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平和实际应用价值(最高30分)
主要参与者1个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或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
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
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2轮以上,教学效果被所在院
1轮
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
贡(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或参与设区市重点工 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 、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 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最高30分)
主持1项 主要参与者1项
主持1项 主要参与者1项
评审的 业绩材 料判定 打分, 第1条打 分不超 过30 分,总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道德品质 (5分)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设区市(厅)级个人荣誉称号 县(市、区)级个人荣誉称号
0-5 按最高项得分,不累加
。本单位颁发的荣誉不 0-3
论单位级别,一律为1分 0-2
资历 (5 分)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专业工作年限
、质量
1本
、创新 0-5
性、与
1项
本职工 0-5
作的关
联度评
价打分
。累计
最高不
超过10
分。
专业 技术 水平 (10分)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
会计人员,对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但须提交2份以上本 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
1篇
例等。
据字数 、质量 、创新 性、与 本职工 作的关 联度评 价打分 。累计 最高不 0-5 超过10 分。
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近年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已经成为了经济界及会计行业人员晋升的一种重要途径。
成为一名高级会计师,可以反映出个人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
那么,想要成为一名高级会计师,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呢?下面将为大家一一阐述。
一、评审条件1.基本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已经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的工作经历,其中具有普通会计师职称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2.执业资格(1)已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已持有高级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
3.继续教育(1)已完成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评审材料1.申请表申请表需要根据要求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从业经历、学习情况、执业证书、荣誉奖励等方面的信息。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公证书。
3.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需提供本科及以上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4.执业证书可提交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和高级会计师执业证书。
5.职务任聘文件可提供本人在单位任职、聘任或续聘的文件。
6.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学习证书、培训报名表、发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7.从业经历证明可提供在单位开具的从业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税务纳税证明等。
8.业绩简述主要包括工作中承担的岗位职责、参与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内部控制、审计、税务规划、管理咨询评价等方面的业绩和成果。
总之,进入高级会计师行列需要个人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积累和发展。
如果想要获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需要满足相关评审条件,并提交相关评审材料。
希望以上内容对于大家的评审有所帮助。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是会计人员职业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是评价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的重要标志。
获得该职称对会计人员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
下面将介绍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评审条件1.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即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
2.具备5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验,其中至少3年以上为高级会计师职务。
3.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了优秀的成绩和业绩。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无违法违纪记录。
5.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能够在会计领域做出一定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二、评审材料1.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2.职称评审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申请职称、工作经历、业绩等相关内容。
3.职称评审材料清单:列出所提交的评审材料清单,包括个人简历、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5.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包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职称证明等。
6.业绩材料:包括个人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如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报告、经济决策咨询等。
7.学术成果材料:包括个人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如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8.荣誉证书材料:包括个人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和奖项。
9.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个人情况,可以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培训证书等。
以上就是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评审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机构将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业绩进行评估,并进行面试和考核。
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对会计人员来说将是一个重要的荣誉和职业提升,也是对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肯定和认可。
希望广大会计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争取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标准表

一、业务能力及主要业绩(20—85分)以申报时最高职务计算,过去曾经担任过职务的可以适当给分。
以高分计算,不得累计。
最高分不得超过15分。
②履行岗位职责处理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2.1 设计2个以上本单位财会制度、办法和标准,并得以实施7.5-15分2.2 参与编制一项以上大型基建技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15分2.3 10件以上独立承担资产评估项目或审计项目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5-15分备注:第一项每个5分,第2项每个7.5分,第3项每件1.5分,未达标准的按单项标准分扣减,没有不给分。
各项打分后可合计,但最高不超过15分。
③在增收节支、堵塞漏洞,提合理化建议方面成果显著3.1运用科学的财务会计管理手段和预测分析方法,促进单位增收节支效果明显。
8-12分3.2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效果明显。
6-10分3.3发挥会计监督职能,避免损失浪费取得成效。
6-10分备注:各项根据成效大小适当给分,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2分④承担经济、财务、会计科研课题,获得奖项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分二等奖18分三等奖14分省级现代管理成果奖一等奖18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2分市级现代管理成果奖一等奖16分二等奖14分三等奖10分大中型以上企业现代管理成果奖一等奖13分二等奖12分三等奖8分会计学会优秀学术成果奖国家级20分省级18分市级6分社科优秀学术成果奖国家级18分省级16分市级4分优秀论文奖国家级16分省级14分市级2分⑤评选财务、会计、审计先进集体代表、先进个人(含会计知识大奖赛)国家级10分省级8分市级6分大型企事业和特大型企业5分获财政部颁发会计荣誉证书5分备注:以评审前评选高的计算,只计算一项;先进集体代表是指集体单位负责人。
⑥后续教育每10课时0.5分限15分为止二、学识水平(22-70分)备注:省级刊物两篇以上,市级刊物三篇以上得满分。
各项打分后可合计,但最高不超过15分。
备注:主编执行上限,副主编执行下限。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是什么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是什么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一、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及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讨论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讨论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高校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评审条件、附则三、专业理论学问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学问,熟识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进展动态。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参加省、部级以上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讨论课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
4、在省以上内部刊物和专业学术会议上沟通撰写的有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4篇以上。
