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发展与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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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

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

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商法作为调节和规范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本文将以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为主题,探讨其演变过程和重要里程碑。

一、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初期国际商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贸易的时期,当时的商业活动主要是由商人之间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国际法律规则。

然而,随着贸易的扩大和商业活动的国际化,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一套能够跨越国界的法律框架来调节和维护商业交易的秩序。

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国际商法开始形成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事件是1895年颁布的《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这是第一个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国际商法规范。

该法规定了国际贸易中各国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进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下是国际商法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1.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调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建立一个更为稳定和可靠的国际商法体系。

1921年,国际商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研究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在1926年发布了《国际贸易法通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该文件成为了后来国际贸易法的基础。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1947年,联合国成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专门负责研究和推进国际商法的发展。

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商法规则,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等,为国际商业交易提供了更加统一和明确的法律规范。

3. 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国际社会逐渐建立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

最重要的就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它通过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争端解决机构,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调解和裁决提供了有效的机制。

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

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

市场\商人\交易:商法的三个基础性概念在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市场、商人和交易这三个基础性概念一直是被忽视的概念。

市场是交易的场所,同时也是交易关系的综合。

现代商法中的商人,更加强调商人的知识素质。

商法中的交易则是以市场为依托、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自愿性权利转移。

商法中的“商”就是市场中的交易,“交易”一词贯穿于市场、商人和商法之中,是商法的核心概念。

标签:市场;商人;交易;商法在市场交易法律方面,我们对商法的基础性概念缺乏研究。

市场、商人和交易这三个概念,是商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性概念。

其中,“交易”一词最为重要,正是因为存在交易,才会存在市场和商人,正是因为存在交易,才会存在规范交易的法律,也就是商法。

一、市场社会分工和交换是市场产生的基础,“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

[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物品,人们开始利用剩余物品进行交换。

“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人们只是直接为了自身的消费而生产,间或发生的交换行为也是个别的,只限于偶然的剩余物”。

在这种偶然的交换中,市场逐渐产生了。

交换首先是家庭或氏族之间的交换,交换的地点,或者在氏族部落的居住地进行,或者在自然形成的区域的中间地带进行。

[2]这可能是萌芽状态的市场。

随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个人开始参与交换,不仅不同部落的个人之间存在交换关系,而且本部落的个人之间也有了交换关系。

个人之间的交换需要一定的场所,原始人将这种交换场地选在自己的集会场地,渐渐形成了“集会集市”。

后来,进行交换的“集市”与进行其他活动的“集会”开始分离,形成所谓的“集场”,这种“集场”就是一种初级市场,现代意义的市场,正是从这样的初级市场发展而来的。

市场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历史性质。

市场的本质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

有学者根据历史发展的自然线索,将市场形态划分为:“(一)发生在原始社会时期的、处于萌芽之中的、偶然的产品交换,我们把这一市场称为原始市场;(二)以物物交换为主要特征的简单商品交换,我们把这一时期的市场称之为简单商品市场;(三)以一般等价物和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商品交换,其市场形态表现为一般商品市场;(四)以广泛的信用为基础、以发达的商品流通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市场”。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几千年的我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从排斥商法到逐步承认商法的历史。

因此,改革开放商法被提出来以后,对我国来说商法是一个新的问题。

我们该如何对待商法,商法的发展历程如何,它对我国的法制及商事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就此问题从商法的起源、发展、我国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地位,以及新时期商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 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

