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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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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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1999年9月14日教高[1999]7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尽快形成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并有利于国家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做了必要的修订。
现将《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部委属学校)。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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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年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60 /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61 / 48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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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教育部颁布新版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管理新规-教高([20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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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我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为便于新目录的实施,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现将新目录、新规定及对照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新目录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新目录和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
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高校要依据新目录和新的专业介绍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目录和新规定的印发实施,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doc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doc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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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1993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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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2012年9月-59--60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61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教育部发布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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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于12月4日举行视频发布会,颁布实施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规定从2013年起,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将按新目录执行。
此次专业目录修订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四次。
新目录的学科门类由原来的11个增加到12个,新增了艺术学门类;专业类由原来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原来的635种(目录内专业249种、目录外专业386种)调减到506种。
新的专业目录体系分两大块: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其中基本专业352种、特设专业154种。
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具有三方面特点:一是主动适应。
新目录保留了一批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调整了一批内涵不够清晰、名称不够规范、区分度较小的专业,增设了一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急需以及应用性强、行业针对性强的新专业。
二是科学规范。
通过整合、合并、更名、拆分、撤销等方式,使新目录的专业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学科内涵更加清晰,较好地反映了人才培养规格和就业面向。
学科门类与2011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相一致,专业类与其一级学科基本对应,较好地实现了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在学科专业上的有机衔接。
三是动态开放。
新目录既统一稳定又相对开放,改变了原专业目录存在的专业管理类型名目繁多的状况。
基本专业每5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向社会公布,既保证了专业目录的完整统一,又有利于专业的动态调整,增强适应性。
此次,教育部在落实与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上迈出了重大步伐。
新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变化:一是管理范围的变化,二是专业设置权限的变化,三是管理方式与手段的变化,四是专业管理监督机制的变化。
呈现出“一扩二减三加强”特点。
“一扩”:落实和扩大高校本科专业设置自主权。
新规实施后,高校可以在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之外的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本科专业,专业设置权限直接下放到高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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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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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专业新设应在学校专业结构布局与远期规划范围内有序开展,不仅要呼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之需要,而且须具备一定前瞻性。
第三条本科专业建设要紧密依托优势或特色学科,充分体现学校“工程型、创新性、国际化”的人才培养定位。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四条本科专业均应以行政学院(系)的现有学科为建设基础,严格控制专业数量增长。
第五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应具有完整的专业(依托学科)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3.应有与学校办学定位一致、培养目标明确的“专业培养计划”和其他必要的教学管理规范;4.应有支撑新设专业持续发展的相关学科和科研实力,能配备完成新专业培养计划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5.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6.对于跨学院设置新专业,相关学院应已经协商落实所必需的师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7.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评价和监控等相关制度;8.申请设置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院,需具有常规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要求及程序与设置新专业相同。
第七条各学院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3个;除学校统筹的中外合作类专业外,校内一个专业名称只能用于一个学院内,不得重复设置。
第三章新设审批程序及要求第八条新设专业审批(含第二专业)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九条各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新设专业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具备条件及专业特色;3.新设专业建设规划、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方案;4.新设专业的社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5.相关行业专家论证及学院审批意见;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学院专业设置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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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业设置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5号)和XX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浙教高教〔2002〕78号)的有关精神,为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求,促进学校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本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从学校发展的整体需求出发,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目前与长远、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专业设置及调整,应围绕以海洋学科为主、多门类专业布点的总体方向合理布,同时应通过现有专业扩大专业方向。
第四条学校应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从本校的性质、办学定位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做好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五条为形成学校的专业,各院(系)应紧密结合XX 省经济发展的需要,立足本院(系)的学科特点申报新专业,鼓励申报新技术含量高的专业、学科交叉专业、新学科门类的专业。
第六条实行各院(系)按制订的规划申报和学校布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专业布点,在额定数内实行总额控制。
第七条学校增设新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2.各院(系)要有专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学校制订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3.申报专业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各专业年度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40人;4.申报专业以学校已有学科为依托,院(系)能配备相应的师资队伍和实验人员队伍;5.院(系)明确专业建设的具体经费投入,足以满足教学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并有签订协议的较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八条申请在原有专业上拓宽专业口径,撤销原有专业,申报新专业的部门,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第九条新设高职专业应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且符合第七条专业设置条件。
第三章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第十条本科专业设置由学校教务处管理,以院(系)为单位统申报,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不包括教育部所颁布目录外专业)程序如下:1.院(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领取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2.各院(系)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材料(含申请表、论证报告、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及专业教学计划);3.教务处组织审核;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5.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一般在6月30日前)。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https://img.taocdn.com/s3/m/db399311284ac850ac0242ab.png)
参考资料一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39f3a8d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ca.png)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使专业设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一)适应地区及国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二)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定位,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三)依托学校办学传统,注重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品牌特色;(四)立足**,面向未来,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三条二级学院(部)独立或跨学院(部)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需的办学条件(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规划。
