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清单)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第21号(2021)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第21号(2021)投诉人南京安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公司”)对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常州大学武进校区、西太湖校区安保服务(项目编号:常采公〔2021〕0003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一)投诉内容该项目标段1、标段2的中标供应商常州市永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的报价错误,没有依法核算加班费等费用。
(二)投诉请求取消该项目标段1、标段2的中标资格,重新确定标段1、标段2的中标候选人,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情况2021年1月7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标段1、标段2的招标公告,并于1月29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标段1、标段2的中标供应商均为永佳公司。
2月2日,安宁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2月8日,采购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
安宁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月25日投诉至本厅。
4月9日、4月25日、5月12日、5月27日、6月9日本厅先后向安宁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
4月25日、5月12日、5月27日、6月9日、6月22日,本厅收到安宁公司提供的补正材料。
共计补正49个工作日。
该项目招标文件显示:1、“投标总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所有货物以及相应供货、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管理、劳务、培训、必须的备件和工具、运送工具及耗材、利润、风险、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所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
2、“本项目报价按照项目清单核定人数进行测算。
最低工资标准、社保月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应符合地方政府规定,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费用包括含管理费、利润、办公费、政策风险、物价风险费等一切其他费用”。
3、“投标人应考虑合同期内的物价、最低人员工资调整等政策风险因素,在报价时自行预测并纳入本次经费测算总价中”。
供应商投诉(举报)案件案卷清单
采购人:
采购项目及编号:
行业分类:□公检法司□农林水气象□工业交通□教育□科学□文体广播□卫生□抚恤社保□行政管理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采购代理机构:
预中标单位:
投诉(举报)人及投诉(举报)事由:
被投诉(举报)人:
被投诉(举报)人类别:□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
处理意见:□受理□不予受理□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案卷清单:
处理结果:□撤诉□驳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定标
日期
预中标
公告日期
质疑
日期
答复
日期
投诉
日期
接收
日期发送副本Fra bibliotek日期受理
日期
结案
日期
主题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通知
抄送:财政部,省监察厅。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2006年7月11日印发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琼财采处〔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4号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黄金繁布艺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金贸西路7号华宝雅苑首层1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燕玲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省中医院地址:海南省中医院(江东院区)法定代表人:卓进盛职务:院长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法定代表人:徐秀裕职务:主任相关供应商1:云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康路6号深业物流平湖中心厂房B (宝能智创谷B栋)721法定代表人:龙兴虎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2:深圳市达丽雅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裕路6号厂房101法定代表人:洪加松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3:广东嘉瑜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15号(部队319)法定代表人:方继红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省中医院江东新院区(含职业病医院)平面布置办公家具配置、办公配套用品、病床单元被服配套采购项目(第二次)2包(编号:HNGP2022-045R,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8月5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8月10日本厅收到投诉材料。
8月15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8月19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8月29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中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云广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丽雅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嘉瑜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28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粤财采决〔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20〕23号投诉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4室被投诉人1: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大道南侧被投诉人2: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18楼相关供应商:联奕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501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智慧物流综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包组1重招)”(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5-156068-0111)的政府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于2020年8月13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3日组织开标和评标,9月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联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奕科技)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根据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表得知:“相关业绩”方面要求“投标人2017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同类项目的,每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10分”。
同类项目业绩应是指与招标采购的内容、标准、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本项目的招标采购内容为物流实训室。
联奕科技根本不是物流实训室行业的公司,且通过企查查对该公司2017年以来的招投标业绩查询也得知,联奕科技根本没有物流实训室行业的业绩,则该部分实际得分应为0分。
投诉人请求:1.依法调查联奕科技在本次政府采购中提供的业绩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为物流实训室行业的同类业绩合同。
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东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各镇区财政分局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对于供应商的匿名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应当独立组织对质疑的回复;并于回复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粤财采决〔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21〕1号投诉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观海路00266号滨海资本管理中心C座101法定代表人:李祥啟委托代理人:陆涛生被投诉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6A相关供应商: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武邑县东风东路92号投诉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就“省政协文史馆和办公区修缮及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新建地下车库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及配套服务”(编号:440000-202010-142001-0112)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因投诉书不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经补正,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5日重新向我厅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投标单位需要具备本次招标的平面移动类机械式立体车库产品型式实验证书,投诉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奥塔公司)具备平面移动类立体车库的生产资质及型式实验报告。
二是河北奥塔公司官网上没有相关智能车库项目案例及相关软件著作专利和发明专利。
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上没有满足商务评审表所需的软件发明,且只有1项北京天宏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的专利。
因此,河北奥塔公司商务评分在扣除项目经验3分、企业综合实力6分后,应得11分。
而评委评分为17分,商务评分虚高。
投诉人请求:重新核实项目中标单位河北奥塔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评标的公正性。
采购人答复称:一是采购文件要求的“型式试验证书”具体应包含符合《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Q7002-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是否可以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投诉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
投诉人如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供应商应该如何进行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二是实行质疑前臵。
三是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四是供应商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采用什么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地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一、质疑的范围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
但是,供应商如要提出质疑,就不能不受约束,否则,就会给政府采购活动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采购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最全版
(采购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和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壹)投诉人是参和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七)同壹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七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且加盖公章。
第八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九条投诉人能够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6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琼财采处〔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36号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海南黄金繁布艺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金贸西路7号华宝雅苑首层1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燕玲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曹献坤职务:局长被投诉人2: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陈冬方职务:经理相关供应商1:海口宏毅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海垦路88号戎居1号公寓B2905法定代表人:陈友红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2:海口训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滨涯花园新村C44号法定代表人:林良成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生活区及教学区窗帘、地毯采购(1期)(编号:ZJGJHN-2022-005-01,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2年8月5日向被投诉人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8月12日给予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8月19日向本厅现场提交投诉书。