商人在商法形成过程中的地位

商人在商法形成过程中的地位

2 商 人地位 自我保 护 的寻 求是 商法产 生 的 内在
动 力
1 1世纪是 欧 洲 尤 其 是 地 中海 沿 岸 诸 城 市 的 商 业 复 兴 时期 ,特别 是地 中海海 上 贸易 的繁 盛 ,极 大地 促进 了沿 岸 诸城 市 商业 的发 达 。商法本 质是 商人 阶级 的法 律 ,或者 说 现代 商 法 的起 点 是商人 法 。商人 自觉 自主精神 的发 扬 以及 他 们所 进行 的创 造性 活 动直接 促成 了商 法 的 自立 。 中世纪 的欧 洲实 际上 仍然 处于 封建 法与 寺 院法 的支 配 与控制 之 下 ,商 人 在 商 事 活 动 中遇 到 的法 律 障 碍 很 大 。
中外 法学 家一 致认 为 ,近代 商法起 源 或者 完成 于 中世
纪 。伯 尔曼指 出 :正如 封 建 庄 园 法 的 性 质 一 样 ,1 l世 纪
晚期和 1 2世 纪 也 是 商 法 变 化 的关 键 时期 。正 是 在 那 时 ,
l 世 纪前 的商 人 的社会地 位 决 定 了商 事规 则 的地 位 。 1 泰格 和 利 维 两 位 学 者 描 述 了 时 商 人 的 地 位 约 在 公 元 10 0 0年 左 右 ,商 人 在 西 欧 初 次 出 现 时 ,被 称 为 “ 腿 泥 子” ,因为他 们带 着货 物 徒 步 或者 骑 马 四处 奔 波 ,从 这个
使得 贷款 、保 险和 汇兑 都可 能办 理 ” 。正 是在 1 、1 纪 1 2世
商人 作 为一个 阶层 出现 ,才 为商 法 的产生 奠定 了基 础 。
有 商人 却没 有形 成体 系化 的商 法 呢? 1 纪 以前 ,商 人在 西 欧属 于一 种 相 对 隔离 的状 态 。 1世 只是偶 尔有 犹太 商人 、叙 利亚 商人 和希 腊商 人通 过 陆路 和 水 路在 东西 方之 间旅 行 。西欧 本地 的商 人在 很大 程度 上都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期,自5世纪罗马帝国西部崩溃到15世纪文艺复兴开始之前,主要是指公元500年至1500年间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的商业活动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发展,从而引出了许多商业法律和传统。

本文将主要探讨中世纪的商人法及其发展史,并试图了解其在当今商法领域中的意义。

中世纪的商人法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的意大利,特别是威尼斯和热那亚两个城市。

在这些城市,商业活动和贸易十分繁荣,商人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行为和交易。

这些法律称为商人法或商业法,它们主要关注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和纠纷,其中包括借贷、保险、海运、运输、交易和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威尼斯和热那亚,商人法是由一些私人协会或行会制定和执行的,这些协会或行会由商人自己组织,并负责培训新成员和提供互惠保险等服务。

当时的商人法具有很强的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他们有自己的法官和仲裁员,独立于城市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中世纪的商人法的重要性在于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商业法律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欧洲大陆和英国,商人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包括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仲裁机制,例如海商法、贸易法、货币法、交货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和商人的利益。

在中世纪后期,商人法逐渐成为欧洲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当今商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与中世纪的商人法相比,当今的商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将商业交易和投资的范围拓展到全球各地。

独立的商人协会或行会较少,而商法主要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

然而,中世纪的商人法仍然对当今商法的发展和实践产生着影响。

例如,海商法和贸易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仍然被当今的国际贸易和海洋法律所沿用,如船员的劳动保护和海难索赔等问题。

在当今商法领域中,商人法的某些特点和传统仍然被保留和发扬光大,例如商业仲裁和互惠保险等机制。

第二章 商人与商法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PPT课件

第二章 商人与商法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PPT课件
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可能会产生冲突。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
• 一、国外商法的历史 • 中外学者一致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或者完成于中世纪。 • (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 商人习惯法是商法的最初形式。
(二)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
• 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商法。 • 1681年《海事条例》。 • 德国普鲁士邦于1727-1776年先后制定了《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
第二章 商人与商法

本章概 • 本章界定商人和商法,介绍商法的基

本范畴和商法的历史沿革。
本章重 点
• 1.商人的特征和分类(一)。 • 2.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3.商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难 点
•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人的界定
• 一、商人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的概念 • 商法中的“商”,有自己特定的意义,是指营利性主体所
营利性
公私交融 性
技术性
国际性
1.商法的营利性。
• 商法的营利性,是指商法的制度规范设计以促进商人营利 目标的实现为宗旨。
• 商法的意义就在于提供和创造商事主体能够得以实现自身 利益需要的法律条件,并突出营利性的目的。
2.商法的公私法交融性。
• 商法兼有私法与公法的性质。
• 私法,主要关系到个人利益,而公法关乎国家利益。
立。
新中国的商事立法概览
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五种公司的形式。 •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西方的上市组织在我国消失。
• 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981年《经济合同法》 •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 • 1986年《外资企业法》 • 1987年《技术合同法》 • 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

