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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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学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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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1.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有:随机性、突发性、频发性、社会性和不可逆性五个。

2、交通事故按责任分类: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按事故后果分类:轻微、一般、重大、特大。

2、交通事故的形式(现象)分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

2.骑乘者的心理特征包括:胆怯心理、侥幸心理、排他心里、超越心理和单干心理五种。

3.我国规定大型车道宽度为 3.75 米,小型车道宽度为 3.5 米。

4.交通六大主标志包括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净空标志。

5.交通事故现场的构成要素包括:人、车、物、时间、地点。

6.事故处理的程序包括:立案、事故调查、事故认定、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节、简易程序六个步骤。

7、交通护栏的形式按着设置的位置可以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路侧护栏、路基护栏、和桥梁护栏四种。

8、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六个:车辆、在道路上、在运动中、发生事态、违章、造成意外的原因是非不可抗拒力(过失)和有后果。

9、事故多发地点的判定方法:事故次数法、事故率法、事故次数与事故率综合法、质量控制法和速度比判断法。

9、道路交通系统的三要素是:人、车、路。

10、视力分为:静视力、动视力、夜间视力、三种。

11、沥青路面的病害包括:泛油、油垄油包、麻面、裂缝、和滑溜五种。

12、道路及和现行可分为:平面线型和纵面线型,其中平面线型包括直线、圆曲线、缓和曲线。

13、汽车冲突属于塑性冲突。

14、现场摄影分为现场方位、现场概览、现场中心、现场细目、事故痕迹和、尸体伤痕六种。

15、交通事故通常是由人、车、路和环境失调导致的。

16、调解的期限为3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5天。

17、事故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事故为5年,重大事故为10年均以结案之日算起。

二、判断题1.直线段越长越有利于行车安全。

( X )2.目前我国常采用的交通安全四项指标是事故次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分类 全国统一标准分类

交通事故分类 全国统一标准分类

交通事故分类全国统一标准分类交通事故分类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车辆)不足1000元。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至6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考核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罚当事人200-1000元;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罚当事人100-500元。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罚当事人1000-2000元;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罚当事人200-500元。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罚当事人2000-10000元,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负同等责任以下的罚当事人2000-5000元,给予待岗6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

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并产生事故赔偿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赔偿金的3%-5%。

专职驾驶员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私自出车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私自出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负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待岗3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

此外,负全部责任的给予当事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的处罚,负主要责任的给予当事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处罚,负同等责任的给予当事人10%处罚,负次要责任的给予当事人8%处罚,无责任的给予当事人5%处罚。

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严禁酒后驾车。

因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给予待岗3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

严禁超速行驶。

车辆要严格按照道路限速交通标识行驶,在无限速的国道行驶时9座以上车辆速度最高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在无限速的国道行驶时9座以下车辆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

各类事故分级

各类事故分级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题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 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2日公通字<199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

现将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简述事故的分类

简述事故的分类

简述事故的分类事故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意外事件。

根据事故发生的领域和性质的不同,事故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一、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可以分为车辆碰撞、行人撞击、追尾、侧翻、火灾爆炸等多种类型。

交通事故的原因包括驾驶员疏忽、超速行驶、酒驾、道路条件恶劣等。

二、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是指在建筑物、森林或其他场所发生的火灾事件。

火灾事故可以分为建筑物火灾、森林火灾、工业火灾等。

火灾事故的原因包括电气设备故障、明火不慎、烟草不当处理等。

三、工业事故:工业事故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

工业事故可以分为化学品泄漏、爆炸、机械故障等类型。

工业事故的原因包括设备老化、操作失误、违规操作等。

四、自然灾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由自然力量引起的意外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地质灾害等。

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损等。

五、环境事故:环境事故是指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环境事故可以分为水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类型。

环境事故的原因包括工业废弃物排放、化学品泄漏、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六、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医疗器械故障、手术失误、药物错误使用等。

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可能包括病情恶化、残疾甚至死亡。

七、建筑事故:建筑事故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坍塌事故、高空坠落事故、安全设施故障等。

建筑事故的原因可能是施工质量不合格、安全管理不到位等。

八、体育运动事故:体育运动事故是指在体育比赛或训练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运动员受伤、观众伤亡等。

