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梳理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二、收入的税务处理(一)完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二)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会处理1.会计处理预售开发产品取得预售价款时,由于房屋未交付,企业未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也未取得开发产品的控制权,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只能先在预收帐款中进行核算,待开发产品竣工后具备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可确认收入实现。
(1)收到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2)预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贷:银行存款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主要是交付)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预交土地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注: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2.税务处理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签订预售合同是确认收入的要件,但由于预售年度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因此暂时按照预计利润率核定成本,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完工后就核定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进行调整。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的实例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的实例在房地产行业中,企业所得税预征是一个重要的税务环节。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让我们通过一些实际的例子来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
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地产项目尚未完工、未进行最终结算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比例预先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举措旨在确保税收的及时入库,同时也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要求。
假设某房地产企业正在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 10 亿元。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截至某个纳税申报期,企业已经发生的开发成本为 3 亿元,取得的预售收入为 5 亿元。
根据当地税务政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 2%。
那么,该企业在这个纳税申报期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首先,计算预计毛利额。
预计毛利额=预售收入 ×预计毛利率。
假设当地规定的预计毛利率为 15%,则预计毛利额= 5 亿元 × 15% =7500 万元。
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毛利额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假设期间费用为 1000 万元,税金及附加为 500 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 7500 万元 1000 万元 500 万元= 6000 万元。
最后,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预征率= 6000 万元 × 2% = 120 万元。
再来看另一个例子。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已投入2 亿元,预售收入达到 3 亿元。
当地的预计毛利率为 20%,预征率为25%,期间费用 800 万元,税金及附加 300 万元。
预计毛利额= 3 亿元 × 20% = 6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6000 万元 800 万元 300 万元= 4900 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4900 万元 × 25% = 1225 万元通过以上两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的金额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预征率、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等。
房地产开发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
房地产开发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在中国,房地产业是一个非常庞大的行业,其关注度也非常高。
对于房地产企业和开发商而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例来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及相关规定。
背景介绍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度发展了两个商住综合体项目,其中一个位于北京市,一个位于广州市。
该企业要求在本年度完成两个项目自持12个月后出售。
项目总建筑面积分别为24万m²和16万m²,总成本为10亿元。
假设销售收入为24亿元和16亿元。
税前利润计算在开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我们需要先计算税前利润,公式如下:税前利润 = 销售收入 - 总成本 - 营业费用根据实例数据,可以得到该企业的税前利润如下:•北京商住综合体:24亿元 - 5亿元 - 1亿元 = 18亿元•广州商住综合体:16亿元 - 5亿元 - 8000万元 = 7.2亿元因此,税前利润总额为25.2亿元。
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5%。
因此,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应纳税额 = 税前利润 × 税率应纳税额 = 25.2亿元 × 25% = 6.3亿元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3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企业发展了两个项目,因此需要分别进行计算,最后再将两个计算结果相加。
此外,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该企业还需要在办理过程中提交相应的材料和申报信息。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介绍和实例分析。
企业在完成销售后,要及时办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保证税务合规。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⒈引言房地产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和规定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解析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例,并对相关法律名词进行解释。
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⑴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计算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基计算包括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各个方面。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⑵税率的确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随着企业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
⒊实例解析⑴收入的计算房地产企业在一年内完成了多个楼盘的销售,收入包括销售的房屋价格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假设房地产企业在某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
⑵成本的计算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销售费用等。
假设房地产企业在某年度的销售成本为800万元。
⑶费用的计算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可以通过实际的财务报表进行计算。
假设房地产企业在某年度的销售费用为50万元,管理费用为30万元,财务费用为20万元。
根据上述数据,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1000万元 - 800万元 - 50万元 - 30万元 - 20万元 = 100万元根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可以计算出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 100万元× 25% = 25万元⒋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供参考:- 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样本- 上述实例计算表格⒌法律名词及注释- 企业所得税:指企业根据法定的税法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依照应税所得额计算并支付的税款。
- 所得税税基: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包括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等因素。
⒍结束语本文对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详细实例解析,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名词。
希望通过本文的解析,能为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方面提供参考和帮助。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案例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案例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房地产行业一直备受关注,而企业所得税作为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假设有一家名为“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某城市开发了一个大型住宅项目。
该项目于 20XX 年初开始动工,预计总投资为10 亿元,总建筑面积为 20 万平方米。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企业发生了以下主要成本和费用:土地成本: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 亿元。
建安成本: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共计 4 亿元。
前期工程费: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等,约 5000 万元。
基础设施费:如小区道路、供水供电等,约 4000 万元。
公共配套设施费:如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等,约 3000 万元。
开发间接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约 2000 万元。
销售费用:包括广告宣传、销售代理佣金等,约 3000 万元。
财务费用:主要为借款利息支出,约 2000 万元。
经过两年的建设,项目于 20XX 年底竣工,并开始销售。
