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美宝上户口是否违反中国国籍法
众所周知,中国是单一国籍国家,不允许双重国籍,因此,美宝有了美国国籍,再上中国户口,这不是明显双重国籍吗?但是,如果真的是双重国籍,派出所怎么能明知故犯,给这些美宝上户口呢?各种原因,我们一点一点来分析。
中国国籍法对于国籍的认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以上是中国国籍法的三条规定,基本说清楚了国籍的属性:1.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公民只能有一个国籍2.跟随父母认国籍,属人政策,与美国属地政策不同3.提到即使出生在国外,只要父母不是长期定居在国外,也还具有中国籍美宝是第三种情况,出生在国外,父母不是长期定居国外,所以美宝具有中国籍,这点不错。
但是美宝是不是双重国籍呢?中国单一国籍政策在美宝问题上面很难自圆其说中国单一国籍的制定,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不仅仅跟国内当时闭关锁国政策有关,也与整个国际形势有关,具体大家可以网上搜索。
可以说,中国单一国籍的制定并未经过严格的思考和战略性规划。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中国走向世界,单一国籍的政策也是受到很大的挑战。
拿我们美宝来说,一旦出生就是美国国籍,按照中国国籍法,父母是中国人并且长期定居中国,所以也是具有中国国籍,这是与生俱来就具有的双重国籍,在美国和中国都是合法具备,美中两国都不能拒绝他们的国籍。
美国没有强制要求单一国籍,做法很简单:你有其他国家国籍我不管,反正出入美国只要使用美国国籍(美国护照)就行。
中国因为单一国籍的限制,做法就很奇怪了:我不承认你是美国国籍,你进入我们中国边境使用美国护照,我压根不认不看;我承认你是中国籍,但我不给你中国国籍证件(中国护照),只给中国旅行证。
这个证件就是因为要保持单一国籍硬造出来的(中国旅行证的历史由来及奇闻趣事),其他国家没有,国际不通用,别的国家看了你有中国旅行证和美国护照,还是认为你只是美国人,不会认为你既是中国人也是美国人,中国也因此保证了,在国际上中国人只是单一国籍。
加入外国国籍中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移民海外,加入外国国籍。
我国政府对此持开放态度,但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解读。
二、我国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我国关于国籍问题的基本法律,于198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自愿申请;②具备所在国国籍法规定的条件;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④放弃中国国籍。
(3)申请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于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2)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我国关于护照管理的法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其护照。
(2)中国公民因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护照后,再次申请中国护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法律解读1. 不承认双重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意味着中国公民在加入外国国籍后,必须放弃中国国籍。
这是出于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考虑,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2. 加入外国国籍的条件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必须满足所在国国籍法规定的条件。
这要求申请人在选择加入的外国国籍时,要了解该国的法律、文化、风俗等方面,确保自己能够适应。
3. 放弃中国国籍放弃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必要条件。
入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入籍,是指一个外国人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某国国籍,成为该国公民的过程。
国籍的取得是国家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个人基本权利之一。
不同国家的入籍法律规定各异,但普遍遵循国际法和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探讨我国入籍的法律规定,包括入籍的条件、程序、权利与义务等。
二、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无论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自愿原则:入籍应当基于个人自愿,不得强迫。
3. 单一国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三、入籍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居住条件:申请人须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且在中国境内居住期间,不得中断。
2. 工作或学习条件:申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稳定的工作或者学习,且工作或学习期间不得中断。
3. 生活来源条件:申请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能够自立。
4. 品行条件: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品行,无犯罪记录。
5. 其他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还须具备其他条件,如婚姻状况、家庭关系等。
四、入籍的程序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1.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
3. 审批: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者批准其加入中国国籍。
4. 登记: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五、入籍后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 享有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享有法律保护,不受歧视和迫害。
2. 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参与国家建设,履行公民义务;- 维护国家的安全和荣誉。
六、特殊情况1. 华侨:华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管理问题
外籍人员管理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进入我国境内任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
那么,对于外籍人员的要注意到哪些问题呢?下面就跟着一起来看看吧!中国内地调控外国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所以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一些涉及外籍劳动就业的问题在法律上缺乏明文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标准,这也就引发了这样的困境,资源管理人员在管理外籍员工的操作过程中常常无据可依。
由此,很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都对招用外籍员工就业的问题非常感到头痛。