体育运动事故的原因包括违规操作、装备问题等。

九、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与食品相关的意外事件,如食品中毒、食品不合格等。

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包括食品加工不当、食品添加剂超标等。

交通事故类型分类

交通事故类型分类

交通事故类型分类(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2.交通事故类型分类的依据3.具体的交通事故类型4.事故类型的统计与分析5.结论正文1.概述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发生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类型繁多,不同的事故类型可能造成不同的损失和影响。

因此,对交通事故类型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规律,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2.交通事故类型分类的依据交通事故类型的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涉及的道路类型、事故涉及的车辆类型、事故造成的损失等方面。

根据不同的依据,可以将交通事故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3.具体的交通事故类型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交通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包括机动车与自行车、电动车、行人等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2)机动车间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碰撞、刮擦等事故。

(3)单方事故:指一辆机动车独自发生的事故,如机动车因失控、爆胎等原因导致的事故。

根据事故涉及的道路类型,交通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公路事故:指在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2)城市道路事故:指在城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3)乡村道路事故:指在乡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根据事故涉及的车辆类型,交通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客车事故:指涉及客车的交通事故。

(2)货车事故:指涉及货车的交通事故。

(3)特种车辆事故:指涉及特种车辆(如工程车、消防车等)的交通事故。

此外,还可以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分类,如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等。

4.事故类型的统计与分析通过对交通事故类型的统计与分析,可以了解不同类型事故的发生频率、事故原因、事故后果等,从而为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5.结论交通事故类型繁多,对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规律,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提供参考。

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的分类对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与处理;便于确定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进行案卷管理与事故统计工作,对研究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制定针对性的、有效的预防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工作中,依据交通事故分析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分类也有不同。

通常,交通事故的分类有如下几种方法:一、按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分类根据公安部1991年《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或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物品等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其中,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中的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致伤而当场死亡或者受伤后7天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损毁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具体重伤的确定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轻伤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轻度脑震荡等情况,具体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二、按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在统计工作中,根据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涉及的车辆种类和人员,常将交通事故分为四类。

我国如何划分事故等级标准

我国如何划分事故等级标准

我国如何划分事故等级标准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

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 目的在于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 便于确定交通事故处 理标准、 进行档案管理和事故统计、 找出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原因, 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 预防措施。

因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分类方法也不相同。

根据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分类方法如下: 1.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6 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 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根据公安 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将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至 2人,或者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1 至2 人,或者轻伤3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1至2 人,或者重伤 3人以上 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人以上 30人以下;或者重伤 11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 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

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 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 财产直接损失折价。

直接损失不包括 现场抢救、 抢险及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 也不包括停工、 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 接损失。

轻伤: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重伤: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 7d 内死亡的为限,事故处理时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据我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一次死亡 30 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 失在 500 万元及其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2.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分类(1) 机动车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相对为强者。

(2)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本文由我为您介绍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包括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划分标准。

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道路,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

现将修订的道路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三、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

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学相关试题

道路交通安全学相关试题

一、填空题1.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有:随机性、突发性、频发性、社会性和不可逆性五个.2、交通事故按责任分类: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按事故后果分类:轻微、一般、重大、特大.2、交通事故的形式(现象)分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

2。

骑乘者的心理特征包括:胆怯心理、侥幸心理、排他心里、超越心理和单干心理五种。

3.我国规定大型车道宽度为3。

75米,小型车道宽度为3。

5米。

4.交通六大主标志包括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净空标志.5。

交通事故现场的构成要素包括:人、车、物、时间、地点.6.事故处理的程序包括:立案、事故调查、事故认定、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节、简易程序六个步骤。

7、交通护栏的形式按着设置的位置可以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路侧护栏、路基护栏、和桥梁护栏四种.8、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六个:车辆、在道路上、在运动中、发生事态、违章、造成意外的原因是非不可抗拒力(过失)和有后果。