四、工作经受和力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过省或省辖市(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方法的制订工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方法。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分为下列几个方面:
1. 资格要求: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3年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且连续稳定从业不少于3年。
2. 学术要求:应熟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领域的理论和实践,有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参加重要学术研究成果的经验。
3. 业务能力要求:应掌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税务、内部控制等业务技能,有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咨询等领域从事实践工作的经历。
4. 综合素质要求:应具有较强的领导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且具备诚信、廉洁、勇于担当和创新精神。
以上为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的主要要求,还需要符合一些其它细则的要求,具体标准需参考相关规定。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4.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即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
5.拥有从事会计工作的经历,一般要求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6.具有相应的会计专业技能,熟悉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
7.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二、资格评价条件:
1.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2.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免试条件的参加免试课程,并通过免试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
3.通过会计事务所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取得相关会计方面的证书,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
三、培训条件:
1.完成规定的高级会计师培训教育课程,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并获得合格成绩;
2.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指定的学时要求;
3.参加相关的论文研究和学术调研活动。
四、职业经验条件:
1.参与过企业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
2.参与过企业税务筹划和税务申报工作;
3.参与过企业内部财务风险控制和审计工作;
4.有企业相关业务的实际操作经验。
总结起来,想要取得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首先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国籍、道德品行、学历背景、工作经验等。
其次需要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或免试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同时还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积累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
浙江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浙江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一、报考条件】1. 申请报考浙江高级会计师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年龄在20-50岁之间;(2) 具有高等学历,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3)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资格证书考试;(4) 通过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培训考试;(5) 在内部审计单位(管理体制外单位)从事连续三年以上会计审计工作,累计至少3000个小时;(6) 会计审计工作有专业素养、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管理和领导能力;(7)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8) 就业单位及担任会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国家有关资格的相应规定。
【二、考试内容】1. 浙江高级会计师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务考试两部分。
2. 理论考试内容前3部分为通用性理论考试,以财务会计和公司会计理论和实务、审计理论和实务为主;考试时间为3.5小时,满分150分;3. 理论考试第4部分为职业操守考试,考察考生在实践中应该遵守的会计师行为规范,考试时间为1小时,满分25分;4. 实务考试内容为实施审计和核算的实务技能,考试时间为6小时,满分125分的出题考试;5. 理论考试和实务考试分别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为及格;6. 考试等级标准:考试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三、考试流程】1. 浙江高级会计师考试流程:(1) 缴纳考试费后,将考生报名登记信息录入系统;(2) 登记必要的资料;(3) 根据考生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4) 满足要求的考生可报考浙江高级会计师;(5) 交纳考试费用,申请准考证;(6) 按要求参加考试;(7) 考试合格者,经浙江会计师协会审核,发放浙江高级会计师证书。
【四、合格后】1. 获得浙江高级会计师证书后,考生可报考中央会计师、台湾会计师考试;2. 获得浙江高级会计师证书后,可以在全国担任会计师、审计师等职务;3. 获得浙江高级会计师证书后,可以在政府、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师、审计师等的业务工作;4. 获得浙江高级会计师证书后,可以在学校、高等教育机构担任会计师课程的教学工作。
杭州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杭州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称评审日益成为衡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准。
杭州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自然也成为众多专业人士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杭州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备战职称评审。
二、杭州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概述1.基本条件杭州高级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
2.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现岗位工作满5年;或具有大专学历,在现岗位工作满7年。
此外,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3.业绩条件业绩条件主要包括:在现岗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如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项、专利等;或在科研项目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并取得重要成果。
4.学术条件学术条件主要包括: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过相关专业论文,或撰写过相关专业专著、教材等。
5.继续教育条件继续教育条件主要包括: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继续教育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三、具体评审流程1.申报阶段申报阶段主要是填写相关表格,提交个人信息、业绩材料、学术成果等,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阶段审核阶段主要是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评审阶段评审阶段主要是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业绩、学术等方面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意见。
4.公示阶段公示阶段是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示期内无异议,则进入审批阶段。
5.审批阶段审批阶段主要是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批准后发放高级职称证书。
四、注意事项1.材料准备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务必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如业绩材料、学术成果、继续教育证明等。
2.时间节点关注职称评审报名时间,确保按时提交材料。
同时,注意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以免影响评审进程。
3.评审政策变动密切关注评审政策变动,确保自身条件符合最新要求。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一、前言高级会计师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职称中的高级职称,是会计行业中的顶尖人才。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条件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中国公民;(2)年龄在35周岁以上;(3)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4)从事财务工作满5年以上;(5)近5年内连续参加本专业领域的培训或者学习,累计不少于120个学时,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2.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能力:(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掌握财务管理、财务分析、财务决策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2)能够独立完成企业财务管理、预算编制、成本核算、内部控制等工作;(3)能够解决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对策;(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流程1. 申请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将个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学习证明等材料提交到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审查后,可以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2. 考试报名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考试,并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3. 考试高级会计师职称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理论知识,面试则主要测试申请人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4. 成绩公布考试结束后,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如通过考试,则可以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5. 评审材料提交申请人需要将个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学习证明、考试成绩单等材料提交到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评审。
