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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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童卫东说,“这部法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新大气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找准方向,在控车减煤,特别是提高油品和燃煤治理方面打出一记重拳。
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在百姓对蓝天白云的期待中,这部三易其稿的法律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能否解除人们的“心肺之患”?
总量控制强化责任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但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_孙福禄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_孙福禄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罚则条款分布情况
按日计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含环保、住建、市容、城管、水利、交通、安检、 煤管)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 额按日连续处罚:
涉及的部门(18个)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
水行政部门
工业信息化部门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卫生主管部门) 煤炭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气象机构
交通运输部门
海事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 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2、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 人谈话 。06:3 4:5306: 34:5306 :348/2 7/2020 6:34:53 AM

3、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 20.8.27 06:34:5 306:34 Aug-20 27-Aug-20

4、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 错儿。 06:34:5 306:34: 5306:3 4Thursday, August 27, 2020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黑环办发〔2022〕23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黑环办发〔2022〕23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黑环办发〔2022〕23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我省对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最新要求,以及原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变动情况,经厅领导同意,决定调整黑龙江省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组长:贾君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林奇昌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健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振伟党组成员、副厅长执行副组长:陈家厚核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成员:王晓冬办公室主任刘士奇督察办主任王立立综合处处长孙福禄法规与标准处处长、二级巡视员孙荣方财审处处长蔡杰生态处处长王固华水生态环境处处长赵学温大气处环境处处长吴洪凯气候处处长、二级巡视员孙振民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马云固体处处长彭欣然核与辐射处处长周元胜环评处处长由海江监测处处长马立新科技处处长吴殿峰宣教处处长常文兴省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陈威省监测中心主任宋男哲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王龙省技术保障中心主任尹守东省调查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工作组、业务工作组和保障工作组。

三、综合工作组:组长:赵振伟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孙福禄、逄博、王茂林、李胜、邓洁璇、吕小红、王心蕊、李秋实工作组设在法规与标准处。

具体职责: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委托专家团队起草立法项目稿,与省司法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提报立法草案等工作。

2、《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业务工作组:组长:马健党组成员、副厅长执行副组长:陈家厚核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成员:王固华、孙振民、由海江、周元胜、逄博、常文兴、陈威、宋男哲、尹守东承办人:张津、韩煦、王善欣、杨慧、邓洁璇、姚丽丽、赵然、姜兵、龚起、马迪工作组设在水生态环境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6.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1987年6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叶如棠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之一。

1979年以来,在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国家制定了必要的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取得了成效,某些城市在大气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大气污染仍然是严重的,甚至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据近几年部分城市对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大气中总悬浮微粒为每立方米600微克左右,相当于发达国家五、六十年代大气污染最严重的程度。

除了粉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质外,排放含有氟、氯、汞、砷、铅和硫化氢等有毒物质的废气,虽发生在局部地区,但这些物质毒性较大,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危害严重。

所以,大气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起草经过早在1980年,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委、部分地方环保局的同志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参加,组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起草小组。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收集了国内外有关的法规资料,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

这个草案于今年2月10日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会议精神,会后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形成现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孙福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孙福禄
环境保护法
主讲人:省环境保护厅 政策法规处 处长 孙福禄
修订历程
从十一届到十二届,从一审到四审 从六章到七章,从47条到70条(只有2条未修改) 从修正(有限目标)到修订(全面修改)
修改程度 草案形式 颁布形式
举例:水污染防治法
修正 部分条文
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修 改…的决定》
1996年修正:《关于修 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许可管理制度。
无相关规定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
பைடு நூலகம்
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
放污染物。
9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完善制度
(三)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1989年环保 法
2014年新环保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规范,会同有关 环境监测的管理。
部门,组织监测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
网络,加强对环 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
境监测的管
求。
理。……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
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
12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六)跨区联合防治
1989年环保 法
无相关规定 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
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1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四)政策“环评”、规划环评
1989年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公众参与、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

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5年未做修改,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

主要是考虑目前大气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做了一些修改。

一、将考核写入新法、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但是,对如何负责,未达标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对未达标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这项改动,不仅可有效解决治理大气污染各城市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的问题,而且将考核的对象从全国重点城市扩展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一级细化目标,落实责任,让地方考核办法的出台有了法律依据,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身上,使政府真正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班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班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
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156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15]1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法》,使环保系统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新修订《大气法》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新《大气法》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5年10月18日至23日。