9、事故多发地点的判定方法:事故次数法、事故率法、事故次数与事故率综合法、质量控制法和速度比判断法。

9、道路交通系统的三要素是:人、车、路。

10、视力分为:静视力、动视力、夜间视力、三种。

11、沥青路面的病害包括:泛油、油垄油包、麻面、裂缝、和滑溜五种。

12、道路及和现行可分为:平面线型和纵面线型,其中平面线型包括直线、圆曲线、缓和曲线.13、汽车冲突属于塑性冲突.14、现场摄影分为现场方位、现场概览、现场中心、现场细目、事故痕迹和、尸体伤痕六种。

15、交通事故通常是由人、车、路和环境失调导致的。

16、调解的期限为3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5天.17、事故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事故为5年,重大事故为10年均以结案之日算起。

二、判断题1。

直线段越长越有利于行车安全.(X )2.目前我国常采用的交通安全四项指标是事故次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 √)3.路堑边坡越陡越有利于行车安全。

事故的分类方法及其分类

事故的分类方法及其分类

事故的分类方法及其分类
事故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常见的事故分类方法及其分类:
1. 按照事故性质分类:
- 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撞人、自身翻车等。

- 工业事故:火灾、爆炸、毒气泄漏等。

-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

- 医疗事故:手术失误、药物过敏等。

- 职业事故:工伤、职业病等。

2. 按照事故发生地点分类:
- 海上事故:船只碰撞、沉没等。

- 空中事故:飞机坠毁、飞行事故等。

- 地面事故:建筑倒塌、爆炸事故等。

3. 按照事故原因分类:
- 人为事故:人为操作错误、违章违纪等。

- 技术事故:设备故障、工艺失误等。

- 自然事故:天灾地变、自然现象引起的事故。

4. 按照事故后果分类:
- 重大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巨大的事故。

- 一般事故: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 轻微事故:只造成轻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事故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分类与代码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分类与代码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分类与代码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科学有效地防控道路交通事故,对于交通事故的等级分类与代码进行了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道路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提供参考。

二、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分类及代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

1. 特别重大事故(A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因交通事故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3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事故。

其代码为A 级。

2. 重大事故(B级)
重大事故是指因交通事故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3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事故。

其代码为B级。

3. 较大事故(C级)
较大事故是指因交通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事故。

其代码为C级。

4. 一般事故(D级)
一般事故是指因交通事故发生,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财产损
失的事故。

其代码为D级。

5. 轻微事故(E级)
轻微事故是指因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其代码为E级。

三、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分类及代码的制定,可以使交通管理部门更加科学有效地进行事故处理、统计和分析,有助于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事故分类标准

事故分类标准

事故分类标准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生活等活动中,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对事故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标准,有助于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一、按照事故类型分类。

1.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在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活动中,因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的碰撞、侧翻、失控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的分类可以根据交通工具的种类、事故的原因、事故的后果等进行细分。

2. 生产事故。

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机械设备故障、操作失误、违章操作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生产事故的分类可以根据行业类型、生产环节、事故原因等进行分类。

3. 劳动安全事故。

劳动安全事故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环境、作业方式、劳动条件等因素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劳动安全事故的分类可以根据行业类型、岗位特点、事故原因等进行分类。

二、按照事故原因分类。

1. 人为原因。

人为原因是指事故发生是由于人的错误、疏忽、违章操作等引起的。

人为原因包括操作失误、违章操作、安全意识淡漠等。

2. 自然原因。

自然原因是指事故发生是由于自然灾害、气候变化、地质条件等自然因素引起的。

自然原因包括地震、风暴、洪水、雪灾等。

3. 技术原因。

技术原因是指事故发生是由于设备故障、技术缺陷、设计不合理等技术因素引起的。

技术原因包括设备故障、设计缺陷、工艺不合理等。

三、按照事故后果分类。

1. 人身伤亡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是指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的后果严重,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2. 财产损失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事故导致财产受损或毁坏的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经济损失,影响生产和生活。

事故的分类标准有助于对事故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

通过对事故的分类,可以更好地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特点,提高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减少事故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根据交通事故分级分类最新标准

根据交通事故分级分类最新标准

根据交通事故分级分类最新标准
根据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交通事故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级别的分类。

这些分类标准可以帮助交通管理部门更好地了解事故情况,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最新的交通事故分级分类标准如下:
一级事故
一级事故是最严重的交通事故,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 造成多人死亡或严重伤亡;
2. 造成严重交通拥堵,影响交通流畅;
3.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4. 其他严重后果。