论商人、商人精神对商法产生和发展的影响

论商人、商人精神对商法产生和发展的影响
注释, ①【荚1藏维·M·沃克.牛律法律大辞词典。北京t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524. 回f美】哈罗德·,·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津与革命——西方法雉传统的形成.北
京t中国大百科垒书出版社,I蝴柏6.
@【黄】寨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赠起.上海t学林出版社.1996.50. ④范健t王建文.商法总论.北京t法律出版杜.20lJ.39. ⑤【美】倩姆斯·w·汤普避著.{采家玲译.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北京,商务印 书馆.1992.26∞67. ⑥f差】哈罗德·J·怕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悼与革命.北京·中国大百科垒书出版扯. t996.413, 0(比1亨利·皮雷纳著.陈国檬雌中世纪的城市:经济和社会史评论.北京;商务印书 馆.I弼5.79. 固寒慧蕴,毛键铭。商法探潺。法制与挂会整最.2∞3(4). @高在敏商法的理念与理念的商法,陕西t陕西人民如版}土.2∞O.1 eO. 回【簿】拉德靠鲁赫著.米健,等译.法学导论.北京l巾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3. @郑远民.现代两人_j去研究.北京·法律帆睡社.2001.195. @范健。王建文.商法总论.JE京tj虫律出版杜.2011.46,
<二)法典与单行法规并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复杂的新的商事关系不断涌 现。并且,由于法典化的商法自身的僵化和滞后,商法典已不能 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商事活动。因此各国就频繁的修改商法典。 法国商法典648条经过修改继续有效的只有140条,《日本商法 典》自一战后已进行了30多次修改。但是商法典的修改始终跟 不上商事活动的发展,商法典修改过于频繁也对法典的稳定性造 成影响,因此,各国纷纷在商法典之外制定商事单行法。如法国 制定的证券与期货交易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单行法。这样就形 成了商法典与商事单行法并存的局面。 (三)现代商法的国际化 商法自产生之初就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但是这种国际性只是 地区和地区、国与国小范围内的借鉴与融合。随着国际市场的形 成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商法的国际化又明显 的显露出来,而且现代商法的国际性的范围更广,各国之间的商 事立法更是相互渗透和融合。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形成了一些国 际通用的商事惯例和协定,成立了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如典型的 是WTO。同样的,也促成了国际商法的出现,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商法,也称国际贸易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

它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的商人们使用的是一种称为"lex mercatoria"的商业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是由商人们自己制定的,旨在解决贸易争端和保护商人的利益。

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这种法律体系也不断发展。

在中世纪,国际商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当时出现了一种称为"law merchant"的商业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是由当时的商人们与贸易中心城市的商业法院共同制定的,旨在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在近代,国际商法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国际商事仲裁。

在这个阶段,国际商法开始受到国家立法的影响,国家开始制定规范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

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国际商法也不断发展,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国际商法体系。

国际商法是一种涉及跨国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分支。

它主要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合同、货物转移、付款、保险、运输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当时希腊和罗马城邦之间有着广泛的贸易往来。

随着贸易的发展,人们开始对跨国贸易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并制定了一些基本的法规来规范贸易活动。

在中世纪,随着世界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欧洲商人开始前往东方进行贸易。

为了保护商人的权益,英国、法国和荷兰等国家制定了一些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并建立了一些国际贸易组织,如英国的商会和法国的商会。

近代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和世界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国际商法发展迅速,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许多不同的版本。

浅谈商法的起源发展及商法的法典化

浅谈商法的起源发展及商法的法典化

浅谈商法的起源发展及商法的法典化内容提要随着近代经济体制和政治格局的改变,商法的诞生已经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

商法为“平等”“权利”“自由”在市场经济制度落实奠定和提供了法律基础,也必然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商法作为整个市场经济体质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基础,研究商法的发展,对于商法制度的建设,商法典的建立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商法产生原因商法法典化从人们最初对商品交换的需求产生开始,便产生了商行为,因此商行为是商法产生最根本的动因。

11世纪开始,在西欧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北海沿岸和波罗的海沿岸,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11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

在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商法,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商事和海事判例、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但是由于封建王室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王室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他们需要的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

继受下来的罗马法残余面对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调整起来力不从心。

因此需要形成一个新的法律体系来调整新兴的职业商人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

15世纪之后,伴随着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商品贸易的繁荣以及以宗教为核心的封建割据势力的衰落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城邦和商业团体的立法权逐渐归集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16世纪以后,欧洲民族主义兴起,自治城市消失,统一的民族国家相继形成。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统治,另一方面也为统一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此外,学者对商人和商事交易习惯逐渐加以研究,产生了一些学术著作,为立法提供了理论前提。

正是这种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由于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商人习惯法分布于不同地域、不同商人组织之中,甚至存在着颇大差异,它进而发展成了欧洲中世纪后期商法林立的格局。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内容提要:对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

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并尝试概括出其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希望可以收到正本清源、以史鉴今之效果。

关键词:中世纪商人法历史背景基本特点一、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商业的发展曾一度中断,并呈衰落之势。

“以货易货”的简单商品交换形式成为长期支配“蛮族国家”内部经济活动和彼此间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