6. 组织专家评审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个人简历、工作经历、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7. 职称评定经过专家评审后,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职称评定,并颁发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
四、总结高级会计师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职称中的最高级别,其评定条件和流程十分严格。
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多个环节的考试和评审才能获得该职称。
会计正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会计正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会计正高级职称是中国职业资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是我国会计
行业中最高级别的职称之一。
会计正高级职称评审通常需要具备以下
条件:
1.职业资格要求:申请人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
职称证书;同时需拥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且专业课程及成绩符合要求。
2.工作经历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8年以上会计行业工作经验,
其中至少4年以上担任会计主管或者财务管理职位。
工作经历应该与
职称评审的方向和层次相符。
3.业绩贡献要求:申请人需要在会计行业获得过创新、突出业绩
或具有较高的贡献。
在该行业中参与、筹划、实施新的财务管理和创
新实践工作,如融资、上市、并购、重组等。
4.教育背景和培训要求:申请人必须取得相关的教育背景,包括
相关领域的学位教育和高级研修班等。
5.推荐者要求:申请人需要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相关行业单位推荐,同时具备推荐单位中高级以上职称证书人员的相
关材料。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人需要提交综合评审材料,包括
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业绩
贡献材料以及推荐信等。
总之,会计正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较为严格,要求申请人在具备
相关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等基础条件的同时,需要有较高的业绩
贡献和实践经验,同时还需得到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与认可。
因此,申请人需要保持持续的职业发展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才能满足会
计职称评审的条件和要求。
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一、学历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位为经济学、管理学、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
二、从业年限
申请人应至少具备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至少5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三、职业资格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且持证连续有效。
四、岗位工作经验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岗位工作经验,包括会计岗位、财务岗位、内部控制岗位等。
五、学术研究及论文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具备参与学术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此外,申请人还应具备在相关领域发表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
六、业绩成果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在工作中取得的一定业绩成果,包括财务报表编制、资产负债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财务分析等方面的成绩。
七、综合能力评估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包括沟通能力、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
此外,申请人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八、知识技能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包括财务报表分析、财务预测、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九、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需要每年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习,并通过相关考试。
总体而言,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要求申请人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又具备一定的岗位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
此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道德职业操守。
这些评价条件的制定旨在确保申请人具备全面的综合能力,能够胜任该职务的工作要求。
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摘要:1.年限要求2.学历要求3.职称要求4.继续教育要求5.论文和业绩要求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师这一职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高会计师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性,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以下为您详细解析这些条件:1.年限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具体条件如下:(1)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后取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单位考查合格,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后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单位考查合格,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3)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单位考查合格,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学历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需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位。
3.职称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需已取得会计师职称,并具备一定的任职年限。
4.继续教育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需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从2019年开始,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5.论文和业绩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论文和业绩。
具体要求如下:(1)在中级以后,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
论文查重率10-30%,中级以后发表的在副高评审合格之前永远有效。
(2)具备一定的业绩,如参与重要项目、取得显著成果等。
总之,要想顺利通过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年限、学历、职称、继续教育及论文和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在准备评审材料时,务必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以便提高评审通过率。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
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中央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须凭中央单位总部出具的委托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在浙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外籍人员,符合本评价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可以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等,按规定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的,从次年起三年内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评审工作由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实施。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量化赋分方式综合评价,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思想道德条件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年以上;(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年以上;(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年以上;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浙财会〔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23〕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健全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和退出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8月24日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和退出机制,保障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023年浙江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23〕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旳规定,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旳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文献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合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旳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旳,表明持证人具有对应旳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旳重要根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旳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可以坚持工作,完毕工作任务,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获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获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其中先参与工作后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旳人员,其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须满2年。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不具有本评价条件第五条规定学历,但获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已满;或具有规定学历(学位),但获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够(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旳人员,会计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下列6项条件中旳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旳;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旳;或在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旳财会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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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
