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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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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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12 日四届一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目 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北方国际合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第二条
释
义
披露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
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指定网站:巨潮资讯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管理部 公司: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第八条 分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适用范围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各职能部、各业务部、子(分)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 各业务部门, 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的子公司、
第四章 第九条
职
责
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核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当 事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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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业务部和子(分)公司:及时、全面、真实的提供本办法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 合同等备查文件,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负责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 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 完成。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对外公开披露前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对所披露信息的解释由董事会秘书执行, 其它当事人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
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及时披露义务: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但属于 商业机密的,在符合暂缓披露的条件下,可以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可以暂缓披 露该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及时预警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超出投资界预期的信息,可能对
公司不利的信息要在媒体公开报道前对投资界进行及时的披露和预警, 以维护公司的长期信 誉和坚定投资界的信心。 第十八条 行纠正。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及时更新义务:公司应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 持续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 及时修正义务:公司有义务按照确认的正确信息对已披露信息中的错误进
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平披露原则: 公司应当公正的发布信息, 对所有合法的信息需求都应当
及时做出反应;对于应当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得对合理需求做出区别对待。 第二十二条 避免选择性披露: 如果重要的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 公司必须马上采
取行动公开披露该信息,并且应当避免任何人根据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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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性 信 息 披 露 体 系
发 行信
息 披 露 报 告
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定 期 年报、 半年报、 季报 股东大会决议
证 监 会 制 订 细 则
持 续 性信
息 披 露
临 时报 告
非交易信息
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 其它重大事件
交易信息
关联交易 其它交易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注: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由公司和保荐机构共同制作, 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由保荐机构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向公司提供相关建议和支持。 详细的要求不在本办法讨论 的范围内。 )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信息披露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披露信息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董事不能保 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二) 披露信息文件必须在信息披露前第一时间(通常是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 报送交易所, 交易所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并且要保证信息披露自起算日起或触及 本办法和证监会、交易所法规、制度所规定的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三) 得到交易所确认后, 在信息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股市收盘后将披露信息文件发 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同时上传巨潮资讯网。 (四)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必须与交易最终确定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五) 经交易所登记后应按预定日期披露,如无法按时披露应当在预定披露日期上午 9:00 前报告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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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件、 备查文件复印件交深圳监管局上市公司 监管处。 第二十四条 文件的起草和披露职责
(一)披露信息内容的起草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 与披露信息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单位有义务提交信息披露和上报交易所所需的所有 背景资料和文件; 并且主管副总经理对各自管辖的部门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三) 信息披露文件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并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公司总经理审阅通过 后方可报送交易所。 (四)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披露或者按照预约披露的日期按时进行披露。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期限: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2)半年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4)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办公室、财金部和战略与投资部共同负责,按
照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完成;双方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 根据与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 并且要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 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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