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知识常识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各项活动。
1. 房地产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为我国所有法律的根本,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居住权等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基础,规定了房地产的产权、转让、抵押等相关事宜。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针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出租、买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不动产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房地产销售合规要求(1)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程序、备案制度、资金监管等要求,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销售的合规要求,包括销售广告、签约程序、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公开等做了详细规定,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企业诚信度。
3. 房地产租赁合规要求(1)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了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事项。
(2)商品房出租管理办法:商品房出租管理办法针对房屋出租环节制定了具体的合规要求,包括出租登记、出租合同、租金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4. 房地产开发合规要求(1)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程序,确保房地产开发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用地规划的要求。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房屋质量的安全可靠。
总结:以上是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能够从不同方面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2023年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1.1房地产1.1.1房地产旳概念房地产旳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旳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旳商品旳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旳偶性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旳使用分散性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旳协调性1.1.2土地和房屋房屋构成应具有旳三个条件(理解记忆)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旳1.1.3地产和房产地产和房产旳区别(理解记忆)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旳“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停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运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旳状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旳影响原因不尽相似。
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旳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旳分类房地产按照不一样分类措施进行旳分类(理解记忆,可以举例)⑴按用途分类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1.2房地产业1.2.1房地产业旳概念房地产业旳定义(理解记忆)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旳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旳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旳区别(理解)1.2.2房地产业旳构造房地产业旳行业构造(记忆)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②房地产征询业③房地产估价业④房地产经纪业⑤物业管理业1.2.3房地产业旳地位和作用房地产作用旳体现(理解,理解)1.3房地产法规1.3.1房地产法旳概念和调整对象房地产法旳概念(理解记忆)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称。
买房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常识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都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列出共您参考。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其他。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17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该《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有新规定,买房必须注意(收藏)
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有新规定,买房必须注意第一部分:《民法典(物权编)》有哪些市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内容?一、加强物权平等保护(一)根据《民法典》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二)根据《民法典》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四、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对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房地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通过民法典对房地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房地产的定义、产权保护、合同制度以及继承等方面,详细探讨民法典对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的定义和产权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一分第一章的规定,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建筑物有法律规定的不可分割的自然附着物与添加物的统称。
这一定义明确了房地产的范围和内涵,有助于为更好地保护房地产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民法典对房地产的产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对合法获取房地产权益的主体进行保护,禁止侵占、毁坏他人房地产的行为,并加强对房地产依法抵押、租赁、质押和担保等交易行为的监管,以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和稳定。
二、房地产合同制度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编对合同制度进行了详细规范,并涵盖了房地产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房地产合同时,应当明确房地产的交易标的、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并严格遵守签约程序。
此外,民法典还对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抵押、质押等常见的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
在这些交易中,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资料和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房地产继承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房地产继承的相关规则,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房地产继承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的规定,房地产可以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等方式进行继承。
在房地产继承中,要求执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继承房地产的完整和稳定。
对于多继承权益争议的情况,民法典规定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和程序。
通过采取合理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法解决继承争议,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内容外,民法典还涵盖了其他与房地产法相关的规定。
例如,关于房地产的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了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房地产损害进行补偿的原则和程序。
房产产权知识点总结大全
房产产权知识点总结大全房产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它是房地产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了解房产产权知识不仅可以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房产的权益和限制,也可以帮助房地产从业者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本文将从房产产权的定义、种类、获取途径、转让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房产产权的定义房产产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在我国,房屋产权分为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两种。
1. 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及其附着物、土地的占有和支配,包括房屋的建筑物和土地的使用权。
具体来说,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出租、出售、转让等处置,也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等。
2. 房屋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指对房屋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房屋的占有和支配权。
房屋使用权人有权使用房屋,但不具有对房屋进行处置的权利。
二、房产产权的种类房产产权根据权利性质和获取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使用权两种。
1. 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是指对土地、独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获取通常需要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
2. 不动产使用权不动产使用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的占有和支配权。