截至20XX 年底,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8 亿元,已销售面积为12 万平方米。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首先需要确定收入的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为 8 亿元,应确认为当期收入。
接下来,计算成本的扣除。
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发间接费用和财务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扣除。
在本案例中,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可以直接扣除,即 3 亿元+ 4 亿元= 7 亿元。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也可以全额扣除,共计 12 亿元。
对于开发间接费用和财务费用,假设按照已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扣除。
房地产外企所得税案例分析
房地产外企所得税案例分析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也进入到中国房地产市场中,获取丰厚的利润。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外企所得税的管理和规范的要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一些房地产外企所得税案例,探讨外企在中国房地产行业中的税务应对策略。
案例一:外企子公司在中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所得税问题某外企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并购了一块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
该项目销售取得了可观的利润,但在缴纳所得税时出现了纠纷。
税务局认为,该外企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将所得税以全额直接征收,并认为该外企未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应纳税额。
针对这种情况,外企子公司可以通过了解和遵守中国的税法法规来规避这种税务风险。
首先,税务规划是至关重要的。
外企子公司要合理规划资金流动、利润分配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成本。
其次,与专业的税务咨询公司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确保符合规定的纳税义务。
最后,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与税务局进行沟通,主动配合税务检查。
案例二:外企在中国投资房地产的税务流程问题一家外企计划在中国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在了解税务流程时感到困惑。
他们希望了解在中国投资房地产的税务流程,并掌握申报税务的基本要点。
在中国投资房地产的税务流程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缴款三个环节。
首先,外企应在设立子公司后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获得纳税人资格,并填写相关税务登记表格。
其次,外企需根据中国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准确计算纳税义务并填写纳税申报表。
最后,外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纳税款及时缴纳给税务局。
外企在进行税务申报过程中需注意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如销售收入、成本和费用等,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此外,外企还应咨询专业的税务咨询公司,在确保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税务优惠政策降低税务负担。
案例三:外企在中国投资房地产期间经营亏损处理问题对于一些外企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投资的情况,可能会出现经营亏损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引言: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房地产企业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税负压力。
因此,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企业为例,分析其税收筹划案例,并探讨有效的税收优化策略。
一、某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现状分析某房地产企业是一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主要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及租赁业务。
根据其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该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250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 合理利用资产折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是房地产项目,合理利用资产折旧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该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合理通过折旧计提等手段,将资产价值分摊到多个会计年度,从而降低当期的应纳税额。
2. 合理规避地方所得税根据我国税收政策,不同地区对房地产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
该企业可以通过巧妙地规避高税率地区,将资本和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方,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例如,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调整销售渠道等方式实现地方税收规避。
3. 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房地产行业,我国税法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政策措施。
该企业可以积极申请适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少税负。
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一些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节能减排政策、新疆和内蒙古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等,进一步降低税负。
4. 合理运用关联交易房地产企业往往与多个关联企业存在业务往来,合理利用关联交易的原则,可以优化企业的税务安排。
例如,该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关联企业的利润分配、定价策略等方式,实现税收的合理分摊,从而达到整体税负的优化。
三、总结与建议在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税务政策灵活运用各种策略,以达到税负优化的目的。
同时,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法律合规的问题,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发生。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1.简介本章节将介绍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和目的。
1.1 企业所得税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企业应享有的所得额进行征收的税种。
1.2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具有周期性和持续性。
●税率较高。
●空间分布广,涉及多个地方的法规和政策。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本章节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2.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减免税收入)●利润总额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免税收入包括符合国家税法规定不需要纳税的收入项目。
●扣除项目包括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项目。
●减免税收入包括依法享受减免的税收项目。
2.2 税率和计税方法●税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应不同的纳税所得额区间,采用递增税率。
●计税方法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3.税务申报与缴纳本章节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申报与缴纳流程。
3.1 税务登记●房地产企业必须在成立后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在税务登记时,房地产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企业证照和其他相关材料。
3.2 税务申报●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税务申报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凭证。
3.3 税务缴纳●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申报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
4.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房地产企业税务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格。
●财务报表和凭证范例。
5.法律名词及注释●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企业应享有的所得额进行征收的税种。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总额。
●免税收入:符合国家税法规定不需要纳税的收入项目。
●扣除项目: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项目。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1. 引言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其涉及的企业往往需要面临复杂的税务政策和制度。
其中,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的一项重要税种。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操两个角度,以一个实例对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2. 实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3年成功开发了一条住宅项目,总销售额为1亿元。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该企业产生了一系列的费用,如土地购置费、建设工程费、销售费用等。
现在,该企业需要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和缴纳。
3. 税法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为企业所得额。
企业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额 = 销售额项目成本销售费用所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 = 1亿元项目成本 = 土地购置费 + 建设工程费销售费用 = 销售人员工资 + 广告费用 + 房地产中介费用 + 其他销售费用所得减免 = 开发或者产业园区研究与开发中心认定的所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减半计征的5%。
4. 实例分析根据实例背景和税法依据,我们可以计算出各个费用的具体数值,进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假设土地购置费为2000万元,建设工程费为60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为500万元,广告费用为200万元,房地产中介费用为300万元,其他销售费用为100万元,所得减免为500万元。