8月26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重新投诉通知书,通知其修改投诉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8月26日本厅收到其现场提交修改后的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9月5日本厅分别向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海口宏毅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海口训基贸易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项目,暂停时间从2022年9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28号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2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琼财采处〔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琼财采处〔2022〕28号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陕西诺济医疗科贸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双桥路50号万象国际中心二号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根奎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政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10号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办公楼2单元三A(四)层3A01法定代表人:张久发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2:海南省中医院地址:海口市和平北路47号负责人:卓进盛职务:院长相关供应商1: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内自编5号(8号馆)五层北侧物业法定代表人:彭先飞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2:茂名市国誉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南区西粤南路123号大院2号608房之一法定代表人:柯建军职务:总经理相关供应商3:广州天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乐享街8号1519法定代表人:郭华艳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2022年海南省中医院新院区医疗设备购置采购项目02包(编号:ZK-CGZGK2205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和结果,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投诉人海南政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月1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7月21日投诉人向本厅提交投诉材料。
7月28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7月28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8月2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中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茂名市国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天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日期为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9月1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发布时间:2021-06-1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粤财采决〔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粤财采决〔2020〕21号投诉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会城监狱‘十二五’项目基本配套(安全警戒设施)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7-201027-0071)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因投诉人对该项目采购过程的投诉事项与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事项具有关联性,将两个投诉合并处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本次招标项目所采购的X光车辆安检系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本项目仅要求制造商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是不够的,同时应要求投标人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许可证。
否则就违反了“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是投标人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成熟度证书得4分,损害公司权益。
三是商务评审表评审标准2拟派的项目经理:1.具有信息系统管理师资格(高级)得1分、2.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得2分、3.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证书或PMP认证证书得1分,损害公司权益。
四是商务评审表评审标准3体系认证:1.投标人具有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向外部合约客户提供测控数据处理服务”得3分、2.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环境保护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和售后服务”得3分、3.投标人具有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监视控制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得3分,损害公司权益。
福建省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办法
省直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和完善制度,切实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政府采购的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投诉范围(一)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价格超过单位采购项目预算或超过市场价,未经采购人确认的;(二) 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影响评标公平公正的;(三) 发现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虚价投标等违规行为的;(四) 中标后,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的;(五) 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货,或变相调换不同规格产品(不含同品牌升级换代的产品)进行替代的;(六) 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七) 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投诉方式及要求(一) 采购人认为在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和交付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七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投诉。
(二) 采购人投诉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传真等进行投诉。
(三) 采购人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2、该投诉项目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招标文书编号(采购计划批复号)等;3、具体投诉事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4、投诉书应当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投诉受理(一) 省财政厅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投诉范围及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二) 对符合投诉范围及条件的投诉,省财政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单位发送投诉书复印件并进行调查、取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 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四)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未向省财政厅说明理由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及处理时限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及处理时限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52条)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53条)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法》55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7条)4、审查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1条)5、受理投诉:财政部门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1条)6、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2条)7、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22条)8、对投诉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3条)9、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20条)10、送达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
(民事诉讼法)11、提出行政复议:投诉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9条)12、作出复议决定: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31条)13、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9条)14、作出判决: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①投诉登记投诉收件签收单及相关证据目录:、投诉书;、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及质疑答复;、所有收件和寄件的时间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下同)②投诉管辖审查:审查投诉书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二十一条第三项。
)③投诉书审查要点:、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属于参与投诉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包括符合新规定的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级次是否正确,是否属于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所受理的范围,投诉级次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确定。
、投诉人在投诉前是否已经在知道自已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是否都经过质疑)。
、是否属于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的投诉,即投诉是否属于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提起的投诉。
、投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合规。
在格式上是否是书面形式,并且已经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已由本人签字、盖章;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已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在内容上是否已写明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交投诉书的日期,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的,是否还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是否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④投诉书允许补充、修改的情形:、投诉书副本不足;、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缺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缺少事实、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库〔2007〕3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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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一、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裁决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委托部门:无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办理形式:无
办理流程图: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特别程序:无
受理条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
咨询方式:
电话:
监督投诉方式: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6:30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二、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
通办范围:全县
联办机构:无
中介服务:无
数量限制:无
审批结果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审批结果样本:无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是否网办:是
网办地址: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网上办理深度:3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是否涉密:否
是否免责:否
权力变化情况:无
承办机构:XX市XX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承办责任人:石金茹
预约方式:无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申请,对其投诉依据是否合法、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供应
商投诉处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2)如有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决定责任:(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驳回投诉;(2)经查证属实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按相应情况处理。
4.送达责任:应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2-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2-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
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
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免责依据:无
三、申请材料
四、收费信息
五、常见问题
六、流程维护。