比方,招用外籍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外籍员工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劳动法以及外籍员工享受那些福利待遇等等问题。
所以,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掌握好外籍人员劳动就业的相关政策规定,把握好对外籍人员劳动管理的相关准那么,在不违反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公平合理原那么的前提下,合理处理与外籍人员的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而且紧迫的课题。
一、哪些人属于外籍人员?判断外籍人员的标准是什么?外籍人员,也称外国人,通常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内地)工作和居住的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的规定,“外国人”是指依照《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与此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具体涵义,即,“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规定》第3条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但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
由此可见,一般我们所称的“外国人来中国就业”中的“外国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该人员不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该人员具有中国国籍,比方是港澳台人员、华侨等,那么不属于外国人。
其二,该人员在中国内地没有取得定居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2.07.31•【文号】公发〔1992〕18号•【施行日期】1992.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1992年7月31日公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兹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
二、执行机关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一)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国籍法第5条考题
国籍法第5条考题一、国籍法第5条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可以主动放弃中国国籍。
具体而言,中国公民放弃中国国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有居民身份证明;3.在国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二、中国公民放弃国籍的程序与要求1. 申请放弃国籍中国公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放弃国籍:•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在国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放弃国籍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明;•在国外定居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证明材料。
2. 放弃国籍的审批程序放弃国籍的审批程序如下:•使领馆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放弃国籍的条件;•如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国籍权威机关办理放弃国籍手续;•取得放弃国籍证明。
3. 放弃国籍的法律效果放弃国籍后,中国公民将不再享有中国国籍,并丧失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放弃国籍将导致以下法律效果:•不再受中国法律保护;•不再享有中国公民的权利和福利;•不再享有中国护照和旅行证件的使用权;•不再享有中国领事保护。
三、放弃国籍的利与弊1. 放弃国籍的利•取得外国国籍后,可以享受外国公民的权益和福利;•可以在外国享受更好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福利;•可以更方便地在外国工作、生活和旅行。
2. 放弃国籍的弊•失去中国国籍后,将不再享受中国公民的权益和福利;•可能面临外国语言、文化和社会适应的困难;•在涉及国际事务时,可能会受到中国政府的限制和限制。
四、放弃国籍的注意事项1. 法律风险放弃国籍是一项重要的决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
在放弃国籍前,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后果。
2. 后续手续放弃国籍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申请外国国籍、办理居留许可等。
应咨询所在国的移民机构,了解具体办理流程。
3. 考虑未来放弃国籍是一项长远的决定,需要考虑未来的发展和生活计划。
应充分评估放弃国籍对个人、家庭和职业的影响。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
•【公布日期】2008.09.05
•【文号】公境[2008]2204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籍
正文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境[2008]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公安部
外交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21年版
3
公路巡逻民警
队警务工作规
范
公安机关窗口
单位服务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
用枪管理规定
1
4
2
5
公安派出所执
法执勤工作规
范
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辞退办法
3
公安机关督察
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执法
公开规定
1
4
公安机关维护
民警执法权威
工作规定
5
公安机关执法
质量考核评议
规定
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暂行管理规定
公安部、商务
部、卫生部、
海关总署、国
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关
于将羟亚胺列
入《易制毒化
卫
学生
品部
管、
理公
条安
例》
部
、告
司法部关
的公
于印发《戒毒
医疗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
通知
3
1
4
2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品
犯罪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
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依法惩治袭
警违法犯罪
行为的指导
意见
05
公安部关于
印发《公安
机关代为保
管涉案人员
随身财物若
干规定》的
通知
02
04
06
公安机关人
民警察佩带
使用枪支规
范
人民警察警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涉外殡葬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受到有关人士好评。