不动产使用权的获取可以通过土地出租、房屋租赁等方式。
三、房产产权的获取途径房产产权的获取途径主要包括购买、继承、法定赠与等方式。
1. 购买购买是最常见的房产产权获取途径之一。
购买房产产权需要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并经过规定程序的过户登记,确保产权转移的合法有效。
2. 继承继承是指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由继承人继承房产产权。
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比例或遗嘱继承的方式获取房产产权。
3. 法定赠与法定赠与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将不动产无偿移交给受益人的行为。
法定赠与需要经过公证和登记程序,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四、房产产权的转让方式房产产权的转让方式通常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
买房必须知道的25个常识
买房必须知道的25个常识1、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工业用建筑权属年限是50年。
2、在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没有“意向金”,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证金。
3、挑选户型至少需要以下几种图:规划图、单元平面图、户型平面图。
4、低层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为四层至六层,小高层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为十层及以上。
5、别以为九到十一楼不错,这是阳光最强烈的位置。
6、购房时大都会有一些面积是赠送的,如阳台。
阳台分为封闭和半封闭两种,封闭阳台要全部算面积,半封闭阳台只算一半面积,半封闭阳台越多越超值。
7、别以为实测面积是对的,最好自己带上卷尺测量。
8、大家购房所付的保险费其实是可以打八五折的,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为你打折。
9、住宅的净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
10、住宅的开间,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
11、住宅的长度和进深,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一墙皮到后一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
12、住宅的层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表面到上层楼板表面之间的距离。
13、提取公积金缴付房租的条件是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4、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6、居住证持有人或将享与户籍人口同等多项权利,其中就包括享有公积金服务。
17、职工办理离退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办理提前退养或内退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8、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由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19、公积金贷款都有最高限额,全国各地的限额标准不一样。
例如,上海公积金政策是,首套自住房最高贷120万。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知识点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知识点
以下是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的一些知识点:
1. 国家土地使用权制度:根据中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征地程序以采取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转让给拥有现金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支付价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 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商在项目未完工前,按照约定的价格、面积和交房时间等条件,向购房者销售房屋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
预售制度是针对尚未完工的商品房项目,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3. 房屋交易登记制度:房屋交易登记是指购房者将房屋买卖交易的相关信息以及权属变更等事项,在相关登记机构(通常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房产证书。
房屋交易登记制度是确保房屋产权交易合法性和保障产权的重要环节。
4. 房地产税制度:房地产税是指对房地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按照一定的税率计征的一种税收。
其征收范围通常包括住宅、商业用地以及其他房地产资产。
房地产税制度旨在通过征收税款来调控房地产市场,适度限制投机和过度投资。
5. 限购政策:限购政策是指针对特定区域或特定类型的房地产,政府对购房者购房的限制措施。
限购政策通常以个人购房的数量、购房者的条件和购房的目的等为限制标准,旨在避免投资投机炒房,并稳定房地产市场。
6. 限售政策:限售政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购房者在一段时间内对房屋的转让行为进行限制。
限售政策通常以房屋取得的时间、购房者的身份和房屋的使用性质等为限制标准,旨在控制房屋的流通速度,避免市场过度供应。
这些知识点只是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的一部分,实际内容可能更加复杂和详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法律分析:房产纠纷的规定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买卖房屋可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房产纠纷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买卖房屋可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产纠纷诉讼一般时效为三年。
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天内,必须协助业主办理好房产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有哪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
根据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规范房地产和房屋交易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规范房地产和房屋交易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房地产和房屋交易已经成为了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领域,法律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法律手续、合同法及违约责任、房屋质量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法律如何规范房地产和房屋交易。
一、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对房地产和房屋交易的重要规范。
政府要通过制定土地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房屋权利,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在2017年,我国全面开展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市场,即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包括限购、限贷、限售等政策措施,对炒房、投机的行为进行限制,避免市场泡沫化。
此外,为了保证市场透明、公正,国家还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房地产交易,对购房者和权利人进行真实身份审查。
二、法律手续任何一项法律行为,都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手续。
在房地产和房屋交易中也是如此。
购买一套房子,需要进行合同签订、过户手续、税费支付等环节。
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必须办理的手续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委托购买协议或预售合同、在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房款、办理房产证等。
这些手续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合同法及违约责任合同法是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基础。
在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的签订是最基本的保障。
房地产买卖是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期履行合同的约定。
如果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购房人不能按期交付房款,房屋开发商或出售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
如果卖房人不能按期过户或不能按约定交房,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或全款。
在行政许可程序透明、公平、法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因非法占有而存在权属纠纷时,诉讼或仲裁程序可将纠纷解决。
买房首期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房作为投资或居住的首选。
购房过程中,首期款(首付)是购房者必须支付的重要款项。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关于首期款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买房首期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首期款的概念首期款,又称首付,是指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款项中的一部分。
首期款通常占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首期款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首期款是购房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属于合同义务的范畴。
购房者支付首期款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方式,开发商收到首期款则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体现。
2. 担保性质:首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担保作用。
购房者支付首期款,表明其对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认可,同时也表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在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购房者返还已支付的首期款。
3. 财产性质:首期款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一种财产性支付,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四、首期款的法律规定1. 合同约定(1)首期款金额: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首期款的金额,包括具体数额和占总房价的比例。
