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质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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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 定的担保物权
3、质物是动产或权利
4、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物、权利凭证或登记为生 效要件
5、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物享有留置的 权利
6、是优先受偿权
二、质权的种类 (一)按照质物的不同,分为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物权法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 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的权利。
第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出质人的义务:解释第90条 质物有隐 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 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 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四)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质物的权利:解释第95条 债务履行期
第十四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 第三人(出质人)将特定的财产(动产或权 利,即质物)交由债权人(质权人)占有作 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 法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权利。
3、质物交付: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 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实践合同)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
1、时效取得:我国民法无规定
2、继承:即继承被继承人债权的,同时继 承质权。
3、善意取得:解释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 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 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 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 担赔偿责任。
(二)按照质权产生依据不同,分为 1、意定质权:我国民法均为此质权。 2、法定质权:我国民法无此规定
(三)按照质权内容不同 1、占有质权:质权人占有质物但不得使用收益的
质权。(物权法的质权即如此) 第21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益质权:质权人占有并使用收益质物的质权。 3、归属质权:即流质,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 充抵债权的质权。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物权法 173条,与抵押同。
(二)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1、从物:解释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 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Baidu Nhomakorabea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孳息:物权法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 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
费用。
讨论: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是否是说孳息归质权人所有?
3、添附物:与抵押同
4、代位物:担保法第73条 质权因质物灭 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 出质财产。
(三)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的收益权: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 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归 出质人,但由质权人收取)
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 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
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
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
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特征
1、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物权 2、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第212
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是优先受偿权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即当事人通过签 定质押合同设定动产质权。合同可采用三种 方式,与抵押同。
(2)质物的所有权:
(3)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为 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保全质物的权利:
第215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 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
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第210条设立质 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 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 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 财产交付的时间。
2、质物的条件:法律允许质押的动产。 (如禁止流通物不得质押)第209条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三、质权的属性
(一)从属性:质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即以债权 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债权的消 灭而消灭。
(二)不可分性。即被担保的债权分割、转让或部 分清偿,质物的分割或部分灭失,不影响质权的效 力。
(三)物上代位性。即质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 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应该成为质物的代替物, 质权人可对其行使质权。
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 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 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优先受偿权 (3)收取孳息权:见物权法213条
(4)转质权:即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或他人的债 务,将质物向第三人设定新的质权。
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 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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