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一、概述本技术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为了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监测工作,为环境加强“十一五”期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监管和总量控制提供监测数据,根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二氧化硫(SO2)减排监测技术规定1 范围本文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
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条件、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二氧化硫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制定相应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监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定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定条文.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6 固定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GB/T 214—1996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HJ/T69-2001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物料衡算法(试行)HJ/T46-1999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HJ/T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GB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与定义3。
1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条件下不含水分的排气。
3。
2排放浓度(mg/m3)指标准状况下干排气量的质量体积比浓度(mg/m3或μg/m3)。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浙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浙政发〔2008〕42号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新老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是指通过实施区域老污染源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量替代方案,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值和削减比例范围内,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四条各级政府必须通过对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促进产业结构、布局的优化,改善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要对当地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以下原则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环发(2007)183号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适用范围 (1)二、核算原则 (1)三、核算方式 (2)第二章 COD排放量的核算 (4)第一节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4)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4)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7)第二节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9)(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1)二、结构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9)(一)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19)(二)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20)三、监管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21)第三章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细则 (23)第一节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 (23)一、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3)二、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6)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 (29)第二节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 (31)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31)(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2)(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9)(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3)(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 (46)(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47)(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 (48)二、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49)(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 (51)(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 (52)(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 (53)(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 (54)(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 (55)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SO2削减量 (55)(一)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削减量 (55)(二)脱硫设施提高运行率新增削减量 (56)(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56)第三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校核 (57)一、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原则 (58)二、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公式 (59)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认定尺度、统一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
( ) 三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核算范围: 在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开展的环境执法检
查和案件办理的所有排污单位。 (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各督查 四) 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 的企业不重 复计算 , 由省级环保部 门负责计算 , 环境保
为落实《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 核算办法 ( 试行 )( 》 环发  ̄0 7 14号 )进 2 0 ]9 ,
,
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以及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 列入 C D和 S : O O 总量减排治理
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地方各级 环保部门, 环境保护部各督查 中心和环境保 护部环境监察局在核算期 内实际监测、 检查
的企业 。
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
月不 少 于一次 。
境敏感 程度 、 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 , 增加现
场监察频次。
( ) 二 减排 监 测频 次 :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频次按照《 主要污
染 物总 量减排 监 测 办法 》 国发 [07 3 ( 2 o ]6
号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 和《 技术规范( 试行 )( 》唧
行。
5— 0 7 的规定执 5 2o )
围:
法》 国发 [073 号 )《 ( 2 0 ]6 、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核算细则( 试行 )( 》环发[0 7 13 ) 20 ]8 号 和《 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
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 ̄08 2 号 ) ( 20 12
的有关规定 , 脱硫设 施不正 常运行 的认定 范
( ) 线监 测数据 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效性 : 三 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川府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12号二○○八年四月十四日)现将《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指导和推进我省污染减排工作持续、稳定和有效开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排目标(一)五年总目标。
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目标为: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74.4万吨/年,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5.0%,5年净削减3.92万吨;氨氮排放总量为6.21万吨/年,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6.6%,5年净削减0.44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14.4万吨/年,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11.9%,5年净削减15.46万吨。
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目标见下表。
(二)年度目标。
2006年四川省以国家环保总局核算确认的统计数据为基准,即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80.60万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6.58万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28.10万吨/年。
2007年省政府批准的总量削减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78.98万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6.51万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22.90万吨/年。
“十一五”四川省年度削减计划目标见下表。
二、减排任务要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现提出3套预测方案。
2007-2010年4年中,全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为:方案1:当GDP增速为9%时,需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7.45万吨,氨氮排放量2.1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44.03万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陕环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2〕40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严控污染物新增量,持续推进污染减排,现将《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业总量控制,其中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第四条企业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后,才可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所有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第五条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减少的排放量;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落实总量指标或调剂总量不足的,需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鹤政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07〕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鹤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项实施方案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减排任务及目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在26780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720吨,削减率12.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在35590吨(其中火电行业不超过18934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29吨,削减率2.0%,烟尘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23630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248吨,削减率5%。