,根据计算公式,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果:项目成本 = 2000万元 + 6000万元 = 8000万元销售费用 = 500万元 + 200万元 + 300万元 + 100万元 = 1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 (销售额项目成本销售费用所得减免)税率速算扣除数= (1亿元 8000万元 1100万元 500万元) 25% 5%= 8000万元 25% 1000万元 1000万元 25% 5% = 1400万元 1000万元 250万元 5%= 1400万元 1250万元= 150万元所以,该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即将缴纳1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支出 8 万元计入了开办费;(3)2011 年 3 月,购建固定资产(营业楼)
所支付的设计费、部分材料费共计 10 万元计入了开办费;(4)该企业选用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
一次性扣除开办费。
经营。 要求:确认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案例分析:该开发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
的亏损,只能在"开办费"科目中归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如果筹办期的结束和经营期的开始,两者处于同一年度,则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筹办费摊销及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为配合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定,
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筹)办、预缴、汇算清缴三个期间对主要或常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
理,并结合实务举例进行分析
一、开(筹)办期间
开(筹)办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
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
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来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时或者账面有实际利润额时,均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时的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方式一般包括现房销售、期房销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期房
销售方式。所谓期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例解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例解每年1至5月份,房地产企业异常忙碌,因为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开始了!较其他行业来说,房地产行业有其特殊性,其所得税汇算清缴也相对繁琐。
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问题,本文结合实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相关政策及处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主要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等。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房地产企业除了需要遵循一般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应注意以下几项特殊政策。
1.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国税函[2016]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财政部《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第六十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价款结算账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
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一、企业基本情况该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开业,注册资本1080万元,由五个浙江人投资入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服务、商铺租赁。
该企业开发建设的温州商贸小商品市场一期工程总规划占地面积97亩,土地面积64602平方米,建筑面积86618.5平方米,已经预售面积69898.91平方米。
动工时间2005年7月,竣工时间2007年11月。
由31栋楼房组成。
2004—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119400075.89元,主营业务成本88310726.33元,毛利率26.04%,利润总额69613710.88元,利润率19.3%。
二、收集信息外通按照分工,首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从八个部门进一步采集涉税信息。
一是与发改部门协调,采集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立项批复信息。
二是与规划部门协调,采集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
三是与建设部门协调,采集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等。
四是与土地部门协调,采集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信息,转(出)让方、转(出)让方地址、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
五是与房产管理部门协调,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等房产交易信息,预售许可证发放的情况,以及涉及拆迁户数、面积、补偿款等开发成本情况。
六是与地税部门协调,采集开发企业营业税计税收入信息与施工企业的纳税信息。
七是与银行与金融机构协调,采集开发企业收取的个人银行按揭贷款与公积金贷款购房情况、开发企业银行资金等信息。
八是与媒体协调,采集开发企业发布的楼市开盘广告与房屋价格等信息。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本文将详细解析房地产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实例情况,并对相关的政策和计算方法进行详细说明。
1. 背景介绍房地产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一些独特的规定。
本节将对相关背景进行简要介绍。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指房地产企业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得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其他企业的所得税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税率和计算基数上。
2.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说明2.1 税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两种,分别为适用于普通房地产企业和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率。
- 普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0%。
2.2 计算基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主要包括应税所得和应纳税所得两个概念。
- 应税所得是指房地产企业从不动产的出售、出租和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金额。
应税所得的计算包括了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所得减免等因素的考虑。
- 应纳税所得是指房地产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金额,是在应税所得的基础上考虑各种减免政策后的金额。
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包括了各种税前减免政策以及其他特殊政策的考虑。
3.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说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应纳税款的具体情况,本节将给出一个实例进行分析。
3.1 实例背景假设某房地产企业在某年度从房地产的出售和出租中获得的收入为1000万元,其相关费用为300万元。
3.2 应税所得的计算根据实例背景,该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所得的计算如下:应税所得 = 收入 - 相关费用= 1000万元 - 300万元= 700万元3.3 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根据实例背景,该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 = 应税所得 - 所得减免= 700万元 - 所得减免需要注意的是,所得减免部分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来确定的,实例中并未给出具体数值。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近年来,为配合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定,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筹)办、预缴、汇算清缴三个期间对主要或常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举例进行分析一、开(筹)办期间开(筹)办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开(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即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3月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15个月,账簿资料显示:2010年3-12月、2011年1-5月筹建期分别发生开办费200万元、300万元,均无收入,2011年6月开始生产经营。
要求:确认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案例分析:该开发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只能在"开办费"科目中归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与汇算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与汇算案例分析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07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008年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09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
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即2009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1000+2000+3000),发生计税成本42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600万元(150+200+250),应纳税所得额=6000-4200-600=12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25%=300(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2.5+25=37.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37.5=262.5(万元)。
