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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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含义“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清朝末年,《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正式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虽然这两部草案都未颁布,但在婚姻无效问题上,规定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对于我们当下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具有历史意义。

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该法仅仅规定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肯定和否定条件,并未涉及婚姻无效制度。

7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出台了1980年婚姻法,也只是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条件。

直到后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才对无效婚姻制度做了尝试性的立法,规定了一些婚姻无效的情况,这些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基础。

2001年,我国颁布了修订后的婚姻法,这部婚姻法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同时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到这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才开始完善。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意义1. 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这方面的规定,司法机关常常将原本是无效的、可撤销的婚姻当做离婚来处理。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是以婚姻合法为前提的,以离婚程序来处理违法婚姻,这明显是将二者之间的概念混淆。

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解决了这种由于缺乏无效婚姻制度所产生的混乱状况,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

2. 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以重婚为代表的违法婚姻在我国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这种不符合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姻中,一般情况下女方和子女会深受其害,造成终生难以磨灭的阴影。

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否定违法婚姻的效力可以提前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也能救济那些深陷于违法婚姻痛苦生活中的人,减少受到的伤害。

3. 无效婚姻制度保障了婚姻法的尊严与权威。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婚姻订立和维持过程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导致婚姻关系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防止不正当的婚姻关系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和对社会的意义等方面来进行浅析。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相应规定。

根据该法,以下情形下的婚姻关系将被判定为无效:1. 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的;2. 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的;3. 亲属的近亲结婚的;4. 小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的。

这些情形都是我国婚姻法所明确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只有当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在这些情况下订立的婚姻关系将被宣告为无效,并自始无效。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的情形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下面将具体对各种情形进行分析:1. 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的:有配偶者订立婚姻关系指的是在目前有效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订立了婚姻关系。

这种行为属于重婚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关系会被宣告为无效。

2. 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的:直系血亲指的是父子、母女、兄弟姊妹等关系。

在这些亲属关系中,订立婚姻关系属于严重的违反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因此这种婚姻关系也会被宣告为无效。

这也是为了保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而作出的明确规定。

3. 亲属的近亲结婚的:亲属的近亲结婚是指近亲属(比如叔侄、姑甥等)之间的结婚关系。

这种情况下的婚姻关系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婚姻关系容易导致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破坏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大局。

4. 小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的: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22周岁的男性,未满20周岁的女性不得订立婚姻。

如果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将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即婚姻不存在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依据婚姻法第9条对无效婚姻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了可以使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包括未到婚姻法定年龄又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婚姻的、重婚的、因偷窃等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剥夺公民自由的、与他人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重婚或者与有配偶的人同居等情形。

这些情形都是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就存在的,且与婚姻关系的性质和有效性直接相关。

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婚姻双方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婚姻关系存在上述情形,将给婚姻双方带来伤害,甚至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等层面的困难,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可能无法及时得到宣告。

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可能由于法律的漏洞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使婚姻关系无效,这就给本来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带来了保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宣告无效的程序和监督,提高无效婚姻宣告的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适当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使其更能适应社会变革和人们对婚姻的新认识。

还可以加强对无效婚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婚姻观念,减少无效婚姻的发生。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婚姻双方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来提高其效果。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任灵军摘要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填补犷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法制利_会建设的一大进步。

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了日是目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 I的规定还存在缺陷,木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犷完善的立法建议:违反结婚禁}卜险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等。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力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

婚姻是产生最重要的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产生其他亲属法律关系的基础,在亲属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ICI此,结婚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如果不具有合法性要件,就不能发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发生婚姻的法律后果。

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即成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应当依法子以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发展历史知暂,立法上尚有一些不足之处,木文将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提出探索性的完善意见。

一、婚姻无效制度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to条、第11条、第12条对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做了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止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I}{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毋h}违法结合厂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力一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中请撤销的违法i毋h}结合。

二、婚姻无效制度的类型划分(一)无效婚姻在我国《婚姻法》第to条对无效婚姻的类型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下列的四种情形:1.重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r重婚。

重婚是无效婚姻的第一种类型。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次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分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婚l巨式;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已构成了重婚。