二级事故
二级事故相对于一级事故来说,轻微一些,但仍然具有一定的严重性,主要表现为:
1. 造成一人死亡或多人轻伤;
2. 造成较大的交通拥堵,但不影响交通流畅;
3. 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4. 其他一定后果。

三级事故
三级事故是一种较为普通的交通事故,一般表现为:
1. 仅造成轻微伤亡或仅财产损失;
2. 未造成明显的交通拥堵。

四级事故
四级事故是最轻微的交通事故,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2. 不会对交通流畅产生任何影响。

根据这些分级分类标准,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和预防中可以根据事故的严重性进行针对性的措施,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流畅。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份简要的交通事故分级分类标准,具体的实施和细节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事故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 撞车事故:指在交通过程中,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汽车相撞的事故。

2. 车祸事故:指在交通过程中,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汽车发生车祸的
事故。

3. 车辆相撞事故:指在交通过程中,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辆相撞的
事故。

4. 车辆失控事故:指在交通过程中,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辆失控的
事故。

5. 行人被撞事故:指在交通过程中,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行人被撞的
事故。

6. 车辆抛锚事故:指在交通过程中,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辆抛锚的
事故。

7. 车辆翻转事故:指在交通过程中,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辆翻转的
事故。

8. 车辆碰撞行人事故:指在交通过程中,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辆碰
撞行人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对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分析、研究和预防、处理交通事故;同时,也便于统计和从各个角度寻找对策。

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对交通事故的分类也不同。

通常,交通事故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6种:1.按事故责任分类根据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涉及的车种和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常将交通事故分为4类。

1)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

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事故包括:违反安全驾驶规程,违反限制车速的规定(如超速行驶等),强行超车、逆行,通过交叉路口不减速,左右转弯及掉头不适当,违反停车或临时停车规定,违反优先通行的原则,路口闯红灯,与前车不保持安全间距,装载不适当,酒后开车,机械故障,过度疲劳,违反铁路岔口通行规定以及摩托车、轻骑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行车等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2)非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废人专用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负一半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

因为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比,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强者,而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

其中,骑自行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包括在快车道上骑车,逆行,骑快车,左右转弯时无视来往机动车而猛拐,在交叉路口闯红灯,双手或一只手离开车把骑车,车闸失效,雨天骑车打伞,骑车带人,在人行道上骑车以及载物不当等。

3)行人事故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各方当事人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

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包括无视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而在快车道或慢车道上行走,随意横穿公路,斜穿公路,在停车车辆前后横过公路,儿童在街上玩耍,行人在公路上作业或行走时精神不集中等。

4)其他事故其他事故是指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事故有关活动的人员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1.12.02•【文号】公通字[1991]113号•【施行日期】1991.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2日公通字<199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

现将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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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便于确定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和事故统计、找出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原因,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因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分类方法也不相同。

根据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分类方法如下:
1.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将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价。

直接损失不包括现场抢救、抢险及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轻伤: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重伤: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7d内死亡的为限,事故处理时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据我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2.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分类
(1) 机动车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强者。

(2)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
驶,两者比较非机动车为强者。

(3) 行人事故:是指行人—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3.按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分类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的原因。

因此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两大类,即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1) 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①违反规定,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遵守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导致交通秩序紊乱,发生事故。

如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故意不让车、违章超车、违章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行人走快车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②疏忽大意,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地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

如心理烦恼、情绪急躁、疲劳驾驶等都可能引起精力分散、反应迟钝、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及时;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引起行为不当而造成事故。

③操作不当,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到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2) 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指由于道路条件(包括气候环境)等不利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

这类事故虽然没有因驾驶人员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所占比例高,但在某种情况下,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诱因。

4.按交通事故第一当事者或主要责任者的内在原因分类
可分为三类:即由于交通事故第一当事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观察错误、判断错误以及操作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1) 观察错误
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对外界环境的客观信息没有正确的观察,或者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比如家庭或事务纠纷引起的烦恼,或急于赶时间而产生急躁情绪等原因影响思想集中而常常产生观察错误。