经过漫长而又黑暗的中世纪早期(约5世纪—10世纪)后,欧洲商业开始走向复苏并日渐繁荣起来。

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构成教皇革命对外军事计划和经济计划的一部分———打通了东西方的商路,大大促进了远距离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的发展。

在南欧,意大利诸城市领时代之先,被誉为“通往东方的门户”,渐次成为地中海沿岸的交通中转要津和远洋贸易枢纽,执地中海贸易之牛耳近5个世纪之久;①在东欧,拜占庭帝国(395年-1453年)成为原西罗马帝国贸易活动在东地中海地区的自然延伸,优越的沿海地位使首都君士坦丁堡成为东西方贸易的当然中心;在西北欧,一系列商贸同盟纷纷粉墨登场,汉萨同盟和条顿骑士团先后成为波罗的海、北海一带海上及陆上贸易的总代言人。

11-15世纪的400年间,贸易中心几度迁转(拜占庭-意大利-尼德兰),形成了几大商贸通道。

在这些海陆通道上产生了为数众多的“集市”和“市场”,四方商贾麇集于此,从事规模不等的商品交易活动(繁盛于13-15世纪的法国“香槟集市”至今古迹尚存,闻名遐迩)。

11世纪的欧洲迎来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商业革命”,可以说,此后几百年间的欧洲经济史就是一部商业发达史。

然而,彼时商业的繁荣绝非“无源之水”,历史因素间的作用多是相互的。

商业的异军突起、兴旺发达是多重历史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11世纪以来,在政治上复归平静的欧洲大陆上掀起了一次农耕的高潮。

补充1:商法的历史发展

补充1: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那里有贸易,那里就有法律”。

拉丁语的此句格言揭示了商法的历史开端。

商事法律制度是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从商事法的发展过程和表现形式来看,大体经历了:古代商法(诸法合一)——欧洲中世纪商法(商事习惯法)——近代商法(商人法)——现代商法(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

2.1:古代商事法AP14严格的说,欧洲的古代法中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

从我们今天对商法的概念定位来说,古代不可能存在一整套严格意义上的商法制度,然而当时确实存在为数不少的在日常商品交易和集市贸易活动中起着支配作用的惯例和法律制度,此类制度是否可以看做是商事法的起源。

古代商法主要是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这些惯例和习惯做法在中国、印度、波斯、巴比伦、非尼斯、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国的商人的商品交易活动中早已经起着支配作用。

古代的商事法主要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了一些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汉穆拉比法典》《赫梯法典》《摩奴法典》《古希腊商法》《古罗马商法》概括来讲,古代商法的特点是:1、在法律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就是有一些成文法,也是对一些商事惯例的认可。

不论古代的那一部法典都是诸法合一的,在客观上都无法和近现代商法的发达相比拟;但是古代商法所形成的承认商事惯例的传统对于近代商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内容上主要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

3、由于古代商业交易活动还带有一定的掠夺性和欺诈性,加上受神权、教权思想的的限制,所以不可能完全遵从交易自由、契约自由、公平交易。

但是古代商人所信奉的习惯和原则,哪怕只是精神上的信仰,也表明了商法在产生之初既崇尚自由、重视公平,从而为后世商法的发展确立了商法的基本理念。

4、古代商事习惯和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二、中世纪商事法AP17中世纪商事法主要是指公元11世纪至公元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在地中海沿岸和亚得力亚海沿岸、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