第三章专业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四条专业申报与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二级学院(部)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二)专业论证报告,详细论证专业设置或调整的主要理由(必要性、可行性、专业特色),调研论证情况,目前具备的条件;(三)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五条教务处对二级学院(部)新设(或调整)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
评审专家须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建设经验,了解国内外相应专业的情况,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名。
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申请,应提交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六条学校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社会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办学条件等情况,对新设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评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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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二、专业设置目的和原则1. 专业设置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学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素质人才。
2. 专业设置应以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学生兴趣爱好,合理分布不同专业的招生名额。
3. 专业设置应充分考虑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校实际能力,确保专业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专业设置的原则1. 客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以调查研究、市场调查和学科前沿动态为基础,客观分析就业市场的需求和专业发展的前景。
2. 差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做到差异化、特色化,避免重复和重叠,发挥每个专业的独特性,并形成错位发展,提高专业竞争力。
3. 连续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与高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结合,形成专业设置的连续性,确保高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的持续发展。
4. 稳定性原则:专业设置应按需求的长期稳定性原则制定,避免过度开发新专业和频繁调整专业设置。
四、专业设置流程1. 专业设立:高校根据教育部门要求和市场需求,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设立新专业。
2. 专业调整: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发展需要,可以调整专业设置,增设、调整或停办某一专业。
3. 专业评估:定期对专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的依据。
五、专业设置质量监控与评估1. 高校应定期对本科专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质量、就业率、学生满意度等指标。
2. 对于教育质量较差或就业困难的专业,高校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或调整。
3. 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设置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引导高校改进专业设置工作。
六、专业设置与高校办学特色1. 高校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合理规划和调整专业设置,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2. 具有相关专业特色的高校应鼓励开设相关专业,并加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力度。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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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扩大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加快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专业设置的指导方针新增设和调整专业,要面向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服从全省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要有利于培养人才走向基层,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的能力和自我发展的活力,推动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第三条专业设置的原则一按需设置坚持高等教育必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新增专业应当根据我省实际需要确定;已设置的专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无论新设或调整专业,都要本着“基础宽厚、专业稳定、方向灵活”的精神,拓宽专业口径,既能适应面向行业和科技发展的广泛需要,又能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培养方向;二量力而行高等学校新设或调整专业,要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新设专业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应与学校已设专业有相互支持的关系;三注重效益1、凡通过已设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方向等办法基本可以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专业;2、省属高校已设专业培养能力基本能满足人才需求的,一般不再设置新的专业;3、专业数的增加应基本与学校规模的发展相适应,省教育厅将按照年均每专业招生至少不低于60人的要求特殊专业除外核定各高校专业总数;第二章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有学校发展规划,具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新设或调整专业时,对本专业能否在全省高等教育中较长时间地稳定发展,要进行充分论证;凡新增加调整专业,须认真搞好人才需求预测;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要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设置本科专业时,各门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均需配备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设置专科专业时,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的专任教师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应达到6名以上其中专业课不少于4名;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开办经费和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设置文学、经济学、法学等本科专业时,其适用于本专业的图书资料不少于八万册,有专业所必需的电子类图书,学校自筹开办经费不少于四十万元;理、工、农、医类不少于四万册,有专业所必需的电子类图书,自筹开办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设置专科专业时,其适用的图书资料及自筹开办经费应达到本科专业的2/3以上;第五条高等学校的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第六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属性分类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外的专业;第七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第八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第三章设置权限第九条专业设置的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分别负责审批;1、高等学校设置本科专业,应依据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2、高等专科学校设置专科专业,一般应依据教育部公布的专科专业目录,或参照本科专业目录确定合适的专业名称,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本科院校一般不设专科专业,特殊情况需报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招生;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自主设置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批,本科专业需要报教育部备案;第十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本科专业,或设置本科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第十二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第四章设置程序第十三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各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四条1、由省教育厅审批核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学校发展规划;②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③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登记表含自主审定备案专业;④其他补充说明材料;2、高等学校自主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学校需提交:①备案专业的报告;②备案专业论证材料;③校专业设置委员会、评审意见;第十五条各校专业申请或备案材料,其中申请新增专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备案专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务于该专业招生前一年的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高教处,逾期将不予受理;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核准、审批的专业,不得列入招生计划;第五章专业设置和管理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若干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第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是省教育厅的咨询、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实地考察;对各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评议具体办法另定;第十八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对已开始招生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省教育厅将适时进行抽查、评估;第十九条高等学校的校级专业设置评议组织,由学校行政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本校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以及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高等学校自主评审的新增专业,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其中校外具有教授职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人;各校新专业论证时应提前10天将论证时间报告省教育厅;必要时,省教育厅将派有关专家观察论证评审过程;第二十条省教育厅将加大对高等学校所设专业的检查评估力度,通过检查或评估,对个别管理混乱、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专业,省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整顿,暂停招生,或撤销该专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十二条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归口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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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1999年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设置权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第四章设置程序
第十七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章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一条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
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
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二条对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第六章设置评议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
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同时中止其审定、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科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
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科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自学考试的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同时废止。
________________年度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表
主管部门:(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
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学校名称:年月日
__________年度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
注:本表只填报本年度向教育部申报备案本科专业的学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