生理(或身体)方面的原因包括过度疲劳、睡眠不足和身体有病(如心脏病)等,因而对道路交通环境、交通规制状况以及其他交通动向的观察失误。

除此之外,由于道路条件不好,交通标志和路面交通标示不清楚以及由于交叉路口冲突区域太大等,也常常引起观
察错误。

根据国内外经验,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观察错误所引起的占大多数,据统计,这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60%。

(2) 判断错误
判断错误包括对对方车辆的行动、对道路的形状和线形、对对方车辆的速度以及自己车辆与对方车辆的距离、过分相信自己的技术以致对自己车辆的性能和速度以及车身安全空间的大小等等的判断有误。

这个判断过程往往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一般只有1s的几分之一。

因此,驾驶人员要有相当熟练的驾驶技术,以减少判断错误。

根据国内外经验,由于判断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仅次于由于观察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据统计,在日本,这类事故约占交通事故总数中的35%。

在我国经常用“思想麻痹”或“疏忽大意”来替代观察错误或判断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没有分出到底是观察错误还是判断错误。

(3) 操作错误
操作错误主要是技术不熟练,特别是初学驾驶的人员,由于对车辆和道路都还不十分熟悉,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应付自如,发生操作错误而引起的交通事故。

除此之外,由于车辆本身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不灵,驾驶人员的训练不够正规和车辆检验制度不严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也不少。

但总的来说,由操作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比观察错误和判断错误所引起的要少得多。

5.按交通事故的对象来分类
(1) 车辆间事故
即车辆与车辆碰撞的事故。

又可分为正面碰撞型、追尾碰撞型、大转弯时侧面碰撞型、超车时的接触性碰撞型以及右转弯时的侧面碰撞型等。

这类事故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如美国、日本和西欧国家)特别多,约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里机动车多,行人与自行车较少的缘故。

这类事故在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比例不是太大,如我国只约占交通事故的20%左右,这是因为在我国,与自行车和行人比较,机动车还是比较少。

(2) 车辆对行人的交通事故
这主要是由于机动车冲上人行道所发生的压死、压伤行人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马路时被机动车辆压死、压伤的交通事故,还有个别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乱穿马路被机动车辆压死、压伤的交通事故。

这类事故在我国约占事故总数的25%左右,而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里,这类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10%~20%不等。

研究这类事故可以为制订有关行人的交通政策以及保护行人的措施提供依据。

(3) 汽车对自行车的事故
这类事故在我国特别多,约占事故总数的30%以上,甚至有的城市高达50%。

在有些摩托车比较多的国家里,特别是当摩托车与汽车在同一车道上行驶时,常常发生汽车与摩托车的碰撞事故。

在工业发达国家里,将自行车用作交通工具的不多,因此,相对其他类型的事故
来说,汽车对自行车的事故少。

但像自行车比较多的荷兰、丹麦等国家却是例外。

(4) 汽车单独事故
汽车单独事故包括汽车在下坡时由于行驶速度太快、汽车左右转弯或调头时所发生的翻车事故以及在桥上因大雾天气或因机械失灵而产生的汽车坠入江河的事故等。

这类事故一般来说比较少,但大都是恶性交通事故。

(5) 汽车与固定物碰撞事故
这里所指的固定物包括道路上的作用结构物、路肩上的水泥杆(灯杆、交通标志以及广告牌杆、建筑物以及路旁的树木等)。

(6) 铁路公路平交道口事故
由于铁路公路平交道口多数分布在农村地区,缺乏自动控制设备或专人管理,加上农用车辆驾驶人员缺乏训练,技术上不够熟练等,致使这类事故在我国较为严重。

6.其他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以不同的角度分类有以下几种:
(1) 按事故现象分为:碰撞事故、碾轧事故、刮擦事故以及翻车、坠车事故等。

(2) 按事故发生地点分为:平直路事故、交叉口事故、坡路事故等。

(3) 按车辆所属单位分为:专业运输车辆事故、公共交通车辆事故、军车事故、个体车辆事故等。

(4) 按人员伤害程度分为: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等。

为了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还可以按当事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人员类型、驾驶证种类、驾龄等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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