以一个中世纪商人法案例为例,当时一个商人购买了一艘船,但由于缺乏相 关法律依据,商人在船只沉没后的赔偿问题上吃了大亏。为了维护商人权益,中 世纪商人法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商人之间进行商业交易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而近代民商法典的应用场景则更为广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出台,为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商 业活动更加公平、有序。此外,民商法典对于商业组织、金融市场、知识产权等 方面的规定也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治保障。
3、社会文化:社会文化观念对商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影响。例如,在 保守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商法可能更注重传统和稳定;而在开放的社会文化背景 下,商法可能更倾向于创新和变革。
四、主要内容三
选取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发展中的一个具体案例——南海泡沫事件(1720年), 从商法的角度分析其产生背景和影响。
时至今日,中世纪商人法对现代商业仍有启示作用。虽然现代商法已经发生 了很大的变化,但中世纪商人法所强调的重视商业惯例、倡导诚信原则以及鼓励 商业仲裁等基本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借鉴。此外,中世纪商人法也提醒我们,在制 定商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其国际性和跨文化性,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 趋势。
总之,中世纪商人法作为商业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源、特征及变化都 反映了当时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它为现代商法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也让我 们对商业法律的历史和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继续商 法的演变过程,并从中汲取更多有益的经验和智慧。
南海泡沫事件是18世纪初英国商业和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投机狂潮。在这一 事件中,许多商人和政界人士通过股票投机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最终泡沫破裂, 导致许多人的财富化为乌有。这一事件暴露了当时英国商法存在的问题,如缺乏 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和商业道德的缺失。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
对于一般商事交易,教会法也持贬抑态度。“钉子钉在墙 缝里,罪恶生在买卖间”,延续了亚里士多德自给自足的反商 业思想。
293年,罗马戴克里先皇帝创立了“非常损失规 则”,当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不足履约时实际价格的 一半,而买方又不愿意支付差价时,契约无效。
该原则成为检验任何契约有效与否的首要标准。 使契约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严重威胁交易安全的实现。
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发展简史 (一)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law merchant) (二)商法的成文化、国家化(早期商事成文
法) (三)商法的法典化(现代商事成文法)
从11世纪开始,在西欧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北海沿岸和波 罗的海沿岸,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 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这一法律体系虽然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但主要还是由 商人自身按照秩序、正义的新概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 系统化的结果(而不是象一般立法那样,由国家推动)。
中世纪的商人法只适用于作为特殊社会阶层的商人们之 间,本质上是商人习惯法,是近代商法的直接渊源,是商人 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商事仲裁法院处理商事纠纷的依据。无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商人自治规则无法纳入国家法的体系, 只能以民间法的形式存在,一种纯粹的私法。
主要单行立法: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18世纪以 后的普鲁士多部立法。
商法典编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原因。
法国颁布的商法典是政治运动胜利的总结 和标志,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点和 哲学,拿破仑法典(包括商法典)被称为第三 等级的胜利,因为商人是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 力量。
德国商法典的编撰是政治上统一的斗争在 法律上的反映,试图通过法典编撰统一来推动 政治统一运动。
16世纪以后,欧洲民族主义兴起,统一的民族国家相继形 成。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统治,另一方面也为统一法律 的制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此外,学者对商人和商事交易习惯 逐渐加以研究,产生了一些学术著作,为立法提供了理论前提。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的渊源的概念

商法的渊源的概念

商法的渊源的概念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法律渊源以及相关的发展脉络。

商法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而形成。

以下是商法渊源的概念详细解析。

商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人们进行贸易和商业活动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则和制度。

例如,在古代中国,商业活动主要通过市场进行,相关的交易行为和纠纷解决往往需要依靠相关的规则和制度。

在古代的商贸活动中,人们往往通过口头协议和习惯法来规范交易行为。

这些早期的商业规则和制度为商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商法的渊源还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

罗马帝国时期的商业发展非常繁荣,人们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活动。

罗马法是西方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其中包括了丰富的商业法律规则和制度。

罗马法对商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罗马法理论中的“对象有形论”和“容易买卖论”奠定了交易物的所有权转移和交易成立的基本原则。

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商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商业合同的法律效力等重要商法规则。

商法的渊源还包括中世纪时期的商业法律制度。

中世纪欧洲的商业活动主要是通过公会制度进行的,公会对商业活动的组织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会制度是一种以职业为基础的组织形式,由商人自己组织起来,通过自己的章程来制定相关的商业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

公会的出现使商业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公会制度下,商人之间进行交易可以通过公会的仲裁和调解来解决争议,这为商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借鉴。

此外,商法的渊源还可以追溯到近代。

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兴起,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不同领域的商业活动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为了适应新的商业需要,近代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商法法典和商法规章。

例如,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许多国家相继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法典,如法国的《1808年商法典》和德国的《1896年商法典》。

这些商法典对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现代,商法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摘要:主要探讨了欧洲中世纪社会商人、商人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宗教、政治、文化整体状况,以及商人法得以发展完善的条件和取得的成就。

; 关于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近现代商法的渊源。

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人法与封建王室法、教会法、采邑法以及作为习惯法残存的古罗马法等共同构成中世纪欧洲一个特定区域的实在法体系。

形式意义上商法产生并独立存在,这种现象在中世纪以前的古代法中是没有的,而中世纪后的欧洲各国近代商事法或商法典是对中世纪商人法的继受或沿用。

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如下方面:1.商人何以从最卑微的阶层不断提高自己的地位,最终夺取各国权力;2.商人法以罗马法为根基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其所取得的成就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莫大贡献。

; 一、中世纪初期社会整体状况及商人地位; 公元五世纪,罗马帝国已变成了一个空壳,它昔日一度强大的中央集权已烟消云散。

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马帝国后期,大地主垄断土地的弊病已遍及整个帝国,有势力的地主贵族阶级已经占有几乎全部帝国的土地,自由农民和自由手艺人差不多已经绝迹,他们已沦为世袭大领主的农奴。