(10月18日报到,10月23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基地(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韶山路南段,长沙理工大学云塘校区东门内)。

三、培训内容
(一)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共42页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共42页
பைடு நூலகம்
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精讲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精讲

2
3
第33条
第35条 第1款
4 5 6
7 8
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 炭。 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加强燃煤供热锅炉管理,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拆除。 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 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要采用清洁生产工 艺,配套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加大处罚力度
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 法律责任30条,涉及违法行为种类90多种。
提高了罚款上限。 10万至100万。
规定了按日计罚。 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行为。
丰富了处罚种类。 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
行政处罚主体
环保 部门 经济、 能源 部门
工商、 质监、 出入境 等部门 和机构
2
第100条
3
单位燃用不符合 质量标准的煤炭、 第105条 石油焦 在禁燃区内和集 中供热区内违法 新建、扩建高污 染燃料设施和供 热锅炉等
4
第107条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 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第2款 第39条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 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令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

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

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环保政策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解析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我国加大了环保治理的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我国最新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该修订法对于环保政策的推进和大气污染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理解这一环保政策。

一、背景介绍大气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之一,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还对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2015年修订后实施。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该法律在某些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最新的修订工作于2020年启动并于2021年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1.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新修订的法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责任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

此外,法律还进一步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划定和考核,将各级政府的环保工作与绩效挂钩,以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

2. 强化大气污染源的管理为了降低大气污染的排放量,新修订的法律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例如,规定了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限值要求,并明确了相关行业的减排义务。

此外,法律还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测数据的公开和共享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以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

3. 强调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为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新修订的法律强调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

其中,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环保科技的研发支持力度,推动环保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此外,法律还鼓励企业和机构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开展科技创新,为环保治理提供更为有效的技术手段。

4. 增加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处罚力度。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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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你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19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19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2019年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

“治霾”亮点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29条,从内容上看,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立法目的。

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如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

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

实行限制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版引言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而作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广泛关注并不断完善。

法律背景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3日通过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的初衷是依法有效地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随着国内外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该法律也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需要。

最新修改根据2020年国家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订。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更新:1.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高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提高。

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针对不同行业和污染源,进一步压缩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这一举措将更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的程度,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2. 督察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了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同时加大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将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措施的投入,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3. 公众参与的促进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公众参与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促进。

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制定等环节,增加了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了解和参与感。

通过公众的参与,将形成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合力,提升环境治理的效果。

未来展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将持续受到各界的重视。

未来,我们期待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并为人类的美好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标志着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曲折中前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曲折中前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曲折中前行
秦天宝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5(0)18
【摘要】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行环境立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社会各界寄予了厚望,各界也在该法的修订过程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本文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为契机,对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取得的种种进步进行阐述,进而明晰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我国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总页数】4页(P47-50)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文明;区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公众环境权益;
公众参与
【作者】秦天宝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7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完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背景下 [J], 袁珊;贾爱玲
2.争议中前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J], 常纪文
3.新《大气法》"新"在何处?《大气污染防治法》出炉亮点颇多已具"清洁空气法"雏形 [J], 段雯娟
4.论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的完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背景下 [J], 袁珊; 贾爱玲
5.用环境法治消除“心肺之患”:强化责任多措并举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新体系--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J], 柴发合;薛志钢;张新民;任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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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新(廊环罚委霸州【2021】181号)

孙某新(廊环罚委霸州【2021】181号)

孙某新(廊环罚委霸州【2021】181号)
【主题分类】环保
【发文案号】廊环罚委霸州【2021】18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1170110
【处罚日期】2021.12.17
【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
【处罚机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廊坊市
【处罚对象】孙某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30 16:34:30
决定书(通知书)
文号
廊环罚委霸州【2021】181号
相对人名称孙某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