实际上,该财务人员并没有领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度、2008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
第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50=50(万元),2008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15%-200=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例分析来源:海峡财经导报李健李伟毅时间:2013年3月05日16:10 热度0票浏览1次【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实行的是年中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每年汇算一次。
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该行业制定下发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涉及主要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等,本文结合实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度已按销售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共1000万元,缴纳了营业税有50万元,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为6.5万元,按2%预缴了土地增值税是20万元,按10%计税毛利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是25万元,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500万元。
2012年开发商品房的项目全部完工并对外销售完毕,有关资料如下:(1)按转让产权合同取得收入有4000万元(其中包括2010年预售款1000万元);(2)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800万元;(3)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4)开发费用为2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要求:(1)该开发企业2012年应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土地增值税;(2)该开发企业201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1)该开发企业2012年应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③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清算例解及管理建议-高顿财务培训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清算例解及管理建议-高顿财务培训1. 前言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行业之一。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极高的不确定性,这就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主要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讲解,力求为该行业的财务人员提供一些指导和建议。
2.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1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经营所得减去准予扣除的费用之后的所得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收入确认原则:根据收入确认原则,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入和款项确定收入的计算基础,同时确认合同履行后所得到的款项。
2.费用扣除原则:在计算所得额时,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其经营所得相关的必要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但各项费用的扣除须符合我国税法规定,不能超出规定范围。
3.另计入税前成本的费用:对于部分支出可能同时产生几年的效益,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分年度计入成本或直接全部计入当期成本。
例如,研发费用和工程建设费用等。
2.2 扣除费用的限制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利息限额扣除:按照我国税法要求,房地产企业的借款利息在计算所得额时有一定的扣除限额。
企业按照实际借款的利息金额进行扣减,扣减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期所得额的30%。
2.非经营性支出扣除:非经营性支出不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在税务上不能进行扣除。
如罚款、赞助费等。
3.解除合同支出扣除:对于房地产项目中解除销售合同等产生的赔偿支出,可以在当期所得税计算中进行扣除。
3.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及管理建议3.1 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和税务申报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1.关联交易风险: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有着广泛的经济往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问题。
企业需合理处理关联方交易的价格设置和交易方式,避免因为价格过高或交易方式过于复杂而被税务机构认定为偷税漏税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1. 引言在中国,房地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房地产企业作为行业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2. 实例背景某房地产企业在某年度的纳税期限是按照年度缴纳,其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这是企业经营所得的收入,需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
3. 计算方法3.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利润总额减去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后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税前扣除项目在这个实例中,我们假设该企业没有任何税前扣除项目,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企业利润总额。
3.2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速算扣除数为减半计算,即为12.5%。
所以,企业所得税速算扣除数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2.5%。
3.3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速算扣除数将实际数据代入计算公式,我们可以得到: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00万 × 25% (1000万 × 1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250万 125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125万所以,这家房地产企业在这个年度需要缴纳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3.4 缴纳方式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需要在纳税期限内,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项转入指定的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于这家房地产企业来说,纳税期限是按照年度缴纳,所以在纳税期限截止日前的时间内完成缴纳即可。
4. 结论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速算扣除数为12.5%;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是将应缴纳税款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房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案例分析
房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房产行业发展迅速,房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为税务部门高度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分析一起房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案例,旨在总结经验教训,提供参考借鉴。
二、案例描述某房产企业在上一纳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存在一定问题,税务部门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稽查。
1. 案情概述:该房产企业作为一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商,涉及房地产项目众多,年度销售额巨大。
税务部门怀疑该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存在虚假抵扣、避税等问题。
2. 稽查过程:税务部门成立专案组,对该房产企业进行全面稽查。
稽查人员通过调阅企业会计账册、发票、合同等资料,以及现场勘查、询问企业员工等方式,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逐一核实。
3. 发现问题:在稽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了以下问题:- 虚假抵扣:该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存在虚假抵扣行为,通过编造虚假的费用和成本项目,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 账外收入:税务部门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一部分收入未纳税申报记录,流入公司外的银行账户,涉嫌隐匿利润。
- 账外支出:企业在多个项目涉嫌支付虚假费用,用于转移利润、降低应纳税额。
- 关联交易:税务部门发现该企业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存在较大差异。
三、案例分析1. 虚假抵扣问题:虚假抵扣是房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编造虚假的成本和费用项目。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审查和核对,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通过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对比,发现和核实虚假抵扣行为。