浅议无效婚姻制度

浅议无效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过于粗糙、过于原则化,对 于一些情形并未规定。如:未达到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等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过于笼统,缺 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规定的情形有二种:一 是因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 容
1、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条件
在唐代,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即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女子 只能有一个丈夫。同时,结婚还需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即婚姻 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并由媒人介绍才能成立。另外,结婚还需满足一定的年龄 条件,男子不得早于15岁结婚,女子不得早于13岁结婚。
四、总结
四、总结
总的来说,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完善的。通过对其内容 和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并提高 了女性的地位。然而,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其缺陷也是不可避免的。对于 我们现代人来说,应从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发展现 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3、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3、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在唐代,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法律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夫妻共同拥有财产,互相扶助等。同时,还规定了婚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 休妻、弃妻、抢婚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离婚的规定
2、离婚的规定
在唐代,离婚需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若有一方 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则不能擅自离婚。同时,离婚还须遵守“七出”与“三不去” 的原则。“七出”是指妻子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丈夫可将其休掉:不孝顺父母、 无子、淫、妒、恶疾、多言和窃盗。“三不去”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不能离婚:有 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各种情形下,婚姻关系将被法律宣告为无效并解除的一种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登记无效。

婚姻登记无效是指在一方或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将被宣告为无效。

二是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未达到结婚年龄,存在近亲结婚,涉及被监护人婚姻等。

三是无效婚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无效婚姻的关系将不被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受到欺骗、胁迫等手段的伤害。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非法和无效婚姻的发生,减少离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操作难度大。

无效婚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涉及到调查、审查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二是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在社会上的认可度相对较低,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可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遂婚姻;二是无效婚姻;三是被宣告无效
的婚姻。

未遂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未达成婚姻关系的情况。

例如,无法取得结婚证书、被禁止
结婚等原因导致的未遂婚姻。

未遂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法律
关系。

无效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婚姻关系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有假结婚、存在近亲婚姻、涉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原因。

无效婚姻对于其当事人而言,
就像从未存在一般,并不会造成任何法律上的影响和后果。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婚姻关系的某些缺陷,
需要法院进行宣告无效的婚姻。

例如,一方已婚、尚未离婚的情况、有重婚行为的情况、
强迫结婚等原因。

这种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
可以将婚姻宣告为无效。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旨在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同时也起到了保障当事人
权益的作用。

在处理无效婚姻事宜时,法院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和便利。

总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仅涉及到少数极端情况,但在维护婚姻自由和维护社
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婚姻法律的规范实施。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讨论。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解除或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方已有配偶、有近亲婚姻、未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遵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结婚登记等。

这些情况下,法律认定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宣告婚姻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等。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规定有关法院可依法解除或者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这一规定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避免了在无效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婚姻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隐瞒或其他原因,法院难以查明事实,导致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得不到有效解除。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的婚姻关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难以明确适用。

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如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夫妻关系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平衡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显得不够充分。

如何优化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的建议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条文的完整性,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社科论坛幸福生活指南128幸福生活指南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韩紫晴辽宁省沈阳市行仁律师事务所 110000摘 要:无论是从社会生活实际,还是从司法实践出发,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都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物质的极大丰富和人们思想的不断变化,婚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不仅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也引起了广大学者的重视。

本文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收集、整理、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概念、内容、重要性等方面进行归纳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了几点改善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婚姻;婚姻制在肯定婚姻法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不可能一蹴而就。

婚姻法修订后,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但现行无效婚姻制度仍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该制度的立法缺陷也逐渐显现。

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如何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促进健康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1.1无效婚姻的界定 关于无效婚姻的定义,大多数学者认为无效婚姻是一对男女因缺乏法律要求而缔结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不受中国婚姻法的保护。

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

中国公民在建立婚姻关系时,应当自觉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两性的结合是违法的。

无效婚姻中的双方公开同居生活。

在形式上,双方都具有夫妻性质,但实质上,这是一种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

1.2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其一,重婚的情形。

事实上的重婚与法律上的重婚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并没有与第三方进行登记结婚,只是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

其二,近亲结婚的情形。

从医学的角度来讲,不准许近亲结婚是因为他们的后代受遗传因素的影响,患病率较大,对人类繁衍后代带来不利影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利于人类及社会的发展,故法律上规定有此类情形的婚姻不合法。

其三,患病不能结婚却已婚的情形。

主要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是不可能成功治愈的。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无效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某些具有法律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可以宣告无效。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婚姻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首先,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所受理或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遗赠、赠与、认可、撤销等行为为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在适用于与合同等具有共同特征的行为时,也适用于宣告婚姻关系为无效。

因此,在我国实践中,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申请宣告婚姻关系为无效。

其次,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对于一些婚姻关系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对于一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未达到法定婚龄时所订立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这一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在未达到心理和生理成熟时被迫结婚。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存在近亲关系或其中一方存在已经结婚而没有离婚的情况时,也可以宣告该婚姻关系为无效。