大领地的领主拥有不断增加着的财富,也就表现出日益脱离政府的独立性,久而久之,领主的势力滋长到足以对抗政府或控制政府,中央政权的日益衰败,已不得不把许多公共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大领主,如按狄奥多西法典规定法官不得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是国家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

这样乡村和城市的下层阶级,为了避免盗劫,蛮族掠夺,为了逃避苛捐杂税的勒索,越来越多的向大领主那里集中以求庇护,庇护形成了封建依附关系,依附关系的成立一般要举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仪式,这类仪式按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描述为依附者要:“双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个人两手之间———这是归顺臣服的一种简明表示,其意义有时还需用一种下跪的姿势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强调。

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

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

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商法的不同定义: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规范商⼈和商⾏为的法律。

3、商法是调整和规范商⼈所参加的商事关系的法律。

商法发展第⼀个阶段:罗马法时代的商法。

第⼆个阶段:中世纪的商法。

第三个阶段:16世纪以后到20世纪初的商法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罗马法时期、中世纪时期、法典化时期从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得出的结论: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中世纪商法的特点:1.商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律。

2.商法是习惯法,⽽不是国家制定法。

3. 商法是关于集市的法律。

惯例:在商业实践中,被⼈们反复使⽤的、⽽不是由国家⽴法者或法律编撰者制定的习惯做法或常规。

商法:1.国际性的法律⾃治性的法律2.习惯法意义上的法律3.关于集市贸易的法律市民法解决的问题:⼈格⾝份财产权的归属万民法解决的问题是商⼈和商⼈之间怎么做交易。

商法是⼀个最古⽼的学科。

罗马法的分类:市民法万民法万民法: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份的⼈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中国,企业是在⼯商局注册的。

在荷兰,企业是在商会注册的。

在德国,企业是在法院注册的。

对于⼀个特别强调⼈的⾝份的法律⽽⾔,第⼀个最关⼼的是⼈格⾝份,第⼆个最关⼼的是财产归属,尤其是⼟地。

传统的契约法、合同法构成了万民法的最主要的形态。

施⽶托夫认为:今天所谓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其最初的形态是中世纪的商法。

在15世纪之前,欧洲地区商⼈之间的纠纷是由⾏会来裁判的。

16世纪以后商法的特点:商法变成了国家制定法,被法典化了。

商法变成了国家控制的法律,⽽不是商⼈的⾃治法。

商法的民族化法典:⼀个国家的⽴法者依照法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被称为法典的法律。

英国的商法认为:商法最核⼼的部分是交易,⽽交易最核⼼的部分是买卖。

商⼈是商法的基⽯《德国商法典》的基础:商⼈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些国家采取的是商⼈主义原则德国私法的⼆元制包括民法和商法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商⼈、商⾏为、与商⼈或商⾏为相关的其他事项(商事登记,会计账簿)。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内容一般认为,古代商法是指中世纪以前的商法,即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在古代东方文明中,对商法内容规定较多的是公元前1750年颁布的《汉姆拉比法典》,该法典对有关借贷利息、仓储、代理等商事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是零散的。

1、古希腊商法在古希腊,由于地理优势,环地中海的一些城邦国家,例如雅典、克林斯等地的海商贸易的非常繁荣。

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调整贸易法律规定的产生,古希腊人制定的《罗得法》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其中有些关于商事方面的规定,特别是海商方面内容的规定,为以后海损和海上保险及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2、古罗马法商法罗马法是古代商法中反映私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

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了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法确立了若干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方面,出现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

第三,对商事活动的安全规定了一些特殊责任。

第四,在金融和银行领域中,罗马商法也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制度。

第五,罗马法在商品买卖方面也有一些重要规定,促进了买卖行为的发展。

(二)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是:1、在法律形式上古代商事法律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即使有一些成文法规定,也是对一些商事惯例的认可。

古代商法在客观上无法与近现代商法相比拟。

2、商法的在内容上主要是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例如对交易行为、主体和交易对象、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为主。

3、古代商事习惯和商事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在古代西方国家,为数不多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海上贸易活动,因此,有关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性的商事规则,国内商事规则不多。

4、商法中的海商法内容较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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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的发展与商法内容提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作为经济基础的商的发展对商法的调整、变革提出了需求;反过来,作为上层建筑的商法的调整、变革又促进了商的发展。

今天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快速化、全球化,商事活动日新月异,商法需要顺应发展规律,以不断革新的面孔适应其需要。

关键词:商人商法发展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一、商人的发展脉络(一)西方商人的发展11世纪以前,欧洲对商人的态度出于一种相对隔绝的状态,偶尔有叙利亚商人、犹太商人和希腊商人在水路和陆路中兜售他们的商品,穿梭于东西方之间。

