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考研国际关系史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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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编(1618——1917)

三十年战争

1555年《奥格斯堡宗教和约》签订后,德国新、旧教诸侯之间的对立更加严重,彼此矛盾不断。1617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指定反对宗教改革的奥地利大公斐迪南为波希米亚王位继承人,引起波希米亚人民强烈不满,导致次年5月23日发生“掷出窗外事件”和反对哈布斯堡王室的起义,三十年战争由此爆发。战争历经波希米亚-巴拉丁、丹麦、瑞典、法国-瑞典四个阶段,逐渐由德国内部的教派之争发展为各国争夺霸权、扩土开疆的混战,一方以法国为首,包括瑞典、丹麦以及德意志新教诸侯;另一方面则以神圣罗马帝国为首,包括西班牙、奥地利以及德意志天主教诸侯,最终各方在法国、瑞典占据军事优势的情况下,于1648年缔结威斯特伐利和约,宣告战争结束。三十年战争是欧洲封建时代向资本主义时代跨进、中世纪国际关系向近代国际关系交替时期在欧洲发生的第一次大规模战争,是神权衰落的背景下,欧洲世俗专制政权之间争夺权力与财富的集中体现。它破除了中世纪以来形成的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神权政治体制,确立了主权平等和独立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削弱了西班牙和神圣罗马帝国,为法国和瑞典的称霸奠定了基础,对近代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影响深远。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648年7月,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三世迫于法瑞联军的优势要求停战,三方在威斯特伐利亚的两个相邻城市奥斯纳布吕克和明斯特同时开始和平谈判,最终缔结了《奥斯纳布吕克和约》及《明斯特和约》,统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根据和约,法国取得除斯特拉斯堡之外的阿尔萨斯,1552年对洛林之梅斯、图尔、凡尔登的占领也获确认;瑞典占有西波美拉尼亚和部分东波美拉尼亚、维斯马以及不来梅和维尔登两个主教区,控制了奥得河、易北河及威悉河河口,并且取得了军费赔偿。和约限制了皇帝的权力,承认了各诸侯具有独立的内政、外交权和战争期间扩大的领土;同时重申了教随国定原则,确认卡尔文及路德教享有与天主教同样的权利。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不但结束了三十年战争,而且在欧洲大陆形成了力量相对均衡的政治格局,建立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同时该和约开创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划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国界,承认了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将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国家独立等原则确立为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准则;首次创立并确认了条约必须遵守和对违约一方可施加集体制裁的原则;承认新教和旧教享有同等的权力,打破了罗马教皇神权统治下的世界主权论;确立了常驻外交代表机构的制度,对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航海条例

17世纪中叶,英荷双方因争夺海洋霸权和海上贸易垄断权而冲突不断。英国在征服爱尔兰和苏格兰后,曾向荷兰派出使团试图与之缔结同盟关系,但遭到拒绝。在外交手段不能达到目的后,英国决计使用经济和军事手段。1651年10月9日,代表英国独立贸易和殖民利益的主战派代表克伦威尔向议会提交《航海条例》,于10月9日经议会辩论通过。条例规定,自1651年12月1日起,凡在亚洲、非洲和美洲或其他岛屿生产或制造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只有用英国船员管理的英国船只才能运入英国的领土;欧洲国家出产或制造的产品和货物,或用英国船或用生产该项商品国家的船,才可运到英国的领土;不准英国人进口通过某种外来的中介运来的该地区不生产的商品;只有英国船所捕的鱼制成的鱼品,才许可在英国进口;从英国出口的鱼品只能用英国商船,而且这些船上的船长和大多数船员都应该是英国人。违反上述条款者,没收其货物和船只。该条例是对从事转口贸易的海上大国荷兰的沉重打击,直接导致了第一次英荷战争的爆发。

威斯敏斯特和约

1653年,英国在英荷战争中取得决定性胜利,同时由于双方均面临国内压力,遂开始了关于停战和约的谈判。谈判历时一年,最终于1654年4月5日缔结《威斯敏斯特和约》。条约规定荷兰不得与欧洲以外的英国岛屿和殖民地通商,英国也不得同欧洲以外的荷兰岛屿和殖民地通商,等于荷兰实质上承认了《航海条例》;荷兰保证赔偿从1611—1652年在给英国东印度公司造成的损失,惩办1623年在波那岛杀害英国人的罪犯;发给证书的私掠船被认为是合法(荷兰在此之前要求禁止颁发此类私掠船证书)。条约附加的秘密条款规定,荷兰声明不选举奥伦治亲王为荷兰执政。威斯敏斯特和约意味着作为海上大国的荷兰开始衰落,英国开始走上争夺海洋霸权的殖民帝国的道路。

