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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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1.总则

设备缺陷是危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及时准确地发现、消除缺陷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使设备缺陷从发现到消除的全过程实现闭环管理,而制订本制度。2.设备缺陷定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有缺陷设备。

2.1设备零部件损坏、老化、缺少,技术性能不良,以致不能在额定参数下运行或安全构成威胁者;

2.2由于外界原因,形成威胁设备安全运行的现象;

2.3按设备定级不能评为一类设备者。

3.设备缺陷的分类:

3.1紧急缺陷(I类缺陷):己导致设备退出运行或随时可能导致事故需立即处理者;

3.2重要缺陷(II类缺陷):缺陷比较严重,但在运行人员、试验人员的监视下,在短期内尚不致造成事故者;

3.3一般缺陷(III类缺陷):对安全威胁不大,允许在下一个月度季度检修计划中予以消除者。

4.职责和分工:

4.1变电所运行人员:

4.1.1对当班发现的缺陷、其它专业人员发现并记录在各专业记录簿中的缺陷,都应录入生产MIS网缺陷记录。

4.1.2对缺陷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定出缺陷的性质、类别。

4.1.3对紧急缺陷、严重缺陷,应同时汇报变电工区和区调值班员。220kV设备缺陷,如危及系统安全,需立即改变省调管辖设备的运行方式等紧急情况,变电值班员可先直接回报省调。

4.1.4对危及安全需做紧急处理的缺陷,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紧急处理,以防发展为事故。

4.1.5 缺陷消除前,负责运行监视,做好事故予想。

4.1.6当检修人员消缺完毕,应对消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人、值班负责人分别在缺陷记录上签名,作为该项缺陷己消除的依据。

4.1.7 每月末,将变电所未消缺的紧急缺陷、严重缺陷,汇总报变电工区。

4.2值班调度员:

4.2.1对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应立即回报生产安全部及公司领导。对危及系统运行需紧急处理的缺陷可直接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消缺。

4.2.2对危及安全的缺陷,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防止设备的进一步损坏。

4.2.3了解系统设备的健康状况,合理地安排运行方式。

4.3输变电公司

4.3.1对变电所汇报缺陷性质、类别及对系统的危害程度进行审核。

4.3.2对紧急缺陷、严重缺陷应立汇报生产安全部。

4..3.3及时了解紧急缺陷、严重缺陷设备的运行状况。

4.3.4 每月5日前将各变电所急需处理的设备缺陷汇总后报生产安全部。

4.4 生产安全部

4.4.1负责全公司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4.4.2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4.4.3对急需处理的设备缺陷,应立即通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缺。

4.4.4对危及安全的缺陷及时汇报分管副总经理。

4.4.5每季度将全公司设备缺陷的消缺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总结。对尚未消除的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书面汇报分管副总经理。

4.5 管理设备的生产单位:

4.5.1每日查阅生产MIS网上的设备缺陷。按设备缺陷的性质类别及时组织消缺。

4.5.2紧急缺陷要立即消缺;严重缺陷不超过一周,确因设备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安排大修改造;一般缺陷暂不危及设备安全运行者,可安排在下个月度检修计划中予以消除。220kV设备的一般缺陷消缺时间不超过15天。

4.5.3如消缺需要两个及以上的单位配合工作,则由生产安全部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具体施工事项由为主的单位与其它配合工作的单位协商。

4.6 检修试验人员:

4.6.1缺陷消除后,将导致缺陷的原因、设备损坏的程度、所更换的元件型号参数及变更情况、运行应注意的事项、消缺结论,在变电所现场录入生产MIS网的缺陷记录中。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验收签名后,该项消缺工作方告结束。

4.6.2在检修试验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又未能消除者,应对缺陷的性质、能否投放运行作出判断,并回报公司领导和生产安全部。

4.7 线路班:

4.7.1 发现及消除线路设备缺应录入公司生产MIS网。

4.7.2一般缺陷由输变电公司线路班管理消缺。

4.7.3紧急缺陷、严重缺陷由输变电公司组织消缺的同时,还应报公司领导和生产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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