孙福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

******************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对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事由未依法对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措施
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依据条款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实施机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决定(通知)日期2021年12月17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1年12月17日
全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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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16条
5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 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进行约谈 和限批。
第22条
二、解决主要矛盾
燃煤 工业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扬尘 农业 其他
(一)燃煤
序号 1 内 容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禁采有毒有害物质超 标的煤炭。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条 款 第32条
条 款
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
对应禁止性 规定条款
13
第120条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治
第84条
(三)经济综合、能源部门涉及的罚则
序 号 违法行为 条 款 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 对应禁止性 规定条款
1
生产、销售或者 使用国家综合性 产业政策目录中 禁止的设备和产 品,采用国家综 第101条 合性产业政策目 录中禁止的工艺, 或者将淘汰的设 备和产品转让给 他人使用的 煤矿未按照规定 建设配套煤炭洗 选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污染防治 第四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涉及的部门(18个)
条 款
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
对应禁止性 规定条款
9
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 第112条 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 第3款 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55条第3款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 第114条 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 第1款 千元的罚款
第51条第1款 第59条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27条 第3、4款
2
第102条 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2
3
第33条
第35条 第1款
4 5 6
7 8
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 炭。 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加强燃煤供热锅炉管理,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拆除。 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 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要采用清洁生产工 艺,配套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2
第100条
3
单位燃用不符合 质量标准的煤炭、 第105条 石油焦 在禁燃区内和集 中供热区内违法 新建、扩建高污 染燃料设施和供 热锅炉等
4
第107条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 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第2款 第39条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 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条 款 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 对应禁止性 规定条款
1
未取得排污许可、 超标超总量、逃 第99条 避监管 侵占、损毁监测 实施等5类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18条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第19条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第20条第2款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第20条第1款 第24条第1款 第26条 第35条 第37条第2款
2
第69条 第70条 扬尘防治措施,包括建设施工、物料运输、裸露地面、堆场存放等。 第71条 第72条
(六)农业
序号 1 内 容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废弃物综合处理,减缓农业活动的大气污 染。 控制化肥、农药。 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建立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 划定禁烧区。 条 款 第73条
第55条第1款
8
第112条 第1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3条第1款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序 号
违法行为
以临时更换机动 车污染控制装置 等弄虚作假的方 式通过机动车排 放检验或者破坏 机动车车载排放 诊断系统 使用排放不合格 的非道路移动机 械,或者在用重 型柴油车、非道 路移动机械未按 照规定加装、更 换污染控制装置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
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序 号 5 违法行为 违反VOCs防治义 务 生产超过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机动 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产企业对发动 机、污染控制装 置弄虚作假、以 次充好,冒充排 放检验合格产品 出厂销售 条 款 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对应禁止性 规定条款 第45、46、 47、48、49 条
第61条
12
第117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 (含住建、市容、城管、水利、安 检、煤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或者停业整治
第35条 第70条 第72条 第78条 第79条 第80条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序 号
违法行为
从事服装干洗 和机动车维修 等服务活动, 未设置异味和 废气处理装置 等污染防治设 施并保持正常 使用,影响周 边环境
第36条 第38条 第39条
第40条 第41条 第1款
(二)机动车
序号 内 容 明确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 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通过经济政策推广节能环保型和 新能源机动车的发展。 加强新车及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的管理。 加强在用车的管理,包括:排放检验、监督抽测。 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 加强对在用重型柴油车的管理。 条 款
第108条
6
第109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51条第2款 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 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该车型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 工业信息化部门 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 水行政部门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卫生主管部门) 煤炭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讲人:孙福禄
修订简要情况
修改程 度 环境 保护法 章节变 化 条文变化 变化核心内容
全面修改
从六章到 从47条到70条 七章
理念性变化 手段多样性
大气污染 从七章到 全面修改 从66条到129条 防治法 八章
突出重点 提高罚款数额
结构目录





序 号
违法行为
在禁止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 动机械的区域 使用高排放非 道路移动机械 料场扬尘、填 埋场和消纳场 扬尘、排放有 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排放恶臭 气体等的违法 行为
条 款
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
对应禁止性 规定条款
11
第114条 第2款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
住建、 水利、 交通等 部门
政府 确定 的部 门
海事、 渔业 机构
(一)政府涉及的罚则
序 号 违法行为 开采含放射性和 砷等有毒有害物 质超过规定标准 的煤炭 条 款 第102条 第2款 处罚种类及其他措施 对应禁止性 规定条款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33条第2款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1
第51条
2 3 4 5 6
第52条 第56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61条
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 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四)工业
序号 内 容 条 款
1
特定行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
2 3
第74条 第75条 第76条
(七)其他
序号 1 2 3 4 5 持久性有机物的防治。 恶臭气体的防治。 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的防治。 内 容 条 款 第79条 第80条 第81条 第82条 第84条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 和恶臭气体物质的防治。
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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