确的各项减排措施组织实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公司厂区实施雨污分流,其中生产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等排入污水系统,经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放;设置初期雨水收集装置,初期雨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公司分别设置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
第二十条按照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分析,公司废水污染物主要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
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石油类等。
第二十一条废水排放口应当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X集团的监控设备联网,应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
自动监测设备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第二十二条对自动监测以外的其它水污染物,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其它污染物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季。
第二十三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方式或向雨水排放系统、无防渗措施的地面排放生产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和油类、酸液、碱液、有毒有害废液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其它物质。
第二十四条使用酸、碱等物质的作业场所、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避免撒落、泄漏时对地下水的污染。
环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1次/半年。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基础施工产生的废水应进行预沉淀处理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