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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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维修中心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中心生产系统和施工作业活动中潜在危险源的管控,及时消除隐患、减少安全风险,实现人、机、环、管最佳匹配,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办法》(SM/SNCY-QZ(Z)-0076-I/2),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车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主任主任助理
成员:各科室科长车间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的检查、指导及考核工作。
第四条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会议,对评估出的危险源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生产实际及时修订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二、依照公司、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管。
三、对各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完善防控措施,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检查各车间、班组、个人三级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和管控开展情况。
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中心主任是中心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中心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二、中心党支部书记监督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的执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中的各种思想问题;
三、安全、生产副主任负责全中心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的执行、管控与考核工作;
四、主任助理负责所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与监督考核;
五、技术负责人负责各项风险管控处置措施的审批,解决施工现场辨识、评估中的技术问题,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中心工会负责协调全中心范围内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监督群监员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并解决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中存在的思想问题;
七、各车间负责人是本车间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车间生产过程中各岗位的辨识、评估、处置、管控、梳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第三章风险评估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的原则是“事事要辨识、处处有
辨识、辨识有评估、评估有管控”。
第七条风险评估方式有风险预评估、常态风险评估两种。
一、风险预评估是指各车间在接到每一单项工程后,根据人员构成、生产能力、设备设施性能、环境指数组织专人结合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在招(投)标前、调研后、作业前组织的风险评估。
二、常态风险评估是由各车间评估小组按照施工工艺、作业流程和三大规程开展的车间级、班组级、作业岗位三级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时必须按照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每一道工序有辨识、有评估、有管控,全过程辨识生产活动中的危险源,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样式见附件3和附件4),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将评估成果报中心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小组评审,评审完成后,在安环科备案,中心评估小组组织进行中心级风险评估,一并将评估成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评审,在安全部备案。
第八条各车间必须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风险
评估小组,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各车间必须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审,存档评审记录;论证项目施工的可行性和安全风险性,形成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为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各车间按照施工工艺、作业流程和三大规程对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评估成果报中心评估小组评审,中心评审成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评审,在安全部
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各车间每年对全员至少要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及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在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前,应对参与辨识、评估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危险源的辨识与分析原则上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采用工作任务分析法、工艺流程分析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用风险矩阵法,评估结果应按照特大、重大、中等、一般四个级别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各车间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标准和处置措施;并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必须落实管理和监管责任,根据其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措施;按照公司及中心的管理层级,确定相应的监管责任,管理标准,措施应具体、简洁、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各车间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持续辨识新的危险源,实时监控危险源的管控状态;在风险辨识、评估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修正和完善风险管理标准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各车间在生产系统、工艺、设备、作业环境发生改变时,或出现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源再辨识和风险再评估。
第十六条各车间每年至少对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一次整理,对原辨识结果存档管理,更新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当月上报安环科,由安环科上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十七条各车间每年至少对业务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对适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
一次有效性评审,并分别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各车间根据公司、中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评估规定,首次全面评估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车间目前的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风险管理标准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各车间在下列工程施工前,必须组织生产、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编制项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内容见后),应针对施工项目的类别、工作任务、专业特性、工艺流程、安全规程等进行前期分析和安全风险评估,合理规避项目安全风险,按照中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
一、吊装、涉高、涉及交叉作业工程;
二、有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投入使用时或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有重大改变时;
三、同行业发生事故时;
四、大型设备安装与维修等特定项目制定安全措施前;
五、新(改、扩)建项目前;
六、执行特定检查和实验前;
七、审核发现重大不符合项时;
八、其他预评估项目前。
九、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