他们奔波于城市与城市之间,村落之间,或者庄园到庄园,弥补着经济的不足。

但在这一时期,并未形成商业的体系。

这时候的商人们,从事着西欧所限制和鄙视的商业为生,犹太商人则从事着转运贸易。

11世纪以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用于交换的剩余商品。

为商人和城市的结合提供了巨大空间。

并且,这种结合与发展,使得手工业者和商人成为独立的职业,摆脱了庄园的控制。

从12世纪的德国开始,商人联盟开始了,由于人口的迅速增长,庄园解散、农民离开土地,随着条顿军团的军事扩张,德国商业势力扩展到北海波罗的海遗迹西欧各地,吸纳了更多的人经商。

但由于政府的虚弱,封建庄园法产生使封建领土商人或者庄园成员兼职从事贸易是非法的。

这样一来,商人的经营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于此,德国商人开始在外国领土上组成商业组织:汉萨同盟。

近代西方的商人,逐渐成为了资本家,商人从过去从事贸易、手工业,发展到运营到资本的阶段。

商人阶层以及城市为近代国家管理体制和国家职能的成熟提供了前期的准备。

其次,商人的力量逐渐和国家进行结合。

商人阶层,或者说资产阶级控制了政府,积极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

(二)中国商人的发展中国历史上虽然长期处于落后的农业社会,比西方国家进入商业社会晚了数个世纪,但中国商业其实早在奴隶制时期的商代和西周就已经产生,夏以后的商朝,逐渐建立了奴隶制国家。

随着生产力不断提高,商朝的商业贸易也得到发展并出现了水陆运输行业化和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人,在商朝繁盛时期,一部分商朝人经常到周边民族地区开展农贸产品互换方式,因此,在外族人心目中,做买卖的就是商人,公元前16世纪时,商朝在一个叫亳的地方(今天的河南商丘北)建都,后又迁往殷地,即今天的河南安阳小屯村,史称…殷商‟。

后来,武王伐纣,商朝灭亡,商朝人以国为姓,即今日商姓的由来,商朝王族被封于宋国,商民善于经商,周初将这些买卖人通称为“商人”,虽然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买卖人已不再以商朝人为主体,但人们却习惯仍把“商人”作为买卖人的通称。

东周时代著名商人如范蠡、明代山西汾洲商人王文素。

到了春秋时期的商人,虽然还是在官府直接控制下的“工商食官”的商人,但是已经是一种专门职业。

战国末年,濮阳人吕不韦,吕不韦以重金贿赂华阳夫人,使异人被立为秦国太子后为秦庄襄王。

据说秦始皇为其生子。

吕不韦因而官至宰相,获利无数。

在中央集权和落后的农业社会里,中国的商业从来没有得到自由发展的市场,商人也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在官民的夹缝中求得生存。

于是,就有了巴结高官的红顶商人胡雪岩和山西票号的倒闭。

旧中国的商业活动始终徘徊在低水平线上,根本无法产生出商业的诚信制度来。

解放初期到改革开放前夕,新中国搞土改斗地主,把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三大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逐渐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使我国进入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政府大肆宣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大公无私的思想,反对地、富、反、坏、“右”的自私自利,不断地割掉资本主义的尾巴。

这个历史时期在我国商人逐渐销声匿迹。

直到1978年底,新中国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商业才开始在神州大地复苏。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做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

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对内实行改革,对外实行开放。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一定程度上私有,在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后剩多剩少都归农民自己所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我国的改革成功地从农村走向城市,1980年在广东、福建开放了四个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成为引进外资、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的窗口。

那些最早下海经商敢于赚钱的人里面最多的是广东、福建、浙江一带有工商业传统地区的人们,商人不仅在大陆复活了,而且队伍越来越庞大。

过去那些勇敢的人们中的成功人士如今成为成千上万普通百姓关注的大款、百万富翁、亿万富翁,有的进入政协当了委员、有的成了人大代表,我国新时代的商人社会地位越来越高了。

以上是传统商人的概念,更多的是法律意义上商自然人。

而今天,我们的商人的概念是商法特有的主体概念,它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取得营业资格的人。

二、商法的发展脉络(一)古代的商法在中世纪以前,古代的法是一种诸法合一的结构,没有也不可能有名称为“商法”或者名称为“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金融法”、“证券法”、海商法的法律。

但是从规范的性质看考察,人们也会发现古代人类社会已存在某些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类自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

