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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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通知
【标 签】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0﹞54号
【发文日期】2000-06-02
【实施时间】2000-06-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川委
办[2000]39号)精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根据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县、下同)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二、对接收安置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经营收入,凡月营业收入,不
足400元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人力运输业务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1年。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兴办(组建)的企业单位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上述优惠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
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