(2)支付方式: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首期款的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
(3)支付时间: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首期款的支付时间,包括支付节点和期限。
2. 法律规定(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购房者支付首期款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方式,开发商收到首期款则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体现。
(2)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应当办理登记。
购房者支付首期款后,享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3)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首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担保作用。
在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购房者返还已支付的首期款。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详细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 4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一楼买房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一楼住宅。
一楼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舒适度受到许多购房者的青睐。
然而,在购买一楼房屋时,购房者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以下是一楼买房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篇详细解读。
一、一楼房屋的定义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的规定,住宅建筑层数分为多层、中高层、高层和超高层。
其中,多层住宅指建筑层数在6层以下(含6层)的住宅建筑。
一楼通常指的是多层住宅的底层。
二、一楼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1.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购房者购买一楼房屋后,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70年。
2. 住宅质量保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
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一楼房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5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3. 住宅设计规范一楼房屋的设计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该规范对一楼房屋的采光、通风、防水、隔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4. 住宅安全一楼房屋的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要求建筑必须符合抗震、抗风、防火等安全要求。
- 《住宅设计规范》:对一楼房屋的抗震设计、结构设计、材料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5. 物业管理一楼房屋的物业管理同样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6. 产权登记购房者购买一楼房屋后,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买房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常识
买房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常识在当代社会,买房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是,许多人在买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常识,导致在买房中遇到各种问题。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买房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常识,本文将从合同、产权、税费以及房屋维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在购房过程中,签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意愿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房合同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价格和付款方式: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总价、首付款和贷款方式等信息,以避免价格纠纷和付款纠纷的发生。
2. 房屋交付日期与房屋质量:合同中需要注明预计的交房日期以及房屋的相关质量标准,确保买房者合理的期望得到满足。
3. 违约责任:合同中需要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和违约金数额,以保护双方的利益,并能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4. 附加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合同中可以加入其他附加条款,如装修问题、产权转让等。
二、产权产权是买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在购房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产权知识:1. 房屋权属证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卖方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确保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清晰明确。
2. 房屋类别与用途:购房者需要了解该房屋的房屋类别和使用用途,如商业用房、住宅用房等,并确保购买的房屋用途符合自己的需求。
3. 查封和抵押情况:购房者可以通过房屋权属证明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和抵押情况,以避免购买到有产权纠纷的房屋。
三、税费在购房过程中,税费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个与税费相关的问题:1. 增值税:在购买新房时,购房者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和纳税方式根据当地政策有所不同。
2. 契税:购房者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税率也根据地方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 个人所得税:在购房后,如出租房屋所得超过一定额度,购房者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了解新房购房流程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了解新房购房流程2023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新房购房流程的制度和政策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此时,了解房地产基本制度和政策将成为购房者、开发商和政府等各方必备的知识。
接下来,将从四个方面探讨房地产基本制度和政策,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房购房流程。
一、房地产基本制度房地产基本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制度之上的,包括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登记制度、贷款制度和税收制度等方面。
在这些制度之中,物权制度和合同制度的作用尤为重要。
物权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等权利的规定。
在土地供应、拍卖、租赁、转让等方面,物权制度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转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制度是指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
在购房过程中,合同是双方的约定,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房地产政策房地产政策是指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和管理所采取的政策,目的是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房地产政策主要包括土地政策、住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方面。
土地政策是指国家对土地供应和使用进行规划、管理和调控的政策。
在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和出租等方面,土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住房政策是指国家为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并促进住房供需的平衡和优化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住房政策包括购房资格、优惠政策、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等方面,旨在确保住房供应的公平和合理。
金融政策是指国家对房地产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政策。
包括贷款利率、信贷规模、风险管理等方面,为房地产市场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和平台。
三、购房流程考虑到2023年后,购房者对于购房流程的要求将不断提高,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购房流程:1. 确定购房需求。
购房者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情况,选择心仪的房屋。
2. 搜集信息。
购房者通过网络、房产经纪人或开发商的渠道,获取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面积、位置、价格、物业等。
买房缴税涉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购房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在购房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税费问题。
这些税费不仅关系到购房者的经济利益,还涉及到国家税收法规的遵守。
本文将详细介绍买房缴税涉及的法律规定,以便购房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房产税概述房产税是指国家依法对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征税范围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房屋的价值、面积、用途等因素确定。
三、购房税费种类及计算方法1. 契税契税是指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契税的税率根据房屋的类型、价格等因素确定。