比利牛斯和约

1649年初,西班牙借法国内爆发“投石党运动”之机进兵法国,法西战争爆发。战争绵延近10年,最终西班牙在英、法联合打击下战败,于1659年11月7日与法国签订了《比利牛斯和约》。和约规定西班牙向法国割让卢森堡的一部分、鲁西荣、塞尔达涅北部、阿尔土瓦以及弗兰德斯的一些城市;法国归还占领的加泰罗尼亚,赦免投石党领袖孔代亲王;路易十四娶西班牙公主玛丽·泰莉莎为妻,西班牙国王陪送557万法郎的妆奁,但公主需放弃对西班牙王位及财产的继承权。该条约扩大了法国的领土,维护了其应有的权益,使法国成为欧洲大陆上的第一强国,为其下一步称霸欧洲作了准备。同时该条约的一些条款对法西两国以后的对外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法西联姻即为以后的西班牙王位继承问题埋下了隐患,进而深刻影响了整个欧洲的国际关系。

第二次英荷战争

1660年5月,英国复辟的查理二世为稳固政权,继续执行保护本国海外贸易的政策,颁布了《奖励和发展造船业和航运业条例》,重申航海条例,并规定殖民地的一系列商品如烟草、食糖等只能直接运往英国,不在限定范围内的商品允许用英国船只自殖民地运往他国。此条例使英荷两国矛盾再度激化,1665年3月14日,英国向荷兰宣战,第二次英荷战争爆发。6月,英海军在洛斯托夫特海面击败荷兰舰队;次年1月,法国加入荷兰一方;6月,英荷舰队在英吉利海峡激战四天,英国战败,双方开始和谈,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1667年6月,荷兰舰队攻入泰晤士河并封锁伦敦,最终迫使英国于7月31日签署《布雷达条约》,将航海条例作了有利于荷兰的修改,允许其船只将莱茵河沿岸货物运往英国,荷兰则将1664年9月被英国攻占的新阿姆斯特丹永久割让给英国。

亚琛和约(1668)

1667年,法王路易十四以西班牙国王未能兑现玛丽·泰莉莎公主的妆奁为由,要求继承西班牙部分遗产(即占有全部西属尼德兰),引发了法西之间的“遗产继承战争”。1668年,在战争中获得大胜的法国迫于荷兰、瑞典和英国结成同盟进行干涉的压力与西班牙媾和,缔结了《亚琛和约》。根据和约,法国退出在战争中占领的兰斯孔太,但保留弗兰德斯边境设防城市二处,同时得占有西属尼德兰之杜埃等十二城市及周围土地。

第三次英荷战争

第二次英荷战争后期,法国发动了针对西班牙的“遗产继承战争”,进军西属尼德兰,英国出于共同安全的顾虑,在第二次英荷战争结束的次年1月与荷兰、瑞典结成反法防御同盟,但不久即因需要法国的军事及经济援助,又于1670年6月1日同法国签署了《多佛尔密约》,约定查理二世待国内形势稳定后改宗天主教;同意参加路易十四发动的反荷战争,不单独缔结和约。1672年,英国先于法国开始了对荷兰的海上攻击,是为第三次英荷战争,并在战争初期取得了一定的海上优势。同年7月,威廉三世就任荷兰执政,查理作为其舅父无意继续与之作战,遂接受了西班牙的斡旋,于1674年2月9日同荷兰签订了第二个《威斯敏斯特条约》,荷兰同意其船只遇英国军舰时降旗致敬,并支付战争赔款200万金币。第三次英荷战争结束。

法荷战争

遗产继承战争后,法王路易十四对荷兰联合英国、瑞典干涉法西战争十分不满,同时有意通过战争实现法国东北部的天然国界(即莱茵河)、削弱荷兰的海上贸易优势,遂在拆散三国反法同盟后,于1672年4月6日以荷兰的高关税防碍法国出口贸易为由对荷宣战。战争初期,法国占据了战场主动,但荷兰次年与奥地利、西班牙及洛林公国结成同盟,不久英国也退出战争,形势开始对法国不利。最终法国被迫接受英国调停,于1676年11月与荷兰在奈梅根开始谈判。和谈期间,法国又占领了奥属弗莱堡等地,最终在此有利形势下,于1678年8月10日、9月17日和次年2月5日,分别与荷兰、西班牙和奥地利缔结和约,统称《奈梅根和约》。和约规定法国交还侵占的荷兰领土,恢复两国战前边界,荷兰商船有权同法国及其敌国进行充分的自由贸易;法国将其在1688年占领的沙勒罗瓦等五处地方交还西班牙,代之以兼并康布雷、瓦朗谢那等七处领土和位于法东部边境的法兰斯孔泰;放弃根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菲利普斯堡的驻军权,奥地利同意法国占领莱茵河岸边的布雷萨克;洛林公国将隆维及南锡割让给法国。《奈梅根和约》再次中断了路易十四向“天然国界”的进军,但仍使法国的东北部及东部国界得到了较大的扩张,为其在1684年达到顶峰的霸权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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