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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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黔档通【2008】46号)

《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黔档通【2008】46号)

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黔档通〔2008〕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贵州省档案条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确定的各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贵州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的档案验收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高度重视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㈠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或由省档案局书面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地)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含省级企业,下同)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㈢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州、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组织,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地)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㈣属市(州、地)级和县(市、区、特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㈠省档案局组织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省档案局、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州、地)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3日浙江省档案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和省计经委《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项目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是省档案局依法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四条我省范围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五条省档案局负责全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第六条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全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档案局委托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档案局组织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委托验收的项目省档案局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和有关验收材料报省档案局。

第七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省档案局及项目所在地档案局、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和要求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20次会议修正(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3月17日发布(3)《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国家建委1982年发布(4)《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1992年印发(5)《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档案局、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1995年印发(6)《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7)《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计经委1999年5月印发(8)其它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的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2、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3、工程档案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如下工作:(1)工程全过程档案已收集齐全并规范整理;(2)编制案卷目录和工程简介;(3)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间、阅览室和适宜的库房、必要的设施。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

万能档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验收应作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的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中。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工作,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二)项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组织验收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三)地方组织验收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负责组成档案验收组,对档案进行验收:(一)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应由国家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

(二)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

(三)档案验收组成员应有三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验收组可请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三章验收的申请第七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各项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三)基本完成了项目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四)编制了项目的全套竣工图;(五)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号等系统化整理工作;(六)编制了项目档案工作情况说明以及项目档案的分类目录和案卷目录;(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质量和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验收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所有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 前期准备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前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并将档案提交验收单位。

2. 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3. 验收人员组成
•验收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验收组,对档案进行验收。

4.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档案的文件完整性、结构合理性、归档规范性等方面的检查。

5. 验收结果
•验收组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结论进行整改或补充工作。

四、验收标准
1. 档案完整性
•档案应当包含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2. 文件规范性
•档案中文件应当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和归档,便于查阅和利用。

3. 结构合理性
•档案结构应当清晰合理,便于查找和管理。

五、验收结果处理
1. 合格验收
•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档案,验收组应当出具合格验收证书,并将档案移交福建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 不合格验收
•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档案,验收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六、补充条款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档案验收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之中。

以上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如有需要,相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云南省重点建设 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实行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一)省、州(市)、县(市、区)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 均须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 (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登记 工作; (三)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于项目 开工后6个月内及之后每个年度向省档案局上报《云南省重 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
二、《实施办法》的主体内容
(四)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 成员应当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 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专业项目应当邀请有关专业 人员参加验收组。 本章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组织框架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章共二条,由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地位、作用的差别, 同样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位、作用的差别,《实施办 法》对此作出对应规定,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区别,实行 分级组织验收的办法,就是由哪一级负责项目投资,就由哪 一级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并明确了验收工作的组织主体 和成员的构成。
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
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二、《实施办法》的主体内容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 分,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 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本章是关于《实施办法》基本问题的规定,是整个 《实施办法》的基础,各条规定所体现的旨意,贯穿于整 个《实施办法》之中,对后面各章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 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云 南 省 档 案 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档联发〔2010〕2号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档案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全省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审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第二章项目档案的管理第六条为切实保证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全程管理,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和项目档案巡回检查制度。

第七条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

(一)省、市、州、县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均须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登记工作;(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登记。

新增项目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继建项目每年一次,分别按照《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附件1)的要求,认真填写,报省档案局;(四)市、州、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登记。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县发改局组织验收或委托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县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档案验收,由县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县城建局档案工作负责人员。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云南省档案局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云南省档案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云南省档案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档案局二0一0年五月四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表格、照片及相关电子文件。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建设项目基础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合格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能够记录项目实施的过程,反映项目建设的成果,是项目生产(运行)、维护、改扩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项目档案工作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转项验收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通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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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课件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内江市档案局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档联发[20xx]3号内江市档案局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档案局、发展改革委、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是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必要环节。

各级档案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实现项目档案验收程序化,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内江市档案局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八日题词: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办法通知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内江市档案局办公室20xx年8月18日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档发[20xx]19号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档案局反映。

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主题词: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办法通知抄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档案局办公室印(共印400份)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发[20xx]2号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是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必要环节。

各级档案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实现项目档案验收程序化,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内江市档案局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八日题词: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办法通知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内江市档案局办公室20xx年8月18日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档发[20xx]19号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档案局反映。

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主题词: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办法通知抄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档案局办公室印(共印400份)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发[20xx]2号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依法监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册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项目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电子业务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指市档案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据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依法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检查和指导。

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项目档案工作。

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五条为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项目计划工期的进度,及时对已经完工的重点建设项目提出档案验收的要求。

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国家档案局颁发)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归挡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

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

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0mm。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1
建立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
2
2
明确项目有关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
2
3
配备专兼职的项目档案人员
2
4
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
2
5
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对本单位各业务处室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
6
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
2
7
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2
8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10
4
竣工
文件
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总量表、工程说明、竣工图、测试记录、随工检查签证、记录、工程变更单、重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已安装设备明细表等。竣工图主要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竣工图;大型设备基础竣工图;电力、照明、给水、排水、煤气、通讯、暖通、监控、电梯等专业竣工图;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综合管网图(含管线接口位置)等等
1
前期
文件
包括:项目立项依据性文件、项目管理文件等
3
2
设计
文件
主要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及地质图;规划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结构设计计算书等等
3
3
施工
技术
文件
主要包括: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探资料;质保书、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图纸会审、变更设计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位等修改依据;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资料;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设备、管线及电气、仪表施工安装记录、质量评定、事故处理报告等等
6
2
设施、设备
拥有实行计算机、光盘或缩微等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设备;有晒图机、复印机等设备;配备空调机,去湿机,排风扇,温、湿度测试仪,灭火器,消毒箱等必要的档案保护设备;档案柜架数量充裕且质量好,案卷、卷盒等装具牢固、美观,符合国家要求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一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标准重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平安,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重大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验收实施细那么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工程名单,对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分类管理:分为监管类和效劳类;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监管工程和设区市为主监管和效劳的省重点工程。

第四条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工程建设单位(法人)应将工程档案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范畴,与工程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工程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工程档案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局部。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工程不管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组织第六条工程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属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监管类工程1.属分解到省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的工程档案工作,其工程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2.属分解到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下同〕负责监督指导的工程档案工作,其工程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3.属分解到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的工程档案工作,其工程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委托各设区市档案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三)效劳类工程1.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工程,其工程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2.其它效劳类工程主要做好效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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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县发改局组织验收或委托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县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档案验收,由县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县城建局档案工作负责人员。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相关要求,依照《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和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情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档案项目验收组全体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检、抽查案卷的方式。

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抽查数量按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对项目档案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管理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

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镇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附件1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3、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考核措施。

4、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得力。

5、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6、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7、保证档案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满足工作需要。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1、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标准》,结合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2、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1、档案库房符合"八防"要求并采取温湿度控制措施,档案库房和档案阅览室、办公用房分开。

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符合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3、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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