鉴于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来华数量逐渐增多,涉外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完善工作程序。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外国人在华死亡后,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按照《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提出处置遗体的书面意见。
死亡发生地殡仪馆凭据死亡证明和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按照我国殡葬管理规定程序,实施遗体火化或者协助办理遗体运输出境事宜。
所需费用由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二、外国人在华死亡且无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的,根据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由死亡发生地公安机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向死者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发出照会,要求其在照会发出30日内回复处理遗体的书面意见。
回复意见不明确或者逾期未予回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再次照会死者国籍国驻华使、领馆,限期回复处理遗体的书面意见,并告知其回复意见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予回复的,我方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 (局)做好档案记录后,函告死亡发生地殡仪馆火化死者遗体。
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
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出生地法优先)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否定上述,为双系不具有中国国籍。
(都是定居外国的错,另外,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既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就不再用血统主义)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两个条件跟中国有关,算是跟本人很亲密了,收留你)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8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3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0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4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位办理申请。
第15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16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2、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8】2204号):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即使定居在中国,也应按其本国法,再者说中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外国:本国以外的国家国外:本国以外的具体或抽象的事物《国家安全法》对境外解释:境外指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领域内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地域境外并等于自国土疆界之外而包括国领域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部分台湾地区从地理自界线来说国领土目前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没有对其实施管辖权即称境外现国领土香港、澳门地区也应属于境外举例根据《国家安全法》对境外解释台湾、香港、澳门均属于境外。
出入境管理题库
一、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一)判断题1.出境、入境的外国人,可以按照其所属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出入我国.( )【答案】错误【考点】边防检查站的职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答案】正确【考点】边防检查站的职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对交通运输工具随行的中国籍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不适用《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
()【答案】错误【考点】边防检查站的职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九条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边防检查站实施的限制活动范围属于行政措施。
()【答案】正确【考点】人员证件查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四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入境、过境、出境的检查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5.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的中国公民,边防检查站可以收缴其所持有效证件。
()【答案】错误【考点】人员证件查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国籍法体现了国家对于个人国籍认定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出生国籍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出生在我国领土、领海或者航空器上的婴儿,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国国籍的,都可以取得我国国籍。
这是我国国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保证了在我国出生的人都可以享有中国国籍的权利,无论其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否为中国公民。
二、血缘国籍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的子女在出生时自动取得中国国籍。
即使子女出生地在国外,只要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是中国公民,子女即可取得中国国籍。
这一原则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确定国籍的原则,确保了中国公民在外国生儿育女时不会因为子女的国籍问题而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三、国际公约原则我国作为国际大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在国籍法中也充分体现了国际公约原则。
根据国际公约,中国公民的子女在海外出生,只要满足某些条件,也可以取得中国国籍。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合作和对社会多元化的尊重,也保护了中国公民在国际社会中的权益。
四、居留国籍原则我国国籍法还包括了居留国籍原则。
即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公民在我国长期居留,可以申请获得中国国籍。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外国人也可以取得中国国籍,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于具有特殊贡献或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的肯定和尊重。