氨氮、工业粉尘控制在2005年水平,氨氮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1790吨,工业粉尘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4100吨。
三、主要减排措施(一)产业结构减排措施按照国家要求(生产能力和工艺设备)淘汰电力(“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炼铁(300m3以下高炉)、炼钢(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小电炉)、建材、电解铝(小型预焙槽)、铁合金(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石(6300千伏安以下炉型电热产能)、焦炭(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玻璃(落后平板玻璃)、造纸(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纸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为原料)、酒精(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味精(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企业)、柠檬酸等主要行业落后生产能力计划安排。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银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提高污染减排工作绩效考核实效,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2日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为完成银川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基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染源之和。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核原则—7—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减排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
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完成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控管理、监督考核情况等。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8—(一)各省自评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1)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核查表》(附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控制排污总量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控制排污总量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汉政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控制排污总量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确保实现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和2007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的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主要污染物削减及相关工作体系的建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分解(一)“十一五”和2007年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及减排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是对辖区“十五”末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削减,是消化掉当期经济社会发展新增排污量的绝对削减量。
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结合预计的国民经济增长预期、新投产排污项目、生活污染物排放增量,全市“十一五”末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为:COD排放量控制在17000吨,削减7800吨,比“十五”末减少1565吨;SO2排放量控制在37400吨,削减9960吨,比“十五”末减少2000吨。
2007年污染物减排指标为:在消化掉今年新增排污量(2007年新增排污量预计为COD964吨、SO21687吨、NH3-N348吨)后,COD削减647吨、SO2削减600吨、NH3-N削减239吨。
按照全市工业污染源现状和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预期,将“十一五”和2007年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具体见附表1、附表2。
(二)落实2007年减排任务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为确保2007年现有污染物削减落实到减排单位,市上以30家(含中省)重点污染源企业、各县区以自己确定的重点污染源企业为主攻方向,落实减排指标。
其中市级重点污染源企业削减任务(见附表3)由市上直接核定下达,安排削减量为COD 737吨、SO2 966吨、氨氮239吨,分别占2007年现有污染源年度削减计划45.7% 、42.2%和40.7%,该削减量包含在各县区年度削减总量内。
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
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为规范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填报、传输、交换及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评价方法,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和《环境统计季报制度》等,制定本技术规定。
1 数据内容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1、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包括污染源的基础属性、废水排放口(监测点)基础属性、废气排污设备基础属性、废气排气筒基础属性、废气监测点位基础属性、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排污设备执行标准、自动监测设备的基础属性等。
2、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包括废水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手工监测数据、厂界噪声监测数据、监测期间生产情况和季度生产情况等。
3、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指经过各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的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废气自动监测数据。
4、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试验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同步手工监测数据。
污染源监测数据具体指标和填报说明参见附录1。
2 数据上报2.1 上报范围各省级监测站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手工监测数据、经过有效性审核后的自动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省、市级控制的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也应一并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每次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时,在上报范围的污染源凡没有监测数据的,要逐一说明原因。
2.2 上报频次和内容污染源监测数据实行定期上报制度。
各级监测站定期向上级监测站上报本辖区污染源监测数据,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按季度上报。
2.2.1废水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监测当日污染物的日均浓度和日废水排放量。
如果有流量监测数据,污染物日均浓度为当日各次污染物监测浓度的流量加权平均,否则为各次监测浓度的算术均值。
2.2.2废气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监测当日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浓度、小时废气排放量及烟气参数。
2.2.3废水自动监测数据上报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日均值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鄂环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建设项目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污方式、排放去向以及区域削减措施等,明确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的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
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列专章论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科学计算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提出控制目标建议。
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
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一、概述本技术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为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监测工作,为环了加强“十一五”期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境监管和总量控制提供监测数据,根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二氧化硫(SO2)减排监测技术规定1 范围本文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
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条件、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二氧化硫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制定相应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监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定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定条文。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6 固定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GB/T 214-1996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HJ/T69-2001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物料衡算法(试行)HJ/T46-1999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HJ/T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GB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与定义3.1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条件下不含水分的排气。
3.2排放浓度(mg/m3)指标准状况下干排气量的质量体积比浓度(mg/m3或μg/m3)。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苏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37号令)、《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 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的使用效能,建立环境监测监控超标数据响应快速反应机制,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人工和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预警响应。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凡达到本规定预警响应条件的,地方环保部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