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也曾出现某种繁荣。

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简陋的商事法律规范的出现则成为必然。

开始,地中海沿岸的欧洲诸国只沿用商事习惯,至今尚未发现当时有特别的商事法律规范。

在罗马帝国时代,罗马法的私法领域则包括了某些性质上属于商法的规范,诸如关于银钱业、旅店业、运送人、海上借贷契约的规定等,都适应了当时罗马人商事活动的需要。

无疑,古代商法被深深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即商法规范虽然已出现,但尚未从一般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还没有特别的商法。

(二)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是近代商法的起源,这已成为国内外商法学界的一种通说。

中世纪的欧洲(约公元395-1500年)是封建专制统治的欧洲,同时也是农业社会的欧洲。

但是随着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

随着11世纪城市的成长,产生了商会,它领导了城市自治的斗争。

手工业行会兴起后,为了控制城市政权而与大商人进行斗争,但行会内部也由于行当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矛盾。

除伦巴弟联盟、汉萨同盟等城市外,多数城市受制于国王或诸侯政府,国王保护商人,并获得财政支持”。

由于商人已成为众多独立阶层中的一个独立阶层,他们迫切需要对其利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以实现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的自由。

然而,中世纪服务于封建统治的法律和受宗教势力支配的法律都不可能实现商人阶层的这已要求。

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

由于商会在自身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有条件运用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约,并实施于本商会内。

这种规约于公元11世纪至14世纪行之数百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即商人习惯法。

不过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这些规则不再局限于商会内部的适用,而是逐渐适用于解决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纠纷。

另外,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发展是带有国际性的,并且始终保持着统一。

(三)近代的商法近代商法是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但是,近代商法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于中世纪的商法。

以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开端,人类历史进入了近代。

近世是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专制和封建割据的时代,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成立。

同时,自治城市不再存在,原有的商人团体逐渐消亡,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受到保护。

与此相适应,寺院法被废除,商人习惯法具备了向国家成文法过渡的条件。

初期,商事立法多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而后才逐渐编纂成商法的法典。

并且,各国近代商法的发展,因国情不同而走了不完全相同的道路。

近代法国的商事立法源于路易十四于1673年3月颁布的《商事条例》。

1681年8月,路易十四又颁布了海事条例。

之后拿破仑将两个《条例》加以修改修改并编为《商法法典》,于1807年颁布实施。

该《法典》是近代商事法的典范,对欧陆各国乃至其他洲的许多国家的商事立法有很大的影响。

之后,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商法典已显不适应。

于是,一方面频繁地修改商法典;一方面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补充,如1867年的《股份公司法》、1909年的《商业财产买卖设质法》、1919年的《商业登记法》等。

德国未统一时,普鲁士曾于1794年颁布普通法,包括民商法规范。

其中商事方面的规定与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相似。

之后,德国于1848年制定了《普通票据条例》,1861年制定了《普通商法法典》。

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

1873年宪法修改后,商法的立法权被授予帝国国会。

不就,开始修改《普通商法法典》,起草统一商法典。

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编纂工作完成。

1900年该法典正式公布并实施。

这部法典虽有大部分仍在当代适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多次进行修改。

同时,还以颁布单行法的方式弥补商法的不足。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引进欧洲商事法律制度的国家。

自1893年开始起草新的商法典草案,于1899年的3月9日通过并于同年6月16日施行。

英美法同法国、德国、日本的法律不同,属于普通法系。

就英国而言,它的商事法开始以习惯法、判例法为渊源。

17世纪,被普通法所吸收。

18世纪中叶,基于商事活动之需要,开始有单行的商事制定法出现。

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美国宪法》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

依此规定,海商、破产立法属于联邦立法;公司、票据、保险立法属于州立法。

于是各州都自行制定本州的商法。

而各州的立法内容不统一,不利于全国范围的商事活动。

因此,美国于1892年开始谋求各州商法的统一,即制定在全国范围适用的商事法律,如1896年的《统一流通证券法》、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和《统一仓库收据法》、1909年的《统一货运证券法》。

中国封建社会虽有商业贸易的发展,但多是农民从事贩运性商业,一无发达的城市商业,二无形成专门从事商业的独立的阶层,因而也没有发展充分的商事惯例。

所以,中国近代的商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

中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萌芽于16世纪,并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而逐渐发展起来。

一是在大办洋务中出现了一批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企业,它们的发展带动了民用工业的发展;二是早于明代就已出现的钱庄,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而进一步发展了,并且,出现了专营的票号机构。

这样,商事关系就得到了发展,并进一步产生了法律调整的需求。

为满足这种需求,清政府于1908年制定了《银行则例》。

1903年3月,又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拟定大清商律。

同年7月设立商部,先后颁布《商人通例》《公司律》;1906年,颁行《破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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