2. 账外收入问题:房产企业通过账外收入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公司外的银行账户,以避税或隐匿利润。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金流动的监控,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现和核实账外收入问题,确保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3. 账外支出问题:企业通过支付虚假费用等方式,将一部分利润转移或降低应纳税额。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支出的核实和审查,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控,发现和核实账外支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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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 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解析近年来,为配合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加强 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定, 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 (筹)办、预缴、汇算清缴三个期间对主要或常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 实务举例进行分析、开(筹)办期间开(筹)办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 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函 [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 费用,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 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 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 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 开(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 即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 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并结合 国税国税函 [2010]79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例 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0 年 3 月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 15 个月,账簿资料显示: 2010 年 3-12 月、 2011 年 1-5 月筹建期分别发生开办费 万元、 300 万元,均无收入, 2011 年 6 月开始生产经营。
要求:确认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案例分析: 该开发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 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只能在 "开办费 "科目中归集。
企业自开始生 产经营的年度, 是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如果筹办期的结束和经营期的 开始, 两者处于同一年度, 则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筹办费摊销及经营年次性或分期扣除开办费;若 2011 年度发生了亏损,则税法确认的亏损年度 就是 2011 年度,而不是 2010 年度。
例 2:接例 1,经核查:( 1)该开发企业 2010 年 3-12 月、 2011 年 1-5 月筹建期分别发生业务招费 10 万元、 20 万元,分别发生广告宣传费 30 万 元、40 万元; ( 2)2010 年 6 月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支出 8 万元计入了开办费;( 3) 2011 年 3 月,购建固定资产(营业楼) 所支付的设计费、部分材料费共计 10 万元计入了开办费; 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
要求:该企业 2011 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的金额。
案例分析:1)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开办费,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企业筹办费的支出。
( 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3)为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设计费、部分材料费应予资本化,不计入开200度的开始。
因此,该开发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2011 年 6 月起开始4)该企业选用 2)投资方因投办费。
因此,该企业 2011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金额为: 200+300- ( 10+20)X( 1-60%) -8-10=470 (万元)。
二、预缴期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销售未完工开发 产品取得的收入时或者账面有实际利润额时,均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1.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时的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方式一般包括现房销售、期房销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期房销售方式。
所谓期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对于房地产开发房预先出售给购买人, 并向购买人收取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企业的预售业务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由于企业销售商品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当收到预售款时应确认为负债,等预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
即收到期房房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 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开发产品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发 [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 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企 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收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例3:接上例,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9月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均由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预售面积20000平方米、均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开发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16000万元,贷记"预收账款"科目16000万元,账面利润为亏损100万元,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300万元。
已知该市规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为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税(征收)率分别为7% 3% 2% 1%。
要求:(1)该开发企业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该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1)该开发企业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款的当天。
因此,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收到预收款项时,应计算并缴 纳营业税。
该企业应确认2011年9月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16000万元,应交的营业税是 800万元(16000X 5%,应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为:800X ( 7%+3%+2%+1%F 104 (万元),(2)该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 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 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 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 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 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 32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1224万元。
(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4 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月 (季) 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实际利润额的计算公式为:实际利润额 =利润总额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 -免 税收入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开发企业实际利润额 =-100+16000X 10%-300=1200 (万元)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200X 25% =300 (万元)。
2. 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 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 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64号)按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
行。
凡由税务机关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填报第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第 14 行。
注意:( 1)第 4行"应税收入额 " :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 4 行=第1-2-3 行,即:应税收入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2)在核定征收申报中, "应纳税所得额 " 与以前年度亏损无关。
3.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 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56 号),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 作出了明确:1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凡由税务机关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填报第1—6 行和第 10—137— 13 行。
凡由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基础,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先分别计算出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 额,然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 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 (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 [2008]28 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 (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 应向项目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 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