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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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中央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须凭中央单位总部出具的委托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在浙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外籍人员,符合本评价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可以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等,按规定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的,从次年起三年内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评审工作由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实施。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量化赋分方式综合评价,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原则上实行评价与聘任相结合办法,申请评价受本单位高级职务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第八条特殊人才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专业工作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任,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一)获得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的;
(三)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的;
(四)获得国家级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主持或执笔);
(五)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会计师资格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第九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分管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兼)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申报转(兼)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但不受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第十条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二)已按规定完成近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为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好的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本单位或本单位某一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创新管理方法或制度,有效促进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提高。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并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主编或为主参与公开出版发行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教材等;主持或执笔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等。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会计人员,对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但须提交被单位采纳的2份以上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提供电子文档,且与公开发表的论文完全一致。评委会对所提交的论文随机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较强财务会计工作实务操作、组织领导、研究创新能力,取得会计师资格后:
(一)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下同);
(二)在正式员工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评估机构,下同)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以上职务;或在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合伙人;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担任重要财会工作岗位工作满10年(或硕士学位满6年、博士学位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能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项重要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包括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或负责(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作为检查组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
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
(五)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类咨询专家,并每年参与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