契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契税 = 购房价格× 契税税率2.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所有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时,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税率3. 印花税印花税是指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印花税的税率一般为0.05%。
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印花税 = 购房价格× 印花税税率4. 房产交易手续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是指购房者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向相关部门缴纳的一种费用。
房产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地区和房屋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5.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购房者在出售房屋时,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个人所得税 = (房屋原值 - 税前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率四、购房缴税涉及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是我国房产税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管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了契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征收管理等内容。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契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征收管理等内容。
法律基本知识常识500道
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2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3.什么是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款变更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26.什么是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贷款担保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购房人可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贷款,无须再到管理中心、银行跑两套手续,交两笔手续费。这样,贷款时间,尤其是组合贷款的时间,可能由以前的几个月节省到只需几天。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则由政府住房基金提供的利息返还给商业银行,最后的贴息实惠仍落在贷款人身上。
30.什么是一表?
一表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1.什么是两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2.收房时还查看哪些文件?
《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物业管理公约》。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的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汇编。
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制度,保障了房地产权益的归属和交易的合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不动产权益的有效登记和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条例》:该条例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保护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二、地方性法规1.《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各个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了对本地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2.《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并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和义务。
3.《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该规定了房屋租赁活动的基本规范,维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4.《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规范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规章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要求和监督制度,保障了房地产工程质量的安全可靠。
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该办法评价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增强了市场秩序的维护能力。
4.《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了购房者和卖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业协会规定1.《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该规范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从业行为准则和职责要求,提升了行业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你一定要知道!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
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0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购房人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房屋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图片0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或者商住两用地,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是否为出让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
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住宅到期可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性质土地一般需缴费续期。
03看清楚房屋用途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
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
明确的是,国家强制标准中对日照的要求没有提及公寓一词,只有对住宅的解释。
公寓光照时间不需要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另外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要特别慎重。
04物业也不能忽视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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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都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列出共您参考。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其他。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17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该《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延期交房的责任答:在《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如何认定开发商的交房行为?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书;(二)持有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公示。
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
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
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预售方必须取得,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与现房买卖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还未完成,预售方已经收取了预购方的定金和部分房款,但预购方能否在约定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仍存在风险,显然在预售关系的当事人之中预购方处于弱势地位。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环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于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做了强制性规定:(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己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同时还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等等,这些措施都充分体现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
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低房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
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不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
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
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6、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或者转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7、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当是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
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为转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转让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了土地,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十、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45、经审查认定无效的合同,一般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