五、国际原则我国国籍法还包括了对于双重国籍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我国允许双重国籍的存在,即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这一原则是基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对社会多元化的尊重,允许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享有国籍权利的自由选择。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出生国籍原则、血缘国籍原则、国际公约原则、居留国籍原则和国际原则等内容。
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个人国籍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法的规定。
这些原则也为国家对于国籍认定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64号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近来,各地陆续发现一些因私出国或到港澳的中国公民,出境后在外国或港澳取得外国护照,也有的人在出境前就搞到外国护照,企图以外籍人身份出境。
他们中多数是通过其在香港或国外的亲属代为办理的所谓“投资移民护照”,也有的是花高价从私人手中购买的,其中有些是假护照。
这类人员所持的护照,目前发现的有玻利维亚、汤加、伯利兹、尼加拉瓜、厄瓜多尔、秘鲁、巴拿马、毛里求斯、阿根延、哥伦比亚、泰国、菲律宾等国的护照。
有些国家为吸收外汇而大量出卖护照,实际上并不允许持照人前往该国定居,也不承认他们具有该国国籍。
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贩卖护照的集团从事倒卖护照生意,借以牟取暴利。
购买这类护照的中国公民不是为了前往发照国定居,而是作为跳板,假道去第三国或香港,也有以外国人身份出入我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
其中有一些人在国内利用外国护照搞诈骗活动,有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购买这种护照是为了逃避打击和惩罚。
目前非法持有外国护照的人有增多的趋势,已在边防检查、国籍和其他正常管理工作等方面造成混乱。
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危害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给出入境管理工作造成混乱,给国家利益和中国公民个人利益造成损失。
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除退出中国国籍或定居在外国(必须持有足资证明其真正在外国定居的有关证件、证明,并在事实上定居外国),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外,我一律不承认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和各驻外使、领馆要认真审查,对于我不承认的外国护照可做如下处理:1.拒发签证。
大使馆警告严禁外籍华人保留中国护照违者将遭重罚
大使馆警告:严禁外籍华人保留中国护照!违者将遭重罚晨雾/ 转帖如今很多华人由于工作、学业等原因,选择加入他国国籍继续生活。
其实无可厚非,但是这其中有一部分人,既想加入别国享受福利待遇,又不想放弃中国国籍带来的便利,方便来往国内外,抱着侥幸的心理保留自己的中国护照。
这种做法,迟早会惹祸上身的。
近日,针对许多外籍华人依旧在使用中国护照的行为,中国大使馆明确提出了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及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获取中国护照的申请人,中国将对有挂证件注销或宣布作废处理,有关人员将被拒签或拒绝入境。
已加入外国国籍并持有中国护照,被认定是一种涉嫌诈骗的行为。
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华人,中国将依法处理。
可是面对警告,仍然有人为了利益试图钻法律的空子。
他们以各种理由继续持有中国身份证并更新中国护照,以便更容易在华买卖房产、把子女送入中国学校并享受中国的医疗服务。
这种行为,现在将面临严厉的管制与处罚!近日,一位华人牙医赖某对国籍法发出了“挑战”,而他毫无疑问的,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赖恩是一名30多岁的美国牙医、仍持有中国护照。
他生于中国且仍经常返华看望家人。
虽然他已经加入美国国籍,但他入境所使用的护照,却仍是中国护照。
赖某觉得,中国户口档案管辖没有那么严格,连外籍人员身份证丢失都可以在国内补办,自己持中国护照入境应该问题不大…然而,在入境时,他却被查出属于外籍人员,海关看了看他手中的中国护照,对他微微一笑,随即拒绝让他过关,并安排班次将这名华人牙医遣返回美国…在接受《侨报》采访时,赖某表示:“我的中国护照将在两年内过期,现在我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父母的房产。
我还曾打算让孩子到中国公办学校就读。
”华人中,赖某的这种心理并不少见。
“鱼与熊掌”想要兼得的人不在少数。
时兴”方法包括:“两本护照进出”、“改名”及“第三国过境”等,但均有不少失败的例子。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公通[1992]156号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公通[199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高教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处:近两年来,外国留学生结业或因违反校纪被开除、退学后滞留不归的情况日趋严重,有的非法居留长达二年之久。
过去主要是非洲留学生,现在独联体国家、西方国家留学生非法滞留的也呈上升趋势。
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在华谋职,也有的进行走私贩运、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已成为社会安定的一个隐患。
现就妥善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协调,共同做好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管理等项工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二、为解决外国留学生因等机票、行李票而逾期不走的问题,国家教委负责将外国留学生结业时间提前半年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要求他们尽早为本国留学生准备回国机票、行李票。
对已结束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如属根据政府间交流协议应当享受由我国提供回国机票而又未曾使用过该机票的,由国家教委负责提供机票。
三、对违反校纪或由于其他原因被学校开除、退学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要提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负责落实他们出境机票等事宜,配合公安机关收缴他们的居留证,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对其中离境后短期内不宜再来华的,由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商公安部后及时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以及口岸签证机关,一年内拒发其来华签证(即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