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中央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须凭中央单位总部出具的委托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在浙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外籍人员,符合本评价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可以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等,按规定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的,从次年起三年内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评审工作由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实施。
第四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量化赋分方式综合评价,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思想道德条件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原则上实行评价与聘任相结合办法,申请评价受本单位高级职务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第八条特殊人才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专业工作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任,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一)获得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二)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的;(三)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的;(四)获得国家级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主持或执笔);(五)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会计师资格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第九条转(兼)评申报条件担任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分管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兼)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申报转(兼)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但不受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第十条其他条件(一)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二)已按规定完成近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一条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为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好的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本单位或本单位某一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创新管理方法或制度,有效促进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提高。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并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主编或为主参与公开出版发行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教材等;主持或执笔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等。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会计人员,对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
但须提交被单位采纳的2份以上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提供电子文档,且与公开发表的论文完全一致。
评委会对所提交的论文随机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具有较强财务会计工作实务操作、组织领导、研究创新能力,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一)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下同);(二)在正式员工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评估机构,下同)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以上职务;或在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合伙人;(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担任重要财会工作岗位工作满10年(或硕士学位满6年、博士学位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能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项重要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
包括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或负责(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作为检查组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五)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类咨询专家,并每年参与咨询服务活动3次以上,业绩突出的。
第十四条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一)主持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会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出的调研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业绩显著;(三)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显著;(四)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管理会计、财会咨询等项目,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或参与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七)作为课题组组长、副组长或课题执笔人,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结题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或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坚持“品德为先”原则。
对学历、经历、业绩和成果造假以及论文、科研项目等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须在本单位内部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本评价条件对申报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评审。
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和业务工作总结材料未在本单位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如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颁发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七条评委会专家组根据量化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理论水平、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评委会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财政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财政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确认或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九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四)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均指获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的,并需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
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应包含该项业绩与成果的组织者、实施者、决策者承担的工作、所起的作用、作出的贡献及产生的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管理会计、财务咨询、审计等工作;(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指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四)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五)“公开发行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公开出版发行财务会计专业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六)“重要财会工作岗位”是指:会计主管人员、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总账报表、稽核、财务分析、管理会计应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建设、预算绩效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等岗位;(七)“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淳安等26县加强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8号)文件明确的26个加快发展县,分别是:衢州、丽水两市所辖县(市、区)以及淳安、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武义、磐安、三门、天台、仙居等26个山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