这种规定可以避免近亲结合导致遗传疾病等问题,并保护已经结过婚但没有离过婚的当事人。

第三,在我国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宣告某些具有法律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后,对当事人权益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合理处理。

例如,在宣告某种情况下产生的无效婚姻后,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方利用婚姻关系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然而,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对于一些法律瑕疵不明显或违反法律规定不严重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宣告为无效存在争议。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在结婚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结婚仪式等问题时,是否应当宣告该婚姻关系为无效存在争议。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一直以来都备受人们关注,而其中的无效婚姻制度更是备受争议。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经法院判决或者自行申请宣告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在我国法律中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定和规定,其程序和条件都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无效婚姻主要包括有重婚的、禁止结婚的、未达法定婚龄的、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的、受胁迫的、双方一方受有惯性精神病的、并非自愿结婚的、存在重大瑕疵的等情形。

就是重婚的无效婚姻。

重婚是指一方在尚未与前任配偶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是我国婚姻法严格禁止的行为,而重婚的无效婚姻可以由司法机关宣告无效。

重婚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也伤害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罚制度。

在我国,重婚的无效婚姻主要通过法院的宣告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后,重婚的婚姻关系即被宣告无效。

禁止结婚的婚姻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禁止结婚的婚姻关系。

比如亲属关系中不得结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得结婚等。

对于这类禁止结婚的婚姻,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后,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宣告该婚姻无效。

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即结婚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结婚的,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的婚姻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

比如其中一方已经结婚、另一方因重大缺陷对婚姻关系不能表示真实意思或者随后撤回了表示意思等情况。

受胁迫的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因受到他人的威胁、恐吓、利诱等非法手段,而迫于无奈结婚的情况。

这种婚姻的无效性,需要当事人在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法院做出判断。

双方一方受有惯性精神病的婚姻是指一方因患有严重精神病而不能辨认婚姻的情况,这种婚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法律纽带。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婚姻关系并不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稳固和完美,甚至存在着一些无效的婚姻关系。

这些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生活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有必要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按照婚姻法规定所订立的婚姻关系,由于某些原因而无效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方有配偶的、近亲结婚的、年龄不符合法定婚龄的、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等。

这些情形都是导致婚姻缺乏法律效力的原因,因此产生了无效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对于配偶双方来说,无效婚姻会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保护,不能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

对于子女来说,无效婚姻会导致他们的合法性地位受到影响,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无效婚姻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也是十分不容忽视的,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无效婚姻会导致家庭破裂,社会秩序混乱。

那么,针对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加以解决呢?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婚姻登记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婚姻登记的程序合法、规范。

应该加强对于婚姻登记材料的审核和核实,杜绝虚假登记、重婚和未成年结婚等违法行为。

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于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和救济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加强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宣传教育,强调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减少无效婚姻关系的发生。

在加强婚姻制度管理的我们也应该重视对于已经发生的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和救济。

应该对于有无效婚姻情形的婚姻关系进行及时的认定和宣告无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对于无效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予以合理的解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应该倡导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提倡和支持夫妻双方在解决矛盾和分歧时寻求协商、调解和和解,避免轻易提出离婚申请,减少无效婚姻关系的发生。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当前我国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制,旨在保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况,即婚姻因为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

本文将从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无效婚姻的种类以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1. 未达到婚姻的法定条件。

例如,未满18周岁不能结婚、已婚者不能再婚等。

2. 双方存在婚姻无效的事实。

例如,以欺诈手段迫使对方结婚、一方与他人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等。

3. 双方存在法定禁止的亲缘关系。

例如,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

4. 一方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 一方无法完全或部分行使婚姻权利。

例如,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

6. 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

例如,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等。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无效婚姻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两种。

1. 相对无效婚姻相对无效婚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婚姻变成无效的状态,但是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婚姻因遗弃而无效,但遗弃方重新与受遗弃方同居,则婚姻又变成有效状态。

绝对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始终都是无效的状态,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会改变其无效性。

例如,因为双方之间存在亲缘关系而结婚,这种婚姻始终是无效的状态。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和家庭的稳定。

如果出现了无效婚姻,就会导致这个家庭的不稳定和不和谐,甚至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的约束和处理,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也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同时,无效婚姻制度也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通过对无效婚姻的宣告和处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总之,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然,为了减少无效婚姻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婚姻的教育和管理,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况。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一种无法起效的婚姻关系,即婚姻关系在成立时被归类为无效婚姻,而
不是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婚姻关系。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对其进
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已婚、近亲和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
在我国,婚姻是家庭基础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在婚姻过程中存在一些附加条件,以
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些条件包括已婚、近亲和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况。