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1.06.19•【文号】(81)公发(政)89号•【施行日期】1981.06.1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19日(81)公发(政)89号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的问题,1954年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过一般原则规定。
鉴于不久前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签订的互设领事馆的“协议”或“换文”中,都有关于派遣国公民被拘捕后,接受国应允许探视等问题的条文,而这些文件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应当共同遵守,不能违反。
目前全国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羁押有外国籍案犯,有的地方已经遇到了这个问题,也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制订了《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和《会见证》。
现随文发去,请据此办理。
《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可以提供给允许探视外国籍案犯的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附件一:(略)附件二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一)会见案犯须经监狱长(包括看守所所长,下同)批准。
准许会见案犯的人员,限于直系亲属、监护人和案犯所属国驻中国的大使馆、领事馆人员。
如非以上人员,须经准许方得会见。
(二)案犯亲属和经准许的人员会见案犯,每次只限一人,十六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可以允许随同会见。
会见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十分钟,会见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星期二下午二时至五时。
(三)会见人应持有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会见证。
国籍法第5条考题
国籍法第5条考题
【最新版】
目录
1.国籍法第 5 条的概述
2.国籍法第 5 条的具体内容
3.国籍法第 5 条的适用情况
4.国籍法第 5 条的实际应用案例
正文
【国籍法第 5 条的概述】
国籍法第 5 条是我国国籍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主要涉及的是关于我国公民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问题。
这一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它不仅关乎到个人的身份认同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国家对于公民的管理和治理。
【国籍法第 5 条的具体内容】
国籍法第 5 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公民的国籍取得。
一般来说,我国公民的国籍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生取得,即在我国出生的人,无论父母是何种国籍,都可以自动取得我国国籍;另一种是归化取得,即非我国出生的人,通过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取得我国国籍。
2.我国公民的国籍丧失。
我国公民的国籍丧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自愿放弃我国国籍并经批准的;二是因取得其他国家国籍而自动丧失我国国籍的;三是因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我国政府可以决定剥夺某人的我国国籍。
3.我国公民的国籍恢复。
在一定条件下,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恢复国籍,这些条件包括:原为我国公民,后因取得其他国家国籍而丧失我国国籍,
现在又愿意恢复我国国籍的;曾经为我国公民,后因各种原因丧失我国国籍,但现在又符合我国国籍法中关于国籍取得的条件的。
【国籍法第 5 条的适用情况】
国籍法第 5 条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我国公民出国定居或
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二是非我国公民通过归化申请取得我国国籍的情况;三是我国公民因各种原因丧失我国国籍,但又希望恢复我国国籍的情况。
国籍法第5条考题
国籍法第5条考题
【最新版】
目录
1.国籍法第 5 条的概述
2.国籍法第 5 条的具体内容
3.国籍法第 5 条的适用情况和实例
4.国籍法第 5 条的历史沿革和意义
5.国籍法第 5 条的争议和展望
正文
国籍法第 5 条是我国国籍法的重要条款,主要规定了关于我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内容。
该条款在我国的国籍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影响着我国公民的国籍身份和国家利益。
国籍法第 5 条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在我国出生的人,不论父母国籍如何,都具有我国国籍;二是规定了外国人愿意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并经我国政府批准,可以加入我国国籍;三是规定了在我国有住所的外国人,可以向我国政府申请恢复国籍;四是规定了具有我国国籍的人,在国外居住满 10 年,可以向我国政府申请恢复国籍。
国籍法第 5 条的适用情况和实例主要包括:一是在我国出生的人取得我国国籍;二是外国人加入我国国籍;三是在我国有住所的外国人恢复我国国籍;四是具有我国国籍的人在国外居住满 10 年后恢复我国国籍。
国籍法第 5 条的历史沿革和意义主要体现在:该条款自 1980 年我国国籍法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其内容逐渐明确和细化,为我国国籍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同时,该条款在保障我国公民的国籍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籍法第 5 条的争议和展望主要包括:一是关于在我国出生的人取得我国国籍的规定,引发了一些关于人权和公民身份的争议;二是关于外国人加入我国国籍和在我国有住所的外国人恢复我国国籍的规定,也引发了一些关于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出具涉外证明统一由法院或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出具涉外证明统一由法
院或公证处办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涉外公证
【发文字号】公发[1973]10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发布日期】1973.11.29
【实施日期】197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关于出具涉外证明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办理的通知
(1973年11月29日公发[1973]10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外事部门、中国红十字会:
关于出具涉外证明问题,过去曾有明文规定,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办理。
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只能向法院提供情况,不得出具证明。
但据有关方面反映,最近不断发现黑龙江、吉林、广东等地有些要求出境定居或探亲的外侨(特别是日侨)和华侨、侨眷,从他们所在工厂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
公境[2008]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公安部
外交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