第四条环境预警响应实施省、市、县(市)联动互动原则。
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预警响应指导与督导;下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预警响应动态处置情况与结果。
第二章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超出断面目标值50%;(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连续3次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四)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一类污染物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五)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日均值连续一周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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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一、概述本技术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为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监测工作,为环了加强“十一五”期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境监管和总量控制提供监测数据,根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二氧化硫(SO2)减排监测技术规定1 范围本文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
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条件、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二氧化硫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制定相应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监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定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定条文。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6 固定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GB/T 214-1996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HJ/T69-2001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物料衡算法(试行)HJ/T46-1999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HJ/T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GB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与定义3.1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指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条件下不含水分的排气。
3.2排放浓度(mg/m3)指标准状况下干排气量的质量体积比浓度(mg/m3或μg/m3)。
3.3折算排放浓度(mg/m3)指在计算燃料燃烧设备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时,将实测的污染物浓度折算为标准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下的排放浓度(mg/m3)。
3.4排放速率(kg/h)指以单位小时污染物的排放量,其单位为kg/h。
3.5过量空气系数指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监测方案4 二氧化硫(SO24.1调查生产设施的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规律,确定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4.2现场勘察污染源所处位置和数目,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及断面的形状、尺寸,废气输送管道周围的环境状况、废气的去向及排气筒高度等,以确定采样位置及采样点数量。
4.3收集与污染源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如: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月报表、燃料购买合同、燃料质量报告(煤质报告)单、脱硫工艺、脱硫剂购买合同及数量等相关资料。
4.4确定监测内容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二氧化硫排放速率(m3/h)、脱硫效率(%)、煤的含硫量(%)。
)的监测5 二氧化硫(SO2对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1监测条件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准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所需仪器设备。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应依法送检,并在有效期内,测试前还应进行校准和气密性检验,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准备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所需的化学试剂、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和安全防护用品。
被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
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
设置监测仪器设备需要的工作电源。
5.2 工况要求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
工业炉窑: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
火电厂:二氧化硫的监测应在机组运行负荷的75%以上进行。
5.3 现场采样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当测定排气流量时,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对于气态二氧化硫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
采样孔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2执行。
采样点的位置和数目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4执行。
二氧化硫不需要多点采样,可在靠近烟道中心位置采样;同时由于小分子可以忽略质量,不考虑惯性作用,不需要等速采样。
采样时采样管入口可与气流方向垂直,或背向气流。
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
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m。
每次监测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要求为:a)根据污染源生产设施的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规律、相关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和监测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确定采样频次和时间。
b)排气筒中废气污染物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c)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上述的要求采样。
d)危险废物焚烧废气监测在焚烧设施于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开始以1次/h的频次采集气样,每次采样时间不得低于45min,连续三次,分别测定,以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5.4 分析方法烟气中二氧化硫的采样分为化学法和仪器直接法,化学法采样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9.2.1执行;仪器直接法采样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9.2.2执行。
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二氧化硫的分析方法见表1。
表1 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监测分析方法6 排气参数的测定排气温度、排气中水分含量、排气中CO 、CO 2、O 2等气体成分、排气压力等排气参数的测定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5执行。
排气流速、流量的计算:排气流速与其动压平方根成正比,根据测得某测点处的动压、静压以及温度等参数,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7.6.1.1计算排气流速。
由于排气流速在烟道中分布不均匀,其采样点位置和数目的设置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4执行。
烟道某一断面的平均流速计算可根据断面上各测点的流速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7.6.1.2执行。
根据所测定的断面面积,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7.6.2可分别计算出工况下的湿排气流量(m 3/h )和标准状态下干排气流量(m 3/h )。
7 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污染物排放浓度以标准状况下干排气量的质量体积比浓度(mg/m3或μg/m3)表示。
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11.1计算。
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11.2计算。
废气排放量以单位时间排放的标准状态下干废气体积表示,其单位为m3/h ,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7.6.2计算。
污染物排放速率以单位小时污染物的排放量表示,其单位为kg/h ,污染物排放速率按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11.4计算。
脱硫效率根据脱硫装置进口和出口气流中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具体见下式:%100%100⨯⎪⎪⎭⎫ ⎝⎛-=⨯⎪⎪⎭⎫⎝⎛-=J J C C J J J C J C Q C Q C Q G G G η 式中: ——脱硫设备的脱硫效率,%;G J 、G C ——脱硫装置进口和出口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C J 、C C ——脱硫装置进口和出口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Q J 、Q C ——脱硫装置进口和出口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m 3/h 。
8 燃煤含硫量监测环境监测部门对排污单位使用的燃煤含硫量进行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与二氧化硫同步监测。
将煤堆分为等量的若干份,每份随机布设一个采样点位,每个点位分别采集等量的上层、中层和下层煤样,将采集的所有煤样混合均匀后,测量混合样的含硫量。
采集表层燃料时,尽量除尽表层没有代表性的部分燃煤,再进行采样。
燃煤中全硫测定按照GB/T214-1996《煤中全硫测定方法》对于排污单位上报的燃煤含硫量数据与实际监督监测结果相对误差大于35%的,排污单位应积极查找上报误差原因,环境监测部门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监督频次。
相对误差计算见下式:%100||%⨯-=B B A R式中:R -相对误差,%;A -企业上报燃煤含硫量;B -监督监测燃煤含硫量 9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9.1 仪器的检定和校准9.1.1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
9.1.2排气温度测量仪表、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计、真空压力表(压力计)、转子流量计、干式累积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样嘴、皮托管系数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
校正方法按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第12节执行。
9.1.3定电位电解法烟气(SO 2、NO X 、CO )测定仪,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每3个月至半年校准一次。
在使用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应增加校准次数。
用不同浓度的标准气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标定程序,标定仪器的满量程和零点,再用仪器量程中点值附近浓度的标准气复检,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则标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