这类婚姻
的合法性已经在法律层面上被明确禁止,并可能由法院作出宣布其无效的裁决。

二、未满十八岁的婚姻
未满十八岁的婚姻是指在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龄之前,两个人之间签订的婚姻协议。


于未成年人在思想和精神上的不成熟和未经过足够的思考和判断力,因此这种婚姻常常是
出于被迫或误导的情况下结成的。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这种婚
姻是无效的,并应该在法院作出裁决后进行撤销。

三、藏身性结婚的情况
藏身性结婚指的是一种以欺骗或隐瞒的方式结成的婚姻关系。

例如,隐瞒婚姻目的、
家族背景、财富状态或其他信息的婚姻行为。

这种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并应在法院作出裁
决后予以撤销。

无效婚姻的建立对社会和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可能导致家庭和社会的不安定、婚姻关系的不幸福、子女的心理问题,以及法律诉讼等。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遵循我
国的婚姻制度,以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在面临无效婚姻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尽快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解决,并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中加以强化。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而设立的。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下面就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儿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但是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结婚。

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婚姻关系就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法定的结婚能力,所以其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一岁的婚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即可结婚,如果一方不满22周岁,但已经满20周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后一方不满22周岁的,而对方已经满22周岁,则婚姻关系为有效,但可以由不满22周岁的一方提出撤销申请,至此婚姻关系也为无效。

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所以如果一方已经与他人结婚,又与另一人结婚,后一次婚姻关系即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尊严,防止婚姻乱象的产生。

二人有直接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的近亲不得结婚,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婚姻关系也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清白性。

接下来,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杜绝一些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产生,防止婚姻关系的混乱和纠纷,从而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规范婚姻关系,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避免盲目结婚、冲动结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婚姻关系存在某些特定的情况或条件时,可以被宣告为无效。

这意味着这些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从未存在过,双方不需要进行离婚手续。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无效婚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婚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形式,对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例如一方已有婚姻关系、近亲结婚等,将会对婚姻制度带来严重的冲击和破坏。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能够确保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得婚姻关系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

无效婚姻制度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关系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合法合约,双方必须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如果婚姻关系存在被强迫或欺骗的情况,将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重新获得自由和尊严。

无效婚姻制度对于保护无势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一些群体,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状况,容易受到欺压和剥削。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保护,防止他们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和侵犯。

无效婚姻制度还有利于推进婚姻自主权的实现。

婚姻自主权是指个体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关系,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

无效婚姻制度通过限制和打击婚姻中的不合法和不道德行为,为个体的婚姻自主权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保护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无势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推进婚姻自主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的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法律二系03级19班张国亮一、中外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已有相当完备的规定。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受了罗马法的规定,也没有无效婚姻制度。

但一直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才出现了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制度。

以后,许多国家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我国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由于受时代的限制,只对合法婚姻的条件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而没有涉及违法婚姻,以后,1986年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2月1日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虽然都涉及到了“婚姻关系无效”的想法,但均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只能说是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雏型。

直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至12条第一次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二、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违法婚姻。

(2)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使结婚制度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3)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三、现行法律对无效婚姻的规定(1)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从《婚姻法》的规定中看,无效婚姻有四种类型:①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际生活中,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禁止的重婚,一是事实上的重婚。

由于重婚不符合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原则,无论是哪种形式,后一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1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违反这一规定,则属于无效婚姻。

③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种婚姻也称为疾病婚。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当婚姻缔结存在一定的性质和条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时,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被法律认定为无效,且从未生效。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并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一、重婚指一方当事人在有效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再次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

”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婚姻形式和婚姻关系。

二、未到婚龄指未到法定婚龄而进行的婚姻缔结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就可以结婚。

如果未到法定婚龄就结婚,婚姻为无效婚姻。

三、有禁止婚姻关系的人结婚指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已婚或尚存婚姻无效未确定等人之间的婚姻。

这些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是因为法律规定的道德约束和基本的人类道德感。

如果这些人员之间发生婚姻关系,该婚姻也为无效婚姻。

四、虚假结婚指为了某种目的而假造的婚姻关系。

虚假结婚有多种形式,如假戏真做、过境假结婚、假结婚以获取居留权等。

这些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

五、自愿未到目的婚姻指结婚时双方都明确不愿意生育或无法生育,或所衔接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当事人应该要有生育的条件和意愿,如果没有,这个婚姻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六、被迫结婚指有一方被强制婚姻或遭受婚内虐待而不得不结婚的情况。

对于被迫结婚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该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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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论文摘要:婚姻无效制度是规定关于违反结婚条件的无效婚姻之法律后果,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有所涉及,这在旧《婚姻法》是缺乏相应的规定。

婚姻无效制度,在整个婚姻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意义。

全文共6819字。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10、11、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填补了旧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这在1950、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仅仅笼统规定了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但未建立起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规定了合法成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但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男女结合,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不可或缺,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无效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基本完善了婚姻制度。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一)男女双方不是出于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婚姻成立条件。

因此,无婚姻作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关系无效。

第三人的包办或强迫、一方当事人的干涉,由于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婚姻关系也无效。

另外如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结婚证,而另一方全然不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实质内容。

上述都是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结合,我国婚姻法把结婚决定权完全给当事人,只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自愿登记。

[1](二)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允许自然人结婚的最低年龄,在确定年龄界线是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而确定的。

《婚姻法》第6条规定:“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于鼓励”。

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形成非自愿结婚规定的部分竞合。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法定婚龄的上限。

(三)近亲结婚之无效禁止近亲结婚是全世界各国婚姻法的立法通则,《婚姻法》第7条中规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一规定仍是根据人类遗传科学和社会伦理道德而规定的,各国均有类似规定。

关于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的拟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可以解除,在他们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最亲近的亲属。

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

它包括以下几种:①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源兄弟姐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

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③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笔者认为,禁止近亲结婚,即在于优生优育,又在于伦理道德,拟制血亲可以解除,但先前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亲属”影响并不马上消除,在伦理道德的约束下,仍应禁止结婚。

[2](四)重婚之规定在《婚姻法》第10条中规定,《婚姻法》第10条总结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重婚在社会中十分复杂,属于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现象。

我国婚姻法把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叠,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的违背,都是无效的婚姻。

事实重婚从事实婚姻中来,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五)未办理结婚登记之无效《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由此可见,登记程序是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要件。

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无论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婚姻关系仍然无效;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没有持有关证件证明,而又进行了登记,是否能成立有效婚姻,笔者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则可以成立。

程序上的违法不应该影响婚姻成立。

新《婚姻法》在此增加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当包含了前述情况;二、结婚登记时,程序不合法,实体要件也不符合,在“补办”时实体内容已合法成立,应该重新登记。

[3]二、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根据《婚姻法》第10条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无效婚姻是当然无效,还是宣告无效,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立法均无规定。

我国在《婚姻法》修改以前,立法上没有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中规定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但这仅仅是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效力低于《婚姻法》,而且它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有效地禁止和制裁违法婚姻。

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非法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等形式。

由于对提起婚姻无效请求的主体范围、程序、宣布婚姻无效的机关等问题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操作上的混乱。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是采用了宣告无效的制度,即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其他人或有关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对婚姻效力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所争议的婚姻无效。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效力的确认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还关系到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虽然我国对婚姻行为采取行政和司法双重管理,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婚姻行政管理部门,仅仅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缔结婚姻的行为在登记环节的监督管理,无权对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给予确认。

只有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裁定确认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从国外立法看,多数国家也都是采取单一的诉讼程序来确认婚姻的无效。

因此,在因婚姻效力问题发生争议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

但究竟哪些人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即如何确认提起婚姻无效请求的主体范围,因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便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无效婚姻虽然是违反法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但婚姻行为终究是公民私权领域的民事行为,况且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对社会公益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为了避免过多干涉公民的私生活,同时,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以外的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范围给予了限制性解释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效婚姻案件,适用什么程序,对于未达法定婚龄等很明显且容易查证的事实是否还一定要经过一审、二审这样的诉讼程序?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更好地贯彻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权益的原则,《解释》规定,此类案件中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可撤销婚姻问题,《解释》将请求权仅赋予了受胁迫者本人。

这是考虑到立法规定基于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受胁迫人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亲自提出请求,无需再允许他人提出。

受胁迫就是被他人威胁、逼迫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应该指出的是,受胁迫的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实施胁迫行为的行为人,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5]对近亲属的理解,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即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缔结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且涉及子女及其他亲属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各国均通过制定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行为予以监督干预。

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在婚姻立法中明确规定结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设立无效婚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制度予以保障实现。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就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和子女的利益,使欠缺婚姻登记要件的无效婚转化为有效婚的方式。

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基层组织,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针对审判实践中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事由已经消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基层组织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未达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这时对提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但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阻碍事由,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当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地解除。

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绝对无效。

如果对生有子女或不再生育的就不宣告婚姻无效,给予“豁免”,那么,许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就会纷纷效仿,造成既定事实,这就会使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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